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建信价值(530001)

建信恒久价值基金合同摘要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实业银行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丙12号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实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全民所有制





注册资本:人民币1779047.4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外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40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基金成立不满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分配方式的,本基金默认的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公告前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式、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新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上述(一)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一)投资目标





有效控制投资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调整基金财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的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强调以研究为基础的价值投资,关注上市公司股东价值创造的能力、过程和可持续性,挖掘价值被低估的股票,为基金持有人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75%×MSCI中国A股指数+20%×中信全债指数+5%×1年定期存款利率。





(五)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本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5)遵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6)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2)、(5)款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合同的变更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并、撤销;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合规及内部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实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设立日期: 1987年4月7日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联系人:秦莉





联系电话:010-65546655





注册资本:人民币1779047.4万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向东,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资金部、汇兑部、会计部和清算中心,全面负责全行本、外币的清算工作。曾任中信实业银行总行清算中心总经理。现任中信实业银行总行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实业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业务监督处,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信实业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实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实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中信实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保密管理办法》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各基金的投资运作,并主要采用技术系统监督和人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人工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无误后再进行划款并记入各基金会计账目。





每双月定期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监督情况,分别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的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丙12号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邱涵





电话:010-63978936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2)中信实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联系人:秦莉





联系电话:010-65546655





客服电话:95558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84864818转63266





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5)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李锦





电话:0532-85023905





传真:0532-850239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童婕





电话:0755-82943296





传真:0755-82960141





客服电话:400-8888-111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8)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108号国信房产大厦8-12层





法定代表人:应土歌





联系人:何燕华





电话:0571-85783752





传真:0571-85783748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9)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何斌





电话:010-6397593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联系人:宋萍萍





电话:0755-82125006





传真:0755-82125590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许康玮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许康玮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10月


日证监基金字[2005]178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05 年11月7日至2005 年12月9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累计金额计算。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十一)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万元




















1.2%





50万元≤M<100万元





0.8%





100万元≤M<500万元


0.5%





500万元≤M<1000万元


0.3%





M≥10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人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人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人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受理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5%: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





50万元≤M<100万元








1.2%





100万元≤M<500万元





0.8%





500万元≤M<1000万元





0.5%





M≥1000万元

















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5%





1 年≤持有期<2 年








0.25%





持有期≥2 年














全免





注:1 年指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发生变更的,在新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净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有效控制投资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的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强调以研究为基础的价值投资,关注上市公司股东价值创造的能力、过程和可持续性,挖掘价值被低估的股票,为基金持有人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75%×MSCI中国A股指数+20%×中信全债指数+5%×1年定期存款利率。





(五)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全面评估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并对可以预见的未来时期内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与预测。在此基础上,制订本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调整。所参考的主要指标包括:





(1)宏观经济总体走势。主要包括GDP增长率等指标;





(2)货币与金融指标。主要包括对M2等货币供应指标以及长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指标进行研究与预测;





(3)预期的宏观经济政策。该项指标的研究主要由宏观研究团队借助相关分析研究系统,并结合实地调研、综合参考外部相关信息等方式完成。





(4)上市公司总体基本面变动情况。主要包括对上市公司总体业绩预期的调整方向及调整幅度。





(5)其他指标。包括市场信心指标,如股票市场新开户数变动情况等;市场状况指标,如市场成交量、换手率等指标的变化情况等。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上述指标的研究结果,对市场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资产配置比例。





资产配置流程











2、行业配置策略





进行行业配置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分析研究:





(1)行业竞争结构分析。行业内部的竞争结构对于行业长期发展趋势有关键影响,对行业内部各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水平起到重要作用。





(2)行业发展阶段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以行业生命周期理论为基础,根据行业整体的增长率、销售额、竞争对手数量、产品线分布、利润率水平、定价方式、进入壁垒等多种指标,对各行业处于何种发展阶段进行判断,并据此确定行业的中长期发展前景和盈利状况。





(3)各行业特定指标的分析。各个不同的行业均有一些特定的指标,可以表征行业的总体状况,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这些指标加以重点考察。





(4)行业景气程度分析。行业景气程度变化亦是影响行业发展趋势和盈利能力的重要因素。而行业景气程度又主要受到宏观经济发展变化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对宏观经济的研究判断为基础,根据国家所处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给不同产业或行业的发展造成的差异,并综合考虑行业技术进步、行业政策、行业组织创新、社会习惯的改变和经济的全球化等因素,对行业的景气度作出判断。





本基金管理人在上述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各行业进行综合评级,并确定行业配置比例。





行业配置流程











3、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强调对具有良好流动性、价值被低估和重视股东价值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发掘。在选股过程中,吸收与借鉴美国信安(Principal)金融集团的ISAR模型(以下简称“ISAR模型”),结合中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作进一步优化,以此为基础,构建初选股票池,投资与研究团队对所选择的股票进行研究和确认,形成核心股票池。





股票选择流程











(1)流动性筛选





在进行个股选择时,本基金将首先对市场中的各只股票进行流动性筛选,原则上规避流动性欠佳的股票。





(2)优化ISAR模型的定量选股分析





在流动性筛选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利用ISAR模型对股票进行排序及评分,评分结果作为选择股票的参考。





ISAR模型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A)基本面正在提升





B)基本面提升的可持续性





C)具有吸引力的相对估值





D)投资者预期提升





(3)进一步研究优化





在利用优化后的ISAR模型对股票进行排序、评分并选择股票后,研究团队与投资团队通过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深入地分析上市公司对股东价值的重视程度、公司治理结构、发展战略和战略执行力,以确保所选股票确实具备较高投资价值。经确认后的股票,构成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将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经济增长趋势和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的原则来确定债券资产的类属配置比例。





在债券投资组合的调整与管理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期限结构配置、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信用等级分析、到期收益率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





(六)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本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5)遵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6)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2)、(5)款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形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的;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等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确认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基本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基金成立不满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7.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方式;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条第1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二)基金销售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中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方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相关规定。不同基金间转换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三)税收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层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本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波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60%的股票投资比例,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基金虽然通过规范的价值分析手段投资于价值被低估的股票,但并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完全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六)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并、撤销;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须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依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询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40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的事由与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并、撤销;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丙12号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持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实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注册资本:人民币1403215.8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持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资产。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注册登记机构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属于基金财产的资金若通过基金有关账户办理,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基金托管人无关。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估值程序





公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传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核准的,经其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每季度寄送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63977990~93


63977995~98或登录公司网站http://www.ccbfund.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