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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精选(020003)

国泰金龙行业:基金分红公告































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03年12月5 日,经过两个月的运作,取得了良好的投资业绩,截止2004年2月10日,单位基金资 产净值已达1.053元,已实现的单位可分配收益为0.014元。为及早回馈广大投资 者,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 有关规定及《国泰金龙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约定,本基金决定 进行基金收益分配。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复核 ,现将收益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以2004年2月10日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本基金拟向基金持有人按每1 0份基金单位派发红利0.12元。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2004年2月16日





2、除息日:2004年2月16日





3、红利分配日:2004年2月17日





4、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照2004年2月16日除息后的基 金单位资产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





5、现金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赎回、查询起始日:2004年2月18日。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 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04年2月17日自基金托管账户 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以2004年2月16日除息 后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本公司对红利再投资所转换成的基金份 额于2004年2月17日直接计入其基金帐户,2004年2月18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3、冻结基金单位的红利发放按照《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收益分配 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 益,而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默认 的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 次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 红方式为准。





七、咨询办法





1、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gtfund.comNO。





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1-68674688,





400-8888-688。





3、国泰基金管理公司直销网点:





上海理财中心电话:(021)50372711





北京理财中心电话:(010)68498552、(010)68498575





4、向各代销机构及相关网点查询: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1829)





交通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88,800-820-6888)





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52289900)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591-754147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国信证券责任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