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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银货币(162206)

湘财荷银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湘财荷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05年9月21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1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及其所管理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湘财荷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湘财荷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指《湘财荷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指《湘财荷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依法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发售公告: 指《湘财荷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湘财荷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立法机关对其所作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所作的修订





《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04年6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8月16日联合发布并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并依据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合法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的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代销机构: 指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机构





基金合同的生效: 指本基金募集完成,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本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的终止: 指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规定的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时,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合同





募集期限: 指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本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段,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认购: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所持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的本基金减少的份额)扣除本基金申购份额和其它基金转换为本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支付基金销售代理人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资产总值: 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财产总值减去本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基金收益: 指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日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基金合同之日后发生的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2年6月6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武威路78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1号为公商务中心E座





法定代表人:章嘉玉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


010-88518989-8038





联系人:





万娟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7%;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33%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2003年9月,荷兰银行有限公司通过存量股权受让参股,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为国内首家通过股权置换方式设立的合资基金公司。2003年4月25日,由公司首次发行募集的国内第一只“伞形基金”――湘财合丰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成立。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湘财合丰系列、湘财荷银行业精选和湘财荷银风险预算在内的五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嘉玉女士,董事长。毕业于美国加州大学洛山矶分校,图书馆学和企业管理学双硕士学位。1990年至1997年任台湾怡富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企划部副总经理,1997年至2000年任台湾光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00年起担任荷银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台湾)总经理。2004年11月起任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中国区总裁。2004年7月起任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伟萌先生,董事,总经理。美国斯坦福大学经济学硕士。1982年毕业于厦门大学外文系,先后任职于国家农业委员会、中共中央书记处农研室、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从事国际合作和政策研究工作。1990年至1992年在美国GS Bullion & Forex (US) Inc先后任高级研究员和市场经理;1992年至1996年在美国新泽西州Prominence International Inc. 任首席研究员;1997年至2002年,在美国明报任副总编辑兼财经主任。2002年3月起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投资策略师,2003年12月起任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世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原湖南财经学院讲师。历任湖南湘财证券营业部上市策划部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1996年起至今,先后担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金岩石先生,董事。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教授。1987-1989年获索罗斯基金资助到美国哈佛大学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并从事博士后研究。1994年至2001年任美国Sunpoint Securities/ Global Link Securities总裁,2001年10月起担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现任湘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国际战略委员会主席、国际业务总监。2004年受聘为全国人大财经委专家。





黄金源(Alex K.G. Ng )先生,董事。马来西亚籍。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经济学专业毕业。1983年起,先后在美国美林公司任投资人员、在马来西亚任金融研究员。1988年在新加坡加盟荷兰银行,后调荷银证券香港分公司。目前担任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汪丁丁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中国科学院数学力学部理学硕士学位,1990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年至1998年先后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员、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德国杜依斯堡大学经济系客座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授。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兼任《财经》杂志学术顾问。





周小明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5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90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成员。





薛谋洪先生,独立董事,194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政治系,195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研究院国际关系组。历任外交部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兼《国际问题》研究主编、中国外交部外交史编辑室主任兼《当代中国外交》编辑部主任、中国驻肯尼亚大使、中国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及联合国人类居住委员会常任代表。并担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哈佛大学、普林斯顿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斯坦福大学、牛津大学特约教授、访问学者;清华大学国际问题研究所所长;1999年任美国芝加哥大学访问教授,曾任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南开大学、中山大学、解放军军事学院兼职教授以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博士生导师。目前为西安交大经济与金融学院院长。





郭青峰先生,独立董事,教授。1975年至1986年任湘潭大学数学系系主任,1986年至1988年长沙铁道学院教授,1988年至1993年任湘潭师范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1993年至1999年任湖南财经学院院长,党委书记。





2、监事会成员





郭道扬先生,监事长。毕业于湖北大学经济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担任国际会计史学家协会学术委员、美国《会计咨询》杂志编委等职。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管理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会计教授会会长等职务。





方培池先生,监事。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管理系,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国际MBA研究生。1986年至1996年任职于轻工业部,先后任主任科员、处长、部长助理;1996年至2001年任深圳海王集团总会计师、副总经理;2001年至2005年2月工作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董事长助理、市场总监。





李克吾女士,监事。毕业于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保险系,获保险精算学硕士学位。1999年至2001年在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1年至今在湘财荷银基金管理公司工作,历任基金清算与评估部副总经理、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伟萌先生,董事,总经理。美国斯坦福大学经济学硕士。1982年毕业于厦门大学外文系,先后任职于国家农业委员会、中共中央书记处农研室、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从事国际合作和政策研究工作。1990年至1992年在美国GS Bullion & Forex (US) Inc先后任高级研究员和市场经理;1992年至1996年在美国新泽西州Prominence International Inc. 任首席研究员;1997年至2002年,在美国明报任副总编辑兼财经主任。2002年3月起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投资策略师,2003年12月起任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苏朗诗(Solange Rouschop)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荷兰布拉班特天主教大学,获硕士学位。1995年任欧洲研究中心项目经理,1996年至1997年任荷兰银行总部产品开发经理,1997年至1999年任荷兰银行日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经理,1999年至2000年任荷兰银行总部项目经理,2000年至2003年任荷兰银行亚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经理。





黄竹平先生,督察长。1982年毕业于云南大学外语系,学士学位。1971年参加工作,任教师。1982年至1996年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历任科级、副处级干部,先后公派至美国、西欧、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从事驻外机构和中资企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1996年至2001年在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研发中心部门副经理、人事部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梁钧先生,博士,上海交通大学企业管理专业毕业。2000年7月至2002年12月,工作于湘财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投资策略部,从事债券研究及咨询服务。2002年12月至2004年5月,在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债券业务处,从事债券策略研究及债券交易工作。2004年5月至今,就职于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基金经理;2005年4月起,担任湘财荷银风险预算基金债券基金经理,同时全面负责湘财荷银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7年债券研究、投资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研究部、交易部负责人`及其他指定人员。督察长列席会议。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董事会下设合规控制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合规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成立时间:


1979年2月23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注册资本:


1338.65亿元人民币





持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号





联系电话:


010-68424199





传真:








010-68424181





联系人:





李芳菲





邮政编码:


100036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目前在国内有37家分行、营业机构遍布城乡,是我国营业网点最多、机构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同时,中国农业银行开通了全国专用数据通讯网,拥有先进的银行清算系统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已实现先进的电子联行、资金汇划的实时清算和汇划、对帐、清算三位一体,能保证客户资金在同城或异地的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





3、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1998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内设运行处、核算管理处、市场开发处、客户服务处、综合管理处、监督处和境外资产托管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60名。





4、主要人员情况





杨明生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49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农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农行工业信贷部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农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农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农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农行党委书记、行长。





杨琨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46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处长,农行人事教育部副主任,农行市场开发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兼农行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张军洲先生:基金托管部总经理。42岁,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农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刘树军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45岁,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记者。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王勇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50岁,大学,高级经济师,曾任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处长、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5、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05年8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如下: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兴业、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景业、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中信债券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开放式基金、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分红增利开放式基金、国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基金规模达515.09亿份基金份额。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内部监督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核查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同时记录工作日志。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事项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联系人:李芳菲





银行网站:http://www.abchina.com





2、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王炜





银行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3、深圳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蓝德彰





联系人:周勤





联系电话:0755-22168811,0755-82088888-8811





传真:0755-82080714





公司网站:http://www.sdb.com.cn





4、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客服电话:021-68865020





传真: 021-68865938





联系人: 陈伟





公司网站:http://www.xcsc.com





5、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客服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站: http://www.csc108.com





6、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客服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公司网站:http://www.bocichina.com.cn





7、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4457777-721/882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袁红彬、张雪瑾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7、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公司网站:http://www.xyzq.com.cn





11、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联系电话:0431-96688-99、0431-5096733





联系人: 高新宇





公司网站:http://www.nesc.cn





12、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王谊民





客服电话:021-962506





联系人:盛云





联系电话:021-62568800-3019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13、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1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电话:0755-82422251、82450826





联系人:任磊、余江





公司网站:http://www.pa18.com





15、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方正大厦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麟阁路95号尚信大厦6、7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义





电话:010-66423510





联系人:戴荻





公司网站:http://www.xsdzq.cn





1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公司网站:http://www.cc168.com.cn





1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联系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公司网站:http://www.newone.com.cn





18、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电话:025-83364032





联系人:胥春阳





公司网站:http://www.njzq.com.cn





19、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顾森贤





联系人:龙涛





联系电话:021-50588876





公司网站:http://www.longone.com.cn





2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法定代表人:段强





联系人:夏尚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公司网站:http://www.csco.com.cn





21、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4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马泽承





电话:010-64482828-390





传真:010-64482090





公司网站:http://www.guodu.com





2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D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84533151-822/802





联系人:陈少震





公司网站:http://www.txsec.com





(二)直销机构





名称: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1号为公商务中心A1座





联系人:延蕙、马志颖





联系电话: 010-88518989-8037/8206





客户服务电话:010-88517979





传真:010-68721947/48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武威路78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1号为公商务中心E座





法人代表:章嘉玉





联系人:王泉





电话:010-88518989-8071





传真:010-68721957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曹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27号中扬大厦5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27号中扬大厦505室





电话:010-68938188





传真:010-68938088





经办律师:曹斌


杨晓勇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Kent Watson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许康玮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05年9月21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1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基金通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公开发售。





(四)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认购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认购限额为: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募集期自2005年10月24日至2005年11月4日,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七)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预期募集规模。





(九)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为两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两亿元。





(十)本基金的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





2、认购费率:0





3、认购数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





其中: 本金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认购份额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投资人交付的本金及其在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2005年10月24日至2005年11月4日。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十二)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基金募集满足以下条件:





1、基金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或超过200人。





则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验资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备案,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满,如果本基金不能满足以上条件的,或者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无法募集,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届满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承担为基金支付的一切费用。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本基金有效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八、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1、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联系人:李芳菲





银行网站:http://www.abchina.com





2、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王炜





银行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3、深圳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蓝德彰





联系人:周勤





联系电话:0755-22168811,0755-82088888-8811





传真:0755-82080714





公司网站:http://www.sdb.com.cn





4、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客服电话:021-68865020





传真: 021-68865938





联系人: 陈伟





公司网站:http://www.xcsc.com





5、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客服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站: http://www.csc108.com





6、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客服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公司网站:http://www.bocichina.com.cn





7、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4457777-721/882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袁红彬、张雪瑾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7、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公司网站:http://www.xyzq.com.cn





11、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联系电话:0431-96688-99、0431-5096733





联系人: 高新宇





公司网站:http://www.nesc.cn





12、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王谊民





客服电话:021-962506





联系人:盛云





联系电话:021-62568800-3019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13、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1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电话:0755-82422251、82450826





联系人:任磊、余江





公司网站:http://www.pa18.com





15、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方正大厦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麟阁路95号尚信大厦6、7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义





电话:010-66423510





联系人:戴荻





公司网站:http://www.xsdzq.cn





1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公司网站:http://www.cc168.com.cn





1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联系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公司网站:http://www.newone.com.cn





18、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电话:025-83364032





联系人:胥春阳





公司网站:http://www.njzq.com.cn





19、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顾森贤





联系人:龙涛





联系电话:021-50588876





公司网站:http://www.longone.com.cn





2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法定代表人:段强





联系人:夏尚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公司网站:http://www.csco.com.cn





21、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4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马泽承





电话:010-64482828-390





传真:010-64482090





公司网站:http://www.guodu.com





2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D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84533151-822/802





联系人:陈少震





公司网站:http://www.txsec.com





23、直销机构





名称: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1号为公商务中心A1座





联系人:延蕙、马志颖





联系电话: 010-88518989-8037/8206





客户服务电话:010-88517979





传真:010-68721947/48





投资者应当在以上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3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3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它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1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销售机构划往赎回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对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保留份额为1000份,当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低于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持有人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和收益归属基金财产所有。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处理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或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或拒绝赎回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一次提示性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本基金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的本基金减少的份额)扣除本基金申购份额和其它基金转换为本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量占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份额;赎回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基金间转换未受理部分不做延迟处理,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日。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和基金间转换份额,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规定的派出机构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间转换是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转换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的适当时候,开始办理本基金的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





(二)转换的原则





1、采用“未知价”和“确定价”相结合的原则。





2、“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转出本基金余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投资者部分转出本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时的损失。





4、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





(三)转换的数额约定





基金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





(四)转换费率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费,基金转换费按照下列公式确定:





基金转换费=转出基金份额×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率





1、由湘财荷银货币市场基金转入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费率按如下方式确定:





以下条款仅适用于认购期间购买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转换费率





1天~90天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91天(含)以上 0





以下条款仅适用于申购期间购买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转换费率





1天~90天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91天(含)~365天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0.25%





366天(含)~730天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0.5%





731天(含)以上 0





2、如在上述任一期间,转换费率的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0,则免收转换费。





3、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指按照金额确定适用的该档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以每笔份额申购确认日起计算(认购以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在处理基金转换业务申请时,将根据每笔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不同分别按照相应的转换费率计算转换费用。





4、由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出至湘财荷银货币市场基金,转换费率为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所应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相关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如调整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





(五)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份额间的转换按照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1、由本基金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出至湘财荷银货币市场基金





转入的有效份额为按确认的申请转出基金份额乘以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再除以当日转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费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A=[(B×Bnav×(1-E))/Anav]





其中:A为基金间转换后可得到的基金A的份额;





B为原来持有的基金B的份额;





Bnav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基金B的份额净值;





E为基金间转换费率;





Anav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基金A的份额净值。





2、由湘财荷银货币市场基金转出至本基金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





(1)在投资人部分转出湘财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的情况下:





转入的有效份额为按确认的申请转出基金份额乘以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再除以当日转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费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A=[(B×Bnav×(1-E))/Anav]





其中:A为基金间转换后可得到的基金A的份额;





B为原来持有的基金B的份额;





Bnav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基金B的份额净值;





E为基金间转换费率;





Anav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基金A的份额净值。





(2)在投资人全部转出湘财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的情况下:





转入的有效份额为按确认的申请转出基金份额乘以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与累计收益之和,再除以当日转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费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A=[((B×Bnav+C) ×(1-E))/Anav]





其中:A为基金间转换后可得到的基金A的份额;





B为原来持有的基金B的份额;





Bnav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基金B的份额净值;





C 为B基金在持有期内的累计收益





E为基金间转换费率;





Anav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基金A的份额净值。





(六)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投资者基金转换确认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转出基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权益的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暂停或拒绝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4、发生基金合同和基金份额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基金转换公告和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基金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规定的派出机构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转让、股权变更、机构合并与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1、“继承”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指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3、“遗赠”指基金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原因解散,或因其权力机构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可以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确保本金安全性和基金财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实施稳健的投资风格和谨慎的交易操作。以价值分析为基础,数量分析为支持,采用自上而下确定投资策略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的程序,运用供求分析、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提前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收益率和预期风险均低于股票、混合和债券型基金。





(六)投资程序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流程。





首先采用MVS模型对包括宏观市场、价值、市场气氛等进行分析,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并进行资产配置。之后在收益率和定价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个券选择,从而构建投资组合。投资组合的构建建立在金融工程的组合测试基础上,并通过完善的风险控制和投资限制保证组合的收益:





1、资产配置





本组合的资产配置分为两层,即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战略性资产配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主要指组合久期的配置范围,战略性资产配置一般每年/半年确定,每月进行跟踪,特殊情况发生时也可以临时调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久期并根据对各资产类别相对价值和价格变化的判断进行战术性资产配置和波段操作。





2、个券选择





(1)收益率曲线分析法





我们认为对于普通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的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帮助我们找出这些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我们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





(2)优先选择流动性好的个券进行投资





在其他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债券进行投资。并且,在关注组合中债券的流动性的同时,关注债券市场其他品种的流动性的变化,并适时地进行流动性换券。例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新发行的债券,因为新券的流动性相对较好。





3、组合构建





(1)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以及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





类属配置将基于对各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和走势预测,在基准资产分布的基础上增持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各类属的相对价值将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资产类属的信用风险比较





从信用风险的角度考虑,国债的信用风险最小,金融债次之,企业债的信用风险最高。金融债则属于政策性质,由国家担保,因此金融债的信用风险也很小。在企业债投资中,本基金将只投资AAA级以上及政策允许投资的品种。





2)资产类属的流动性风险比较





不同类属的债券流动性风险差别较大,国债是目前国内最为活跃的交易品种。债券现券存量和二级市场的交易量的绝对数都比较大,也可以使得其保持较好的市场流动性。





3)各类属收益的预期





a. 历史收益分析及未来收益预期





历史收益主要分析各类属指数收益率,未来收益主要分析到期收益率和未来利率变化。





b. 预测利差变化





利差是对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的补偿,利差的变化反映各类属相对价值的变化。利差的变化有其时间性,利差变化将与该期间因收益率曲线平移效应导致的类属固定收益一起考虑,组合将超额持有利差变化和固定收益导致的总回报较大的类属。





利差分析主要集中于信用质量和流动性的变化。对债券类属供需的变化也将引起利差的变化,本组合将重视分析影响各债券类属供需的因素,包括市场参与主体行为分析、税收、交易制度、其它投资机会的影响等。本基金将主要采用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的管理模式来运作债券组合。





(2)收益率曲线配置





即在不同期限债券间进行的配置。在期限配置方面,将在久期决策的基础上,集中于决定期限利差变化的因素,以在不增加总体利率风险的情况下,从不同期限的债券的相对价值变化中实现超额收益。首先根据利率水平预期决定久期偏离度,然后根据对收益率的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决定集中、两端、梯形策略的应用。在该策略的使用中,将重视运用利率的期限结构理论,包括利率预期理论、流动性偏好理论及市场分割理论的具体运用,结合考虑利率的期限结构及其它影响各期限债券价格变化的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决定各期限品种债券的配置及调整。





(3)组合优化





根据我们自行开发设计的组合优化模型,在满足拟定组合收益和久期要求,整个类属债券组合久期相等、个券集中度、组合分散度等的条件下,得出最优资产配置方案,使得组合在未来期望收益一定的条件下,风险最小。





(4)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回购策略进行套利。





回购在债券投资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一方面逆回购可以代替短期债券,另一方面,通过回购可以进行放大,在市场上升的时候增加获取收益的能力。我们将精确计算回购操作的风险和收益,积极利用回购操作进行套利,获取收益。





(5)组合调整





1)市场短期失衡





当由于资金供给等原因导致市场发生短期失衡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对收益率水平短期波动的预期进行波段性操作。另外,由于市场的短期波动也可能会造成不同类属资产之间的利差波动,使我们可以有机会在不同类属之间进行波段性类属配置操作。





2)品种置换





由于新券上市之后,其流动性呈逐渐下降的趋势,因此未来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需要对投资组合中的个券进行调整。而同时随着我国金融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加入WTO以后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的逐步接轨,我国的债券的投资品种也不断增加,新的投资品种也会带来新的投资机会,我们也将相应在价值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组合的调整,参与新品种的投资。





4、投资执行





设置独立的交易部,基金经理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交易部递交投资计划书或发出交易指令。交易部经理收到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或投资计划书后,将交易计划分配给具体交易员执行。交易进行过程中,交易员应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与基金经理保持联系和沟通。交易完成后,交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风险与绩效评估





进行债券回报评估与归因分析,首先将债券组合在某一阶段的资本损益和息票收入进行计算,然后将总回报分解,找出市场上的关键因子变化而带来的相应损益。





(1)衡量债券投资组合业绩,首先要考虑资金进入、流出后,连同债券价值及累积利息,计算组合的每日回报率。其次,采用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作为债券投资组合的基准,与组合每日回报率相减,得到组合的超额回报率。





(2)在对业绩进行衡量之后,对债券投资组合业绩进行归因分析。





(七)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2、货币市场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3、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下,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巨额赎回致使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将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正常情况下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禁止行为





1、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九)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计算公式





?撞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撞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运用基金募集资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以自身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本基金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二)估值日





基金资产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四)估值方法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1、本基金资产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亏损)。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4)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基金日收益保留小数点后4位,基金七日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3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基金七日收益率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4、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6、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资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7、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0.33%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代销机构,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不得超过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上述(一)4至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2、本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本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分红收益权;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使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每月结转时,若投资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6、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约定内容相应调整,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截至日前一工作日(含节假日)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 元,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分配方案实施前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独立并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在2日内编制完成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报告,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暂行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基金日收益和七日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基金日收益和七日收益率。





3、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4、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22)基金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25)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6)暂停后重新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公告文本在编制完成后,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短期金融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3、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由于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相对风险与绝对风险





对于证券投资的风险衡量上,我们还应该区分相对风险与绝对风险。绝对风险主要是指我们上面已经提到的各种风险,由于这些风险的存在,投资者可能会承担资本损失。而相对风险主要是指单位收益所对应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终止后的基金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财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的接管;





2、基金财产的清理;





3、基金财产的确认;





4、基金财产的评估;





5、基金财产的分配。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八)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费用;





(3)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发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和基金间转换费用;





(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代表本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





(10)委托合法的销售代理机构,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1)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12)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4)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每只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价格的方法;





(11)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3)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约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处分基金财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违约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约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其托管不同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一个或多个证券账户;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违约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违约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授权的代表共同组成。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进行修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间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5、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的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②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审议事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审议事项的修改及增加临时提案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日前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开会通知中公告审议事项、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等。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都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开会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就变更内容协商一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导致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或备案,并在变更后两日内公告。





3、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争议的解决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北京,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基金合同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法定名称: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武威路78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1号为公商务中心E座





法定代表人:章嘉玉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成立时间:1979年2月23日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证券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信托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信托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除依据《基金法》、《信托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相应的基金托管人。该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收益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收益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季度公告一次,在每季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季终了后15工作日内予以公告;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20日内编制完毕,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应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投资人意愿向有交易的基金投资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季度对帐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间转换





指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接受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http://www.xchyf.com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定期在线交流的服务。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资讯服务





湘财荷银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电话010-88517979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www.xchyf.com,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您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88517979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