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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积配(160105)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11日证监基金字[2004]84号文批准发起设 立。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基金名称: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认购费率:不高于1.3%,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 内认购的发售费率。





认购最低金额:本基金场外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中国工商银行为 5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场外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 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 人制定和调整。本基金场内认购最低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为1000份的整 数倍。





销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 买者除外)





销售渠道:南方基金管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等代销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申购和赎回开始时间: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上市交易开始时间: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上市交易





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0.5%,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所有。





上市交易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购和赎回的计算:申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赎回金额按四舍五 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申购最低金额: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 。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 金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赎回最低份额:1,000份基金份额。





买入申报数量: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





交易价格:本基金场内交易价格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揭示





收益分配:在符合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场外 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分红默 认方式为现金分红。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其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事务所: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04年6月11日





上述内容仅为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详细资料须以本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的 内容为准。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配置型基金,通过积极操作进行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在时机选 择的同时精选个股,力争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寻 求较高的投资收益。





(二)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定位为股票配置型基金,强调采用积极策略通过三级配置(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和个股配置)进行投资,因此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和较高预 期收益的品种。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它投资品种。





其中,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 债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短期票据和回购等;剩余部 分的现金资产将主要投资于各类银行存款。





在以上投资范围内,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本基金将 从中选择出适合的投资对象,完成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的过程。





其中,资产配置将在上述各大类投资品种之间进行,以决定股票和债券的投资 比例,本基金大类资产投资的目标比例为:股票85%,债券10%,现金5%,可能比例为 :股票40%-95%,债券0%-50%,现金5%-10%;行业配置将以与国民经济增长具有高 度关联性、贡献度大、成长性快、投资价值高的六个行业为主,这六个行业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整个股票投资的65%;在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进行 个股的选择。





(四)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股票型、配置型和积极操作型基金相结合,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 析相结合的方法,在秉承南方基金管理公司一贯的投资理念的基础上,按照以下理 念进行投资:





积极投资原则:本基金认为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非完全有效市场。因此,通 过积极投资,动态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挖掘出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的股票或债券 ,可以获得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





价值投资原则:通过对中国经济发展的结构变化和各行业发展周期的研究, 通过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定性和定量研究,进行价值投资。





研究为本原则:本基金坚信在中国证券市场,研究创造价值。通过对上市公 司具有前瞻性的研究,挖掘上市公司内在投资价值,有助于规避上市公司的道德及 信用风险。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秉承的是“积极配置”的投资策略。通过积极操作进行资产配置和行 业配置,在此基础上选择个股,力争达到“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 提下,为投资者寻求较高的投资收益”的投资目标。





在本基金中,配置分为一级配置、二级配置和三级配置,其中一级配置就是通 常所说的资产配置,二级配置是指股票投资中的行业配置,三级配置也就是个股选 择。





1、一级配置(资产配置)





一级配置是在大类资产的层面上进行配置,大类资产是指股票、债券、现金 ,配置的结果是确定这三类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





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仍处于初期的发展阶段,表现出在市 场非完全有效的情况下较高的投资收益和较大的投资风险并存,系统风险高于非 系统风险的特征。这表明通过积极操作获取超额收益的可能,也表明资产配置的 重要性。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及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股票走势的判 断决定。在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本基金重点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策面的 变化,二是宏观经济的发展情况,三是市场本身的规律。通过这三个方面对市场的 上升或下降方向及程度做出预测,动态调整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仓位,最终达到资 产配置的目标。





作为配置的结果,当预期股票市场出现时间较长、幅度较大的上升行情时,本 基金股票投资比例可以达到或接近95%。也就是说,在既定情况下,本基金可以作 为一只全股票基金看待。一般情况下,在一级配置中,本基金所持有的少量国债仅 是为了应对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二级配置(行业配置)





二级配置是在大类资产内部进行二次配置,主要是指股票投资中的行业配置 。





具体而言,在股票投资部分,本基金将选择出与国民经济增长具有高度关联性 、贡献度大、成长性快、投资价值高的六个行业,对这些行业的股票进行重点投 资;在债券投资部分,本基金将根据剩余期限结构,结合久期策略选择重点投资品 种,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短期票据及回购间进行选择性投资;在 现金方面,本基金将以基金流动性管理为原则,在保证满足赎回要求的情况,根据 上述的一、二级配置进行比例调整。





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不同行业分享经济增长成果能力显现出一定的差异 。这表明在考虑宏观面的整体经济周期的同时也需要关注行业的经济周期,通过 对其中表现最好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能更好地分享整体经济增长的成果。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结合行业PEG定量研究, 最终达到行业配置的目标。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是指通过对主要宏观经济数据的 分析和预测,确定主要宏观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影响。自下而上的研究 方法是指通过对外部环境、产业政策和竞争格局的分析预测,确定行业结构变化 对各个行业的潜在影响。行业PEG研究方法是指通过定量分析行业市盈率和行业 增长率之间的比率关系,确定行业的投资价值。





作为配置的结果,本基金所选择的六个行业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整个股票投资 的65%。





3、三级配置(个股选择)





三级配置是在一、二级配置之后对个股的选择。。





本基金按照价值投资理念,通过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产品定位与市场空间、 市场潜力与增长速度、竞争环境与行业结构、成本控制与利润水平、绝对估值与 相对估值,确定行业中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公司,最终完成个股选择的过程。





(六)基准收益率(Benchmark)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上证综指,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采用上证国债指数。本基金定位在股票配置型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国债 投资只是为了回避市场的系统风险,因此,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表述为 如下公式:





基金整体业绩基准=上证综指×85%+上证国债指数×15%





(七)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一般情况下为两个月,具体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八)风险管理工具





主要工具是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系统,包括一二级 配置及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度量、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度量、债券组合的利率 风险度量、波动度的风险度量、业绩评价等部分。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2004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日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南方积极配置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或南方积极配置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南方积极配置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















































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积极配置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告或本发售公告: 指《南方积极配置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 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 7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 7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04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 7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业务规则》




















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 004年8















































月17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 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 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 份额认购、















































上市交易的场所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的代理机 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注册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成立条件后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















































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 定期之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T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 买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 购买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过 场外销售















































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席















































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人















































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证券















































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人的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网站: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七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912000





传真:(0755)82912948





联系人:郑凯铨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4号 文批准,由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 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 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结构为:华泰证券有限公司45%、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30%、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5%及兴业证券有限公司1 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华泰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部副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裁,现任华泰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虹先生,副董事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浙江师范大学 教师、新华社香港分社干部、广东省港澳办干部、深圳机场办公室主任、联合证 券公司总裁办主任、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现任深圳 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周明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 市分行国外业务部副科长、厦门市财政局处长、厦门市国资局副局长、厦门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兰荣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福建兴业银行计划资金 部副总经理、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福建兴业证券公司总裁,现任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马昭明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历任电子工业部第8 98厂会计科科长,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会计师,现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





崔绍先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工程师。历任深圳市运输局科长、 深圳高速公路公司副总经理、深圳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深圳机场(集 团)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 。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博士,经济师。历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 行业务总部业务经理、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总部总经理兼深圳营业部总经理。





高良玉先生,董事,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高尚全先生,独立董事,教授,高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历任东北人民政府机 械局干部、一机部农机局干部、国务院农机办副组长、国家机械委处长、国家体 改委副主任,现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





孙树义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历任第四机械工业 部副处长、电子工业部生产司处长、国家经委体改局处长、国家体改委生产体制 司司长、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家人事部副部长、中央企业工委副 书记。





陈小悦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清华大学经 济管理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助理,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国家会 计学院副院长、清华大学会计研究所所长。





戴昌久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财政部条法司科员、德 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昌久律师事务所主任。





2、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南 方证券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监事,学士学位,会计师。历任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 华泰证券公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潘明华先生,监事,学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铁道部大桥工程局桥梁机械 厂会计、分公司财务经理、深圳机场(集团)公司财务部科长,现任深圳机场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林漳龙先生,监事,中共党员,会计师。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经 理助理、副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





庄园芳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福建兴业证券公司交易业务部 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 理。





蒋彤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部副 经理、嘉实基金投资部副经理、南方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经理,现任南 方基金公司研究部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良玉先生,董事,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许小松,副总经理,男,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 所副所长。





邓召明,副总经理,男,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讲师,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 经济学院讲师、机电部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





俞文宏,副总经理,男,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江苏省投资公司 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凯铨,督察员,男,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历任深圳市司法局主任科员、深圳 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副主任,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稽核部总监 。





4、基金经理





李明,男,1961年生。1983年毕业于中国纺织大学自动化系,获学士学位。19 88年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自动化系,获硕士学位。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同智、基金同德(兼 )基金经理。2002年起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研究部总监、总经理助 理兼专户理财部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高良玉先生、副总经理许小松先生、副总经理邓召明先生、副总经理 俞文宏先生、投资交易总监陈礼华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 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 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员,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 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员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员应当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员的报告 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 况。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庄为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46人,平均年龄32岁,90%员工拥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历,90%以上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 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第一家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七年来,中国工 商银行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 大基金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 异业绩。截止2004年7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6只,其中封闭式16只,开放式20只, 基金年均递增托管资产超过50%。至今已形成包括养老金、证券投资基金、信托 资产、保险资产、产业基金、QFII资产六大类11项托管产品的资产托管业务体系 ,2004年3月获得《亚洲货币》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 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 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风险控制处,在总经理直接指导下,负责拟定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 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 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该部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原则:托管业务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





4、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 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 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 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 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计划:制定完备的《应急计划》,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6、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将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准则运用到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实践中,自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五个方面构建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 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 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 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 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 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经过多年努力,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 法、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稽核监察制度及 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在不 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 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 规章,每两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监察部门也不定期对托 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 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 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 风险控制功能。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 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912592





传真:(0755)82913232





联系人:曹毅





(2)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17层B1702室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10)66573399





传真:(010)66573868





联系人:朱运东





(3)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9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1)68817000





传真:(021)68817654





联系人:杨继东





(4)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部理财中心





注册地址:成都市顺城大街206号四川国际大厦16楼E1座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8)86520536/0785





传真:(028)86520265





联系人:苏波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2)交通银行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王玮





网址:www.bankcomm.com





(3)深圳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林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汪小苗





(4)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82、721





热线:025-84579897





联系人:张雪瑾、袁红彬





网址:www.htsc.com.cn





(5)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7541476





热线:021-68419125





联系人:缪白





网址:www.xyzq.com.cn





(6)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177





传真:021-62583439





热线:4008888666


021-962588





联系人:顾文松





网址:www.gtja.com





(7) 广发证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8)联合证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187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9) 华夏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0)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大鹏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商业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





电话:0755-83520352,400-8888999





传真:0755-83283497





联系人:章磊





网址:www.chinaeagle.com





(12)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13)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胡继之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2181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胡剑





网址:www.guosen.com.cn





(14)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15)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21-68562200-3019





热线:021-962506





联系人:盛云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16)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004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 (021)68768800





传真: (021)68817271





联系人:张琦,陈建东





(17)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158588





热线:0512-96288





传真:0512-65158028





联系人:汪健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18)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联系电话:021-63291352





热线:02765799883





传真:021-33130730





联系人:甘露





公司网址:http://www.cz318.com.cn





(19)汉唐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4、25层





法定代表人:吴克龄





联系电话:0755-26936207





联系人:姚文强





公司网址:www.ehantang.com





(20)天同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齐鲁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虎





电话:0531-5689690





联系人:罗海涛





公司网址:http://www.ttstock.com.cn





(21)湘财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杜颖灏





网址:www.xcsc.com





(22)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82号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联系电话:0351-8686766、0351-8686708





联系人:邹连星、刘文康





网址:www.i618.com.cn





(23)北京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10-16层





法定代表人:卢克群





电话:(010)68431166





传真:(010)88018657





联系人:任杰、马嘉伦





(24)中信证券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 转63538、6370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马永、马泽承





(25) 广州证券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张





电话:020-87320991





热线:020-87320991、020-87320595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皇繁豫





(26)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胡洁静





(27)中信万通证券





注册地址:青岛市东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5023457





联系人:丁韶燕





(28)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 张志军





电话: (022)28451883





传真: (022)28451616





联系人:徐焕强





(29)其他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请向当地营业网点查询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755)82084015





传真:(0755)82084010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振华路402栋中联大厦511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3205718 13602620622





传真:(0755)83203576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投资广场A座17层





法人代表:陈建明





电话:(010)66212132、13901029662





传真:(010)66212110





联系人:谢佳扬





经办注册会计师:谢佳扬、王鹏程





六、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11日证监基金字[2004]84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场外认 购,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用于 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下一章《基金的场内 认购》的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 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 售公告)。





3、销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 购买者除外)。





(二)认购的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见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 告)。





(三)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 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





(五)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 予接受。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按面值发售,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 购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1.3%,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六) 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 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四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七) 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场外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中国工商银行为5000元),追加认 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场外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 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八)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九) 有关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至0.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南方积极配置基金,对应费率为1.3%,假设该笔 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 = 100,000/(1+1.3%)×1.3% = 1,283.32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0/(1+1.3%) = 98,716.68元





认购份额 = (98,716.68+50)/1.00 = 98,766.68份





七、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11日证监基金字[2004]84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场内认 购,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 用于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上一章《基金的场外 认购》的相关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销售渠道: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销售渠道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销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 购买者除外)。





(二)认购的时间





在发售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销售本基 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发售公告)。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场内认购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





(四)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 予接受。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认购采用全 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场内认购需缴纳发售费用。





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 内认购的发售费率。





(五)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场内认购最低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为1000份的整数倍。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七)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 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发售费率)×认购份额





发售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发售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 挂牌价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南方积极配置基金,对应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 为1.3%,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3%,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认购金额和 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1.3%)=101,300元





发售费用=1.00×100,000×0.013=13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 / 1.00=50份





即:投资者认购10万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300元,发售费用为1300元,利息 折算的份额为50份。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 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 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进行日常交易时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 。本章不适用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下一章《基 金的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1、本公司直销网点;





2、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 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3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 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确认与通知: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 2日到网点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款项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7日 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本基金代 销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 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 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四舍五入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5%,如本基金推出后端收费模式,则赎回费率将另 行公告。;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赎回费率,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 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七)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所有。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南方积极配置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1.016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南方积极配置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 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3)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 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赎回的处理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款项。但是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转换行为 ;





(5)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 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 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 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 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 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 报刊和网站在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 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 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进行日常交易时适用本章的相关规 定。本章不适用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上一章《基金 的申购赎回》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3、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4、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 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 恢复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 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卖出;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 不能直接申请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 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持有人拟申请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赎回,或拟申请将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进行上市交易,应先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即将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或将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





4、跨系统转登记限于在已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和其证券账户之间进行。





5、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需要两个交易日的时间,即持有人T日提交跨系 统转登记申请,如处理成功,经过两个工作日(T+2日)可申请赎回或卖出。





6、暂停跨系统转登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开放申购赎回日期间。





(2)本基金收益分配期间(R-2日至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





(3)处于冻结状态的基金份额。





十二、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间转换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由于注册登记系统不同,本基金暂不与本公司现有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在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也可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配置型基金,通过积极操作进行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在时机选 择的同时精选个股,力争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寻 求较高的投资收益。





(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上证综指,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采用上证国债指数。本基金定位在股票配置型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国债 投资只是为了回避市场的系统风险,因此,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表述为 如下公式:





基金整体业绩基准=上证综指×85%+上证国债指数×15%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投资品种。





其中,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 债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短期票据和回购等;剩余部 分的现金资产将主要投资于各类银行存款。





在以上投资范围内,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本基金将 从中选择出适合的投资对象,完成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的过程。





其中,资产配置将在上述各大类投资品种之间进行,以决定股票和债券的投资 比例,本基金大类资产投资的目标比例为:股票85%,债券10%,现金5%,可能比例为 :股票40%-95%,债券0%-50%,现金5%-10%;行业配置将以与国民经济增长具有高 度关联性、贡献度大、成长性快、投资价值高的六个行业为主,这六个行业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整个股票投资的65%;在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进行 个股的选择。





(四)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股票型、配置型和积极操作型基金相结合,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 析相结合的方法,在秉承南方基金管理公司一贯的投资理念的基础上,按照以下理 念进行投资:





积极投资原则:本基金认为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非完全有效市场。因此,通 过积极投资,动态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挖掘出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的股票或债券 ,可以获得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





价值投资原则:通过对中国经济发展的结构变化和各行业发展周期的研究, 通过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定性和定量研究,进行价值投资。





研究为本原则:本基金坚信在中国证券市场,研究创造价值。通过对上市公 司具有前瞻性的研究,挖掘上市公司内在投资价值,有助于规避上市公司的道德及 信用风险。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秉承的是“积极配置”的投资策略。通过积极操作进行资产配置和行 业配置,在此基础上选择个股,力争达到“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 提下,为投资者寻求较高的投资收益”的投资目标。





在本基金中,配置分为一级配置、二级配置和三级配置,其中一级配置就是通 常所说的资产配置,二级配置是指股票投资中的行业配置,三级配置也就是个股选 择。





1、一级配置(资产配置)





一级配置是在大类资产的层面上进行配置,大类资产是指股票、债券、现金 ,配置的结果是确定这三类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





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仍处于初期的发展阶段,表现出在市 场非完全有效的情况下较高的投资收益和较大的投资风险并存,系统风险高于非 系统风险的特征。这表明通过积极操作获取超额收益的可能,也表明资产配置的 重要性。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及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股票走势的判 断决定。在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本基金重点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策面的 变化,二是宏观经济的发展情况,三是市场本身的规律。通过这三个方面对市场的 上升或下降方向及程度做出预测,动态调整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仓位,最终达到资 产配置的目标。





作为配置的结果,当预期股票市场出现时间较长、幅度较大的上升行情时,本 基金股票投资比例可以达到或接近95%。也就是说,在既定情况下,本基金可以作 为一只全股票基金看待。一般情况下,在一级配置中,本基金所持有的少量国债仅 是为了应对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二级配置(行业配置)





二级配置是在大类资产内部进行二次配置,主要是指股票投资中的行业配置 。





具体而言,在股票投资部分,本基金将选择出与国民经济增长具有高度关联性 、贡献度大、成长性快、投资价值高的六个行业,对这些行业的股票进行重点投 资;在债券投资部分,本基金将根据剩余期限结构,结合久期策略选择重点投资品 种,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短期票据及回购间进行选择性投资;在 现金方面,本基金将以基金流动性管理为原则,在保证满足赎回要求的情况,根据 上述的一、二级配置进行比例调整。





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不同行业分享经济增长成果能力显现出一定的差异 。这表明在考虑宏观面的整体经济周期的同时也需要关注行业的经济周期,通过 对其中表现最好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能更好地分享整体经济增长的成果。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结合行业PEG定量研究, 最终达到行业配置的目标。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是指通过对主要宏观经济数据的 分析和预测,确定主要宏观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影响。自下而上的研究 方法是指通过对外部环境、产业政策和竞争格局的分析预测,确定行业结构变化 对各个行业的潜在影响。行业PEG研究方法是指通过定量分析行业市盈率和行业 增长率之间的比率关系,确定行业的投资价值。





作为配置的结果,本基金所选择的六个行业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整个股票投资 的65%。





3、三级配置(个股选择)





三级配置是在一、二级配置之后对个股的选择。。





本基金按照价值投资理念,通过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产品定位与市场空间、 市场潜力与增长速度、竞争环境与行业结构、成本控制与利润水平、绝对估值与 相对估值,确定行业中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公司,最终完成个股选择的过程。





(六)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 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是本基金投资 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 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 投资组合的一二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提出投资建议:研究人员通过对中国经济发展的结构变化和各行业发展 周期的研究,从众多行业中精选出与国民经济增长具有高度关联性、贡献度大、 成长性快、投资价值高的六个行业的股票进行投资,根据对六个行业的上市公司 进行研究,确定公司的投资价值,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 要求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 证券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 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 策的程序。





3、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4)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5)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不在限制 之内。





(七)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一般情况下为两个月,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





1、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厉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四、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五、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及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资产的 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 行。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估值日





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估值时点为上述证券交 易所的收市时间。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 估值;如果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6、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7、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购入成本加计持有期利息估值,利息单列 ,不计入成本;





8、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 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7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 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和基 金份额净值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公章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 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发生差错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 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 以上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估值方法的第八条,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 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 已实现收益的50%;





3、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 分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 成立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收益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 内完成;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南方积极配置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和公告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算,计 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下 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结果编制基金募集情况公告,并在募集期 结束的次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九)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四)本基金同时遵循《业务规则》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二十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定位为股票配置型基金,强调采用积极策略通过三级配置(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和个股配置)进行投资,因此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和较高预 期收益的品种。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 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 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投资中,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 受到其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 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 股期权价值。





(二)配置的风险





虽然配置将会对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滞 后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行业周期产生偏差及选择证券品种 的失误,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三)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在发行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 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 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 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 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造成管理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中国 股市波动性较大,在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这时出现较大数 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另外,固定收益证 券相对于股票市场流动性较低,从而在买卖时较难获得合理的价格或者要付出更 高的费用。这些都构成基金流动性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 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 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 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 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 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四、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中国人 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 金资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 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发售基金份额;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8)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9)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资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 其他权利;





(10)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制定或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受理申 购、赎回申请或暂停上市交易;





(1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及基金报告。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 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 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3)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 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5)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9)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3)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 法律责任;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 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 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依据有关法规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 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 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按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复核基金业绩报告,并报银行业监管机 构和中国证监会;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 托管专户划出;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 法律责任;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





(二)召开事由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1、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召集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百 分之十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 会议的表决方式;





(4)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5)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6)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 与会者须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8) 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 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 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 50%)。





属于以通讯开会的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 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有5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 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不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更换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 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50%以上(不含50%)权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





(3)移交和审计: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接收。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 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新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5)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 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 金管理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的基金管理人应按其 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南方”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 任: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50%以上(不含50%)权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





(3)移交和审计: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更换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 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退任。新 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5)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批 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 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刊登公告。





二十六、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 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 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 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重大社会事件,指使本基金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





(二) 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 接损失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几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可向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 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持 有本基金份额即表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各持一份外 ,基金合同每一签约人各持有两份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 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中国人 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 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 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 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 ;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 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 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核算、基金价格的计算方法、基 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 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要求其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托 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二)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 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是否 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注册登记人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对基金托管人进 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可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托管人的过错导 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托管 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 所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 关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基金的全部资产。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其他资产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应该实行 严格的分账管理。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截止,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注册登记人应将募得的全部资金 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 资产接收报告。





(三)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T+3日的赎回款与T+2日 申购款进行轧差净额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 付。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六)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 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查询及资金的清 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 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 存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公司或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合同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 由托管人保管。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则先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 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 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损失,以及 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损失,由 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 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 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在截止日后15个 工作日内公告;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 1个月内公告。年中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中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 人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十七、争议的处理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 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





二十五、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服务项 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场外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向 本季度有交易的场外部分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场外部分的投资者或在最后一 个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2、场内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1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 单的查询和打印,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帐单,投资者 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二)网上交易服务





场外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场内投资者可 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网站进行网上交易。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自己的网站(www. southernfund.com)为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服务,业务开通的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信息定制服务





场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E-MAIL、手机短信、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 定制的信息包括:每日基金份额净值、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余额及损益、最 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等。业务开通的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网上客服”栏目,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业务 开通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在正常交易时间的电话委托下单服务目前只对直销 客户开放。业务开通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五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者 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 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言 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 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我们承诺在24小时之内对您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本公司 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八)南方投资者俱乐部





凡南方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均为南方投资者俱乐部会员,南方投资者俱乐部开 展的各项活动及服务,详细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十六、其它应披露事项





(一)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 专用,选择标准为: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 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 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 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 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 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 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2、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6、开放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情况;





7、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 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 信息资讯,为半年后的席位更换作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 有权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每 只基金通过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 年总成交量的30%”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 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 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 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 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南方积极配置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南方积极配置基金基金合同》;





(三)《南方积极配置基金注册登记协议》;





(四)《南方积极配置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