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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鸿飞(184700)

基金鸿飞: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下发的两个通知的要求,鸿飞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会同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对《鸿 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对本基金的基金契约中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的相关约定进行了修订;





2、将"基金契约"修订为"基金合同";





3、将"基金资产"修订为"基金财产";





4、将"基金单位"修订为"基金份额";





5、将"基金持有人"修订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6、将"基金发行"修订"基金份额发售";





7、将"基金成立"修订"基金合同生效";





8、将"投资组合公告"修订"季度报告";





9、将"基金中期报告"修订"基金半年度报告"。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特此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附:修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3)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变更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它情形。





(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 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 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变更、决 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现场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 有30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两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由会议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