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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稳健(270002)

广发稳健增长:关于原《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修改的公告










关于原《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修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会同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对原《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 “原基金契约”)的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改内容 如下:





一、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五条、《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将原基金契约的第三部分“基金持有 人大会”内容改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 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情形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 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 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会议通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 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 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 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于“召开事由”中所规定的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 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 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 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关于赎回费用的规定





原基金契约的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中第(六)项的第2条“赎回费 用”规定:“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人赎回基金单位时收取。赎回费用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费用后,剩余部 分归基金所有”。





现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上述原 基金契约的规定修改为:“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 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 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三、关于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原基金契约第十六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中第(三)项的第2条规定:“基 金收益分配分两种方式: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现依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上述原 基金契约的规定修改为:“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四、关于业绩比较基准





由于原基金契约中的采用的比较基准“中信指数”不再继续发布,被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指数”的发布机构)和标准普尔双方合作编制的“中信 标普300指数”取代。“中信标普300指数”沿用原“中信指数”代码816000,在 编制方法上做了一定的修正,但总体上保持了较好的延续性和连接性。





所以将原基金契约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第(二)项“比较基准:65% *中信指数收益+35%*中信国债指数收益”改为“比较基准:65%*中信标普3 00指数收益+35%*中信国债指数收益”。





五、关于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





将原基金契约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中的“前言”下的“依照1997年11月 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 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 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六、关于释义





在原基金契约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中的“释义”部分增加:“《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6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七、关于信息披露





将原基金契约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的第(一)、(二)、(三)项: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 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发行 公告。





(三)基金的定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





2、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其他定期报告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改为: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 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及《 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及《 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的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 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九十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六十日 内公告。





季度报告: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 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八、其它修改





除了以上修改之外,将原基金契约中有关“基金契约”的文字改成:“基金 合同”;将有关“基金单位”的文字改成:“基金份额”;将有关“基金持有人 ”的文字改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公告仅对有关原基金契约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其最终解释权归本基金管 理人。投资者欲了解广发稳健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广发 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版,亦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 w w. g f f u n d s . c o m. c 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20-83936999)垂询相关事宜 。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