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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增强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
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
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券商结算模式。现将具
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 2022年 8月 8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
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
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拟对《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
附件。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时间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
时间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按规定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并
在规定媒介披露。
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
(2)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
投资者也可前往本基金有关销售机构进行咨询,本基金的销售机构详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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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8月 8日
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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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版本 修订后版本
内容 内容
/
鉴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鑫元欣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
鉴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
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
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
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 号)等
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
述规定;承诺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
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提供产品受益所有
人的信息和资料,并在产品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
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
织、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
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
构发布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五、基金财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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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保管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
户。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
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3.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
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证券资金
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场内证券交易的结算,并与本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之间建立唯一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证券经纪机构对开
立的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的安全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保
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的三方存管相关协议
办理证券资金账户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未经基金托管
人书面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即本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变更为其他账户,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给本基金
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本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
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
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六)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将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开立和管理
期货账户。
(六)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
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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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管
……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
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六、指令的
发送、确认
和执行
无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
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
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
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
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传真、邮件、电子指令或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
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应
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造成损
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
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
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
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一) 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经纪合同或其
他约定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按法律
法规要求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证券经纪
服务协议。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买卖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
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
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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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
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
有充足的资金……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场外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约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涉及 t+0日非担保、
RTGS 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 t+0 日 15:00 前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办理交收,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算交割成功。如
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
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
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
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
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3、证券交易所资金结算
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结算模式为券商结算模式。证券经纪机
构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
规则,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办理本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
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的清算交收。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登记结算机构制
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
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
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证券
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安全和完整,并承担因证券经纪机构原
因导致本基金清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若由于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行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
决,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交易的资金需求,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证银转
账指令,将资金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划至证券资金账户,或将资金从证
券资金账户划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根
据本协议约定核对无误后,通过银证转账方式执行指令。
4、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
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行为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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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无 (三)基金投资期货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
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并承担由期货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
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期货交易的具体事
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基金参与期货交易中的账户开立、资金划拨、
期货交易、交易费用、数据传输,以及风控控制与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义
务。
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
实性负责。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
造成本产品估值计算错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数据发送方追偿,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
3、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
管账户。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3日(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
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五)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
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
3、基金管理人应在与有关当事人约定的到账日期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
申购费)划至托管账户。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
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与有关当事人约定的到账日期前(包含赎回产生
的应付费用)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划付。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十九、基金
托管协议
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
托管协议,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
议,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
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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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