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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PUBLIC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26 十一、基金费用 .............................................................................................................................. 2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0 十五、禁止行为 .............................................................................................................................. 33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4 十七、违约责任 .............................................................................................................................. 3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38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PUBLIC 鉴于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 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 知》(银发﹝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 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 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 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 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提供产品受益所有人 的信息和资料,并在产品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按基金 托管人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 犯罪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 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 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为明确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PUBLIC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时间:2005年 11月 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登记、管理和销售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并处理基 金单位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管理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种类的资产和投资 组合;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PUBLIC 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 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和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 资产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基金资产的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 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 有相同含义。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PUBLIC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不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和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含三年)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 的 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的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须在 AA+(含 AA+)以上(有 债项评级的以债项评级为准,没有债项评级的以发行主体评级为准),相关资信 评级机构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评级业务许可。本基金投资于 AA+级别信用债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70%;投资于 AAA 级别信用债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95%。所指信用债券包括金融债券(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PUBLIC 事项未能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剩余期 限不超过三年(含三年)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 AA+级别信用债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70%;投资于 AAA级别信用债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9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PUBLIC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PUBLIC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 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于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PUBLIC 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 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行 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PUBLIC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 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PUBLIC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 没有到达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PUBLIC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 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 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三)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 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PUBLIC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 托管人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 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五)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应包含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 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或存款 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 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 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 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PUBLIC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 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自基金托管人收到并经电话确认后开始 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收 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PUBLIC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 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 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 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 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 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对于被授 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 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后,在规定期限内执行指令。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对于不合法和不具有可执行性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则不予执行并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 作日内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PUBLIC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错误执行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 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失负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必需的 时间。由于基金管理人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 作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 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并经电话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 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 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 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 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标准 ? 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 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 度保密的要求。 ?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PUBLIC 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研 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 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 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选择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应代表 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 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 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 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 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 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 理。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双方签 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约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但本基金场 内证券投资涉及 T+0日非担保、RTGS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 T+0日 15: 00 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收,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算交割成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PUBLIC 功。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责任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 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 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帐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 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 时划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在 T+2日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户。 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PUBLIC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 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 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3日将赎回金额(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划至基金管 理人指定账户。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五)基金分红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分红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 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 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PUBLIC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 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 益品种,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 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PUBLIC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责任。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条第(一)款“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的第(1)-(6)项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 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PUBLIC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四)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 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信 息披露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个工作日内完 成;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PUBLIC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 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尽快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或以其他双方 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 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当基金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1)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但本基金同一类别 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每一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每一份额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PUBLIC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每一份额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6)在分红结算日,当本基金任一份额类别满足《基金合同》其他各项分 红条件且可供分配利润能够满足最小分红额度时,本基金管理人将至少分配分红 结算日该份额类别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90%;当本基金任一份额类别满足《基金合 同》其他各项分红条件但可供分配利润不能满足最小分红额度时,本基金管理人 则不进行该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本基金任一份额类别每年最多分配 4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分红结算日该份额类别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7)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9)本基金采用的定期收益分配机制:


1)分红周期:每季; 2)最小分红额度:每一份额类别每 10份基金份额分红 0.01元; 3)分红结算日:每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日为本基金的分红结算日,即, 以该日本基金每一份额类别的可供分配利润作为计算基准,实施收益分配; 4)分红前提:分红结算日任一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1.00元, 且该份额类别基金产生可供分配利润,则可就该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实施分 红;


5)分红规则:在分红结算日,当本基金任一份额类别满足《基金合同》 其他各项分红条件且可供分配利润能够满足最小分红额度时,本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分配分红结算日该份额类别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90%;当本基金任一份 额类别满足《基金合同》其他各项分红条件但可供分配利润不能满足最小分 红额度时,本基金管理人则不进行该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 6)分红登记日与除权日:基金管理人于分红结算日决定是否分红,若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PUBLIC 确定分红,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于分红结算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权益登记 日,并同为除权日; 7)本基金约定于每个周期内结算收益,但并不保证每个周期一定能够 实现分红。 (10)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截止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 案。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 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PUBLIC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 值信息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 年报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 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五)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一、基金费用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PUBLIC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0.3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1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年销售服务 费率为 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费 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PUBLIC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类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 市场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 低基金托管费率。 (5)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基 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 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 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 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PUBLIC 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 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 15年以上。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PUBLIC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 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 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 管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PUBLIC 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 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PUBLIC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上述程序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 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产生 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况或从事以下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二)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 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PUBLIC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 或拒绝执行。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 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 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PUBLIC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PUBLIC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 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市场交易规则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存放 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由于该机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 等原因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等; (4)不可抗力。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投 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的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PUBLIC 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 止损失的扩大。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损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 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 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 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 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PUBLIC 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 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六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一份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PUBLIC (本页为《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 正文)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