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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债券A/B(001001)

华夏债券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0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日期:二○○四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 金字[2002]61号文批准公开发售。根据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本基金基金 合同自证监会批复之日起生效。本基金于2002年10月23日正式成立。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摘要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4年10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0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 98]16号文批准,于1998年4月9日成立的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基本信 息如下: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





注册资本:13800万元





存续期间:100年





电话:(010)66069966





传真:(010)66102120





联系人:张后奇





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凌新源先生:董事长,硕士。现兼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华夏 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 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范勇宏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博士。曾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华北业务总监、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 部。





樊大志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曾任北京市国 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副主任、北京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计财部副经理、资金管理部副经理、投资银行总 部总经理。





范剑先生:董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曾任中国煤炭 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





李洋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曾 任北京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处长。





王邦志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任 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信贷部项目经理、证券总部总经 理。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信托法》、《基金 法》3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 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造币局工作。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海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央财政金 融大学会计系副教授。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从事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涂建先生:独立董事。现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 产管理中心主任,并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





鲁明泓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哥伦比亚 大学客座研究员。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刘芳勤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 阳支行副行长、吉林省长春市计划委员会副处长。





戴勇毅先生:执行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万国证券公司基金部基金经理、华 夏证券有限公司交易部副总经理。





李操纲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任南京民信投资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部门副总经理。





周伟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 究员、市场研究部经理、副总经理。曾任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 研究员、上海分部经理。





李红薇女士:监事,博士。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计财部总 经理。曾任北京会计公司、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经理。





瞿颖女士:监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稽核部业务主管。曾就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韩会永先生,经济学硕士。曾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从事信贷工作。2000年进 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产品开发、债券投资工作,历任研究发展部副总经 理、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华夏债券基金经理。基金从业经历4年。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范勇宏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戴勇毅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





王亚伟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华夏成长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郭树强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兴华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文鸣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石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 赎回之股票、现金替代及现金差额;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 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 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操作控制、信息沟通、内部稽核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业界最早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 有独立董事5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业 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 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 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 了《职业操守》及《职业道德操守实务指引》,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 (即风险)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 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 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 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 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 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 置比例,在债券基金投资方面,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 属配置政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 、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 员负责交易执行。





②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提交书 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中 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有问题的交 易指令包括有操纵股价嫌疑、有与市场特定价位委托单大量对倒嫌疑的交易指令 等,中央交易室发现该类指令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及时提出警示,基金 经理须及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说明情况,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判断 是否违规及是否停止交易。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 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中央交易室 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预警情况。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制 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 比例等)。基金经理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 ,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统的交 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⑥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 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及监察稽核的 三重监控:投资总监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和交易室监控职能的有效发挥;基 金经理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 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 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 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法律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 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 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所有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 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内部稽核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LTD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170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江永珍





电话:021-58408846





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自1987年重新组建以来 ,交通银行各项业务和机构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在我国86个大中城市设有分支 行,全行员工5万余人,截至2003年末,资产总额为9504.44亿元人民币,当年实现拨 备前利润95亿元人民币。1998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最佳银行,1999年被《 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银行。





2、部门设置及主要人员情况





交通银行总行设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现有员工50余人。现有员工具有多年 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经济师、会计师、工程 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 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基 金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张建国先生,交通银行行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7年6月任中国工商 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常委;1998年9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2001年9月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4年5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行长、 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李军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基金业务,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曾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副总经理,武汉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交通银行总稽核、 党委委员、董事;2001年4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常务董事(200 4年6月董事会不设常务董事后,改任董事)。





谢红兵先生,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曾任交通银行 上海分行杨浦办事处副主任,上海分行营业处处长,静安支行行长,杨浦支行行长 ;1998年6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1999年12月任交通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4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7只,包括普惠基金、安 顺基金、汉兴基金、裕华基金、兴科基金、安久基金、科汇基金、科讯基金、久 富基金、华安创新基金、科瑞基金、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华夏债券基金、湘财合 丰系列基金(成长、周期、稳定)、鹏华普天系列基金(债券、收益)、海富通精选 基金、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行业景气 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保利证券投资基金、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 基金等基金,托管了1只QFII基金———日兴中国人民币国债母基金,同时交通银 行也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两家托管行之一。托管总规模约76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 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帐 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 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 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 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 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 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 会计系统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电脑系统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部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 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 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 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 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 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三、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电话:(010)66102126





传真:(010)66102133





联系人:吴志军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王玮





(2)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7598409





联系人:陶莉


曲华蕊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韩星宇





(4)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3561





联系人:盛宗凌





(5)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唐山路2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转6507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孙丽、李莹莹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84864818转63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87541476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郭红、杨盛芳





(10)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11)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联系电话:(021)63291352





传真:(021)33130730





联系人:甘露





(1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顾鸿





(13)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25层





法定代表人:张引





电话:(023)63786187、63786240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 陈国才





(14)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10-16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电话:(010)68431166





传真:(010)88018657





联系人:任杰、马嘉伦





(15)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16)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4、25层





法定代表人:吴克龄





咨询电话:(0755)26936388





联系人:李俊





(17)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张





电话:(020)87320991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皇繁豫 肖洁雯





(18)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82、721





联系人:袁红彬





(19)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建福州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8-29层





法定代表人:张富春





电话:(0591)87808508;87821379





联系人:林景栋、林逾





客服电话:(0591)87080888





(20)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胡继之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21)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齐鲁国际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段虎





电话:(0531)5689690





联系人:罗海涛





(2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东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5023457





联系人:丁韶燕





(2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联系人:黄健





(24)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联系人:邹连星、刘文康





联系电话:(0351)8686766、8686708





传真:(0351)8686709





(2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21)58550028





传真:(021)50366868





联系人:盛云





(26)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解放南路12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解放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钟伟华





联系人:陈新





传真:(020)83270505





(27)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电话:(025)83364032





联系人:石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电话:(010)66069966





传真:(010)66102169





联系人:毛伟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24号东海中心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甲24号东海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田予





联系电话:(010)65155566





传真:(010)65263519





联系人:冯继勇





经办律师:庞正中


贺宝银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Kent Watson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忠惠


牟磊





四、基金的名称





华夏债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于高信用等级债券基金,投资目标是在强调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追求 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





七、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 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等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八、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发现 、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这些积极投资策略是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 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





1、久期偏离是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 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 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是在确定组合或类属久期后,确定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 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 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类属配置包括现金、各市场债券及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类属配置主要 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 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组合构建与调整是自上而下确定投资策略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相互结合的过 程。在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与调整过程中,我们重视对投资风险的管理。我们 运用结构化、严格的方法管理风险,通过久期、平均信用等级、个券集中度等指 标,将组合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风险报告与业绩分析则为基金经理把握投 资风险、了解投资策略的效果提供了支持和独立的视角。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 积极投资策略的实施,有意识地承担有价值的风险,追求组合较高的回报。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业绩评价基准设定为“53%中信银行间债券指数+46%中信交易所国债 指数+1%中信交易所企业债指数”。





本基金业绩评价基准自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审核一次,如所用基 准不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将对其进行调整,新基准在最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在更具代表性的新债券市场指数推出、债券市场发生重大变动等 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还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临时确定变更基准指数,并 及时公告。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相对低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 益率低于股票基金和平衡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04年10月20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04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3、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2)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元





(3)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一)基金业绩





(二)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情况表








单位:元/每份基金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成立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6)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





2、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条第1款第(3)至第(6)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关合同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2、申购费





(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 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 用。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间 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 务。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一: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元、 100万元,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 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数×基金份额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





其中,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数×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其在 认购/申购时已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元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 用,并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和两年半后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分别为1.025、1.080和1.14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例四: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该投资 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并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和两年半后赎回10,000份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30、1.300和1.36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 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3)T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无。





(2)转出基金费用: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应收的赎回费收取费用,如该部分 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模式购买,需收取正常赎回时应收的后端申购费。





(3)转入基金费用:对转入基金申购费费率进行优惠,收取优惠申购费,细则 如下:





①申购赎回费大于零的基金之间的转换





第一,任意收费模式基金A转入前端收费基金B(A→B)





如果B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A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高,则其差 额部分即为转入B基金时的优惠申购费率;反之,则转入B基金时的申购费率优惠 至0。





第二,任意收费模式基金A转入后端收费基金B(A→B)





A基金持有到后端申购费率为0的年限,即视为转入B基金的已持有期。例如, 任意收费模式华夏债券转入华夏大盘精选后收费,转入时即视为已持有华夏大盘 精选满5年。





②申购赎回费为零的基金(目前为华夏现金增利)与申购赎回费大于零的基金 之间的转换





第一,其他基金转入华夏现金增利





因华夏现金增利申购费和赎回费为0,转换时等同于正常申购。





第二,华夏现金增利转入其他基金前端收费





优惠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0.25%*华夏现金增利基金的持有时间(单 位为年),最低为0。





第三,华夏现金增利转入其他基金后端收费





在计算转入基金的持有年限时,其持有期从买入华夏现金增利基金的时间开 始计算。为处理申(认)购时间不同的多笔华夏现金增利的转出,对华夏现金增利 基金的持有时间的确定有特殊规定,即每当有华夏现金增利基金新增份额时,均调 整持有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调整后的持有时间=原持有时间*原份额/(原份额+新增份额)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 人于2002年9月10日刊登的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





1、根据《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的有关规定,对原招募说明书的格式及内容进行调整。增加了“基金的业绩”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删除了“基金的发 起”、“基金的设立募集”、“基金的成立”等与首次募集相关的特定内容。





2、本招募说明书编制的法律依据改为《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根据最新规定,更新了一些名词,将“基金契约”改为“基金合同”、“ 基金持有人”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单位”改为“基金份额”、“中 国人民银行”改为“中国银监会”、新增“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销 售办法”、“运作办法”等名词解释;





4、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的“(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部分,其中对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和承诺部分根据最新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进 行了规范;





5、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部分,其中根据最新法规新增 基金托管人主要人员情况的说明以及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 程序的说明;





6、新增“五、相关服务机构”的销售机构部分,更新了各服务机构的有关信 息;





7、新增“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基金转换部分;





8、新增“七、基金的投资”中最新基金投资组合报告部分;





9、新增“八、基金的业绩”,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但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新增基金转换费用部分;





11、“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按最新法律法规更新;





12、“十七、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告内容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涉及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等;





13、新增“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根据最新情况,更新“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





15、新增“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