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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巨潮(161607)

融通巨潮: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根据《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从2005年6月16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1607。





2、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刊登在2005年3月7日《证券时报》、3月8日《上海证券报》、3月9日《中国证券报》、3月11日证券日报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进行查询。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一、日常申购、赎回安排





1、申购、赎回开放日





本基金自2005年6月16日起办理日常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数额限制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直销网点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300份基金份额。





3、申购、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本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场外(柜台)办理日常申购、赎回机构及其业务咨询电话如下:





1、直销机构





客户服务热线:0755-26948088





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0755-26948040、26948044





北京分公司: 010-88091528 转165





上海分公司: 021-58402858 转201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95588





(2) 交通银行:021-58781234





(3) 联合证券:0755-82492190





(4) 国泰君安: 400-8888-666





(5) 银河证券:010-66568613,66568587





(6) 海通证券:021-53594566





(7) 广发证券:020-87555888





(8) 国信证券:800-810-8868





(9) 华夏证券: 400-8888-108





(10) 东方证券:021-962506





(11) 国元证券:4008-888-777





(12) 民生证券:0371-7639999





(13) 华泰证券:4008-888-168 或025-84579897





(14) 兴业证券:021-68419125





(15) 平安证券: 95511、0755-82440136





(16) 长江证券:027-65799883





(17) 东吴证券:0512-96288





(18) 长城证券:0755-82288968





(19) 华安证券:0551-5161666





(20) 华西证券:4008-888-818





(21) 申银万国:021-962505





(22) 广东证券:020-96210





(23) 南京证券:025-83364032





(24) 国盛证券:0791-6289771





(25) 世纪证券: 0755-83199527





(26) 招商证券:0755-82943511





(27) 北京证券: 010-68431166-8002





(28) 东北证券:0431-5096710





(29) 第一创业证券:0755-25832455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上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业务。





本基金若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从2005年6月16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的指定营业网点、本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布本基金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