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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成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运作期届满、 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公告 
大成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 ,场内简称为“科创大成”, 场外简称为“大成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
配置混合”, 基金代码为 501079) 的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生效,
并于 2020年 1月 20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根据《大成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 3年为
封闭运作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3 年
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调整为“大成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内、场
外申购和赎回。 同时,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22 年 7月
18日起,对大成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
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大
成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大成科创
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一、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即将届满,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 基金名称变更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将于 2022年 7月 17日届满,
本基金自 2022年 7月 18日起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大
成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内、场外申购和赎回。本基
金更名后, 场内简称仍为“科创大成”, 场内扩位简称为“科创大成 LOF”, 场
外简称变更为“大成科创主题混合(LOF)”。 A 类基金份额(即新增 C 类基金
份额后由原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续而来,下同) 代码仍为“501079” , 
A类基金份额简称为:大成科创主题混合(LOF)A。 新增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代码为“016198 ”, C类基金份额简称为:大成科创主题混合(LOF)C。 。 
2、 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安排 
大成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A 类基金份额将于 2022 年 7
月 18日起开放日常场外、场内申购赎回、 定投等业务,二级市场交易仍照常办
理,新增的 C 类基金份额将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开放申购, 详见本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期将
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日起连续计算。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
有的场外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将继承更名前的收益
分配方式。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内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更名
后,其收益分配方式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请投资者务必及时查询、核对持有
的本基金更名后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结算机构的
记录为准。 
二、 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将形成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原大
成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
续为大成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A 类基金份额, 该类份额的
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
对 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
购与赎回。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
码进行申购。新增的 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投资者在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其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50% N≥30 日


0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3、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 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 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 务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 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场外赎回时,赎回最低份额 1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 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应当为整数份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 C 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仅在场外销 售,不申请上市交易。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 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或本公司网站公示为准。 三、相应对本基金法律文件进行修订、更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因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并更名、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 法律法规的更新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 详见附件《大成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订对照表》。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订后的《大成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和《大成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自 2022年 7月 18日起生效,本基金将适用其中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应 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重要提示: 1、 本公告仅对大成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 闭运作期届满及同时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安排,以及据此及管理人信息更 新、法律法规的更新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予以说明,具体修订内容详见 附件。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将按基金合同关于 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封闭运作期内的战略配售策略将 不再适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欲了解基金详细情况, 请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做适当调 整。 3、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投资者可以登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或拨 打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 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 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大成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7月 13日


附件:《大成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三、大成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三、大成科创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 大成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 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 始执行。 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 放后更名而来。大成科创主 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大成科创主题 3 年 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前 3 年本基金处于 封闭运作期。大成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封闭 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3 年 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封 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基金名称调整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 可以投资于科创板上市股 票,由于科创板市场发行、 上市、退市等业务规则与现 有的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 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则存在 一定差异,本基金投资的科 创板股票面临价格波动可 能较大、上市公司退市等特 定风险,具体详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 容。 本基金可以参与科创 板上市公司的战略配售,需 参与并接受发行人战略配 售股票,由此产生的投资风 险和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大成科创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并 接受场内、场外申购和赎 回。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 可以投资于科创板上市股 票,由于科创板市场发行、 上市、退市等业务规则与现 有的主板及创业板市场的 相关业务规则存在一定差 异,本基金投资的科创板股 票面临价格波动可能较大、 上市公司退市等特定风险, 具体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 可以参与科创板上市公司 的战略配售,需参与并接受 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由此 产生的投资风险和价格波 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大成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 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大成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 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或大成科创主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大成科创主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由大成科 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指《大成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大成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 成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 名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指《大成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 后,基金合同相应修订为 《大成科创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 5、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大成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 后,托管协议相应修订为 《大成科创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6、招募说明书:指《大 成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基金更名后,招募说明


11、《销售办法》: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书相应修订为《大成科创主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11、《销售办法》:指中 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 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20、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35、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54、跨系统转托管: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61、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指定媒介: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34、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即《大成科创主 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生效日 53、跨系统转托管: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60、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 62、规定媒介: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6、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指《大成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5、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指《大成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 更名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相应修订为《大成科创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67、销售服务费:指从 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8、基金份额类别:本 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 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投 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大成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 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其持 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 场内后上市交易。 八、基金份额类别 一、基金名称 大成科创主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 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其持 有的场外 A 类基金份额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A类和 C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 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交易 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 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 易,下同),A 类基金份额 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 类 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销 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C 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 系统转登记。由于两类份额 的收费方式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 单独公告。投资人可自行选 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 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能相互转换。本基金份 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 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中列明。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 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 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 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已自 2020 年 1 月 20 日起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封 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 为“大成科创主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转型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仅 在场外销售,不申请上市交 易。如无特指,本章节涉及 的上市份额仅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在转型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3、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 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 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前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 停牌暂停上市交易,停复牌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 准。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3、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 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 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 员单位;场外销售机构包括 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 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 员单位;场外销售机构包括 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 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各类别基金份额的 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 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 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各类 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 份额后,本基金的原基金份 额全部自动延续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 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 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 对 C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 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 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 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其中 C 类基金份额申购首 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 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 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 过其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 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 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A 类基金份 额的场内申购份额先按四 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 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 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 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 金额退还投资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各类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 7、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 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 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7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 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 7、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 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 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7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 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 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从场外转到场内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 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 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 金上市后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3)登记在登记结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各类基 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 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 申购、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 托管从场外转到场内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 海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中的 A类基金份额,可 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 本基金上市后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3)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 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 登记系统后,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其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本基金 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A)跨系统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系统中的 A类基金份额,可 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 以办理跨系统转托管转至 证券登记系统后,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其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包 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 转托管。C类基金份额的转 托管仅包括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A)跨系统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本基金 A 类份额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A 类基金份额可进行跨系 统转登记; C 类基金份额 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C 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 统转登记。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 况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刘卓 (二)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二)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 律法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 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 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或调整收费方式;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 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 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 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 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 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 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 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 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 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 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二、封闭运作期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 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二、封闭运作期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含主板、创业板、科创 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 会允许的其他证券市场品 种)、存托凭证、债券(包 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 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在 AAA (含)以上的债券(除 短期融资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及信用等级 在 A-1的短期融资券等)、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七、封闭运作期届满转 型后基金的投资 (二)封闭运作期届满 转型后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 转型后,投资范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 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证券市场品 种)、存托凭证、债券(包 的其他证券市场品种)、存 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 据、信用等级在 AAA (含) 以上的债券(除短期融资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及信用等级在 A-1 的 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七、封闭运作期届满转 型后基金的投资 (二)封闭运作期届满 转型后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 转型后,投资范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 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证券市场品种)、存 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 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 购、货币市场工具,以及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 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 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同业 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五)封闭运作期届满 转型后业绩比较基准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某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60%÷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 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 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 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11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和信用减值损失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 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 权益分派程序等有关事项 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 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 分红,具体权益分派程序等 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该类基金份额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 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不同;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 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 内份额,遵循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 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对于场内份额,遵循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包括: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介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包括: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 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 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 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 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 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 在规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类基金份额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七)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 网站上。 15、管理费、托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 上。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 网站上。 15、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五)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 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 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 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 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 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 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 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 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 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 15年以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