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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债券(510080)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2004年5月公开说明书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2004年5月公开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重要提示











本公开说明书是《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及定期更新,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但本公开说明书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部分,以本公开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公开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本公开说明书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摘要





基金名称: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本基金为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将运用增强的指数化投资策略,在力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当期收益和基金资产超过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增值。





申购费率:可在申购或赎回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1.5%,在赎回时收取按照持有期限递减,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1.5%





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3%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销售渠道: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部分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概况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基金契约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的成立日期:2003年10月25日





4、基金契约:基金契约是规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契约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二、基金投资业绩





1、基金资产净值、单位净值的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元











2、2004年3月31日,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公布2003年年度报告,其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资产负债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经营业绩表





2003年10月25日(基金成立日) 至2003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净值变动表





2003年10月25日(基金成立日) 至2003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3、2003年12月15日本基金向全体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单位派发现金红利 0.16元; 2004年2月23日本基金向全体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单位派发现金红利 0.30元。





三、最新投资组合





(一)重要提示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已于2004年4月15日复核了本公告。





截止2004年3月31日,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497,161,076.99元,基金份额为473,044,918.33份,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0510元。





(二)基金投资组合





1、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2、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3、货币资金合计





截止2004年3月31日,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货币资金为33,101,620.66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6.66%。





(三)基金投资重仓明细





1、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2、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四)报告附注





1、报告项目的计价方法





(1)本基金持有上市债券采用公告内容截止日的市场收盘价净价计算;银行间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报价、收益率曲线、成本价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本基金持有上市股票采用公告内容截止日的市场收盘价计算,已发行未上市股票采用成本价计算。





2、基金持有每只股票的价值(按成本价计算)均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应收利息、应收国债利息、交易保证金、应收申购款、应付赎回款、应付赎回费、应付管理费、托管费、佣金、预提费用、证券清算款及其他应付款等应收、应付款项合计为借方余额4,881,878.72元,与债券市值379,990,035.04元,股票市值79,187,542.57元货币资金合计33,101,620.66元相加后等于基金净值。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将运用增强的指数化投资策略,在力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当期收益和超过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或拟上市的各类债券、股票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作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债券品种,品种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券。本基金对目标指数的投资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最低为64%,股票投资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超过16%。





(三)投资理念





基于对债券市场参与者长期利率预期能力和现有市场结构的认识,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理念是“以指数化投资为基础,通过一定程度低风险的积极性投资,结合对投资组合的动态管理,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以指数化投资方式为基础是基于对市场参与者难以长期对利率趋势做出准确预测的认识。





大量事实证明,任何债券市场参与者均难以具有超常的利率预测能力,都不可能对利率走势长期做出足够肯定和精确预测,从而获取超常的投资收益。另外,我们认为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与完善,现存的市场分割局面及结构性失衡问题将得以改善与解决,市场效率将不断提高。因此,为了确保基金长期稳定增值,我们将运用紧盯目标指数久期的指数化投资方式进行组合投资管理。





2、中信全债指数能够直接、比较真实地刻划债券市场走势。





中信全债指数是一个全面反映整个债券市场的综合性权威债券指数。针对我国债券市场,尤其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中信全债指数没有包含所有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品种,而是选择了部分交投比较活跃的银行间债券品种作为样本券,这样一方面能够敏锐、直接、全面地反映市场对利率的预期及市场的走势,另一方面,也便于基金管理人对指数样本的有效跟踪。





3、基于债券市场现存的结构性问题,我们将采用指数化的增强性投资。





现阶段的债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主要表现在利率期限结构难以体现风险补偿、相似期限债券品种存在较大的收益率差异和不同市场收益率水平的差异。债券市场现存的结构性失衡,既对基金管理人提出了在指数化投资的基础上进行低风险的积极性管理的要求,也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积极性管理的机会。





本基金的指数化增强性投资主要体现在债券资产一定程度上的主动性管理和在限定比例内的股票资产配置上。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市场有效性的提高,本基金指数化的增强性程度将相应降低。





4、动态资产组合管理是确保投资目标实现的关键。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宏观经济和市场形势的分析,兼顾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需求,高度重视动态资产配置,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中债券、股票和现金等资产类别间的比例分布,以实现在流动性约束下资产配置效率的最佳状态。同时,对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与目标指数久期偏离度的动态跟踪与监控,适时相应调整类属资产及个券,有效控制风险,并获得超越目标指数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对各类资产进行合理配置。通过指数化债券投资策略确保债券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同时运用一些积极的、低风险的投资策略来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





1、在对宏观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走势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自上而下进行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经济增长率、工业总产值增长率、产品产销率、外贸进出口额、物价指数等宏观经济指标,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对未来经济走势、投资环境变化及利率走势做出科学、合理地判断,并在此基础上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债券、股票和现金资产之间的配置,再确定债券资产中战略性与战术性债券资产间的配置比例,最后按照不同方法具体构建债券、股票投资组合。











2、运用指数化的增强性投资策略,获得超过目标指数的收益水平。





在指数化投资的基础上,针对债券市场当前存在的结构性失衡,通过控制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与指数久期有限度偏离,运用收益率差异策略、资产选择策略等积极资产组合管理策略,依据总收益分析实现对各类属资产的合理配置。





同时,遵循稳健投资原则,积极参与股票增发,并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适当进行股票投资,提高组合的整体收益。





3、充分利用市场无风险套利机会,适当运用杠杆原理,有效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还将充分利用以下无风险套利机会提高资产盈利水平:





(1)利用同一债券品种在不同债券市场上的价格差异,通过无风险套利操作获得由于市场分割带来的超额收益;





(2)利用同期限债券回购品种在不同市场上的利率差异,通过开展无风险套利操作,提高投资组合的盈利能力;





(3)利用同期限债券品种在一、二级市场上的收益率差异,通过投资品种的转换获得一、二级市场的差价收入;





(4)通过债券回购所获得的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和新股配售,获得稳定的股票一级市场收益;





(5)随着未来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互换等可以有效规避利率风险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在主管机关批准后积极开展套利操作。





此外,多层次的风险监控体系和组合动态调整机制将确保各种积极投资策略和无风险套利操作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五)投资决策与流程





1、研究过程





研究部门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及证券市场走势的研究与分析,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资产配置研究报告;





2、决策机制与决策过程





(1)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科学合理配比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机制与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部门提交的报告对基金的资产配置及指数化的增强性投资下达指导性意见,基金经理按照上述要求提交具体的投资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在授权范围内组织投资方案的实施,并对投资方案的实施绩效负责;





3、投资组合的构建





投资组合的构建是“自上而下”进行债券、股票、现金配置与“自下而上”进行个券、个股选择相结合的过程。





A、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债券资产配置分为战略性资产和战术性资产两部分。





战略性资产配置体现指数化投资原则,将以中信全债指数样本券为基础,通过保持投资组合久期与目标指数久期有限度的偏离(偏离度5%),实现对目标指数的优化复制。战略性债券资产配置的最低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64%。随着债券市场有效性的提高,战略性债券资产配置的比重可适度增加。





战术性资产配置体现指数化的增强性投资,其投资品种不受指数样本库的限制,组合久期管理不受目标指数的限制,但受整个组合久期的限制。战术性资产投资于因投资主体偏好、流动性需求差别及市场分割而凸显投资价值的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是一个“自下而上”进行个券选择的过程。战术性债券资产最多可通过回购放大1倍操作。











本基金对战略性债券资产和战术性债券资产实行“分户经营,统一管理”。





B: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作为债券投资的有益补充,可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并适当分散风险。本基金主要参与新股认购和股票增发,并将适当投资于行业地位领先、业绩优良、有持续分红记录的大盘价值股。其中:通过新股认购所获的不符合个股选择标准的股票,本基金将在该股票上市后1个月内卖出;本基金投资的大盘价值股全部来自于公司建立的股票池。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是自下而上进行个股选择的过程。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目标指数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64%,其中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且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动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交易过程





基金经理通过投资管理系统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





5、投资组合调整过程





基金经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及市场形势,结合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指数组合调整情况等,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





6、业绩与风险评估过程:基金经理小组和公司专职投资评估员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导性方针和投资实施方案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估。





(六)证券选择标准





1、个券选择标准





本基金在进行指数化的增强性投资时,其个券选择主要标准如下:





(1)类似信用等级和期限的债券中选择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2)类似信用等级、久期及到期收益率水平的债券中选择凸性较大的债券;





(3)流动性较高的债券;





(4)可获得较好当期收益的债券;





(5)其他价值被低估、有增值潜力的债券。





2、个股选择标准





(1)公司发展战略清晰,管理科学稳健,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2)业绩优良,有持续分红记录;





(3)流通市值大于市场平均水平且市净率较低的股票





(4)其他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增强性指数化债券型投资基金,对目标指数的投资在资产配置中最低比例为64%,股票资产配置最高比例为16%,现金持有最低比例为3%。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股票投资是作为增强型投资提高收益的一种手段,预计股票投资比例的平均值为8%,因此将基金业绩比较设定为: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信全债指数收益率×92%+中信综合指数收益率×8%。





目前投资人可以通过登录中信证券研究网(网址:www.citicindex.com)获取中信全债指数和中信综合指数的相关信息。如果中信指数体系信息发布渠道增加,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八)投资限制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0、进行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13、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五、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与其他开放式基金相同的风险(例如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等),但由于本基金是实行指数化增强性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上述风险在本基金中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一)跟踪指数的被动投资风险





被动跟踪指数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指数下跌风险,即在市场下跌的情况下由于本基金被动地跟踪指数而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跟踪偏离风险,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目标指数风险,即目标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不同或自身的不合理性等原因,可能导致目标指数表现与市场的综合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以及目标指数调整给基金投资带来的管理成本和投资成本提高的风险。比较而言,指数下跌风险和目标指数风险是指数基金本身固有的风险,而跟踪偏离风险是相对可控的风险,它主要受到交易成本、市场流动性风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样本券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具体表述如下:





(1)本基金在跟踪指数过程中,由于买入和卖出证券时均存在交易成本,例如交易佣金、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等,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可能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2)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指数的样本债券,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债券及时地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3)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目标指数的跟踪程度。





(4)在跟踪中信全债指数的过程中,由于中信全债指数样本券可能出现调整,本基金在被动调整过程中也可能产生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5)中信全债指数本身的合理性有待市场检验。中信全债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会导致其不能很好地代表市场整体。随着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未来如果有更合理、更能代表中国债券市场走势的债券指数推出时,本基金可能会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决定是否更换标的指数。





(二)增强性投资的积极投资风险





增强性积极投资的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经理为了获得超越指数的投资回报而通过采用积极投资的手段增加投资组合的风险度。但由于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既可能高于指数收益,也可能低于指数收益:在债券投资组合久期偏离指数久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对利率走势的判断与市场真实走势会出现差异,可能造成基金收益低于指数收益;即使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与指数久期基本一致,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指数存在差异,当债券收益率曲线出现非平行移动时,则由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幅度不同,可能造成基金收益低于指数收益;如果债券投资组合中不同类属资产的权重与指数存在差异,则当类属资产间的收益率差异发生变化,可能造成基金收益低于指数收益;基金管理人调整债券整体投资比例,如通过回购进行杠杆操作时,可能由于自身判断与市场走势存在差异,而造成基金收益低于指数收益;此外,股票投资作为指数化投资的增强性体现,当股票投资收益低于目标指数收益时,也会造成基金收益低于指数收益。





因此,本基金的积极投资风险具体可能由下列投资方式产生:对一些指数样本券的投资权重进行适当调整,选择其它债券对指数样本券进行替代,调节债券投资的仓位以及进行比例限制内的股票投资等。





(三)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个股乃至整个行业板块的二级市场走势。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国际竞争风险。随着中国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也受到发达国家同类技术及同类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影响。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市场开放程度加大之后,中国境内公司必然面临国际竞争风险。





(6)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8)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9)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指数中个别样本券存在流动性风险。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抬高或压低指数,从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2)大额赎回导致流动性风险。由于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指数中样本券之间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样本券的流动性高低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样本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以指数权重为基础进行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债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五)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计算并显示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七)操作风险





在投资流程的各个环节中,由于制度建设、人员配备或内控机制的不完善或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而产生的风险。如:交易差错、系统运行故障等。





(八)巨额赎回风险





若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情况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九)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2)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销售的营业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目前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业务办理时间并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办理申购时,必须在指定资金账户存有足额的申购款项,若资金不足则申购不成功。





在直销机构办理申购时,以投资者资金到账并提交申请为原则办理申购业务,申购申请在三个工作日内有效。若资金到账日先于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日,则以投资者申购申请日为申请受理日;若资金到账日迟于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日,则以投资者资金到账日为申请受理日。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成功赎回的款项将在T+7个工作日之内向基金持有人(赎回申请人)指定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招募书中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直销网点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2、赎回按份额进行,申请赎回的份额为大于0的任意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视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用: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申购费率为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5%。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申购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2、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3%,赎回费率表如下:











3、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调整申购及赎回费率,并在费率变更开始实施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注册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注册人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投资者在T+2工作日(含该日)可以进行成交确认,并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注册人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注册手续, 投资者在T+2工作日(含该日)可以进行成交确认。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在《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具体规定投资人应仔细阅读《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八)基金转换





在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开放赎回后,本基金可以与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相互转换,基金转换需收取一定的费用。





七、基金资产估值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八、基金收益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除非基金持有人成功办理了选择取得现金红利的方式,否则其持有本基金基金单位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免收手续费用,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投资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基金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政策详见《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本公司互联网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招募说明书





基金获准设立后,在基金募集前三日内公告招募说明书;自基金成立起在每6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更新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





2、成立公告书





在募集期间内,若基金募集满足第六项中第(一)项所述的成立条件时,管理人应于基金成立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基金成立公告书。





3、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基金成立后,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本基金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告开放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2)暂停期间需要公告的其它情形;





13)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4)基金转换等其他业务的推出;





15)基金费用的调整;





16)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7)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8)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或发债主体发生重大事项;





19)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有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20)其他重大事项。





(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二、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的终止、清算事宜详见《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十三、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 取得基金收益;





2.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 监督基金运作状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 申购、赎回及其他对基金单位处分的权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5.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注册机构的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害的情况下,要求赔偿的权利;





6. 参与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的分配;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持有人大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





1.


修改《基金契约》;





2.


决定终止基金;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与其他基金合并;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有关事宜详见《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十四、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项目,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 通知服务





通知基金持有人的内容包括邮寄季度对账单等服务。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寄出,投资者也可以选择不获取邮寄对账单服务。





(二)查询





查询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查询、基金状况查询,内容包括: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及其它相关信息。





其实现方式为:自动电话查询、网上查询等。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84510088





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三)咨询





咨询服务包括基本业务咨询、常见问题咨询。





咨询方式为:客户服务员人工咨询;客户经理专业咨询及基金经理会谈等。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84510088转人工座席。





(四)投诉及处理





投诉方式分为人工热线投诉与网上投诉两部分,客户服务员将分别汇总投诉内容并予以及时处理;同时,充分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提高客户服务质量。





(五)需求汇总及反馈





客户需求可通过人工热线电话或网上与客户服务中心进行沟通,我们也将及时汇总客户需求并与其它部门进行协调,并及时总结与反馈。





(六)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选择将所得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注册人自动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除息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不收取费用。





十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航都大厦1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静安中心2271





法定代表人:王其华





电话:(010)64689198





传真:(010)64689475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二)发展概况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月成立的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2003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四只封闭式基金、两只开放式基金和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资产规模逾140亿元。





(三)基金管理人受处罚情况





基金管理人无受处罚情况。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运用本基金资产;





(2)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对被投资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3)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5)直接销售基金单位,获取认购(申购)费用;





(6)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7)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和赎回;





(8)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入;





(9)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登记注册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9)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收益;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及分红款项;





(1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因估值错误导致投资人的损失,属管理人责任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管理人更换的有关规定详见《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十六、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年2月23日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目前在国内有37家分行、营业机构遍布城乡,是我国营业网点最多、机构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同时,中国农业银行开通了全国专用数据通讯网,拥有先进的银行清算系统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已实现先进的电子联行、资金汇划的实时清算和汇划、对帐、清算三位一体,能保证客户资金在同城或异地的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





(二)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1998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内设运行处、核算管理处、市场开发处、客户服务处、综合管理处、监督处和境外资产托管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50名。





(三)主要人员情况





杨明生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49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农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农行工业信贷部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农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农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农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农行党委书记、行长。





杨琨先生: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46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处长,农行人事教育部副主任,农行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农行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





张军洲先生:基金托管部总经理,42岁,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农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刘树军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45岁,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记者。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王勇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50岁,大学,高级经济师,曾任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处长、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04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如下: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兴业、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景业、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债券开放式基金及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托管基金份额达370.58亿份基金单位。





(五)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更换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六)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





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不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不从事以下行为:





1、从事基金投资;





2、挪用本基金资产;





3、在本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向他人泄露有关信息。





(七)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财税及其它有关机关的处罚。





(八)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代销机构





1、本基金目前由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





2、条件成熟时,本基金管理人还将选择其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作为基金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第二部分 重要提示事项





1、在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开放赎回后,本基金可以与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相互转换,基金转换需收取一定的费用。





2、2003年12月15日本基金向全体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单位派发现金红利 0.16元; 2004年2月23日本基金向全体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单位派发现金红利 0.30元。





第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