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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2年 8月 3日在《中国证券报》、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fs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
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
讯方式召开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
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审议《关于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2年 8月 12日起至 2022年 8月 31日
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唐棠
联系电话:400-700-5588, 400-820-5050
传真:021-38505777-985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采用传真方式的,请在传真文件表头注明:“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改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2年 8月 11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
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
权。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 ( www.fsfund.com )、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从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
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
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
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
件四)。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
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
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
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
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
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
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
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或按传真号码以传真的方式送达至本
公告列明的收件人,并请在信封表面或传真文件表头注明:“华宝中证 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四)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
5588或 400-820-5050咨询。
五、计票
1、本次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
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个工作
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
场监督,则基金管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2、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
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
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
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
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会议
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会议表决
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
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传真的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
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以表
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
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会议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则本次通讯方式开会视
为有效。
2、《关于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应
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本次会议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50%以上方可举行。若本次会议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基金管理
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会议授权期
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
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八、本次会议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联系人:唐棠
联系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985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400-820-5050
网址:www.fs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联系电话:021-60637111
网址:www.ccb.com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凤阳路 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本次会议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sfund.com)查阅,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588或 400-
820-5050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8月 5日
附件一:《关于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
案》
附件二:《<关于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
案>的说明》
附件三:《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本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修改投资范围、增加
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附条件生效的基金托管费率、C类基金份
额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等,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具体变更方案请见
附件二《<关于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的
说明》。
为实施本次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
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
有关事项的议案》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实施变更前
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变更实施前,制订有关基金
变更正式实施的日期并提前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8月 3日
附件二:《关于华宝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
案》的说明
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09年 9月 29
日成立并正式运作。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
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
事宜。
《关于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基金
变更正式实施的具体时间,具体安排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合同
修改方案或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一、基金变更方案要点
(一)释义中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义务的释义
“6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
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二)投资范围中增加“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和融资业务。”
(三)投资策略中增加转融通投资策略、融资投资策略:
“6.转融通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
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
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7.融资投资策略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的基
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四)投资限制中增加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投资限制:
“(8)本基金参与融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规定: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3)最近 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五)估值方法中增加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估值方法:
“5、本基金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
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六)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增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和融资业务的
信息披露:
“(十三)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
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四)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
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
(七)增加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相关内容:
在“十二、基金的投资”中增加如下条款:
“(九)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联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并
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履行相关程序并提前公告。”
在“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二)召开事由”中增加如下条款: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联接基金模式进行
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八)附条件生效的基金托管费率和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调整: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计提”。
未来若本基金采取 ETF联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拟调整为: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的年费率计提”。
(九)附条件生效的基金申购费率的调整:
根据《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率设
置如下: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本基金 A类基金份
额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
后端申购费用。基金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用或
后端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
高于 1.4%,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单位:元) 申购费率
50万以下 1.20%
大于等于 50万,小于 100万 1.00%
大于等于 100万,小于 200万 0.80%
大于等于 200万,小于 500万 0.50%
500万(含)以上 10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后端收费:
申购费率
申 购 金 额


(单位:元) 1年以 内 1年(含) -2年 2年(含) -3年 3 年 (含)- 4年 4 年 (含)- 5年 5 年 (含)- 6年 6 年 (含) -7年 7 年 (含) 以上 500万(含) 以上 1000 元/笔 500元 /笔 0 0 0 0 0 0 大于等于 200 万,小 于 500万 0.80% 0.60% 0.40% 0.20% 0 0 0 0 大于等于 100 万,小 于 200万 1.00% 0.80% 0.60% 0.40% 0.20% 0 0 0 大于等于 50万,小于 100万 1.20% 1.00% 0.80% 0.60% 0.40% 0.20% 0 0 50万以下 1.40% 1.20% 1.00% 0.80% 0.60% 0.40% 0.20% 0 注:后端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投资者按照赎回份额所对应的持有 时间和申购该份额对应的单笔申购总金额所对应的费率档次缴纳后端申购费。 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未来若本基金采取 ETF联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拟调整为: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本基金 A类基金份 额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 后端申购费用。基金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用或 后端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80%,后端申购费率最高 不高于 1.4%,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单位:元)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0.80% 大于等于 100万,小于 200万 0.50% 200万(含)以上 10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后端收费:   申购费率 申 购 金 额


(单位:元) 1年以 内 1年(含) -2年 2年(含) -3年 3 年 (含)- 4年 4 年 (含)- 5年 5 年 (含)- 6年 6 年 (含) -7年 7 年 (含) 以上 500万(含) 以上 1000 元/笔 500元 /笔 0 0 0 0 0 0 大于等于 200 万,小 于 500万 0.80% 0.60% 0.40% 0.20% 0 0 0 0 大于等于 100 万,小 于 200万 1.00% 0.80% 0.60% 0.40% 0.20% 0 0 0 大于等于 50万,小于 100万 1.20% 1.00% 0.80% 0.60% 0.40% 0.20% 0 0 50万以下 1.40% 1.20% 1.00% 0.80% 0.60% 0.40% 0.20% 0 注:后端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投资者按照赎回份额所对应的持有 时间和申购该份额对应的单笔申购总金额所对应的费率档次缴纳后端申购费。 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十)附条件生效的基金赎回费率调整: 根据《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的约定,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设置如下: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购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表如下: 持有 A类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7日(含 7日)-两年(含两年) 0.50% 两年-三年(含三年) 0.30% 三年以上 0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 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 C类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日 1.50% 大于等于 7日,小于 30日 0.50% 大于等于 30日 0% 对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未来若本基金采取 ETF联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拟调整为: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购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表如下: 持有 A类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7日(含 7日)-30日 0.50% 30日以上 0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 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 C类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日 1.50% 大于等于 7日 0% 对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修改相关情况的说明 (一)历史沿革 本基金经 2009年 8月 26日中国证监会【2009】754号文准予募集,基金管 理人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于 2009年 9月 29日起正式生效。 (二)基金变更法律方面的可行性 本次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事宜符合《基金合同》第八章“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规定,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章“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的规定,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以及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因此,本次基金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三)修改基金合同运作方面的可行性 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流程简洁,技术简单。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本次修 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障碍。 (四)基金管理人修订合同的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 《基金合同》。 三、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400-820-5050 传真:021-38505777-985 网站:www.fsfund.com 附件三: 华宝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宝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22年





日 说明: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 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 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 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 3、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 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 址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4、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号 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 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 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s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从报纸上剪裁、 复印本表决票。 附件四: 华宝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











机构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 为 2022年 8月 31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 意见为准。若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日 附注:(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 件号码或其现行有效的更新。(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或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 盖章后均为有效。(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 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 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