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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双息(373010)

上投摩根双息平衡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别:混合型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50号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 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3.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5.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事项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4.基金份额持有大会的表决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六、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 当本基金已实现收益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税前)的1.5倍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在接下来的15个交易日内提出分红方案。若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基金的正常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上述分红参照标准,并在10个交易日内公告;





5. 本基金每年分红次数最多不超过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80%;年度分红6次后,如本基金再次达到分红条件,则可分配收益滚存到下一年度实施;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如已满足收益分配的其他原则,但基金已实现收益未达到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税前)的1.5倍时,本基金依据市场实际状况也可能进行分红;





7. 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2.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七、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八、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20%-75%,债券为20%-75%,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0-3%,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创新金融产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重点投资对象为高股息、高债息品种,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上述投资方向。考虑到国内股市发展现状,缺乏有效避险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保留在极端市场情况中债券投资最高比例为95%,股票投资最低比例为0%的权利。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投资范围将及时做出相应调整,以调整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20%-75%,债券为20%-75%,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0-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 本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二、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其余两份备存。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