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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精选(050004)

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











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65号





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始终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充 分发挥专






































业研究与管理能力,自下而上精选个股,适度主动配 置资产,系统






































有效控制风险,与产业资本共成长,分享中国经济与 资本市场的高






































速成长,谋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对象重点为经过严格 品质过滤和价






































值精选的上市公司股票,这些公司具有产业前景良 好、经营管理优






































秀、财务基础稳固的特征。





收益分配:











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一次;投资者 可以选择现






































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单位面值:





1.00元人民币。





认购费率:











不高于1.2%。





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 、法规和有






































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申购费率:











不高于1.5%。





赎回费率:











不高于0.5%。





首次购买最低金额: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5000元,追加购买金额每 笔不低于






































1000元。





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以四舍五 入的方法






































精确到0.0001元,并于T+1日公告。





基金份额的计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登记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中信实业






































银行、长江证券、大鹏证券、东吴证券、广发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国






































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华夏证券、联合证 券、兴业证券和招






































商证券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基金名称:





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博时精选





基金代码:





050004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发起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始终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充分发 挥专业研究





























与管理能力,自下而上精选个股,适度主动配置资产,系统 有效控制风





























险,与产业资本共成长,分享中国经济与资本市场的高速 成长,谋求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投资理念:





做投资价值发现者。





投资策略:





自下而上精选个股,适度主动配置资产,系统有效管理风险。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本基金的投资对象重点为经过严格品质过滤和价值 精选的上市公司





























股票,这些公司具有产业前景良好、经营管理优秀、财务 基础稳固的特





























征。





业绩基准:





75%×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 + 20%×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 数 + 5%×





























现金收益率。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是一只主动型的股票基金,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 都要高于平





























衡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 力争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





一、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














指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指《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基金契约签 约方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



































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管



































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试点办法》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及规范性



































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 开披露本基金



































设立、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基金认购安排、



































基金成立、基金日常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 、基金管理、管理



































人内部控制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投资、基金费用及税收、基金资产及计价 、基金收益及分配、



































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终止及 清算、投资于基金



































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 并决定是否提



































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公开说明书:





指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简介、基 金投资组合



































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



































契约》约定应披露事项的公示性说明文件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





基金发起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 易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 构





销售服务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 办法》规定






































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 险公司、证券公






































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 金单位的投



































资者





基金成立日: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 超过人民币



































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



































据《试点办法》和基金实际发行情况宣告基金成立 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





指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契约规 定的程序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份 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基



































金单位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成立后不 超过三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卖出基



































金单位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成立后不 超过三个月内的



































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转换为本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登记的其 它开放式基金



































份额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单



































位资产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博时开放 式基金的



































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开放 式基金的



































基金份额、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 网站或其他



































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契约由基金



































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本契约当事



































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契约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



































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



































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





三、基金的设立





(一) 基金名称





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50004)





(二) 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65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三)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五) 基金契约





本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 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认购基金单位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本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博时精选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四、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 吴雄伟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65171155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70





(二)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注册登记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四)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实收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五)代销人





1、中国工商银行:











2、中国建设银行











3.中信实业银行





4.长江证券











5.大鹏证券











6.东吴证券

















7.广发证券











8.国泰君安证券











9.国信证券











10.海通证券











11.华泰证券











12.华夏证券











13.联合证券











14.兴业证券











15.招商证券

















(六)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七)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贡院六号E座9层





法定代表人:张涌涛





电话:010-66411188





传真:010-66413800





联系人:黄伟民





经办律师:黄伟民 刘伟宁





(八)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





法人代表:吴港平





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 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牟磊


陈玲





五、本次发行安排





(一)募集期限





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04年5月18日起至2004年6月18日止,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售。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成立的法 定条件,本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具体发行时间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发行公告。





(二)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 止购买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网点公开发售,本 基金的代销售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长江证券、 大鹏证券、东吴证券、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 券、华夏证券、联合证券、兴业证券和招商证券。代销机构的具体城市(或网点 )详见发行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公告)。





(四)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表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列支基金管理人运营成本。





(五)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元,假设其对应的 认购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3)×0.012=120.036元





认购份额=(10000+3-120.036)/1.00=9882.964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2.96份基金单位。





(七)基金的认购限制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单位(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认购申请 金额对应





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2、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5000元,追加认购每笔不低于1000元。





3、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六、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 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则基金发起人可以宣布基金成立。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基金成立前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中列支,不另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法规规定列支。





(二)基金设立失败





1. 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 金无法设





立,则基金设立失败。





2. 如本基金设立失败,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 银行活期





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 本基金不成立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 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有效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 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 开放日





本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本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 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投资人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5000元,追加购买每笔不低于1000元 。





2.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3.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网 点柜台和/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处理。





5. 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申购、赎回费率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和销售。





2、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15%归基金资产,8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低申购赎回费率不 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以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的申购价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其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50000×1.5%=750元





净申购金额=50000-750=49250元





申购份额 = 49250/1.016=48474.40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016 0元,则可得到48474.40份基金单位。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 计算的赎回价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 五入。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元





赎回费用=10160×0.5%=50.8元





赎回金额 = 10160-50.8=10109.2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 .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 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 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2)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基金转换转出与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 购份额与基金转换转入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 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资产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未受理部分赎回申请作无效处理。投资者赎回申请仅T日有效,如T日未全部 赎回而投资者需继续赎回时,投资者应于T+2日或之后向销售人重新提交赎回申 请。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4)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后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3. 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单 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 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继续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与管 理能力,自下而上精选个股,适度主动配置资产,系统有效控制风险,与产业资本共 成长,分享中国经济与资本市场的高速成长,谋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二)投资理念





做投资价值发现者。





以产业资本眼光考量企业是投资成功的关键。证券市场的资本增值来源于企 业为股东创造的财富,从产业资本的视角研究企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企业内在 价值的判断是把握买卖时机的可靠工具,长期投资于成长型公司是抵御市场风险 最有效手段。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的 投资对象重点为经过严格品质过滤和价值精选的上市公司股票,这些公司具有产 业前景良好、经营管理优秀、财务基础稳固的特征。





(四)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基金进 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基金 投资决策的基础。





2. 投资程序





(1)研究部、数量化投资部和交易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 有关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 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上述报告对本基金的投资方向、资 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 议做出决策。





(3)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 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本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 、股票/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小组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 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 格分离的规定。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部 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小组依据基 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3.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将第一层次的资产配置的战略问题分解成战术问题,即 通过对个别证券的精选和适度分散策略确定大类资产的配置。在投资决策中,本 基金将通过对所精选的各类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的比较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 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及时调整股票资产与 债权资产的比例。





4.


股票组合的构建





1)选股标准





本基金致力于以产业资本经营企业的标准精选上市公司的权益类证券,上市 公司中品质和成长性合适,同时这种品质和成长性所决定的价值低于市场价格的 股票,是本基金的买入目标。





2)精选股票池成份股的确定





分以下二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品质过滤:从质地和价格上追求基本的安全性。





品质评估是建立在投资资金(IC)、息税后经营性利润(NOPAT)、投资资金回 报率(ROIC)即投入单位资金所能获得的收益、每股息税后经营性利润(OEPS)等表 征主营业务健康状况的系列财务指标基础上的财务评估体系。其目的是筛选出在 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在品质指标的基础上,运用安 全边际指标(以市场指数的基本面指标来确定组合价值的安全边际方法),来筛选 出在价格上相对安全的公司。





运用品质评估模型(品质指标和安全边际),对所有上市公司进行品质过滤,初 步筛选出具有基本财务及管理品质和价值相对被低估的公司,构成本基金初选股 票池。





第二层次,价值精选: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最被低估的投资标的。





(1)在第一层次品质过滤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竞争能力、相对价值和市场趋势 等因素,进一步建立基于上市公司整体素质基础上的价值评估体系,作为第二层次 的“价值精选”方法,来确定本基金精选股票池成份股。





(2)具体方法是,先依据公开信息评估初选股票池成份股票会计信息质量和财 务基础稳固程度;再通过行业研究和公司调研等进行定性评估,确定公司是否具 有明确的成长驱动力和竞争力;最后运用价值评估模型对公司价值进行精确定价 。通过与实际交易价格的比较,确定真正低于公司真实价值的股票。经过两个层 次的精选,建立本基金精选股票池。





(3)行业评价与行业配置调整





(4)本基金采用品质过滤和价值评估精选出来的股票组合,完全是以自下而上 方式构建而成的。这样的组合可能在单一行业集中度较高,造成组合的非系统风 险较高。因此,本基金将运用博时行业投资价值评估系统对主要宏观经济数据、 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竞争格局加以分析和预测,确定主要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 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并据此对组合成份股 的行业分布加以适当调整。





(5)在限定行业权重偏离度的情况下,本基金使用Markowitz均值———方差 模型,利用基金管理人自主开发的模型对股票组合中的行业权重进行优化。基本 原则是,通过对行业历史收益率和预期收益的分析,在行业间进行配置,使投资组 合在控制风险的情况下,达到收益的最大化。





5. 债券组合的构建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 可转换债)等。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将采取增强被动型投资策略,在研判利率期限结构变化 的基础上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产品将重点分 析国债品种所蕴含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并关注投资者结构,根据利率预测模 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在选择金融债、企业债品种时,本基金将重点 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资信品质主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 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历史违约/担保纪录等。可转债的投资则结合债券和股 票内在价值的判断,捕捉其套利机会。





本基金债券投资政策奉行增强型被动式的方法,本组合的极大部分资产在一 段时间内将避免频繁操作,主要采用持有的策略;鉴于固定收益市场品种选择较 少,因此投资策略的主动性主要来源于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所进行的品种选 择,以及依据对个别债券资产价格的定价分析,积极选择被低估的债券品种。





具体增强方法包括:战术资产配置和债券选择。





1)战术性资产配置





战术性资产配置主要解决在同一个资产类型中采取的主动式操作方法的问题 。由于国债投资理论上占到债券资产的大部分,该资产类型的战术性资产配置主 要采用久期驱动的配置方法,也就是根据利率期限结构变动的预期,设计久期配置 策略。





具体的方法包括:利率变动趋势的预测;投资券种类型的综合定性分析;理 论定价与市场价格变动关系的分析等。





2)债券选择





债券选择是债券投资策略实施的最具体的环节,经过以上投资政策的分析,可 投资对象的特征更加具体,拟投资对象的类型、规模、时机等相关问题基本得到 解决。因此,债券选择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防范个别券种的风险,尤其是在债 券发行人存在巨大的信用风险时;二是捕捉显著的市场错误定价机会,有效获得 超额收益。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设立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投资组合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为:股票资产75%,债券及现金资产25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动态 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间的配置比例。因此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最 大范围如下表所示。





表一: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六)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





(8)中国证监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9)基金管理人承诺的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型的股票基金,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高于平衡型 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





(八)业绩评价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为:75%×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 + 20%×新华富时 中国国债指数 + 5%×现金收益率。





(九)基金经理简历





陈丰先生: 1996年至1998年就读于上海财经大学证券期货学院,获经济学硕 士学位。1998年至2000年在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研究所工作。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2年1月起任基金裕元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7月起担 任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如果本基金成立,陈丰将不再担任基金裕泽的基金经理。





九、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 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 动性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目前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 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 售机构之间(网点)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即投资者将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十一、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1)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默认分红方式为红 利再投资;





(3)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 立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二、 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 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单位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 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 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处分 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B.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未上市债券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试点办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当基 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单位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 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本《基金契约》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中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设立前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 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变动或基金托管部 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6、重大关联交易;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提前终止;





10、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2、其它暂停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





13、暂停期间公告;





14、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15、其它重大事项。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四)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公开说明书





本基金成立后,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 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 日。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 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 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 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清算小组: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 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律师、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 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 6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东为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 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 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 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一个部门,分别是:市场发展部、基金管理部、数量化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养老金业务部、研究部、交易部、财务核算部、电脑部、监察部、 人力资源部。市场发展部从事基金新产品设计、市场开发及销售、客户服务以及 华南和西南地区的基金销售和服务支持等工作。基金管理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 组合管理。数量化投资部负责数量化研究、基金产品设计、投资业绩分析、风险 控制等工作。固定收益部负责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选择和组合管理。养老金业务 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行 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 易监督。财务核算部负责公司财务事宜、基金的交易记录、清算、基金会计及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电脑部负责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监察部负责对公司投 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 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 培训和考核。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别负责北方和华东、华中地区的 基金销售和服务支持工作。





截止到2004年1月31日,总人数112人,其中55%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 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吴雄伟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经济师。历任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 金华信托)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中心主任、总经理助理、基金管理总部 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风先生,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兼股证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科长、副处长 ,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管办副主任。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周道志先生,董事,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贵州财经学院金融研究所副 所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金管处副处长、证管处处长,中国光大银 行副行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常务副总 裁、中国光大金融控股公司(香港)董事兼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党委书记。





杨静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招商证券副总裁,兼任中国国 债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深圳证券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1992年进入证券 行业,历任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招商证券前身)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副总裁,先 后分管招商证券的经纪、电脑、财务、电子商务、研究等业务工作。





夏永平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人事部 劳资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





陈小鲁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国防 副武官,北京国际战略问题研究学会副秘书长,原中共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究室局 长,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





赵榆江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研究员, 英国高诚证券(HK)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法国兴业证券 (HK) 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康联马洪 (中国)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高级投资顾问 。





姚钢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研究员(教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 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商协会副主席,中国证券机构部顾问。现任中国 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秦红女士,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科技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科技财务 公司)资金计划部业务经理,株式会社七丰物产海外事业部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王金宝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贵州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交易部经理、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澳门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包志涛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 司业务一部副经理、信托业务部副经理、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 理,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管理部债权维护处处长。





十九、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二)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 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三)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 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 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 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 的风险。





(3)督察员: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 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部:监察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 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 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四)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 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 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 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 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二十、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 产;





(2)依照本基金契约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法定的收入;





(3)销售基金单位;





(4)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5)担任注册登记人并获得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





(6)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契约、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9)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 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契约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及基金报告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十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暂行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





(4)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二十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格式须调整)会表决通过的;





3. 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二)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 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公告;





5.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博时”的字样。





二十三、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实收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





中国工商银行是国内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工商银行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发展迅速。中国工商银行拥有近2.6万个分支机构,拥有810万个法人账 户和4亿个个人存款账户。全行电子化覆盖率为100%,人民币结算市场份额为45% ,证券、期货、黄金交易市场的清算份额保持在50%以上。中国工商银行不仅是国 内实力雄厚的大银行之一,而且已跻身于世界大银行的前列。美国《财富》杂志 以营业收入排序,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四年进入世界500强。2002年,被《银行家》 、《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序,中国工商银行居全球 大银行第十位。





3、财务状况





截至2002年底,中国工商银行各项存款余额4.06万亿元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 2.96万亿元人民币,总资产近4.8万亿元人民币。历年来,中国工商银行每个会计 年度均保持赢利。





4、资产托管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1998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核准获得基金托管人 资格,是国内第一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设立资产托管 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处、委托资产处、QFII资产处 、托管业务运作中心、研究发展处和内部风险控制处,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分部,现 有员工50余人。





5、托管业绩





截止到2003年底,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基金资产超过500亿元人民币。目前已 经托管开元、金泰、安信、同益、普丰、天元、裕元、裕泽、金元、汉鼎、隆元 、科翔、普华、普润、融鑫、安瑞、南方稳健成长基金、鹏华行业成长基金、南 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基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国联安 德盛稳健基金、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融通蓝筹成长基金 、富国天利债券基金、广发聚富基金和华安现金富利基金共28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金融政策方针的贯彻落实,围绕中国工商银 行的经营目标、经营战略,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体系,有效地发现风险、量化风险 、分析风险、控制风险、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主管中国工商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 门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由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的7个相关部门组成,其委员包括各相关部门的经理,工作重点是对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各部门风险与内控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建立起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部门间的横向监督和制约体制。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各部门负责自己分管系统内控 管理的组织实施,建立起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内部的纵向监督和制约体制。基金托 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有督察员,督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履行监察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暂行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 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准 则》、《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共13项规章制度,将风险控制落 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基金清算处、基金核算处、监督稽核处)还建立 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二十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及其它约定、法定的收入;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法律 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金 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帐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 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 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契约》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契约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 项自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 它法律责任;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契约当事人合法利益 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五、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3)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





(二)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 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 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3)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8)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9)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10)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契约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





(二)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 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基金契约》中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情形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契约》;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基金契约》约定的其他事项;





(8)《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4)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 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持有 人大会。





(四)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 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 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 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 50%)。





5、属于以通讯开会的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 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 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 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契约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 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十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 对账单寄送





注册登记人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注册登记人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 子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再投资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并免 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单位。





(四)咨询、查询服务





1. 信息查询密码





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 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 打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65171155或登录公司网站www.b oshi.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 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 进行咨询、查询。





(五)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和代 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九、基金销售代理人





本基金目前的销售代理人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长江证券、大鹏证券、东吴证券、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 券、华泰证券、华夏证券、联合证券、兴业证券和招商证券。待条件成熟后,本 基金管理人还将选择其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代销机 构。





三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三十一、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一)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 专用,选择标准为: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 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 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 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 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 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二)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 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2)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6)开放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情况;





(7)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不但对已使 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 告和信息资讯,为半年后的席位更换作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 有权提前终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每 支基金通过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 年总成交量的30%”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 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 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 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 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 意见书





附录:基金契约主要内容摘要





一、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 作,依照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 “本 契约”、或“《基金契约》”)。





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 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 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 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是由基金发起 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担 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 契约》的规定为准。





自2004年6月1日起,《基金契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之规定,《基金契约》名称将改为《基金合同》,若《 基金契约》的内容存在与该法不一致之处,应当以该法的规定为准,《基金契约》 相应内容应当被视为自动按照该法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届时如果相 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基金契约》进行变更或调整并进行公告的,应当 按照该等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部分


基金契约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遵守《基金契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契约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 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提供其它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 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当事人双方或多 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 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 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 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契约》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契约》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契约的效力





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 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本《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基金契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 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契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修改《基金契约》应当经过《基金契约》当事人的同意;





2、除《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修改《基金契约》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契约的修改事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 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基金契约》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契约》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契约》 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