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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070008)

嘉实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5年3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嘉实货币市场 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29号)和《关于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募集 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5】50号)的批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第一节


绪言 4





第二节


释义 4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15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20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21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2





第九节


基金的转换 27





第十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31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32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36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36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0





第十五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1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3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45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49





第十九节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50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2





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1





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68





第二十三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69





第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71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71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 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嘉实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嘉实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本《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 指《嘉实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民法通则》: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于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销售办法》: 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指自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 年8月16日联合发布 并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或机 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以及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交收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段;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 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管理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后,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 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天/月: 指公历天/月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期;





T+n日 :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 他合法收入;





基金日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价值和 基金收益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其他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地震、台风、水灾 、流行病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国家紧急状况、政治动乱、戒严、战争、恐怖 主义行为等事件。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1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总经理:赵学军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一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5188866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王永宏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8.4082%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9.22%





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6.50%





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5.8718%





合计 10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 3月25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 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目前下设十六个部门,分别是:基金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研究部、 交易部、监察稽核部、法律部、产品管理部、养老金及金融机构服务部、机构客 户部、渠道发展部、营销策划部、客户服务部、运营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 企划部。





基金投资部和养老金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 研究部负责行业、上市公司研究和投资策略研究。交易部负责完成基金经理交易 指令。监察稽核部和法律部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产品管理部负责新产品开发以及相关的市 场营销研究、法律环境研究和理财策略研究等。养老金及金融机构服务部主要负 责机构客户的委托理财业务,包括高端客户服务和国际合作等业务。机构客户、 渠道发展部、营销策划部、客户服务部负责市场推广、基金销售、客户服务、销 售渠道管理、基金行政。运营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 新技术,进行相应的技术系统规划与开发、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开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和清算等业务。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企业文 化建设、文字档案、后勤服务、人力资源管理、薪酬制度、人员培训、人事档案 等事务等综合事务管理。企划部负责公司经营策略研究。





截止到2004年12月底,公司共有员工147人,其中79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占 总数的54%。旗下管理的基金包括两只封闭式基金和六只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忠民先生,董事长。大学专科。曾任北京矿务局财务处会计,煤炭部财务 司会计、副处长,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财务局处长,煤炭部财务公司筹备组负责 人,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2年3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少华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92年至1995年历任中国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1996年至今历任中诚信托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余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1990年9月至1991年12 月,历任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理、证券部经理。1992年1月 至1997年9月于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经理。1997年至今任职于北 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投资银行部总 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1987年7月至1990年 9月在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所任助理工程师。1992年12月至1993年6月在外 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任经济师。1993年7月至1994年8月在北京商品交易 所任信息处长。1994年8月至1995年5月在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任总裁、法定代 表人。1995年5月至1997年5月在商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兼上海营业部 总经理。1998年6月至1998年9月在北京证券有限公司任基金部总经理助理、阜成 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1998年9月至2000年10月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理、副总经理。2000年10月至今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金立佐先生,独立董事。英国牛津大学博士。1982-1983年在北京大学经济 系国民经济管理教研室任教,1983-1988年国在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工作,1 993-1995年在英国洛希尔商人银行公司融资部和美国摩根士丹利(亚洲)投资 银行部工作,1995-1999年在中和信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工作,1999年至今在中 和应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就职。主要的社会职务有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法律与经济 研究所学术与管理委员会委员兼理事长,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 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1994年至今 任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1998 年至2000 年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 后研究人员、授课教师,1999年至2000年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暂行规定 (草案)》起草小组成员,2000年至今历任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凯源先生,监事,高级经济师。现任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产管 理部总经理。曾任海南建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南方证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 。





朱成刚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3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 获法学学士学位;1993年9月至1995年7月,就职于辽宁省国际经济信息中心; 1998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7月至1999年 9月,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1999年9月至2002年1月,就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法律事务部;2002年1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





兰宝石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1985至1987年任天津汉沽区供销社土产公 司业务负责人;1987至1989年间任天津龙门大厦华川商场总经理;1989至1992年 间任北京华川公司华川经营部总经理;1989至1992年任北京爱织服装公司总经理 ;1994至1995年农业部北京聚沙实业公司商贸部副总经理;1995至1998年天津商 业银行融盛支行行长助理;1999年至今天津新纪元风险投资公司总经理;2003年 至今任海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大学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战 略研究院院长助理和天津创业投资协会副理事长。





窦玉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1994年6月至1995年6月在北京中信国 际合作公司金融小组工作。1995年6月至2000年2月任职于深圳君安证券公司投资 经理。2000年2月至2000年10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00年 10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 总经理。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年6月至19 96年10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年11月至1998年7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 任副处长。1998年7月至1999年3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3月 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长和公司副总经理。





李道滨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8年7月至19 90年9月任职于厦门华侨博物馆。1993年7月至1998年9月任职于中国厦门国际经 济技术合作公司。2000年10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 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张峰先生,督察长。中共党员、硕士。1987年7月至1988年8月在原国家经委 技术经济研究所工作。1988年9月至1999年3月,在国家计委工作,先后任职于政 策研究室、财政金融司、经济政策协调司。1999年3月至2001年7月任职于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市场部总监。2001年7月至2002年4月任职于香港 中保集团资产管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02年4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2.基金经理





林勇,清华大学MBA,7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在中国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有 着丰富的从业经历、优秀的业绩和良好的市场关系。曾就职于招商银行总行资金 交易中心,任投资主管、人民币首席交易员,负责招商银行总行人民币投融资业 务,管理的货币和债券资产达600亿人民币,因为工作业绩突出连续多年被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评为货币市场和 债券市场优秀个人。2004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嘉实债券基金经 理助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赵 学军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窦玉明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投资 部总监戴京焦女士,首席策略分析师徐轶先生,研究总监赵军先生,资深基金经理 孙林先生,资深基金经理刘熹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1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13)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14)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 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分配风险管理资本、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 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并将风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 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 司所定标准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 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 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 绩效,在必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 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专设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作业流程中的前后监督复核关系尽量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交易、基金会计、信息技术等相关部 门,在空间上和职能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合规与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审阅公司内 部稽核部门与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及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控制公司运做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公司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与投资 决策委员会平行,并由不同的人员构成。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但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技术、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岗位职责说明 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全公司形成了一线岗位自查、岗位和部门间相互监督、监察稽核部独立检查 、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听取汇报并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内部控制活动流程,基本 上保证了公司运做和基金管理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内部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 部稽核报告报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186,300,352,49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总经理:唐棣华





托管部门联系人:忻如国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现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肖钢先生1981年进入中国人 民银行工作,曾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等 职。1996年10月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并先后兼任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 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98年10月开始 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2003年3月,就任 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2004年8月,就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肖钢 先生先后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肖钢 先生曾是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八届委员会候补委 员。





李礼辉先生,1952年5月出生于中国福建。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副董事 长、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7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8月担 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94年7月前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 国工商银行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务。1 986年至1988年在香港从事银行工作。1977年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毕业 ,1999年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在金融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经常在重要刊物和国际研讨会上 发表论文。





李早航先生,现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1955年4月出 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毕业于南京气象学院气象系。1980年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大连 分行先后担任经理、行长,1990年调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信息科技部、国际 部总经理,1993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副行长,主管过信贷、资金、零售、清 算、信息科技等多方面工作,2000年起调任中国银行总行常务董事、副行长,并 先后兼任加拿大中国银行董事长、中银集团保险公司董事长,2004年8月起担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





唐棣华女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银行总行信托咨询公司总经理、 分党组书记、董事长;1997 年赴巴西圣保罗市负责筹建中国银行圣保罗代表处 ,并就任代表处首席代表;2001 年6 月至今任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4年12月底,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等4只封闭 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易方达平稳增长、嘉实成长收益、银华优势企业、天同1 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 债券)、华夏回报基金、景顺长城景系列基金(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基金、景顺 长城恒丰债券基金、景顺长城优选股票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泰信天天 收益、海富通收益增长、嘉实服务增值、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基金、湘财荷 银精选基金、华夏大盘精选基金、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国泰金象保本基金等2 2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业务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中国银行建立了统一的、全方位 的全球风险管理体系,从风险的识别、度量、监测到风险控制,实现对国内外机 构包括基金托管在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性风险等的及 时、有效监控和全面管理。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是在中国银行系统的内部控制中主要体现于基金托管 业务的内部控制。其目标具体体现为:





(1)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确保基金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3)确保风险和不确定性管理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 管理效益,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实现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总行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稽核 部是主管中国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对包括基金托管业务在内的各项 业务进行内控管理并执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内部控制机制方面,内部控 制管理和检查评价职能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职能;业务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及时报告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内部控制 制度渗透到中国银行各个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以保证各 种银行风险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中国银行坚持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地评估,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状 况不断完善。同时,中国银行不断整合和规范信息系统,以便为良好的内部控制 提供全面、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支持。在基金托管部门内部,坚持遵循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互相制衡的原则来设置。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特点,在基金托 管部内设置了独立的合规监督人员、信息事务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事务岗位和 稽察监督机构。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 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 年开办基金托管业 务以来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 完善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托管 业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 守则》等等各项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还建立 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有 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 及各类托管基金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建立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 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证券投 资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 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 的估值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事项,对 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1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总经理:赵学军





电话:(010)65188866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王永宏





2.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4905





联系人:王徽





公司网址:www.bank-of-china.com





(2) 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1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总经理:赵学军





电话:(010)65188866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王永宏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贡院西街六号E座9层





负责人:张涌涛





联系电话:010-65171188





传真:010-65176800





联系人:黄伟民





经办律师:黄伟民、刘伟宁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邮编: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邮编:200021)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话:(021)61238888











真:(021)61238800





联 系 人:许康玮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笑


谢骞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9号文批准 募集。


(二)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四) 募集方式:发行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代销网点和直销机构将同时面向个 人投资者和机构投


资者发售本基金。


(五)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自2005年3月7日到2005年3月14 日,本基金向个人 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对个人投资者照常发售。根据《 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在募集期 内继续销售。


(六) 募集对象: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 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七) 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八) 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九) 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 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2. 基金认购价格为份额面值,并免收认购手续费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十)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自2005年3月7日到2005年3月14 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 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对个人投资者照常发售。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认购的方式:本基金采用“全额预缴”方式认购;





(2)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4、认购的限额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 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








5、超比例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十一)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 在募集期限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募集失败





1. 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 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 本基金合同不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 业网点,即代销机构销售网点。目前的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3、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代销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办理本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投资者在本招募说明书约定办理时间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 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开放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3、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投资者账户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基金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基金份 额后赎回;





4、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 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 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 付收益;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基金投资者可从T+2工作日起向其办理业务 的销售网点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方式与时间





投资者申购(T 日)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日将 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各代销机构划往赎回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最低金额为2万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 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1、 申购份数的计算





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





本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1.00元





例一: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





申购份数=10,000/1.00=10,000.00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 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 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元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032.60份基金份额,对应 的未付收益为8.48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1,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1,000 ? 1.00元 = 1,000.00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 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 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 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 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 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元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01,425.35份基金份额,且 有412.28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201,425.35


? 1.00元 + 412.28元 = 201,837.63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 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 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 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 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 年收益率。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 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第九节


基金的转换





一、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二、 基金转换适用投资者的范围





本基金的转换业务适用于通过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以外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业务在条 件成熟时将另行公告通知。





三、 基金转换的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可以通过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以外的销售机构进行。通过中国银行 和交通银行的基金转换将另行公告通知。





四、 基金转换的受理时间





在确定基金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该开始时间前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 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五、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3、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转出本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 将一起转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转出本基金份额时,如果待结转的基金收益 为正值,或该笔基金份额转出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 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待结转收益负值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 不结转;如果转出后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待结转收益负值 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待结转收益;





4、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5、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





6、基金转换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先确认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 ;





7、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 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六、 基金转换的程序





(一) 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 出基金转换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基金转换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转 出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基金转换申请无效。





(二)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并 在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 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七、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 额不得低于1000 份。





八、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投资者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费。基金转换费 按照如下公式确定:





基金转换费=转出基金份额×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率





本基金的转换费率按照如下方式收取:





(一)由嘉实货币市场基金转出至嘉实成长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 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 费率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以下条款仅适用于认购期间购买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转换费率





3个月以内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满3个月以后 0








以下条款仅适用于申购期间购买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转换费率





3个月以内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满3个月不满1年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0.25%





满1年不满2年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0.5%





满2年不满3年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0.75%





满3年不满4年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





满4年以后 0





1、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指按照转出金额确定适用的该档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





2、 如在上述任一持有期间内,转换费率的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0,则免收 转换费。但对于免收转换费的基金转换,为防止因持有人频繁转换而可能对基金 运作和基金资产带来的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仍有权按一定的转换费率对其收取 相应的转换费。





3、 除非特别说明,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以每笔份额申购确认日起计算(认购 以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4、 在处理基金转换业务申请时,将根据每笔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不同分别 按照相应的转换费率计算转换费用。





5、 对于持有时间,1个月指30天(自然日),1年指365天(自然日)。





(二)由嘉实货币市场基金转出至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费率为转换申请日的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应收适用 的申购费率。





(三)由嘉实成长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转出至嘉实货币市场基金,转换费率为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所应收 适用的赎回费率,转换费的25%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





九、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每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费=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 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资产所有。





十、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 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 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十二、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 份额不变。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三) 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日 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和 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第十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 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 、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 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 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或受遗赠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 外的其他人;





4.“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 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 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 )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 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 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 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 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 金份额的划转;





11.“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直 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时,应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 构要求办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手续后转入 其指定的销售机构。





(三)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 份额并冻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力求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如下的金融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 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 供应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决定债券组合的剩余期限( 长/中/短)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主要包括: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场所、机构投 资者持有情况、回购抵押数量、分拆转换进程),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 例。





根据债券的信用等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风险级别。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二级市场存量、二级市场流量、分类资产 日均成交量、近期成交量、近期变动量、交易场所),决定类别资产的当期配置 比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别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法律法规对 基金投资的规定、基金合同、基金收益目标、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 的目标配置比率。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第一步筛选,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信等级、流动性指标(流通总量 、日均交易量),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二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 式、利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





第三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 ,决定投资总量。





(四)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 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 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 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 投资组合类属资产配置比例等做出决议。





(2)研究部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提出的报告,并依 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 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负责核查基金的操作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投资的 法律、法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进行 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定 期召开会议,负责监督基金管理组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评估风险监控报告,并 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3. 投资管理方法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货币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动 性的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货币市场收益率曲 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 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期限的设计、跟踪、调整,达到保持合理的现金流,锁 定组合剩余期限,以满足可能的、突发的现金需求,同时保持组合的稳定收益; 特别在债券投资中,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稳定收 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收 益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 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通过基金资产安排(包括 现金库存、资产变现、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在保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 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6)无风险套利策略





无风险套利策略包括:





跨市场套利策略:根据各细分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动态调整 基金资产在各个细分市场之间的配置比例。





跨品种套利策略: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参数、流动性补偿和收 益特征,动态调整不同期限结构品种的配置比例。





(7)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 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业绩的选择标准需要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 。本业绩基准是投资者最熟知、最容易获得的低风险收益率。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的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5%;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 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3.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 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八)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债券和混合型基金。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方法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采用以基金净资产为权重的方法计算,按下列公式 计算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其中:除回购外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含证券清算款、加应收证券 清算款,减应付证券清算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由于买断式回购业务分别在债券投资、待回购债券(或待返债券)科目中反 映,而且交易基础债券的成本和剩余期限都相同,两者正负相抵为零,所以不在 公式中反映。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总 和。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将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 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 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 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 计提收益或损失。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 应收利息;





(2)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 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 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 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 ,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 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 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4) 基金持有的银行资产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





(二)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 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三)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 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 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 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 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四)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五)如有新增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一切有价证券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 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基金日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收益 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日 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 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原则如下 :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10 元人民币 以上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 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 。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 额归入基金资产,参与第二个工作日的分配。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为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 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 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 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 结清,若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 红权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6、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基金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日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 元,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基金七日年收益率=【((∑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年收 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公告并实施 分配。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第十五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投资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与 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该等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 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基金转换费





基金转换费率等依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执行,基金转换费用于支付有关 手续费和注册登记费。





2、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支配使用。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 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列支。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转 换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 金的审计业务。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概述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应予披露的信息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基金合同;





(3) 基金托管协议;





(4)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基金募集情况;





(6)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8)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9) 临时报告;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2)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 澄清公告;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最近一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 金七日年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最近一日的基金日收益 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9.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10.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7)基金管理人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28)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3.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4.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5.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会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货币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基金的 收益,产生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回购未到期期间,市场利率产生波动以致提高市场机会成本的风险;





(2)回购到期后,可能面临着市场利率走低而造成的再投资风险。





3.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 货币市场工具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 值。





4.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短期债券或回购协议出现 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5.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无法 按正常的市场价格将短期债券等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 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资产,使基金净 值受到不利影响。





6.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 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8.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 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货币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 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节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 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宣布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若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办理;





2. 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5.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 基金的清算





1. 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 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基金清算组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 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11.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 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收入;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 和登记事宜;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 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 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1.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 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证券投资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9.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20.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1.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22.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26.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7.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和基金收益;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 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 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一)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变更基金类型、基金类别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二)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转换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 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以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经核对,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依照本条第(七) 款和第(八)款的有关约定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依照本条第(七)款和第(八)款的有关约定进 行表决。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的授权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1)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监督员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任 监督员;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指派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则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推举代表任监督员。





(2)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工组人员进行计票。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





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办理;





2.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果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有关场所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 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1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总经理:赵学军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 3月25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 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 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 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 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 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 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 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 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 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 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 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 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 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 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证券 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 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 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 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 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 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资产与其托 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 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基金银行 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 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 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 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 国银监会进行报备。





6.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 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收益数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并在盖章后以 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收益计算结 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收益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 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 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 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 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 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托管 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 事项。








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账户卡





在开户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账户卡。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的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在每个季度 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半年度 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半年度对账单。





3、电子邮件寄送





为投资者准备了开放式基金每周通讯、债券周报、市场定量分析报告、每日 财经等多层次、多角度的系列投资理财刊物,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订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发送。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 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 份额获得现金收益。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约定每期固定申购金额,但每月不得低于人民币100元(含100元),并 不设金额级差。具体受理网点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的公告。





(四) 手机短信服务





定期提供基金交易确认、基金公告等信息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拨打9 5105866转人工或通过网站留言留下手机号码,基金管理人将自动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通此项服务。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讯。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公司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六)资讯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 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105866





传真:010-65182266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arvestasset.com





电子信箱:service@harvestasset.com





第二十三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新任基金管理人的产生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 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接收;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的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 托管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 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2.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新任基金托管人的产生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原基金托管人应妥 善管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和托 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的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 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arvestasset.com进行查阅。投资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嘉实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