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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现金(003003)

华夏现金增利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的过 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料摘要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产品理念:本基金定位于为投资者的短期资金提供理财服务。短期固定收益 工具是机构间进行资金借贷的工具,其平均收益率稳定高于居民储蓄存款利率。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短期利率预期策略、期限配置策略、类属和品种配置策略以及 利用市场短期机会的灵活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并确保组合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 上实现较高收益,以满足投资者对本金安全、灵活进出和较高收益的需要。同时 ,本基金设计的申购赎回费用为0,申购赎回价格固定为1.00元,以方便投资者购买 。





投资目标:在确保本金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基准的较高收益 。





投资范围:包括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AAA级企业债 等短期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的债券回购和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理念:积极判断短期利率变动,合理安排期限,细致研究,谨慎操作,以实 现本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稳定超过基准的较高收益。





当前业绩比较基准: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低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均的风 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





风险管理工具及主要指标:本基金利用华夏基金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系统跟 踪组合及个券风险,主要风险控制指标包括组合平均到期期限、组合的分散程度 、个券信用等级等。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一、绪言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及《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资料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发起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契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契约是规定基 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契约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契约发行的 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三、基金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 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04年3月5日证监基金字[2004]23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成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电话:(010)66069966





传真:(010)66102133





联系人:辛洁





(二)基金管理人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联系人:尹东





电话:(010)67597420





传真:(010)66212639





五、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电话:(010)66102126





传真:(010)66102133





联系人:吴志军





2.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电话:(010)67598410、67597179





传真:(010)67598409





联系人:陶莉


曲华蕊





3.代销机构: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4.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韩星宇





5.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6.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7541476





联系人:潘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电话:(010)66069966





传真:(010)66102169





联系人:毛淮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





联系电话:(010)88092188





传真: (010)88092150





联系人:杨科





经办律师:吴冠雄


刘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





法定代表人:Kent Watson





联系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肖峰


谢骞





六、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包括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 参见本基金发行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 情况变化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三)设立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04年3月8日到2004年4月2日进行发售。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 金成立条件,本基金可宣布成立。如果未达到该成立条件,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 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成立条件并宣布基金成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设立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行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 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 申请。





2.认购原则: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资金。投资 者可多次认购基金单位,每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3.认购申请的确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 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行公告。





(五)认购费用和认购份数的计算





1.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基金成立前形成的利息,在基金成立后折算成基金份 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认购资金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基金单位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成立后的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成立后的基金资产 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在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利息为 2.2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5,000+2.22)/1.00=5,002.2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可得到5,002.22份 基金单位。





七、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





基金成立的条件为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





设立募集期内,达到上述基金成立条件,基金可以成立,基金发起人发布基金 成立公告。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二)基金设立失败





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 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失败,不得成立。本基金不成立时,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 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 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等。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 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在销售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还可以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投资者需遵守销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 售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可以撤销。





4.在基金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单位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与赎回 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在基金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单位时,其账户内的基金收益 不结转;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则赎回后的基金单位余额需大于待结转的负 收益。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 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 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 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 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于T+2日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契约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 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1,000元。





2.基金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单位。 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单位余额加上(或扣减 )待结转收益(或负收益)可折算份额后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遵守以上限制。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且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 。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1.00元





例二: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份数=1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1.00元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单位,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元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 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于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已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 ,或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持有 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 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需按规定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 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 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暂停期间的 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暂停期间的 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 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暂停期间的基金收益情况。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等





(一)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司法 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 个月内办理,每笔需交纳50元用于注册登记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 则受理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或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代为办理。





(二)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办理转托 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 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 ,基金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投资者办 理转托管转出、转托管转入业务时,每笔各需交纳25元注册登记费。





(三)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被冻结的基金份额在冻结期间仍享有分红权益。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四)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基金单位 的质押业务,并制订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成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800万元





存续期间:100年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批准,于19 98年4月9日成立的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二)基金业绩





本基金系初次发售,基金成立运作后将开始披露基金的运作业绩。请投资者 关注本基金的后续公告。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凌新源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 集团公司总裁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 务部副经理。





范勇宏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博士。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华夏 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北业务总 监。





樊大志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曾任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副主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 副经理、计财部副经理、资金管理部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范剑先生:董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曾任中国煤炭 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





李洋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曾 任北京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处长。





王邦志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任 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信贷部项目经理、证券总部总经 理。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信托法》、《证券 投资基金法》三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全国人大 财经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造币局工作。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海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央财政金 融大学会计系副教授。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从事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涂建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金证委委员 、德恒律师学院教授。曾赴澳大利亚研究法律。





鲁明泓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哥伦比亚 大学客座研究员。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刘芳勤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曾任吉林省长春市计划委 员会副处长、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副行长。





戴勇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万国证券公司基金部基金经理、华夏证 券有限公司交易部副总经理。





金旭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处长、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专员办事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处长。





李操纲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任南京民信投资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部门副总经理。





周伟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 究员、市场研究部经理、副总经理。曾任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 研究员、上海分部经理。





李红薇女士:监事,博士。现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计财部总 经理。曾任北京会计公司、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经理。





薛继成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业务主管 ,曾任职于北京国方律师事务所。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过钧先生:CFA,32岁,美国WAKE FOREST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证券从业经验4 年。曾任GE金融公司组合分析员,德国德累斯顿银行上海分行分析员。2001年加 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研究员,华夏封闭式基金债券组合基金经理助 理。现任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3.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 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范勇宏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戴勇毅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亚伟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华夏成长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江晖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业务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华夏 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郭树强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兴华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业务规则;





(3)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 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但基金契约规定应由基金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议 更换基金托管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依照销售代理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8)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9)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 付利息的义务;





(10)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 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基金资产相互独立 ,确保分别管理、分别核算、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 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8)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9)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10)接受基金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契约及相关法 律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情况进行的监督;





(11)按规定核算基金收益、计算基金收益率并公告基金收益率;





(12)按照法律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13)严格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4)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信托法》、《暂行 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 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5)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6)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确保向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 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17)编制本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本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契约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基金契约规定的管 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 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23)职责终止时,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按照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4)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并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将 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从事证券信用交易;以基金资产进行房 地产投资;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 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 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拒绝、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漏在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我公司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 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 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 评估、操作控制、信息沟通、内部稽核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业界最早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 有独立董事5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业 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 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 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 了《职业操守》及《职业道德操守实务指引》,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 (即风险)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 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 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 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 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 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 置比例,在债券基金投资方面,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 属配置政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 、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 员负责交易执行。





②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提交书 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中 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有问题的交 易指令包括有操纵股价嫌疑、有与市场特定价位委托单大量对倒嫌疑的交易指令 等,中央交易室发觉该类指令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及时提出警示,基金 经理须及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说明情况,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判断 是否违规及是否停止交易。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 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中央交易室 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预警情况。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制 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 比例等)。基金经理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 ,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统的交 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⑥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 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及监察稽核的 三重监控:投资总监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和交易室监控职能的有效发挥;基 金经理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 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 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 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法律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 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 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所有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 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内部稽核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





十一、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发展概况: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自成立以来,始终 以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为己任,伴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自身实力不断壮大。目 前,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着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的各项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 业务品种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遍布全国各地的21600 多个业务分支机构、覆盖95%城市 行的计算机综合业务网络系统、9000 余台联网ATM 以及260 多个自助银行,为客 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财务状况:截至2002 年12 月31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30831.95 亿元 ,所有者权益1072.36 亿元,实现税前利润43.37 亿元。自成立以来,中国建设银 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盈利。





(二)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 、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7个职能处 室,在北京、上海、深圳、辽宁分行设立4个基金托管分部。现有员工50余人。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03年底,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 、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11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 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灵活配 置、宝康债券等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共8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 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 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 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帐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基 金管理人;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 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 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 资于短期金融工具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





(9)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的有关情况负有保 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投资者、基金持有人的相关情况 及资料等;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 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 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和基金收益率;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





(1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 ,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3)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持有人名册、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 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及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 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职责终止时,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4)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各个基金的投资运作主要采用技术系统监督和人工 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 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契约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各基 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 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人 工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先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 监督核查,无误后再进行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控制比例的情况,严 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费用的内容进行合 法合规性监督,无误后再进行划款并记入各基金会计账目。





每双月定期根据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监督情况,分别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 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 的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确保本金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基准的较高收益。





(二)投资范围





包括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AAA级企业债等短期债券 ,期限在1年以内的债券回购和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三)投资理念





积极判断短期利率变动,合理安排期限,细致研究,谨慎操作,以实现本金的安 全性、流动性和稳定超过基准的较高收益。





1.短期利率受到货币政策和短期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影响,通过对其走势和变 动的积极判断,能够优化期限配置、类属和品种配置,从而提高组合收益。





2.通过合理期限安排,保持组合较高的流动性,既能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又能避免组合规模的变化对投资策略实施的影响。





3.通过细致研究和谨慎操作,运用多种灵活策略,能够充分利用市场机会,不 断积累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1.短期利率预期策略





短期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资策略。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财政与 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和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研究与分析, 对未来一段时期的短期市场利率进行积极的判断,从而制定并调整组合的期限和 品种配置,以适应短期市场利率的预期变化,追求更高收益。





2.期限配置策略





根据对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并调整组合的平均期限。在预期短期利率上 升时,缩短组合的平均期限,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期短 期利率下降时,延长组合的平均期限,以获得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利率水平。





3.类属和品种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工具包括在交易所交易的短期国债、企业债和债券回购,在银 行间市场交易的短期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和债券回购,以及同业存款等品种 。由于上述工具具有不同的流动性特征和收益特征,因此,本基金将研究它们的市 场准入政策变化、参与主体资金供求变化、市场容量和税收政策等因素,制定并 调整类属和品种配置,一方面提高组合的收益性,另一方面满足组合的流动性要求 。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 市场失衡;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 衡。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研究其 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改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在上述投资策略实施的过程中,本基金特别重视风险控制,通过平均到期期限 、组合的分散程度、个券信用等级等指标的严格控制,保证基金风险得到良好的 控制。





(五)投资程序





1.投资计划的拟定





基金经理每月拟定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基金经理根据对未来 一段时间短期利率的判断,以及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的变化情 况,结合目前基金组合实际投资比例,制定下一月各期限、各品种货币市场工具的 配置目标、变动范围和调整方案。





如果基金经理认为影响各期限、品种收益率的因素产生了重大变化,还可以 临时提出新的投资计划,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投资计划的实施





基金经理在投资计划规定的期限、品种配置目标和变动范围内,根据市场的 实际情况,采用积极利用市场短期机会的灵活策略,通过动态调整优化投资组合, 追求当期收益最大化。在动态调整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将细致计算交易成本和市 场流动性特征,平衡收益、成本与流动性的关系。











3.具体品种的选择





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的证券或回购是本基金重点投资的对象:





(1)在相似到期期限和信用等级下,收益率较高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2)相似条件下,流动性较高的债券、票据;





(3)相似条件下,交易对手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4.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能。 在交易指令执行前,中央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复核,确保交易指令执行后基金各 项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的各项规定。





5.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和市场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 流量情况,每日对组合的风险和流动性进行监控,确保基金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维 持在合理水平,确保组合的流动性能够满足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当组合中货币市 场工具价格波动引起组合投资比例不能符合控制标准时,或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 具信用评级调整导致信用等级不符合要求时,基金经理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合理 的时间内调整组合。





(六)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回购、票据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 值的8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80天。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基金在成立后三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6.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七)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





2.投资于剩余期限大于397天的债券(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除外);





3.投资于信用等级低于AAA级的企业债券;





4.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5.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6.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 政策,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三、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1.利率风险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由于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80天,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基金本金损失的风 险很小。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再投资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利息水平将下降,导致基金 的当期收益随之降低。





2.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由于基金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短期金融工具,因违约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很小。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时,会因违约风险的加 大而导致市场价格的下降,从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在基金投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的交易过程中,当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时,将 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是导致基金不能按时收回投资资金,从而造成当期 收益的下降。





3.流动性风险





当投资者集中赎回时,基金需迅速变现,从而承担交易成本和变现成本的损失 。





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基金可能保留大量的现金,而现金的投资收益最低 ,从而造成基金当期收益下降。





4.积极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 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可能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华 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 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四、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成立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7.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支配使用。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 需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十五、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 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上述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十六、基金资产计价





(一)计价目的





基金资产的计价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计价日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关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 易市场的收市时间,主要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参照其他相关证券交易市场的 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确定变更本基金的计价日或定价时点并公告。





(三)计价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等。





(四)计价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计价: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 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 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计价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 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利息;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 理人定期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 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持有人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 价。





4.如有新增事项,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五)计价程序





基金的日常计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将计价结果加 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计价方 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月末、年中和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计价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计价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计价 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资产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 售代理人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 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资产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契约的当事人 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按本条第(四)款第2、3项规定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 资产计价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七、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收入;





2.买卖证券价差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4.其他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净收益不保证为正。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将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持有人,并按自然月 结转为相应的基金单位,成立不满1个月时可不结转。





2.本基金的分红方式限于红利再投资。如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 为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单位;如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直至累计基 金收益为正的月份,方为持有人增加基金单位。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单位获取 现金收益。











3.在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单位时,不论其持有是否满1个自然月,其账户 内在本自然月内累计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算,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如 本月内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在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单位时,不 结算基金收益,而是待全部赎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





4. T日申请赎回的基金单位仍享有T日分红权益,T日申请申购的基金单位自 T+1日起享有分红权益。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6.在不影响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 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公告





1.本基金每开放日公告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收益情况,包括前一个开放日(及之 前或有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单位的基金收益和以前一个开放日的最近7天基金收益 计算的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





2.计算方法为:





(1)每万份基金收益=[当日(及之前或有节假日)的基金净收益/当日发行在 外的基金单位总数]×10000;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其中,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其下一开放日起享有分红权益,纳入基金单位总 数的计算。





(2)7天收益率(%)=[(∑7i=1Ri/7)×365/10000]×100%;以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其中,Ri为最近第i天的每万份基金收益。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收益公告的内容与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 金进行年度相关审计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账户卡





在开户确认后为投资者寄送基金账户卡。





2.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 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的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 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单位。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另行公告。





(三)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自动获得手机短信 公共信息服务,如基金分红提示信息等;也可订制个人信息服务,如价格预警信息 等。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在到销售网点办理资料变更后获得此项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自动获得电子 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 和不定期公告等。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在到销售网点办理资料变更后获得 此项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 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等。同时,呼 叫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每日8小时的人工服务。





呼叫中心电话:010-88092666,按“6”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10-66102160





2.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登录网站后,投资者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 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投资者还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加入“投资者论坛 ”进行讨论和交流,并提交投诉和建议。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契 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编制并公告招募说 明书和发行公告。





(二)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收益公 告及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 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





2.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 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 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收益公告:每开放日公告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收益情况,包括前一个开 放日(及之前或有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单位的基金收益和以前一个开放日的最近7 天基金收益计算的年化收益率。





5.公开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将于每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对本招 募说明书进行更新并以公开说明书形式公告,并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 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公开说明书应该包括下述内容:





(1)基金概要;





(2)最近一次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





(3)基金经营业绩;





(4)重要变更事项;





(5)其他应披露事项。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2.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3.基金转换等其他业务的推出;





14.基金费用的调整;











15.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6.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7.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基 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8.其他重大事项。





(四)信息披露媒体





基金管理人将选择《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等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的一家或多家作为基金信息披露媒体,请投资者注 意本基金在前述媒体上的信息披露。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公开说明书、临时公告等 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十三、基金的清算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附:基金契约摘要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 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华夏现 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





本基金契约是规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 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 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 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 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 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 最低收益。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2.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取得基金收益;





4.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5.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赎回基金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 ;





6.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8.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9.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 到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但本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3.提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下同)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2.在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4.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持有人大会的,该部分基金持有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书面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要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召集该基金持有人大会 做出书面答复,如同意召集,应承诺在收到书面要求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发出会议通 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能在收到书面要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或书 面答复不行使召集权,或未就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做出承诺,则由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书面要求后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发出会议通知;如果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于上述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并发出会议通知,则要求召 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确定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时,基金管理人可选择以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 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 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 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 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决定终止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 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临时提案不得包括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和与其 他基金合并事项。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 0天公告。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 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持有 人大会审议的提案,如未获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 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 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如未获基金持 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无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 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 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 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 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联合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华夏”的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 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 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 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联合公告。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 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华夏现金增利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 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 约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六、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及其代理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可由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应与代理 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 购和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 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 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等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七、业务规则





基金契约当事人应遵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该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并由其解释 与修改。





二十八、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契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 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 ,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 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或潜在损失等。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 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 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





(四)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基金契约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五)因基金契约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持有人应先 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十九、争议处理





本基金契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十、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三方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 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十份,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两份,基 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 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三十一、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 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 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 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 化或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 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契约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对基金进行 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契约终止。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