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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加颐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中加颐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加颐鑫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的有关约定,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22年8月24日起,对旗下中加颐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中加颐鑫纯债债
券” )增加C类基金份额。 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自2022年8月24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
基金投资人申购时可根据投资需求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由
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目前已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将自动转为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费用结构如下所示:
(一)中加颐鑫纯债债券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006304,基金简称:中加颐鑫纯债债
券A
中加颐鑫纯债债券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类别。
1、申购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申购费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7日 1.50%
7日≤Y<30日 0.05%
Y≥30日 0.00%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
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且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登记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二)中加颐鑫纯债债券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6540,基金简称:中加颐鑫纯债债券C
中加颐鑫纯债债券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但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类别。
1、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 本基金销售服
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7日 1.50%
Y≥7日 0.0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
如有其它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示信息
为准。
二、根据法律法规更新、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完善表述等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内容。
三、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等修改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及《中加颐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
“《托管协议》” )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属于《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
七、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
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
义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
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
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
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
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4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4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
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
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
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
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
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
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
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
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4、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
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
依规定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
……
6、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
规定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本基金申购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
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
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3)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
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
费;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
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
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
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
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
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 本基金销售服
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四、费用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费用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
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
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
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
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
(十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
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
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
媒介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
(十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后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
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
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15年以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本托管协议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加颐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中加颐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订立。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
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
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
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
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及其他投
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
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及
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
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
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后的
价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
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基金收益
分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
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当基金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
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当基金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
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信息
披露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
复核。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有从
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 必须在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发布。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
核。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证监会规定媒介
发布。
十一、基金费
用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 本基金销售服
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十一、基金费
用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
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
费率。 但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
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但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十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
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
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
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十四、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
十四、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
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
十四、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
换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六、基金托
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
持有人大会。
2、上述调整事项,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一并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投资者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者可以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bbns.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咨询
有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