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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高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安裕泰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长安裕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长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
证券交易、结算模式。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 2022年 8月 24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
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证券交易、结算将通过证券公司办理,由
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和结算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托管协议的修订 
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需对《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基金管理人根据《托管协议》的修订相应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重要提示 
(一)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
2 
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已就本次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并修改法律文件事宜
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二)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托管协议》全文登载于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changanfunds.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在《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anganfunds.com)及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三)本公告仅对本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
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基金
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咨询或查询有关
详情。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
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
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3 
附件:《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
表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4 
附件: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为明确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 
为明确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
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
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8﹞164号)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严格
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
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
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为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向基
金托管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
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提供基金受益所有人的
信息和资料,并在基金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
人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
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及相关国
家、组织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
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及相
关国家、组织机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5 
章节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二)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
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
监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
监督。 
本基金在转换为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证券公司三方一同就证券交易、清算、估值、相关交易
的资金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保障本基金财产的安全。 
五、基金财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
管的原则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期货经纪机
构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
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
期货资金账户。 
五、基金财产的保
管 
(三)基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其他规定。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五、基金财产的保
管 
(四)基金证券账
户、证券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3、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
6 
章节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
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
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证券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证券交易结算资
金的记录,并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之间建立唯一银证转账对应关
系,证券经纪机构对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的安全承担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的三方存管相关
协议办理证券资金账户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未
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定银行结
算账户(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变更为其他账户,否则,因此引
起的法律后果及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本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
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基金财产的保
管 
(五)债券托管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
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
金托管人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
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五、基金财产的保
管 
 
无 
(六)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
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
7 
章节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托管人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
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
协议或存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
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
取条款。 
五、基金财产的保
管 
(九)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实物证
券、银行存款定期
存单等有价凭证
的保管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
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
任。 
六、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 
无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
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
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
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七、交易及清算交
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
8 
章节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一)选择代理证
券、期货买卖的证
券、期货经纪机构
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
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
中披露相关内容。 
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
构,并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
告中披露相关内容。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
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
的规则执行。 
七、交易及清算交
收安排 
(二)基金投资证
券后的清算交收
安排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约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涉及 T+0日非担保、
RTGS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 T+0日 15:00前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办理交收,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算交割成功。如因
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
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
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结算模式为券商结算模式。证券
经纪机构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的相关规则,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办理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的清算交收。基金管
理人应遵守有关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
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证券交
易所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
的职责和义务。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安全和完整,
并承担因证券经纪机构原因导致本基金清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给本
基金造成的损失;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
困难和风险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交易的资金需求,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证
9 
章节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
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银转账指令,将资金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划至证券资金账户,或
将资金从证券资金账户划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根据本协议约定核对无误后,通过银证转账方式执
行指令。 
4、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
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
收安排 
(三)基金投资期
货后的清算交收
安排 
无 
(三)基金投资期货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
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并承担由期货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
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期货交易的
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期货交易中的账户
开立、资金划拨、期货交易、交易费用、数据传输,以及风控控制
与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
性、真实性负责。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
果和权益不符造成本产品估值计算错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数据发送方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
经纪机构、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10 
章节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二)净值差错处
理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