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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短债(519519)

友邦短债: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3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6 九、基金收益分配 ........................................................................................................................21 十、基金信息披露 ........................................................................................................................22 十一、基金费用 ............................................................................................................................2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6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7 十五、禁止行为 ............................................................................................................................29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0 十七、违约责任 ............................................................................................................................3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5 附件: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影子价格的确定方法.....................................................37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 号金茂大厦40 楼(200121) 法定代表人:齐亮


成立时间:2004 年11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86]17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2.7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 基金资产的管理 和运作、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上市交易、基金资产的估值、信息披露、持有人大会及 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明确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净值计算、收益分配和业绩统计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建立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监督。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 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 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和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 应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监督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 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对于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 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管理人在规定的调整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属于投资禁止的投 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 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属于投资禁止行为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 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为配合对关联投资限制实施监督所采取的措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合同 生效前以及关联方发生变化时,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可进行交易的交易对手名 单。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 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监督基金在银行间的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银行间交易指令不符合交易对手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为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基金活期存款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按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列表,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存款银行的列表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存款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需与存款 银行签定合作协议,约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将基金存款存放在存款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托管人根据存款银行列表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应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 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 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 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内的资金应存入基金管理人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 募集期满十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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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9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 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本 基金银行账户进行。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 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 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为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 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 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 担责任。


(七)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对应由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在合 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 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保管期限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 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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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知 (以下称 “授 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书面的授权通知应加盖 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将回函传真基金 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在基金管理人收到托管人回函确认的当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收付款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收付的指令。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指令。 投资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证券交易成交单和转托 管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依照“授 权通知”规定的方法从表面形式上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后方可执行指令。对 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有效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 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 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填写好交易对手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同业市场债券交 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投资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投资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前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基金合同,应 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托管人事后方能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指令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应在发现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基金托管人应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划款指令时, 由于基金资金出现暂时不足或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出现故 障等情况,基金托管人可以暂缓执行划款指令,并应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法、违规的,可以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 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指 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指令,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负赔 偿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 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 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 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 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逾期未交付授权变更通知正本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标准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 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 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 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 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选择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 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 更情况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 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 延误。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对超头寸 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 延或拒绝执行。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款、汇票、支票、本票和电子支付平台等。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机构办理。如 果基金托管人因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将每日估值电子数据和其他净值表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 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每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双方进行对账。 实物券账目在每月月末由双方进行账实核对。


(四)申购、赎回的证券交收、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和程序 1、 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基金净值进行公告;当双方无法 就净值计算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为准进行公告。 2、 T+1 日,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 TA 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 即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 (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 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每日的净应收额或净 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4、 基金管理人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T+2日12: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的托 管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收款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 额在T+2日12:00前划往 “基金清算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 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5、如托管账户净应收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如托管账户为净应 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 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如系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交易所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在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5、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6、为了避免采用上述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市场报价和交易 市价评估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市场报价和交易市价,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重新评估的价格称为“影子价格”)。在没有第三方机构对债 券报价的情况下,影子定价的业务流程、制度和标准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共同商定,使影子价格更能公允地反映估值对象的价值。影子价格的具体确定方法详 见托管协议附件。 当重新评估的基金资产净值与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 到或超过 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进行强制调整,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当发生采用摊余成本法和“影子定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0.5%时,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应对估值对象的摊余成本法进行强制调整, 强制调整的对象为当天组合中估值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估值对象,将上述估值对象的摊余成本调整为其“影子价 格”,使该估值对象的估值偏离度绝对值降低到 0%,调整后,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采用“影子价格”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不超过 0.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对上述强制调整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并核对调整后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资产净值和偏离度,核对一致后,基金管理人按照调整后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净值并对外披露。 实施强制调整后继续采用摊余成本法对上述估值对象进行 估值。其中,“影子价格”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确定的定价规则共同商定。 发生上述调整事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并应当在 15 个工作 日之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调整日前后各 10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向投资者具体说明有关估值方法。 该估值调整方法和调整情况披露方法,若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以该规定为准。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 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 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为准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 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 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包括 180 日年化净值增长率和最近一年年化净值增长率)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加 盖业务公章返回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 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相应的基金托 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 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 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 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 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季度报表编制,对报表加盖公章 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 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进行复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年度报 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 完成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帐务处理为准,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公告,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关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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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基金净收益是该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 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2、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决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审核,基 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 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对外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 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 基金托管人有 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上述文件 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 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 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法、违规的除外。 2、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 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出。 3、 基金管理人就收益分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令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 程序办理。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相关各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 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 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须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应在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 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 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之一 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 (三)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定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四)暂停或推迟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因故暂停营业时;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结果不一致,基金管理人认为不适合披露基金净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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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23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运作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运作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4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二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当日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二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当日从基金资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当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销售机构。 3、本条第 1款第 4)至第 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募集过程中所发生的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根据相关 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 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基金费用的支付原则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费用的支付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令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六条规 定的程序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各类费用进行复核。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该类费用列支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应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费用 的支付违法了《基金法》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承担责任。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采用电子数据表格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 效日、持有人大会登记日和基金清算登记日的持有人名册,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自取得持有人名册之日起 15 年。因 基金托管人保管不善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 记账凭 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电子文档,保存期 限不少于 15 年。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所保管的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应遵守保密义务。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至基金 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全部文 件。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二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 并应自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二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监管机构核准后二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 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 金托管人产生前,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恪守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二)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 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 金财产。 (六)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八)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 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十七、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 偿责任,另一方有权利并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 行为给基金投资人造成实际损害的,该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基金投资人的损失。但是发生下列 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 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 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有能力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损失的扩大部分视其过错程度对基金 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四)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条款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托管人应发 现而未发现其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托管人也应承担相应未尽监督义务的责任。


2、投资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投资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包括基金管 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 道投资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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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3 3、基金托管人未能正确识别投资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是否一 致,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投资指令,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基金 托管人已采取正常合适的识别手段仍未能识别的除外。


4、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制订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分 配方案中财务数据方面的内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如果基金托管人不同意该分配方案中的 财务数据,则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 中的财务数据,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7、对基金合同中列明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数额计算错误的,其责任应按下面情 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各 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承担的责任比例不得超过 50%;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 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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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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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 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2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影子价格的确定方法》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以下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二○○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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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7 附件: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影子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影子价格的定义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中短期债券基金净值与使用市场利率和市场价格计算 的基金净值发生较大偏离, 中短期债券基金必须采用市场利率和市场价格对中短期债券基金 资产进行重新评估,确定“影子价格” 二、处理流程 (一)在没有第三方机构对债券报价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采用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管理的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的双边报价信息为基础, 计算债券市场收益率。 (二)估值基准类别的剩余存续期分类 根据中短债投资的债券的最长剩余期限不超过 7 年,按照半年作为剩余期限的分类标 准,共分成 14 个区间。 (三)数据采集 每个工作日 16:45 分后,从中国货币网采集双边报价的收益率信息。双边报价收益率 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第 5 位四舍五入。 (四)计算上述 14 个区间的债券的平均收益率 1、固定利率债券收益率(活跃券种) 计算固定利率债券收益率,首先从市场双边报价求得活跃券种的收益率,再根据折溢标 准计算非活跃券种收益率; (1)取出非浮动利率债券活跃券种的市场双边报价进行计算收益率,以双边报价中买 入收益率和卖出收益率计算各券种品种的平均到期收益率。 (2)如有多个双边报价商对同一品种提出报价,则使用最低的买入收益率和最高的卖 出收益率计算该品种的平均到期收益率。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3)如果当日某类没有双边报价信息,则以上一日该品种的到期收益率为准,如果连 续五个工作日都没有双边报价,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该日收益率(此值仅当 天有效); 2、固定利率债券收益率(非活跃券种) 根据活跃券种与折益价标准值折算非活跃券种的收益率;


3、浮动利率债券收益率 (1)根据浮动利率债券活跃券种的市场双边报价数据来计算效利差值,具体计算方法 如下:如果当天有活跃券种的双边报价,则通过活跃券种债券的双边报价数据求得对应的市 场收益率,减去对应债券的初始基准收益率(如果当天有多支活跃券种的债券的双边报价, 则计算平均值);以此得到活跃券种的有效利差值(保留 4 位小数); 如果当天没有活跃券种的双边报价,则取前一天的有效利差值,如果连续 5 个工作日没 有活跃券种的双边报价,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有效利差(仅对当天计算有 效); (2)根据有效利差值计算各债券的有效收益率;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有效收益率 = 各债券初始基准收益率 + 有效利差值 + 债券品种点差(即各券种的折 益价标准值) (五)按照计算公式分别计算持有债券的全价市值。 (六)将计算的相关全价市值,按照价息分离的原则,附息债以净价、贴现债以全价进 行估值。 (七)初始市场收益率的确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14 个区间债券的初始市场收益率。 如果出现需定价的债券品种没有市场双边报价的情况,可参照 14 个区间债券的初始市 场收益率,如果出现新券种和新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新的初始市场收益 率。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八)计算中小数点取位的相关要求 1、双边报价的获取时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4 位,第 5 位四舍五入; 2、计算平均收益率时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4 位,第 5 位四舍五入; 3、债券剩余期限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3 位,第 4 位四舍五入; 4、计算债券全价、应收利息和净价时,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第 3 位四舍五入; 三、影子价格计算公式 (一)持有债券在计算日至到期日之间的付息次数为 1 的,采用以下公式,计算债券全 价。 365 1 D y FV PV + = PV 为债券全价; FV 为到期本息和 FV=C/f+M; M 为债券面值; C 为债券票面年利息; f 为债券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 D 为从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剩余天数; y 为适用市场利率; (二) 持有债券在计算日至到期日之间的付息次数大于 1 的,采用以下公式,计算债 券全价。 1 1 2 1 2 1 ) / 1 ( ) / 1 ( / ... ) / 1 ( / ) / 1 ( / ? + ? + + + + + + + + + + = n w n w w w f y M f y f C f y f C f y f C PV PV 为债券的全价; y 为适用的市场利率; C1 为本期票息率;


C2 为下一期开始的票息率,对于固定利息债券 C2=C1;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f 为债券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 n 为剩余的付息次数,n-1 即为剩余的付息周期数;


D 为计算日距最近一次付息日的天数; w 等于 D/当前付息周期的实际天数,等于 D/(上一个付息日-下一个付息日) M 为债券面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