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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天天(290001)

泰信天天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0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5年第 1号 
 
 
 
 
 
 
核准文件:证监基金字[2003]147号文 
核准日期:2003年 12月 26日 
 
 
 
基金名称: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送出日期: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1 重 要 提 示


1、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更新 招募说明书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 定,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3、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4、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5、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05 年 2 月 9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04年 12月 31日。


2 目





录 第一节 绪 言...........................................................................................................................3 第二节 释 义...........................................................................................................................4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6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13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20 第六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5 第七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31 第八节 基金的投资...............................................................................................................32 第九节 基金的业绩...............................................................................................................37 第十节 基金的财产...............................................................................................................38 第十一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39 第十二节 基金的收益分配...................................................................................................43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5 第十四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8 第十五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49 第十六节 风险揭示...............................................................................................................52 第十七节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54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6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68 第二十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6 第二十一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77 第二十二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77 第二十三节 备查文件...........................................................................................................78


3 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5 年第 1 号 第一节 绪 言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 《泰 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更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于2004年2月10日正 式成立。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由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更新本招募说明 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4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已由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并已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05 年 2 月 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04 年 12 月 31 日。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 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第二节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指《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更新;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销售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运作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内容和格式准则》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 ; 《信息编报规则》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 《货币基金办法》 :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直销机构: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托 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5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官证、文职证、 军官离休证等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2002年1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T+n 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 6 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每日收益的过 程;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2层 成立日期:2003年 5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总经理:高清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2层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0372197 联系人:王惠玲 发展沿革: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 Ltd.)是山东省国 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联合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 共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于 2002年 9月 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7 批准正式筹建,2003 年 5 月 8 日获准开业,是国内实施“好人举手制”以来第 一家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主发起人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目前下设九部一处,即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金融工程部、清算 会计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营销策划部、理财顾问部、综合管理部和北 京办事处。截止至 2005年 1月底,公司有正式员工 57人,多数具有硕士以上学 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其中,山东省国际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出资 45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45%;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出资 3000万元, 占公司总股本的 30%;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出资 2500万元, 占公司总股本的 25%。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朱崇利先生,董事长,EMBA,高级经济师;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党组副书记、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东峰先生,副董事长,大学本科,经济师;曾任香港博腾国际投资贸易有 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省国际信 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建国先生,董事,硕士;曾任青岛市计委投资处处长,现任青岛国信实业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相开进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律师;现任山东省(鲁信)产权交易中心总 经理。 张中秋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现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香港华建国际金 融投资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8 刘学涌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总 经理。 刘俊海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研究生 院法学系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牟东明先生, 监事长, 高级经济师; 现任青岛国信实业公司研究发展部经理。 唐宁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桑维英女士,监事,硕士;现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清海先生,总经理,博士生;曾任新加坡鲁信(亚洲)投资公司董事、济 南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山东省国际信托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经理。 吴胜光先生,督察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二)基金管理小组成员 张翎先生,基金经理。管理学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历。先后在陆家嘴金融 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中心等公司从事投资管理 工作。现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王鹏,基金经理助理。经济学博士生。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6年证券 从业经历。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如下: 高清海先生,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 宋耀鼎先生,公司投资总监。 管文浩先生,总经理助理,研究总监,泰信先行策略基金基金经理。 张翎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泰信天天收益基金基金经理。 张净女士,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 另外,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列席会议。


9 (四)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二)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二)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以下违反《证券法》 《基金法》以及其它国家 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 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10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三)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四)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1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 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合规控制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等,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12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金融工程部和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 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 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 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 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 长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13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 钢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总经理:唐棣华 托管部门联系人:忻如国 电话: (010)66594856 传真: (010)66594853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覆盖传统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领域,并在全球范围 内为个人客户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在近百年的岁月里,中国 银行以其稳健的经营、 雄厚的实力、 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深得广大客户信赖, 打造了卓越的品牌,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 中国银行主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零售和金融机构等业务。公司业务 在基于银行的核心信贷产品之上,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创新的金融服务。 零售业务主要针对个人客户的金融需求,提供基于银行卡之上的全套服务。而金 14 融机构业务则是为全球其他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诸如国际汇兑、资金 清算、同业拆借和托管等全面服务。在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曾创造了中 国银行业的许多第一,所创新和研发的一系列金融产品与服务均开创历史之先 河,在业界独领风骚,享有盛誉。目前在外汇存贷款、国际结算、外汇资金和贸 易融资等领域仍居领先地位。根据 2003 年英国《银行家》按核心资本排名,中 国银行列全球第十五位,居中国银行业首位,是中国资本最为雄厚的银行。以资 产规模计,中国银行资产总额达 38,442 亿人民币,是中国第二大商业银行。中 国银行网络机构覆盖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境内机构共计11,609个,境外 机构共计549个,是目前我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有近百年辉煌而悠久的历史,在中国金融史上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 色。中国银行于1912年由孙中山先生批准成立,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的 37 年间,中国银行先后是当时的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 行。中国银行以诚信为本,以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在艰难和战乱的环境中拓 展市场,稳健经营,锐意改革,表现出了顽强的创业精神,银行业务和经营业绩 长期处于同业领先地位,并将分支机构一直拓展到海外,在中国近现代银行史上 留下了光辉的篇章。


1949年,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 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1994 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银行成为国有 商业银行, 与其它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一道成为国家金融业的支柱。 1994年和1995 年,中国银行先后成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发钞银行。


为提高竞争优势,中国银行从 2000 年初开始围绕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2001年,中国银行成功重组了香港中银集团,将10家成 员银行合并成立当地注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2002年7月,重组 后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外上 市的国有商业银行。 2004 年 7 月 14 日,中国银行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 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 脱颖而出, 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优秀代表携手北京2008 年奥运会,成为北京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


15 中国银行于2003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银行, 围绕“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 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机 制,稳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工作。2004年8月26日,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中国银行的历史翻开了崭新的篇章,启动了新的航程。 中国银行多年来的信誉和业绩,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广泛 认可。曾先后9次被《欧洲货币》评选为“中国最佳银行” ;连续15年进入《财 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在全球新兴市场250大银行按所有者权益进行 的排名中名列第一,在亚洲《银行家》杂志300大银行按所有者权益排名第二, 是中国资本最雄厚的商业银行。同时,先后被《欧洲货币》和《资产》评为“ 中 国最佳银行”和“中国最佳国内商业银行” ;被美国《环球金融》杂志评为“2002 年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及“中国最佳外汇银行” ; 《远东经济评论》评为“中 国地区产品服务十强企业” ;中银香港重组上市后,先后荣获《投资者关系》 “最 佳 IPO 投资者关系奖”和《亚洲金融》 “最佳交易、最佳私有化奖”等多个重要 奖项。 世纪信誉,环球共享。中国银行将秉承 “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 强化公司治理,追求卓越效益,创建国际一流大银行”的宗旨,依托其雄厚的实 力、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竭诚为客户提供全方位、 高品质的银行服务,与广大客户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财务概况: 2003年,中国银行集团实现计提准备前营业利润472亿元;如剔除冲减以前 年度应收未收利息 86 亿元、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划转历史遗留的投资项目 产生的损失27亿元、 减持中银香港 (控股) 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净收益73亿元, 中国银行集团2003年实现营业利润512亿元,较上年增长7.8%。 二、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05 年 2 月 5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等 4 只 16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易方达平稳增长、嘉实成长收益、银华优势企业、天 同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嘉实理财通系列(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 债券) 、华夏回报、景顺长城景系列(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景顺长城恒丰债券、 景顺长城优选股票) 、易方达策略成长、泰信天天收益、海富通收益增长、嘉实 服务增值、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湘财荷银精选、华夏大盘精选、易方达积 极成长、国泰金象保本、海富通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等 24 只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现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肖钢先生 1981 年进入中国 人民银行工作,曾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 等职。1996年10月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并先后兼任计划资金司司长、货 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98 年 10 月开始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2003 年 3 月,就任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2004 年 8 月,就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肖钢先生先后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 学位。肖钢先生曾是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八届委 员会候补委员。 李礼辉先生,1952 年 5 月出生于中国福建。2004 年 8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副 董事长、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7月 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 2002 年 8 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94年7月前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 务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副 行长等职务。1986年至1988年在香港从事银行工作。1977年厦门大学经济系财 政金融专业毕业,1999 年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 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在金融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经常在重要刊 物和国际研讨会上发表论文。 李早航先生,现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1955年4月出 17 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毕业于南京气象学院气象系。1980 年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大 连分行先后担任经理、行长,1990 年调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信息科技部、 国际部总经理,1993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副行长,主管过信贷、资金、零 售、清算、信息科技等多方面工作,2000 年起调任中国银行总行常务董事、副 行长,并先后兼任加拿大中国银行董事长、中银集团保险公司董事长,2004年8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 唐棣华女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银行总行信托咨询公司总经理、 分党组书记、董事长;1997 年赴巴西圣保罗市负责筹建中国银行圣保罗代表处, 并就任代表处首席代表;2001 年6 月至今任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四、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客户服务处、研究发展处、托 管业务处、资产托管处、稽察监督处、综合管理处等6个职能处。中国银行上海 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处。总行基金托管部现有员工64人,其中硕士 学历以上人员20人,约占员工总数的31.25%,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 的15人。 五、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8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是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各级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为实现中国 银行经营目标,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内部控制的核心含义是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内部控制的 具体表现形式是内部各种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具体控制方法和措施。 中国银行的内部控制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我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确保我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3)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政策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 规部、稽核部是主管中国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对包括基金托管业务 在内的各项业务进行内控管理并执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在内部控制机制方 面,内部控制管理和检查评价职能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职能;业务操作 人员和控制人员适当分开, 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及时报告工作。 在制度建设方面, 内部控制制度渗透到中国银行各个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以保证各种银行风险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为保证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坚持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地评估,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 和市场状况不断完善。同时,中国银行不断整合和规范信息系统,以便为良好的 内部控制提供全面、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支持。在基金托管部门内部,坚持遵循决 19 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互相制衡的原则来设置。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特点, 在基金托管部内设置了独立的合规监督人员、信息事务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事 务岗位和稽察监督机构。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 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 年开办基金托管业 务以来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 善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 《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托管业务 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 《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守则》等 等各项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还建立了安全保 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有效核对和 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 管基金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建立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 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七、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 法》 、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 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 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 资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2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 不予执行, 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2层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日期:2003年 5 月 8 日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0372269 联系人:王惠玲 (二)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4916 传真:010-66594946 联系人:张导 (三)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21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四)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李莹莹 (五)代销机构: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6621 联系人:权唐 (六)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七)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167 传真:0755-82943227 联系人:钟俊杰


22 (八)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7541467 传真:0591-7546058 联系人:潘峰 (九)代销机构: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 19号华通大厦 B座 10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电话:010-68431166 客户服务电话:010-68431166-8010 联系人:文晓波 公司网站:www.bjzq.com.cn (十)代销机构: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82、721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联系人:张雪瑾、袁红彬 (十一)代销机构: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24、25层 法定代表人:吴克龄 电话:0755-26936388 咨询电话:0755-26936207 联系人:姚文强 特别说明: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部通知[2005]1号文《关于暂停闽发、汉唐 证券公司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通知》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5年1月 27 日暂停办理汉唐证券公司提交的申购业务。详情请见 2005 年 1 月 27 日 23 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办理汉唐证 券公司提交的申购业务的公告》 (十二)代销机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6号中国人寿大厦 法定代表人:席春迎 电话:010-66423515 传真:010-85252655 联系人:张新铜 (十三)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 010-66268532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十四)代销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 720号 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客户服务号:021-962506 电话:021-62568800-3019 联系人:盛云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2层


2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2层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日期:2003年 5月 8日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0372269 联系人:沈斌 三、出具律师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东环南路 2号招商局大厦 1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 2801-2810 室 负责人:张德荣 联系电话:021-50372668





021-50372212 传真:021-5037267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 注:联系人及经办律师廖海律师已不在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供职。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 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许康纬


25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许康纬 第六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公司网站及基金 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进行。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 的代销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暂停申购,仅可办理赎回或转托管业务) 、民生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 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开放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当前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和下午1:00-3:00。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增加其他开放时间,但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26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 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二)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于2004 年2月16日正式开始接受并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三)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本基金于2004 年2月16日正式开始接受并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一)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如投资者是首次申购本基金,需要申请开立泰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账户或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二)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待支付的收 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 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 累计至该日的基金收益负值时,则该笔基金赎回申请视为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 27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在T+2日可向基金销售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 的成交情况,打印确认单。 (四)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T 日)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 人于T+1 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通过各销售代理人划往赎回投资者 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一)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代销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直销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金额每次不低于 1,0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情况,调整首次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并予以及时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 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 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0元) 。


28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0元) 。 3、每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及最近7天平均收益折算的年收益率于 该开放日的次日公告。 (三)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四)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 五、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有适当理由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对已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规模超过合理水平,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9 (二)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暂停基金的申购,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含假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以最近七日平均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日公告暂停期间(含假日)的每万 份基金份额收益和以最近七日平均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日公告暂停期间(含假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以最近七日平均 收益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 30 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 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二)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三)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含假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以最近七日平均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赎回日公告暂停期间(含假日)的 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以最近七日平均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赎回日公告暂停期间(含假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 以最近七日平均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情形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31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 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 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网点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三)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七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一)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 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其他情况下的非交 32 易过户申请,或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代为办理。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第八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确保本金安全和资产的充分流动性,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现金收益。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良好的短期金融工具,包括到期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AAA 级企业债、债券回购和同业存款等。经中国证监 会、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后本基金可以投资商业票据及其他流动性良好的短 期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80天。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久期控制、类别配置和无风险套利等投资策略追求低风险稳定 收益并保持基金资产的最佳流动性。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3、货币政策、利率趋势; 4、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操作程序的机构和部门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 资部、研究部、金融工程部。具体程序如下: 1、金融工程部提出投资基准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33 2、利用短期金融工具的历史数据库,初选出符合投资基准的投资品种; 3、研究部经过深入研究后,精选投资品种,构建证券投资备选库; 4、基金经理构造基金组合计划; 5、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收益分析,提出修正意见; 6、研究部宏观经济分析师和市场策略分析师通过宏观、中观分析,对投资 7、投资决策委员会最后确定投资组合方案; 8、基金经理实施投资组合方案; 9、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定期或随时向基金经理、投资总 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基金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10、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投资组合,但调整投资 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行。 (三)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在成立后三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7、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四、业绩比较基准 半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1-利息税率)*半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34 本基金为类储蓄品种,流动性、安全性都较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高,故 采用半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五、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二)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 (一)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或者进行管理;


35 (二)依照《民法通则》 、 《民事诉讼法》 、 《企业破产法》 (试行)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有关权利; (三)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并谋求基金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 3 月 11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截至2004年12月31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类别 资产金额 所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 157,355,420.20 2.92% 债券投资 3,424,838,713.51 63.54% 买入返售证券 1,318,037,361.64 24.45% 其他资产 489,790,048.52 9.09% 资产合计 5,390,021,543.87 100.00% 注: 买入返售证券中包含银行间开放式回购融券金额 1,136,037,361.64 元。 (二)截至2004年12月31日基金卖出回购证券情况:


项目 金额(元) 占资产净值比例(%) 卖出回购证券款 1,085,699,000.00 34.37 注: 卖出回购证券款中包含银行间开放式回购融资金额 361,299,000 元。 (三)截至2004年12月31日基金投资组合剩余期限: 截止到 2004年 12月 31日, 基金持有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为140.54天。 剩余期限分布比例如下: 序 剩余期限 各期限净资产占基金资产 36 号 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14.61 2 30 天(含)—60 天 1.17 3 60 天(含)—90 天 37.17 4 90 天(含)—180 天 41.31 5 180天(含) —397天(含) 36.38 (四)截至2004年12月31日基金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金融债券 1,452,010,415.30 45.97 3 央行票据 1,199,330,974.03 37.97 合计 2,651,341,389.33 83.94 注:债券投资组合中剔除了因开放式逆回购而产生的待返售债券金额 1,134,916,079.34 元;包含了因开放式正回购而产生的待回购债券金额 361,418,755.16 元。 (五)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前五名投资品种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金额(元) 占资产净值比例 (%) 1 040705


04建行03浮





500,940,630.15 15.86 2 0401043


04央行票据43





463,994,744.60


14.69 3 040203


04国开03





197,343,664.54 6.25 4 0401073


04央行票据73





195,401,743.97 6.19 5 0401070


04央行票据70





195,327,272.80 6.18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的利率每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本计价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元。


37 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3、截至 2004年 12月 31日,本基金其它资产的构成: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元) 1 应收利息 18,432,164.32 2 应收申购款 109,918,817.21 3 待回购债券 361,418,755.16 4 待摊费用 20,311.83 合计 489,790,048.52 (七)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2004年 10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月 31 日 序号 项目 份额(份) 1 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2,269,192,514.20 2 加:本期申购基金份额总额 2,915,894,770.44 3 减:本期赎回基金份额总额 2,026,493,281.53 4 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3,158,594,003.11 第九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4 年 2 月 10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04 年 12月 31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基金收益 率① 基金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1个月 0.2525% 0.0006% 0.1406% 0.0000% 0.1119% 0.0006%


38 阶段 基金收益 率① 基金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3个月 0.6905% 0.0007% 0.4064% 0.0002% 0.2841% 0.0005% 过去6个月 1.3343% 0.0007% 0.7875% 0.0002% 0.5468% 0.0005%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2.0901% 0.0012% 1.3757% 0.0002% 0.7144% 0.0010% 重要说明: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每月10日(遇假日顺延) 将投资人账户累计的收益结转为其基金份额,计入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 中。 第十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 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应开设基金专用账户。其中,以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本基金的基金资 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 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一)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39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四)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元。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 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 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 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 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二)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 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 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 40 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三)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四)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四、估值程序 在估值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中确认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 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 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差错的确认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 41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 42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 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一)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条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43 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节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一)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回购利息收入; (二)买卖证券价差; (三)银行存款利息; (四)因运作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五)其他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因买卖证券差价关系,本基金存在日净收益为负的可能。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一)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收益。 支付收益时, 精度为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二)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 44 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三)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 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 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 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四)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 分红权益。 (五)本基金收益每月10日(遇假日顺延)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 不支付。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当日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于 次日公告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及最近7天平均收益折算的年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份额当日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 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 元,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 100 * 10000 / 365 * 7 / (%)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以最近七日平均收益所 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 留至小数点后第三位。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5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 应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管理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人可以降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依据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推出其他的基金管理费收费方式。 如降低基金管理费率或推 出新的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46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 应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托管 费率。如降低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其它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投资交易费用; 2、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 本款上述各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一)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为零。 (二)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为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47 1、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 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 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销售服务费给基金销售人,若遇法定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 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 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 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费用种类的调整 本基金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增加其他种类的 基金费用。如本基金仅对新发行的基金份额适用新的基金费用种类,不涉及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税收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4]7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 知》的要求,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48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 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第十四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一)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三)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五)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 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 但该会计师事务 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 (一)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年度相关审计工作。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两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的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同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9 备案。 第十五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 、 《运作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内 容和格式准则》 、 《信息编报规则》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并在本基金管 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同步刊登(www.ftfund.com) 。 注:本基金目前选择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 。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 、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招募说明书的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本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信息披露办法》 、 《内容和格式准则》 、 《信 息编报规则》等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 日, 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平均收益率(%)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平均收益率(%)等信息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1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52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澄清公告与说明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如有必要,投资者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 下载上述文件。 第十六节 风险揭示 一、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 动的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票据,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80天以内,通过组合剩余期限的调控,可以在很大程度 上规避利率变动导致的风险。


53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券或票据发行人到期无力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和AAA级企业债以及以上述品种为 质押的回购。由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的信用风险极低,AAA级企业债的信 用风险相对也比较低;再加上回购有现券作为抵押,信用风险也被大大减低。总 体而言,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信用风险比较低。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 险。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 金紧张的情况下)也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 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本基金 产品充分考虑了基金的流动性问题,在资产配置中适当加大期限短、流动性好的 资产配置比例。 四、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指由于国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货币市场波动所 引发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大对宏观经济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力度,以支持实 际投资。 五、操作风险 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比 如:内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人为疏 忽及错误、控制中断、操作方法本身的错误或不精确、灾难性事故等。本基金管 理人将加大内部控制的力度及加强硬、软件设施的投入与日常维护,避免此类风 险的发生。


54 六、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 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七、策略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对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确 保高流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 八、声明 (一)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暂停申购,仅可办理赎回或转托管业务)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 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 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节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一)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 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 55 止; (二)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四)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 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 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六)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七)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一)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 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清算程序 (一)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三)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四)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6 (五)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六)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 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清算的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57 4、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 项;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 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 投资策略; 2、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获取基金管理费; 4、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以及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其他权利; 5、代表基金参与基金与第三人的诉讼;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7、销售基金份额;


58 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基金促销活动,在一定时期内对符 合一定条件的投资人进行费用优惠, 减免收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归属基金管理人 或由其支配使用的各项费用; 9、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0、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 11、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 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2、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3、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或 委托其他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最近 7天平均 收益折算的年收益率;


59 9、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1、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3、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和分配收益; 15、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6、建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保管 15 年以上;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1、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60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及基金收益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金托管人及本基 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帐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 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


61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 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 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62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7、与其他基金合并; 8、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允许的条件下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推出其他的基金管理费收费方式;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 不行使或不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应当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和地点。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63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天,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64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具体由召集 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达到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所有出具有 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在权利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65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以上(不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审议表决的议案。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 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如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需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 2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如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66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不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 67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 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 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8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 合同终止; (2)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5)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托管人承接的;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 行清算。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说明:以下内容摘自 2004 年 2 月 10 日生效的《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9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注册资本:1亿元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 1421亿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居民储蓄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 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 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批准的其他业 务。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70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 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 的核算、基金资产收益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 契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 契约》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 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 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 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 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 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 71 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 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 金契约》 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 契约》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 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 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 《信托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 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72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 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包括硬件和软件) ,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 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信托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本《基金契约》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 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 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 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其 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本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 独立的账簿,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 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信托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本《基金契约》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 的全部资金存入其指定的验资专户; 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 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73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银行 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本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 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 74 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6、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7、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 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 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契约》 的规定。本基金维持基金单位净值为一元人民币,每日分配基金收益,每月固定 日期将基金累计收益转为基金份额,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及 最近7天平均收益折算的年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及最近 7 天平均收益折算的年收益率,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 75 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 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及最近 7 天平均收益折算的年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 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契约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 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契约》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 76 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契约》终止;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信息服务 1、寄送基金对账单 对于每月新开户的客户,基金管理人将在本月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其寄 送开户确认书和基金对帐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末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或在本季度有交易、季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的投资者寄送交易对帐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服务 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电话、手机短信、E-mail、邮寄等方式向正确留有相应 联络方式的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二、查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收益情况、基金份额 变化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获取: 1、拨打呼叫中心24小时语音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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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8784566,该电话在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2、登录公司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ftfund.com 3、发送电子邮件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通过指定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基金的服务。通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在指定销售机构,定期定额地申购本基金,该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100元)。目前,投资者可到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代销网点及总行营业部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办理程序以指定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一致,将《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修改为《泰 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相关内容请详见刊登在 2004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券拍子》上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泰信天天收益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公告》 。 (二)2004 年 8月 26 日,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经 中国政府批准,中国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二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文本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 78 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节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 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 (五)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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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