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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 2022年 8月 30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
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不涉及《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托
管协议》全文于 2022年 8月 27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
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
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4800(免
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 0755-22627627咨询相关事宜。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 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 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平安鼎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前后文对 照》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五、基 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 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4.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 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 资金账户。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 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 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 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 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 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 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 的资金。 六、指 令的发 送、确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 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 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 认及执 行 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 往来等有关事项。 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 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 七、交 易及清 算交收 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 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 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 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 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依据 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 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 据手续。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 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 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 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 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 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 规则执行。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 经纪机构、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 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纪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及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 服务协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证券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 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 基金进行证券买卖的中的各类证券交 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 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 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 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 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 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 《托管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 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规定,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 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 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账户资金报告 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 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 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 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 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 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 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所 场内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 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场 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 责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相 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 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 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 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 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 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 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 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 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 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赔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 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 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 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 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 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 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 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 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 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 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 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 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 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 12: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 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 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 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 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 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 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 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 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 资回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 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 的质押券。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 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 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 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实行场内 T+0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 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