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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精选(420001)

天弘精选混合证券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6月20日证监基 金字[2005]104号文件批准,自2005年8月22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2005年9月27日, 基金设立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销售额为 339,099,940.28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设立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43,855.38元人民币。 其中,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于2005年9月27日认购本基金 30,000,000.00元,基金份额29,999,000.00份,认购费1000元。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05年 9月29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476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 有效份额为339,099,940.28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43,855.38份基金份额,两项合 计共339,143,795.66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人基金账户,归投资人所有。本次募集期间 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从基金募集费用中列支,不另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天弘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 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5年10月8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 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 月内开始办理。在确定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时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最迟于开放日的前2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