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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平衡(100016)

富国动态平衡:基金契约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富国动态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利增长债券
投资基金和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4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的要求,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富国动态平衡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 人中国农业银行、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和富国天益 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协商一致,对以上三只开放式基金的原基金 契约中关于"基金持有人大会"、"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和"基金收益分配 的原则"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改内容如下:





一、原《富国动态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原基金契约")的 修改





(一)、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将原基金契约的第四部分"基金持有人大会"内容改为: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 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 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二)、关于赎回费





原基金契约九(六)2中的最后一句由"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收取的赎回费 用在扣除相关的手续费以后全部计入基金资产,归基金所有"修改为:"赎回费用 由赎回人承担,收取的赎回费用在扣除相关的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资产所有,赎 回费归基金资产的部分不低于赎回费的25%"。





(三)、关于名词表述的修改





将原基金契约中"基金契约"的表述改为"基金合同","基金持有人"的表述改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单位"的表述改为"基金份额","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 表述改为"基金份额净值"。





二、原《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原基金契约")的 修改





(一)、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将原基金契约的第三部分"基金持有人大会"内容改为: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 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 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 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 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 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 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 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 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 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关于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原基金契约第八部分第七项6中"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扣除基金注册与过 户登记人收取的注册登记费用后的余额归基金资产"的规定修改为:"赎回费用由 赎回人承担,在扣除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注册登记费用后,余额不低于赎 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





(三)、关于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原基金契约第十六部分第三项2的内容修改为:"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四)、关于名词表述的修改





将原基金契约中"基金契约"的表述改为"基金合同","基金持有人"的表述改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单位"的表述改为"基金份额","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 表述改为"基金份额净值"。





三、原《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原基金契约")的 修改





(一)、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将原基金契约的第三部分"基金持有人大会"内容改为: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 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 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二)、关于赎回费





原基金契约第八部分第七项中6的内容修改为:"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 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 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相关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资产所有,赎 回费归基金资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原基金契约第十六部分第三项中2的内容修改为:"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单 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四)、关于名词表述的修改





将原基金契约中"基金契约"的表述改为"基金合同","基金持有人"的表述改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单位"的表述改为"基金份额","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 表述改为"基金份额净值"。





四、上述修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五、修改后的《富国动态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富国天利增长债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天益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布在本公司 网站 w w w. f u l l g o a l. c o m. c n,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021-53594678)垂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