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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第三十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广发套利
基金主代码 00099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年 2月 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2年 8月 12日
赎回起始日 2022年 8月 12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2年 8月 12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2年 8月 12日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 5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
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所使用股指期货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
的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
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基金第三十个开放期时间为 2022年 8月 12日至 2022年 8月 18日,开放期内
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
基金的规模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届时本基
金管理人将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公告。本基金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
入业务期间,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受影响。
本基金自 2022年 8月 19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本基金将会根
据本次开放期的申购、赎回规模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本次开放期间,敬请留意我司相关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
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普通客户申
购的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300万元 0.90%
3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每笔 1000元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
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自 2022年 5月 19日起享受申购费率 1折优惠(详
见本公司于 2022年 5月 19日发布的《关于面向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申购旗下所有基金实施费率
优惠的公告》),优惠后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15%
100万元≤M<300万元 0.09%
300万元≤M<500万元 0.03%
M≥500万元 每笔 100元
(1)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
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份,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
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份的,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
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本
基金少于 30天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大于
等于 30天少于 90天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
基金大于等于 90天少于 180天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本基金大于等于 180天少于 365天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大于等于 365天少于 730天的投资人收取 0.2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
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30天 1.5%
30天≤N<365天 0.50%
365天≤N<730天 0.25%
N≥730天 0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
告。
(2)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5.1.1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
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
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1.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申购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
×折扣÷(1﹢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1.3具体转换费率
1)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30天 1.5%
30天≤N<365天 0.50%
365天≤N<730天 0.25%
N≥730天 0
2)本基金转入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
例 1、某投资人 N日持有广发套利基金份额 10,000份,持有期为六个月(少于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拟于 N日转换为广发聚财信用债券 A类基金份额,假设 N日广发套利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元,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折扣为 1,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套利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10,000×1.150×0.50%=57.5元
(2)转换金额对应的广发套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1.50%高于广发聚财信用债券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 0.80%,因此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即费用为 0。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57.5+0=57.5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聚财信用债券 A类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00×1.150-57.5)÷1.050=10,897.62份
3)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转入到本基金时
例 2、某投资人 N日持有广发聚财信用债券 A类基金份额 10,000份,持有期为六个月(少于一年,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10%),拟于 N日转换为广发套利基金份额,假设 N日广发聚财信用债券 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元,广发套利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元,折扣为 1,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聚财信用债券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10,000×1.050×0.10%=10.50元
(2)申购补差费为扣除赎回费用后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间的申购补差费率计算可得:
申购补差费费率=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广发套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1.50%—广发聚财信用债券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0.80%=0.70%
转换申购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
×折扣÷(1﹢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10,000×1.050×(1-0.10%)×0.70%×1÷(1+0.70%×1)
=72.92元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10.5+72.92=83.42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套利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00×1.050-83.42)÷1.150=9,057.90份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
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6.基金销售机构
6.1场外销售机构
6.1.1直销机构
(1)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
网站公告。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直销中心传真:020-89899069/89899070/89899126
直销中心邮箱:gfzxzx@gffunds.com.cn
(3)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楼
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89899131
(4)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号楼 11层 1101单元
(电梯楼层 12层 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号 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6)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或 020-83936999)进行本基金销售相关事宜的查询
和投诉等。
6.1.2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
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6.2场内销售机构
无。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上披露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等有关事
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2)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或 020-83936999)、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gffunds.com.cn)或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
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
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
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8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