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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和《博道卓
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现
将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2年7月5日起至2022年8月2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
决票时间为准)。
2022年8月3日, 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
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
了见证。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77,965,140.33份, 占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总份额
150,700,234.69份的51.74%,满足法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道卓远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博道卓远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
并由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
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77,965,140.33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
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
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参加本次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确认,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4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50,0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2年8月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博道卓
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议案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
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时间和
方式。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合同》、《博道卓远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件自2022年8月5日起生效。上述变更事项已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304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四、备查文件
1、《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6、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22)沪东证经字第5063号
申请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62
室。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委托代理人:庞薇,女,1991年10月3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于2022年7月1日向本处提出申请, 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博道卓远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申请人依法于2022年7月1日在有关
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2年7
月4日、7月5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
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博道卓远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
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电子版)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
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
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2年8月3日上午10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
建国际中心16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蒋安纳的监督下,由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的代表庞薇、叶宗君进行计票。截至2022年8月2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
(通讯方式)的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
金份额共77,965,140.33份, 占2022年7月5日权益登记日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总份额150,700,234.69份的51.74%,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博道
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博道卓远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77,965,140.33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 同意本次
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 达到法定条
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与《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
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
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