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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
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旗下部分
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2年7月15日起对旗下4只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调整其中2只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具体事宜
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1、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序号 基金全称 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 C类基金份额(新增加的份额)
1 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50002 016254
2 信诚优胜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50008 016255
3 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50009 016256
4 中信保诚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6392 016258
自2022年7月15日起,上述4只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原有的基金份
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其收费模式不变。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
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上述4只基金A类基金份
额、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2、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情况
上述4只基金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与原有的A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新增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当日A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费用结构具体如下:
(1)申购费
上述4只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持有时间(Y)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天 1.50%
7≤Y<30天 0.50%
Y≥30天 0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上述4只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3、新增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上述4只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二、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
本次涉及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的基金:
序号 基金全称
1 信诚优胜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自2022年7月15日起对上述2只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进行调整,由保
留至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修改为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
三、上述4只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数量限制
为了保证上述4只基金的稳定运作, 维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年7月15日起暂停上述4只基金C类份额的大额申购、 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即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某只基金C类份额的单笔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金
额在2,000,000元以上(不含2,000,000元)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有权予以拒绝;如单日单个基金
账户某只基金C类份额多笔累计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000
元的,则对申请按照申请金额从大到小排序,逐笔累加至符合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元(含2,
000,000元)限额的申请确认成功,其余笔数本基金管理人将有权予以拒绝。上述4只基金A类
份额不做限制。上述4只基金C类份额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期间,赎回等业务正常办理。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上述4只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 并调整其中2只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
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据此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已相应修改上述4只基金的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新)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访问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或拨打客户服
务电话(400-666-0066)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本金安全。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上述基金表现的保证。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
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
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
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1、《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2、《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3、《信诚优胜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4、《信诚优胜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5、《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6、《信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7、《中信保诚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8、《中信保诚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内容 内容
二、释义 无
50.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
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
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并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
额”
52.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三、基金的基本情
况 无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赎回费用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C两类。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并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
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
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
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
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
公告。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 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
不同,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
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其他
投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
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
取申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
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份额和C类
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
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
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同一
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二)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
销售服务费率;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下调整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变更收费方式;
十四、基金资产的
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
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五、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无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3.上述(一)中3到10项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
金费用。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
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60%。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4.上述(一)中4到11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
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履行
适当程序,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
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六、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2.本基金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
于可分配收益的25%;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可能导致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之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
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
的25%;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
关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相关规
定。
十八、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4.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7.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0.5%;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4.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0.5%;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附件:《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内容 内容
七、 交易及清算交
收安排
(四)申购资金
1.T+1日15:00前, 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的份
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
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四)申购资金
1.T+1日15:00前, 登记机构根据T日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
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
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
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
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
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
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
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
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
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
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
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
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本基金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可分配收益的25%;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可能导致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之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
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
益的25%;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
循相关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
相关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无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
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60%。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
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
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3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3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销售
服务费的收款账户。 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
提前5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