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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增长(070002)

嘉实增长: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




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





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暨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04年第1号)





基金发起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重要提示





本公开说明书是《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及定期更新,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应仔细阅读《招募说 明书》,但本公开说明书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部分,以本公开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公开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本公开说明书已经中国证 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开说明书所载内容截至日期为2004年 1月9日,本系列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已于2004年2月3日复核。





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摘要





基金名称: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是由具有不同市场定位的三只基金构成,包括: 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嘉实债券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7号





投资目标:





嘉实稳健基金:在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以获取资 本增值收益和现金红利分配的方式来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嘉实增长基金:投资于具有高速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上市公司以获取未来资 本增值的机会,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同时通过分散投资提高基金资 产的流动性。





嘉实债券基金:以本金安全为前提,追求较高的组合回报





投资范围:本系列基金限于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嘉实稳健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嘉实债券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还可择机参与新股申购,但新股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收益分配:在符合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投资者可 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





申购费率:





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于T+1日公告。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发起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销售渠道: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 构。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和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公开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第一部分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是由具有不同市场定位的三只基金构成 ,包括: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嘉实债 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每只基金的产品说明概述如下:





一、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名称: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规模:不预设规模上限





3、投资目标:在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以获取资本 增值收益和现金红利分配的方式来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4、投资理念:投资行业龙头、优势企业,分享中国经济成长的成果。





5、投资范围:本基金限于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 开发行上市的大市值上市公司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其中,投资重点是在流通市值占市场前50%的上市公司中具有竞争优势的大 市值上市公司,投资于大市值上市公司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股票部分的80%。





6、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比例:在对市场趋势判断的前提下,进行资产配置; 同时通过基本面分析挖掘行业优势企业,获取稳定的长期回报。在正常市场状况 下,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40-75%;债券投资比例浮动范围:20-5 5%;现金留存比例:5%左右。





7、选股基本标准:在流通市值占市场前50%的上市公司中选择具有如下特征 的公司:





(1)行业发展状况良好,企业已经经历了一段快速成长期,步入稳定发展阶段 ,企业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已经或即将成为行业的龙头、优势企业,企业经营 在相对稳健的同时能够保持一定的持续成长能力;





(2)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强,盈利能力稳定,主营业务利润率大于当年行业平均 水平,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3)良好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能力较强,资产盈利水平较高,剔除资产负债率 大于85%的公司(金融行业上市公司除外),具备潜在的良好的分红能力;





(4)企业在产品开发、技术进步方面具有相当的竞争优势,有良好的市场知名 度和较好的品牌效应。





8、业绩比较基准:巨潮200(大盘)指数。





9、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决定了本基金属于中 低风险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长期系统性风险控制目标为: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相 对于基金业绩基准的β值保持在0.5至0.8之间。





10、风险管理工具:嘉实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系统,该系统可以完成市场风 险管理、压力测试、多因子风险分析、流动性风险控制等多项风险管理功能。





二、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名称: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规模:不预设规模上限





3、投资目标:投资于具有高速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上市公司以获取未来资 本增值的机会,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同时通过分散投资提高基金资 产的流动性。





4、投资理念:投资具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分享中小企业高速成长阶段的 成果。





5、投资范围:本基金限于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 开发行上市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其中,投资重点是在流通市值占市场后50%的上市公司中寻找具有高速 成长潜力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投资于中、小市值上市公司的比例不少于基金 股票部分的80%。





6、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比例:在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和 预测证券市场中长期预期收益率并制订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的基础上,本基金重点 投资于预期利润或收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成长型上市公司的股票,从公司基本 面分析入手挑选具有成长潜力的股票。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 比例浮动范围:40-75%;债券投资比例浮动范围:20-55%,现金留存比例:5%左 右。





7、选股基本标准:





本基金将重点在流通市值占市场后50%的上市公司中选择具有如下特征的公 司:





(1)股本规模相对较小的中小型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突出,过去两年主营业务 收入占总收入80%以上,预期未来具有较强的股本扩张能力;





(2)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公司在本行业内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能 充分把握行业发展的机遇,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率高于GDP增长率,预期净利润增 长率大于10%;





(3)公司的经营模式和技术创新能力与同行相比保持相对优势,能够不断推出 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满足市场需要;





(4)公司管理层具有良好的应变能力,能够对外部环境变化迅速作出反应。





8、业绩比较基准:巨潮500(小盘)指数。





9、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决定了本基金属于中高风险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长期系统性风险控制目标为: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相对于基金业绩基准的 β值保持在0.5至0.8之间。





10、风险管理工具:嘉实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系统。该系统可以完成市场风 险管理、压力测试、多因子风险分析、流动性风险控制等多项风险管理功能。





三、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名称: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规模:不预设规模上限





3、投资目标:以本金安全为前提,追求较高的组合回报





4、投资理念: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定量分 析方法,深入挖掘债券的投资价值,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5、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限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 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还可择机参与新股申购,但新 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6、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采取主动的自上而下的投 资策略,通过对投资组合的相对价值分析,充分挖掘收益率曲线动态变化而带来的 潜在的投资机会;应用久期调整、凸度挖掘、息差比较等策略构建组合,实现基 金的保值增值。





7、选券基本标准:在符合本基金产品资产配置策略和组合构建策略的条件 下,选择能够保持策略延续性和稳定性、投资组合流动性及风险控制等要求的债 券。





8、业绩比较基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中国债券指数。





9、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决定了本基金属于低 风险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





10、风险管理工具:嘉实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系统。





第二部分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概况





一、绪言





本《公开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及《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公开说明书》阐述了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开说明书》。





本系列基金发起人承诺本《公开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系列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本《公开说明书》由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系列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公开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公开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二、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系列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 它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7号文批准发起设立。本系列基 金发起人于2003年6月2日开始募集,2003年7月9日募集成立。首次设立募集规模 为2,562,105,335.59份基金单位。其中,嘉实稳健基金共募集1,030,248,511.17 份基金单位,嘉实增长基金共募集945,335,227.25份基金单位,嘉实债券基金共募 集586,521,597.17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单位面值1.00元人民币。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规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契约》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 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取得和 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 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条规定内容适用于所有基金。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 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 点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或 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本基金自2003年7月14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自2003年10月9日起开始 办理赎回业务。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目前业务办理时间为当日9:30至15 :00,如各销售机构办理时间有所不同,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业务办理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基金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 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 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 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金额将由基金管理人通常在T+3个工作日但不 超过T+7个工作日之内从基金托管人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契约》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 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单位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除非该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或其网点托管的本系列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若某笔赎回导 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或其网点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全部份额一次性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但应最 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日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基金的申购费用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按照以下方式收取,作为注册登记费或其它相关手续费。





根据持有期限的不同分为三档(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基金权益登记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 《公开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 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申 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 基金资产。





例一: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5,000元、1 00万元、和1,000万元,那么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以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为例):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舍去。





例二:假定三笔赎回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单位 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以嘉实 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为例):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 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单位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 一日该基金单位总份数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应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和 执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申请时,按正常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和执 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和执行基金间转换的转 出申请可能会对相应的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和基 金间转换的转出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申请量占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份额;对于投资者未能赎回和 基金间转换转出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申请时明确作出 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 放日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 出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的转出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并顺延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 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两日)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或在一段 时间内三次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时,如相应的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和基金间转 换的转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转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在《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具体规定投资人应仔细阅读《嘉实理财通系列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四、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换的范围





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二)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三)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自2003年10月9日起本基金开始办理转换业务。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转换业 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目前业务办理 时间为当日9:30至15:00,如各销售机构办理时间有所不同,以各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业务办理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四)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转换需要支付转换费,费率为被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的0.5%;





如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在任何一只基金中已被连续持有超过三个月时间,基金 持有人可以免费转换。





(五)基金转换公式





A=B×C×(1-D)÷E





其中,





A为转入基金单位数量;





B为转出基金单位数量;





C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D为转换费率;





E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六)转换份数的计算方式





例三:假定投资者提出将所持有的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成嘉实 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假定T日的两基金单位净值分别为1.300元和1.200元, 转换份额为100万份,





如果在基金份额持有期已满三个月后进行的转换,则转换费率为0%,那么转换 申请所负担的转换费用和相应的基金份数等数值计算如下:





转出份额=100万份





转换总金额=1,000,000×1.300元=1,300,000元





转换费用=1,300,000元×0%=0元





转换金额=1,300,000元-0元=1,300,000元





转入份额=1,300,000元/1.200元=1,083,333.33份





即该投资者所持有的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减少100万份,同时增持嘉 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1,083,333.33份。转入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如果在基金份额持有期未满三个月(含)时进行转换,则转换费率为0.5%,那么 转换申请所负担的转换费用和相应的基金份数等数值计算如下:





转出份额=100万份





转换总金额=1,000,000×1.300元=1,300,000元





转换费用=1,300,000元×0.5%=6,500元





转换金额=1,300,000元-6,500元=1,293,500元





转入份额=1,293,500元/1.200元=1,077,916.66份





即该投资者所持有的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减少100万份,同时增持嘉 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1,077,916.66份。转入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同时,转换费用6,500元全部作为注册登记费,支付给注册登记人。





(七)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 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转换的受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 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 +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八)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 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 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 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系列基金/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换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发生《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 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





3、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单 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 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五、基金的投资





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旨在为投资者提供不同的基金品种选择 ,通过多元化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本系列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投资限制详见《 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一)投资程序





1、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 观、政策、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 理小组提供决策依据。





2、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下,基金经理小组和资产配置委员会综合对国内 外宏观经济、货币环境、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等要素的分析判断,按照基金的契约 规定,提出下一阶段本系列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的配置比例,并制订 基金在其他重要股票资产类别上的具体配置计划。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 断决定本系列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小组提出的资产配置方 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4、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做的决议,参考本公司研究部和其他 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选择具体的投资目标,构建投资组合。





5、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小组将投资指令下达给集中交易室,交 易主管在复核投资指令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将指令分发给交易员执行。保证决策 和执行权利的分离。





6、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 权风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稽核监察部对基金投资过程 进行日常监督。





7、基金经理小组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赎 回和转换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 合进行动态调整。





8、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对上述





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二)本系列基金基金经理小组介绍





本系列基金包含三只基金,拟聘任一名基金经理和两名基金经理助理组成基 金经理小组,共同管理本系列基金。这种团队投资方式可以充分发挥各人专长,并 有效利用投资、研究两个部门的集体智慧,努力争取良好的投资业绩。基金经理 小组成员简介如下:





刘欣先生,基金经理,1962年出生,经济学硕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南方 证券投资银行部北京总部副总经理。1999年3月进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今 ,先后在研究部和投资部从事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投资策略研究和基金管理工 作,自2003年1月始,任嘉实成长收益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自2003年7月始,任嘉实 理财通系列基金基金经理。





田晶女士,基金经理助理,1965年出生,美国纽约市立大学布鲁克商学院工商 管理学硕士(MBA)。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职于美国花旗集团资产管理公司,美 国信安资产管理公司,任基金经理,从事日本及亚太地区的股票市场投资。2002年 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部副总监。自2003年7月始,任嘉实理 财通系列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郭林军先生,基金经理助理,1973年出生,数量经济学硕士,3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就职于中信证券金融产品开发小组从事债券研究。2002年9月进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在固定收益部从事债券研究与投资工作,任债券投资组合经理。自 2003年7月始,任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系列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系列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 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本系列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 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损失和收益变化。





3、投资风险





本系列基金包含的三只基金有两只属于股票型基金、一只属于债券型基金, 他们都会受到所投资证券表现的影响。股票市场波动性比较大,股票上市公司的 业绩也难以预计,这些都会反映到股票价格的涨跌上,从而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债 券尤其是国债的表现相对稳定,但同样会受到诸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市场本身 的影响从而造成债券价格变动,企业债和金融债的投资还会受到债券本身信用评 级变化的影响,这些都会给投资者带来收益变动的风险。





此外,两只股票基金的投资对象分别是大市值股票和中小市值股票,随着时间 推移,大市值股票和中小市值股票会相互转换,这可能给投资造成一定影响,从而 给投资者带来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 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 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 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 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6、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7、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风险。





8、转换风险





频繁转换,特别是大规模转换,会影响投资策略的实施,影响投资业绩,从而给 未转换的投资者带来潜在损失风险。当出现大规模转换时,基金管理人从最有利 于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出发,可能会对转换申请作出限制,从而使得投资者可能会承 担转换申请不被接受或不被完全接受的风险。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系列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 系列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系列基金的销售外,本系列基金还通过中国银行 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 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按各基金分别进行管理。





(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 过户。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 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三)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其中,因继承、捐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因强制执行导致 的非交易过户须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申请办理。





(四)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五)基金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单位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份 额转托管分两步完成,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 转托管转出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 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 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六)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单位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 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七)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单位 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 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 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 ;





2、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 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请投资者留意本系列基金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 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 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 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 该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单位 。当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100元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将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 发放日前一交易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九、基金资产





(一)系列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其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系列基金资产总值是各基金资产总值 之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为各基金资产设立各类必要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 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系列基金资产/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系列基金资产/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 人的固有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 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系列基金资产/基金 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 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系列基金资产/基金资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本系列基金/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消。





十、基金资产估值





在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基金管理人按照《 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规定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政策详见《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费用:





a.基金的管理费;





b.基金的托管费;





c.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d.仅与该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中介机构费用;





e.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本系列基金费用:





a.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费;





b.基金持有人大会费;





c.本系列基金发生的审计费用或律师费用等中介机构费用;





d.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上述系列基金/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上述基金费用由相应的基金独立承担;本系列基金费用按各基金份额与 各基金份额总和之比分摊。





(二)基金管理费、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1)以下条款适用于嘉实稳健基金和嘉实增长基金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以下条款适用于嘉实债券基金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1)以下条款适用于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以下条款适用于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1项所述系列基金/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部分或全部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 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五)税收





本系列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1、基金及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试 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 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2、除特殊情况外,各基金的信息由本系列基金统一披露。





(二)《招募说明书》





本系列基金发起人依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 告《招募说明书》。





(三)发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 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四)定期报告





本系列基金/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 文件进行的规定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系列基金/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中期报告:系列基金/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3、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每一基金单位 资产净值。





5、《公开说明书》: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 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该6个月期间的最后一日。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的事项包括: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高管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6、基金经理更换;





7、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8、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9、任一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0、任一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





11、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变更;





12、任一基金费用的调整;





1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14、任一基金单位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1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6、基金的终止;





17、其他重大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单位资产 净值公告和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代理人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四、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事宜详见《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





十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系列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1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余利平





总经理:赵学军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66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 3月25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 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目前下设八个部门,分别是:投资部、研究部、监察稽核部、业务拓展 部、机构理财部、市场部、运营部、综合管理部。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制定的原则进行基金投资。研究部负责行业、上市公司研究和投资策略研究。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 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业务拓展部负责新产品开发以及相关的市场营销研究、法 律环境研究和理财策略研究等。机构理财部主要负责机构客户的委托理财业务, 包括投资管理和客户服务。市场部负责市场推广、基金销售、客户服务、销售渠 道管理、基金行政、国际合作等业务。运营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 护,跟踪研究新技术,进行相应的技术系统规划与开发、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开 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和清算等业务。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文字档 案、公司财务、后勤服务、人力资源管理、薪酬制度、人员培训、人事档案等事 务等综合事务管理。





截止到2003年12月底,公司有员工116人,其中68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占58. 6%。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 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 、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 受到的损失,以其自有财产承担;





(4)根据《基金契约》规定销售基金单位;





(5)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 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 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 支付利息的义务;





(11)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 利;





(13)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 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 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管理人保 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对于基金业务操作,基金管理人将:





(a)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和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b)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各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 赎回以及基金转换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等业务;





(c)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各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 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各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资 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保证各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4)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 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所涉及的基金资产,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6)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 理人履行《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7)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 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每一基金资产净值和单位净值;





(9)按照法律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严格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信托法》、《暂行 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2)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该基金的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3)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5)编制各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6)保存各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 5年以上;





(17)参加系列基金清算小组和/或基金清算小组,参与系列基金和/或基金资 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因过失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位而免 除;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 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契约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契 约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资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本契约所 规定的信托目的而接受基金资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予以赔偿;





(22)确保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 》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系列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暂行办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 券自营业务;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5)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6)监管机关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在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四)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 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 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 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 具体规定。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 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 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管理控制制度由 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 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 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员,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 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员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员应当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员的报告 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 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公司自有资产、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的运作应 当分离,单独核算,分帐管理,保证操作、核算的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在有机配合的 前提下,相互稽核,相互监督,一个岗位、一个部门不能对一项业务拥有完全的处 理权;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控制的最高权力机构,具体 职责为:制定公司风险控制政策和目标;审核、通过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检 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研究和评估风险问题;对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作出修改完善决策。





(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投资流程和投资 授权;对投资流程和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定期对基金风险进行分析、 评估并作出控制决策;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 的业绩。





(3)督察员: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如无特殊情况,可列席公 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 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





(4)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 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 金契约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 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 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 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 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渗 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信和 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监察稽核部组织,通过与 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 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 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我们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合理分工,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 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 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和内部规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 和监督的手段。





(2)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和自 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嘉实风险控制系统,能对基金 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和报告等工 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 的解决。





(3)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内 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识别、评 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强调新的法律 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新颁布的法律法 规要求,我们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 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 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 制度。





(五)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 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单位的持有人都要求基金管理人退 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作 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决定的;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 只基金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持有人有权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 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十六、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基本信息如下: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42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忻如国





中国银行成立于1912年,历史悠久,经营稳健,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也是中国机构网络国际化程度最高、国际金融业务最具优势的银行。目前,中国 银行经营着各项商业银行许可经营的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业务品种齐全、 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止2002年末,中国 银行国内机构共计12,090个;港、澳及国外机构共计581个。





自1989年至今,中国银行已连续13年入选财富评选的世界500强。中国银行连 年被英国银行家杂志评为全球1000家大银行之一。2002年度名次居全球1000家大 银行的第11位。1992年以来中国银行9次被英国《欧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 佳国内银行”、“中国最佳并购机构”、“中国最佳银行”。2002年亚洲地区出 版的《资产》杂志再次将中国银行评为“中国国内最佳银行”。遍布世界各地的 中国银行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美国《环球金融》 杂志2002年6月刊评选中国银行为"2002年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及"2002年 中国最佳外汇银行"。这是中国国内唯一一家同时获此杂志两个重要奖项的银行 。





截止到2002年末,中国银行暨全资附属金融企业资产总额折合人民币35,939 亿元,同比增长6.91%;实现税前利润137.91亿元,同比增长26.38%。2003年前三 个季度,中国银行集团的经营效益创近年最好水平。截至9月末,中国银行集团实 现营业利润389.02亿元,增幅为16.09%;实现税前利润199.46亿元,增幅为30.24 %。





中国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客户服务处、研究发展处、托 管业务处、资产托管处、稽察监督处、综合管理处6个职能处。中国银行上海市 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处。总行基金托管部现有员工34人,其中硕士学 历以上人员16人,占47%,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有10人。





2、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现任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肖钢先生1981年进入中国人民银行 工作,曾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等职。19 96年10月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并先后兼任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 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98年10月开始任中国 人民银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2003年3月,就任中国银行 董事长、行长。肖钢先生先后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拥有 法学硕士学位。肖钢先生曾是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 第八届委员会候补委员。





李早航先生,中国银行常务董事、副行长,大学学历。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信息科技部、国际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副行长;现任中国银行总行副行 长,并先后兼任加拿大中国银行董事长、中银集团投资公司董事长、中银集团保 险公司董事长。





唐棣华女士,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银行江 西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银行总行信托咨询公司总经理、分党组书记、董 事长;1997年赴巴西圣保罗市负责筹建中国银行圣保罗代表处,并就任代表处首 席代表;2001年6月至今任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2003年10月底,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等4只封闭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份额60亿份;托管易方达平稳增长、嘉实成长收益、银 华优势企业、天同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 、华夏回报、景顺长城恒丰债券、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易方 达策略成长等13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份额219.76亿份。总托管基金 份额为279.76亿份基金单位。





4、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业务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中国银行建立统一的、全方位的 全球风险管理体系,从风险的识别、度量、监测到风险控制,实现对国内外机构的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及时、有效监控和集中统一管理是基金托管 内部控制管理的发展方向。中国银行在2000年被人民银行确定为国内唯一一家巴 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试点行,目前正在根据这一协议的要求全面改革风险管理体制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实际上是在中国银行系统的内部控制中主要体现于基 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其目标具体体现为:





a.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形成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b.确保基金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c.确保风险和不确定性管理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 效益,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实现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总行的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稽核部、内审部是主管中国 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对包括基金托管工作在内的各项业务执行定期 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内部控制机制方面,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职能独立于内部 控制的建立和执行职能;业务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 员及时报告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内部控制制度渗透到中国银行各个业务过程 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以保证各种银行风险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识 别、衡量和控制。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坚持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 持续地评估,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状况不断完善。同时,中国银行不断整合 和规范信息系统,以便为良好的内部控制提供全面、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支持。在 基金托管部门内部,坚持遵循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互相制衡的原则来 设置。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特点,在基金托管部内设置了独立的合规监督员、稽察 监督机构和相应的法律事务岗位。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 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来 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 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托管业务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守则》等 等各项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还建立了安全保 密区,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 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基金资产 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建立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 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规定信息。





(4)其他事项





5、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系列基金/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契约》的约定获得系列基金/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系列基金/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契约》有关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 法规、《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7)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 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 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 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 减少风险;





(3)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 ,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系列基金/基 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本系列基金/基金资产与其 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 立;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 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 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系列基金/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8)为基金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 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 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 等;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 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 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 净值;





(11)按规定出具系列基金/基金业绩和系列基金/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2)负责各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各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 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条件、及使基金管理人用以 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 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 ,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监督系列基金/基金的持有人名册的建立情况;





(18)保存系列基金/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 记录等15年以上;





(1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0)依据系列基金/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1)参加系列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参与系列基金资产/基金资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4)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 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 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禁止行为





(1)投资于基金;





(2)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契约》及其他规定之方式保管基金资产 ;





(3)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 关规定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4)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拖延和拒绝执行;





(5)除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自行运用、处分和分 配基金资产;





(6)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 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





(7)同意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用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 的投资;





(8)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定期报告;





(9)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基金契约》及其他规定所禁 止的其它任何行为。





(三)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单位的持有人都要求基金托管人退 任的;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 只基金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 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 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 ,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 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有权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 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十七、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





(2)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系列基金/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系列基金/基金业务及财 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





(5)按照《基金契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基金转换;





(6)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7)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 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9)依照本契约的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0)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 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1)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各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系列基金/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1、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但本系列基金契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基金;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6)在两只基金终止的情况下决定本系列基金转型为单一基金;





(7)合并持有本系列基金1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提议召开。本款项所 述比例按照相关基金持有人所持各基金的基金单位之和与各基金的基金单位总和 之比计算(如无特别说明,下同);





(8)合并持有同一基金2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提议召开;





(9)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事项。





2、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集方式





a.出现上述第1款第(1)项至第(9)项所规定的任何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发出或接到《基金契约》第四(二)1款所述提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集基 金持有人大会;





b.如果基金管理人未在前款所述期限内行使召集权,基金托管人有权在前款 所述期限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并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及 地点,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c.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召集权,合并持有本 系列基金1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或合并持有同一基金20%以上基金单位的 基金持有人有权在前款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 会;





(2)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 。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b.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c.权益登记日;





d.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e.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f.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3)开会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a.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i)到会的人数不少于15人,并且各基金均有基金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到会;





(ii)会议召开时间后30分钟内,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 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含);





(iii)到会的基金持有人身份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代理持 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基金契约》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到会者未能达到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 会:





(i)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并且各基金均有基金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到会;





(ii)会议召开时间后30分钟内,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 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35%(含);





(iii)到会的基金持有人身份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代理持 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基金契约》的规定。





在到会者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 的时间(至少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开会时,出席会议的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比例最低可降至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20%。





b.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i)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30%以上(含)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表决截 止日前(含当日)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以收到书面表决材料的日期为准)。代理人 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持有人出具的有效 的书面投票委托书;





(ii)参加表决的基金持有人身份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代理人身份、代理 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契 约》的规定,且基金持有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iii)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统计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 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表决时,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比例最低 可降至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25%。





(4)内容与程序





a.议事内容: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任何事项。在基金持有 人大会上讨论的事项应仅限于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不得在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讨论。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 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日的间隔期。





b.议事程序





(i)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ii)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表决及决议





a.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同一基金持有人持有不同基 金的基金单位的,按照其持有的每一基金的基金单位分别计算;





b.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每只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但基金的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应由持有每只基 金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都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c.决定本系列基金/基金的终止、本系列基金转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当采用现场开会方式;





d.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e.只涉及单个基金的事宜,由该基金持有人进行表决。





(6)基金持有人大会公告





a.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涉 及的事项需要中国证监会批准,则在该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 告;





b.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公告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公告 义务时,由基金托管人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履行公告义务时,由 中国证监会指定或认可的机构公告;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 人有权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八、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账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的一星期内向投资者寄送账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2、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 在每季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 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系列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系列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单位。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 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该 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电话交易服务





嘉实自动电话语音交易系统,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交易服务。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http://www.harvestasset.com)为基金投资者 提供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定期在线交流服务,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 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六)资讯服务





1、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010-65185566,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传真:010-65182266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arvestasset.com





电子信箱:servicer@harvestasset.com





十九、基金销售代理人





本系列基金目前的销售代理人为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待条件成熟后,本系列 基金管理人还将选择其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代销机 构。





二十、基金的融资





本系列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第三部分基金经营业绩





(一)截止到2004年1月9日,嘉实理财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净值为820,411,071.34元,基金份额为739,935,810.27份,单位净值为1.109元。 本基金本期(2003年7月9日至2004年1月9日)累计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基金资产净值、单位净值情况表单位:人民币元





最近二个会计年度基金单位收益分配情况表:元/每基金单位





上述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本期基金净值增长率=(分红前单位净值/期初单位净值)×(期末单位净值/ 分红后单位净值)-1





累计资产净值增长率=(第1年度净值增长率+1)×(第2年度净值增长率+1 )-1





(二)截止到2004年1月9日,嘉实理财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净值为1,077,474,059.76元,基金份额为968,036,789.10份,单位净值为1.113元 。本基金本期(2003年7月9日至2004年1月9日)累计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基金资产净值、单位净值情况表单位:人民币元





最近二个会计年度基金单位收益分配情况表:元/每基金单位





上述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本期基金净值增长率=(分红前单位净值/期初单位净值)×(期末单位净值/ 分红后单位净值)-1





累计资产净值增长率=(第1年度净值增长率+1)×(第2年度净值增长率+1 )-1





(三)截止到2004年1月9日,嘉实理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净值为423,103,365.34#元,基金份额为420,125,323.97份,单位净值为1.007元 。本基金本期(2003年7月9日至2004年1月9日)累计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基金资产净值、单位净值情况表单位:人民币元





最近二个会计年度基金单位收益分配情况表:元/每基金单位





上述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本期基金净值增长率=(分红前单位净值/期初单位净值)×(期末单位净值/ 分红后单位净值)-1





累计资产净值增长率=(第1年度净值增长率+1)×(第2年度净值增长率+1 )-1





第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次股东会(以下简称“公司”)审议通过,并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55】号文批准,公司股东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将其所持公司出资额转让给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600万 元,公司新增股东———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股权变更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各股东的出资 及其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元人民币 ,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5%;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5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总额的25%;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5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总额 的25%;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5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5%;





变更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600万元人民币。各股东的出资及其出资占公 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如下: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1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 资本总额的47.73%;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6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 本总额的25%;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6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5 %;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27%。





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手续。





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萧灼基先生因工作 繁忙辞去公司独立董事的申请。上述事项已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 规定和《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约定,于2003年10月 9日组织召开了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第一次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截至权益登记日2003年9月30日,嘉实债券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为599,376,628.64份。本次大会共有代表216,673,5 99份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参与投票,占嘉实债券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基金份额的36%。其中代表基金份额216,619,999份的基 金持有人投赞成票,占参与表决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99.9%,代表基金份额 53,600份的基金持有人投反对票。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嘉实理财通系列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基金契约")中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的提案》。





本次大会经长安公证处的公证,会议程序、表决方式、会议决议及所通过的 对《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修改真实、合法、有效。





本次大会关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修改的决议 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具体决议如下:





1.基金契约第三部分第四条第(一)项第3小项第(3)子项“投资对象及投资范 围”修改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还可择机参与新股申购,但新股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2.基金契约第三部分第四条第(三)项“各基金的禁止行为”第2小项(1)修改 为:投资于其他基金;





3.基金契约第三部分第四条第(四)项第2小项增加两条,具体内容为:(4)本 基金所投资的新股上市流通后持有期不超过六个月;(5)新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总值的20%。





四、根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有关代销机构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8日起,在其全国各分行指定网点对所有 投资者办理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2月8日起,在其全国 各指定网点对所有投资者办理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申购 、转换和赎回业务。





五、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基金托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 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四年二月九日





附:本基金各直销及代销机构名录及联系方式





一、直销机构联系方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各直销网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邮编:100005)





客户服务电话:010-65185566传真:010-6518226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104室(邮编:200212)





电话:021-50372480.!#&%传真:021-5037274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深圳市深圳发展银行21层C(邮编:518001)





电话:0755-61307016"."+*传真:0755-6130701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南直销中心





成都市人民中路2段35号中银大厦29层2911-2912(邮编:610031)





电话:028-86402796传真:028-86402799





二、代销机构联系方式





(一)中国银行





投资者可拨打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或当地网点电话。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投资者可拨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客服电话021-68881829或当地网点电话。





(三)兴业银行





投资者可拨打兴业银行客服电话0591-7839338'((&,95561或当地网点电话。





(四)中国民生银行





投资者可以拨打中国民生银行客服电话95568或当地网点电话。





(五)深圳发展银行





投资者可以拨打深圳发展银行客服电话95501或当地网点电话。





(六)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以拨打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话:021-962588,8008206888 。





(七)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以拨打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108,010-65186758 。





(八)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以拨打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111。





(九)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021-962503。





(十)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可以拨打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服电话0755-25125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