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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年 6月 30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重要提示】
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根据《兴全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
后转型而来。自
2017
年
9
月
6
日起,《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为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
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兴全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
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产品,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
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
“
风
险揭示
”
章节)等。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能公
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
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
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北交所上市的股票都是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属于《基金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交易的股票”。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范围中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且投资科创板、北交所股票均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
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
标。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3投资于科创板、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北交所股票,并非必
然投资于科创板、北交所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科创板、北交所股票过程中,将根
据审慎原则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做好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作。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
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
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
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
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
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
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
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
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为:
1
、更新了“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的相关内
容。
2、更新了“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的相关内容。
3
、更新了“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的相关内容。
4、更新了“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中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基金业绩表现部分内容。
5、更新了“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部分的相关内容。
46、更新了“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的相关内容。
7、在“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更新本期基金临时公告。
除上述内容外,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22
年
5
月
31
日(特别事项
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 2022年第 1季度报告,数据截止
日为 2022年 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和基金的业绩相关内容。
5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35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1
6第一部分 绪言
《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兴全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由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7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8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
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柜台)、网上直销及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兴证全
9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29、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日: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0、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1、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
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10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8、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1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何佳怡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名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号文批准于2003年9月30日成立。2008年1月,中国
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
[2008]6
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
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2008年4月9日,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注册
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98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1.2
亿元,其中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2008年7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号),公司于2008年8月25
日完成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1.5
亿元人民币,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2016
年
12
月28日,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3月
18
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2022年5月27日,公司旗下已管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49只
基金,包括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类型。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上海、深圳、厦门设有分公
司,并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总部下设投
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风险管理部、
合规管理部、投融资业务审批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基金管理部、研究部、
12
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FOF 投资与金融工程部、养老金管理部、交易部、市场部、
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营销服务部,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
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1966
年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
福建省税务局南平分局科员,兴业银行上海证券业务部负责人,兴业证券上海业务部
经理,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兴
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兼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兴证(香港)金融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
1970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职务。现任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兴业证券慈善基金会副理
事长等职务。
边维刚先生,董事,1970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货币信
贷管理处副处长、反洗钱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稳定评估处处长、反洗
钱处处长,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浙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兴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兴
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巴斯·尼尔文先生(Bas Nieuwe Weme),董事,1972年生,荷兰国籍,法学硕
士。历任ING投资管理公司(美洲)管理委员会成员(纽约、亚特兰大、哈特福德)、
机构销售和客户服务主管,沃亚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纽约)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客户组
全球主管,保德信金融公司全球投资管理客户组和机构关系组全球主管等职务。现任
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
行政总裁,兼任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成员等职务。
万维德先生(
Marc van Weede
),董事,
1965
年生,荷兰国籍,文学硕士。历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N.V.财务经理,麦肯锡咨询公司全球副董事,荷兰全球人寿保险
集团执行副总裁、全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
有限公司企业发展负责人,兼任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等职务。
13
简·丹尼尔女士(Jane Daniel),董事,1969年生,英国国籍,具有英国特许银
行家协会(ACIB)资质和苏格兰特许银行家协会(FCIBS)会员资格。历任国民西敏
寺银行高级经理,苏格兰皇家银行国际银行业务首席运营办公室全球控制主管(董事
总经理),天利投资运营与企业风险全球主管兼欧洲、中东、非洲地区首席风险官等
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首席风险及合规官,兼任全球
人寿资产管理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及主席等职务。
陆雄文先生,独立董事,1966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复旦大学市场营销系主任、
副院长、常务副院长等职务。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宝钢股份独立董事、摩根士丹利华
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浦发硅谷银行独立董事、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全国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长三角商
业创新研究院理事。
卢东斌先生,独立董事,1948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共吉林省延吉市委办公
室常委秘书,延边大学教师,日本东海大学交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等职务。已退休,现兼任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鹤松先生,独立董事,1968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日本学术振兴会研究员,
三菱信托银行职员,通用电器资本总公司风险管理领导组成员、
DAC
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未发现公司独立董事存在不
良诚信记录。
2、监事会成员概况
黄奕林先生,监事会主席,1968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南方证券宏观研究部经
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总部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兴证
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非执行董事。
桑德.马特曼先生(Sander Maatman),监事,1969年生,荷兰国籍,经济学硕士。
历任荷兰
Robeco
鹿特丹投资公司固定收益经理,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首席
财务官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首席财务官及运营官。
秦杰先生,职工监事,
1981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助理
经理,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
14
管理部总监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董事会秘书、
合规管理部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投融资业务审批部总监。
石峰先生,职工监事,
1980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
海分所审计部审计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等职务。现任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卫东先生,督察长,1968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组织部
科员,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负责人、大连
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海凯业集团公司总裁,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郑文惠女士,副总经理,
1969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泉州营业部总经理,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私人财富管理总部
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兴证
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陈锦泉先生,副总经理,
1977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平安保险资产运营中心高级组合经理,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投
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投资经理。
詹鸿飞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1971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建设银行
福建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直属支行电脑部职员、信贷员,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管理总部电脑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助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总监及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兼基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
监。
严长胜先生,副总经理,
1972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武汉海尔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车间、设计科、销售公司职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
1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战略规划小组、机构客户部副总经理,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销售总部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渠道部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谢治宇先生,副总经理,1981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投资副总
监兼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管理部投资
总监、基金经理。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
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宇女士,理学硕士。历任兴业证券研究员、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
研究员、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9月 6日起至今)、兴
全合兴两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年 1月 12日起)。
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兴全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如下:
肖娟女士,于 2011年 8月 3日至 2012年 3月 2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睿女士,于 2013年 7月 11日至 2014年 7月 23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云先生,于 2011年 8月 3日至 2015年 7月 10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毛水荣先生,于 2014年 7月 23日至 2015年 12月 14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亚辉女士,于 2015年 11月 2日至 2017年 9月 5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庄园芳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谢治宇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研究部
总监兼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基金经理、兴全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
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乔迁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16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任相栋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兴证全球合衡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
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7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18
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19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0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审计部,风险管理部、审计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
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部、
审计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
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
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
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
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
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21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
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
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
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
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审计部。督察长
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
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
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审计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审计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
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
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
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护公
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计
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各部门财务
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应认真
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
22
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
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
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
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
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
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23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8.60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212.36 亿元,同比增长 8.91%,全年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26.80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
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
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
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 529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1306.55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20247.75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4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
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
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
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
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
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
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
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
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并签订承诺书。
25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
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
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嘉里城办公楼 30楼
联系人:秦洋洋、沈冰心
直销联系电话:
021-20398706
、
021-20398927
传真:021-58368869、021-58368915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交易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c.xq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2
、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本公司已经与下述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签订基金销售协议,投资人通过下
述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的,以下述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代销机构全称
法定代表
人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电话 网站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吕家进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江滨中大道 398号兴
业银行大厦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
滨中大道 398号兴业银
行大厦
95561
https://www.cib
.com.cn/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陈四清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号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 55号
95588
http://www.icbc
.com.cn/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谷澍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
69
号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95599
http://www.abc
hina.com/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刘连舸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
香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95566
https://www.bo
c.cn/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田国立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 25号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香港中环干诺道中
3号中国建设银行大厦
28楼
95533
http://www.ccb.
com/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任德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香
港中环毕打街 20号
95559
http://www.ban
kcomm.com/
招商银行股份有 缪建民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95555 http://www.cm
27
限公司 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bchina.com/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朱鹤新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 6-30
层、32-42层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号楼 6-30层、
32-42层
95558
http://www.citi
cbank.com/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杨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95528
https://www.sp
db.com.cn/
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李晓鹏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太
平桥大街 25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
街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108
号光大中心 23楼
95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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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高迎欣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
2
号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
9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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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com.cn/
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金良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
3
号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95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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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om/cn/
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李民吉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
22
号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95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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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om.cn/
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金煜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 16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 168号
95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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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n/
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谢永林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深南东路 5047号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
南东路 5047号,中国广
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
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
9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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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陆华裕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宁东路 345号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
东路 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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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夏平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中华路
26
号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
华路
26
号
9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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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na.cn/
重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林军
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
街
6
号
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
6
号
95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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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卢国锋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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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南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陆向阳
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
路 9号
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号
(0519)9
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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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蔡建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映日路 9号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映
日路 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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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杨华辉 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长柳路 36号 7层 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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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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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贺青
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
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9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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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王常青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40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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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 何如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
86-755- www.guosen.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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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
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821301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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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霍达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
道福华一路 111号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
福华一路 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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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孙树明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
一街 2号 618室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
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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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张佑君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 8号中信证券大
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
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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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陈共炎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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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周杰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95553 www.htsec.com
华泰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江禹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
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
小镇
B7
栋
401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中国港中旅大厦
26
楼
0755-82
4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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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
杨玉成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95523
www.swhysc.c
om
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李新华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新华路特 8号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
华路特 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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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黄炎勋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
层、28层 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
28层 A02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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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孙永祥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
中心
A
栋
11
楼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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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com/
民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冯鹤年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
、
2104A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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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俞仕新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梅山路
18
号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
山路
18
号
95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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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安志勇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
东路东侧宁汇大厦 A
座
400-651
-5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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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张伟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江东中路 228号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
东中路 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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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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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王怡里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
区府西街 69号山西国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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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易中心东塔楼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姜晓林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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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魏庆华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 5号(新盛大厦)12、
15层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6、10、
12、15、1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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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范力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工
业园区星阳街 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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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肖林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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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金文忠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
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
厦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
中
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3-6
层、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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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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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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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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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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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施华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
远华中心
4
、
5
号楼
3701-3717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
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
中心
4
、
5
号楼
3701-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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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张巍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层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金田路 2026号能
源大厦南塔楼 10-1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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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刘秋明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8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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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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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华南股
份有限公司
胡伏云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
道 395号 901室(部位:
自编 01),1001室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 501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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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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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生态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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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
态大街
6666
号
86-431-
850968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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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李剑锋
南京市江东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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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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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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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金融一街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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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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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何之江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
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
金融中心B座第22-25
层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
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
中心 B座第 22-25层
电话
86-21-3
863556
2,86-75
5-2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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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章宏韬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
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
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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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何春梅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
市七星区辅星路 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青秀区滨湖路 46号国海
大厦
86-771-
55325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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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陈照星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
路一号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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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菅明军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
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商务外环路 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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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证券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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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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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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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国华投资
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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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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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号国华投资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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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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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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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延陵西常州市钟楼区
延陵西路
23
路
23
号
投资广场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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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号投资广场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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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宁敏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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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中银大厦
39
层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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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2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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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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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
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
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
综合楼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
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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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周军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子实路 1589号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
区凤凰中大道 1115号北
京银行营业大楼 1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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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杨炯洋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天府二街 198号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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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西部证
券有限公司
王献军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
区
(
新市区
)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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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室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
新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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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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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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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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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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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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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证券有限公
司
丛中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
新区红谷中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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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
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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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ec.com/
德邦证券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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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晓春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号南半幢 9楼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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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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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徐朝晖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东新街 319号 8幢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
新街 319号 8幢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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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室
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黄金琳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鼓屏路 27号 1#楼 3
层、4层、5层
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
道 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
心 N1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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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
沈如军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
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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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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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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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
目山路 198号财通双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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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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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中国凤凰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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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有限公司
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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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中国华润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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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
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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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及
第
0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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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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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
大道 60号开发区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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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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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证券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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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路 108号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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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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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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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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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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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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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insc.cn/
天相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林义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
大街 28号 C座 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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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xsec.com
和讯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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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鑫鼎盛控
股有限公司
陈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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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汇林保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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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言林
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
发区古檀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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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挖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吕柳霞
中国
(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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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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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基金销售
(上海)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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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基金销售机构均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办法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客服电话:
4008-058-058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8888
35
传真:(021)633503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冯适
联系人:吴凌志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根据《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而来。
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兴全保本”) 于 2011年 4月 11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
】
522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保本为保本型基金,保本周期为
三年。根据《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于 2014年 9月 5日
起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2017年 9月 5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由于兴全保本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后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根据《兴全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兴全保本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名称相应变更为“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保本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 2017年 9月 5日,自 2017年 9月 6日起“兴
全保本”转型为“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该日起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37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
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日后(含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
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
销售机构在
T
+
7
日(含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38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基金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
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含申购费)。在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
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每个账户单笔最低定投申购金额(不开通定投的基金除
外)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及网上直销系统办理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单笔最低转换转出为 10 份基金份额,全部赎回或全部转
换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受最低份额限制。
2、除上述情况及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规定单个账户单笔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为
0.1
元(含申购费),单笔最低定投申购金额(不开通定投的基金除外)为
0.1
元
(含申购费),单个账户单笔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0.1元(含申购费), 单个账户单笔
最低转换转出份额为
0.1
份,单个账户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0.1
份,最低账户保有份
额为 0.1份。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
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
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若销售机构对于某基金某
类别份额规定了最低持有份额,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笔份额减少申请导致该类别份
额余额低于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将有权对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见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最低申购、追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场外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除本公司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本公司规
定的上述最低金额
/
份额限制。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方公告
为准。
39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
金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按单次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元) 费率
M<50万
1.0%
50
万≤
M
<
200
万
0.6%
200万≤M<500万
0.4%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1
、赎回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Y(年) 费率
Y<7日
1.5%
7
日≤
Y
<
1
0.5%
1
≤
Y
<
2
0.35%
2≤Y<3
0.17%
Y
≥
3
0
注:1年为 365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
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应归基金财产,其中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市场推广、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
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0%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
=10,000-10,000/
(
1
+
0.01
)
=99.01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99.01=9,900.99元
申购份额=9,900.99/1.1280=8,777.4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
可得到
8,777.47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
数点后 2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份一年后(未满 2年)
41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元,则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1480
=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1.0%=114.8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0=11,365.2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后(未满
2
年)
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65.20
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2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2、3、4、5、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
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43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
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
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
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
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40%以上的赎
44
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
通过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于 2日内以邮
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个月时,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由基金管理人视情
况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
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
45
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并公告。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
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
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
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4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优秀公司或有潜力成为优秀公司的股票,力争获取当期收益及实现
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及
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等)、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5%-40%,其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采取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
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在宏观与微观层面对各类资产的价值增长能力展开综合评估,
动态优化资产配置。
有关资产配置策略的分析结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察判断:本产品全面跟
踪并分析宏观经济、行业基本面、市场与行业估值、市场资金、以及市场情绪四个层
面,确定未来市场可能的变动趋势。调整当前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主要对股票投资
部分进行适度的择时调整。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审议基金经理对于资产配置策略的
分析结论,确定今后一段时间内资产配置策略,即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其他金融品
种的构成比例。基金经理执行审定后的资产配置计划。
47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主要通过行业基本面筛选与行业估值筛选两大筛选体系实现,
重点投资具有成长优势、估值优势和竞争优势的行业及公司,追求超额收益。
(1)行业基本面筛选
不同行业分享经济增长能力显现出一定的差异,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行业基本面
指标选出具有高成长性的优势行业。行业基本面筛选主要包含行业生命周期分析和行
业内竞争态势分析等方面;而对于行业政策因素,行业收入及税前利润增长等基本面
情况也将实时跟踪。
本基金认为,任何行业的生命周期与竞争状况并非是一成不变的,由于政策扶持、
突发事件等因素都会导致行业的生命周期发生相应的叠加或者蜕变,而改变原有的生
命周期轨迹,从而行业内竞争状况也会发生变化。因而,本基金在实际的行业配备中
还会重点关注那些引起生命周期、行业竞争状态变化的因素。
(2)行业估值筛选
本基金的行业估值筛选主要分为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根据各个行业的历史数据
和成长性,重点关注行业平均动态市盈率、行业平均市净率等指标的分析,确定行业
估值水平,并进行可行的国际比较,以找到那些具有国际估值优势的行业。
本基金还会定期与不定期地跟踪影响行业相对估值的各种因素,如行业的盈利能
力、成长性、股利支付率、资本成本等。当行业估值水平与其影响因素发生背离时,
通过筛选相应的行业以获得超额收益。
综上,本基金通过行业基本面和估值筛选出具有良好景气和快速发展潜力的高成
长性行业。最终确定行业资产投资权重,并进行动态优化配置。
3、股票精选策略
本基金运用静态与动态预期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考察股票的估值水平、财务指标、
成长风格、盈利水平。
在考察个股的估值水平时,本基金考察企业贴现现金流以及内在价值贴现,结合
市盈率(市值/净利润)、市净率(市值/净资产)、市销率(市值/营业收入)等指标
考察股票的价值是否被低估。本基金认为高成长性的股票通常具有高市盈率,但高市
盈率又往往意味着对该股票的高估值。因而本基金在个股选择中会强调对成长性和估
值水平的甄别。
财务情况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自由现金流
48
负债比、自由现金流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主营业务带来的现金增长比例、无形资产比
重等指标。
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盈利增长率、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
益率、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在盈利水平方面,本基金对盈利速度和盈利质量并重,而不单纯追求上市公司盈
利的速度。本基金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经营现金流、盈利波动程度三个关键指标,
以衡量具有高质量持续增长的公司。具体而言,营业收入增长率/应收账款增长率
(GAR/GSales)、核心营业利润与净资产比例(CE/Equity)、经营性现金流与核心营
业利润比例(CFFO/CE)等核心指标都将被运用到盈利水平的度量上。
在强调基本面选股的同时,本基金致力于挖掘优秀公司或有潜力成为优秀公司的
股票标的进行投资,本基金认为上述公司应至少具备以下多个特征:
(1)具有竞争优势
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通常决定其利润水平,在衡量其竞争优势时,本产品考
察该公司是否具有稳定的市场占有率,进入与退出的壁垒高低,商誉和品牌是否具有
影响力,同时该公司是否具备一定的网络渠道和网络效应。
(2)具有较为独特的商业模式
本本基金认为一个好的商业模式是决定一个企业能否持续经营的根本。本基金将
重点比较公司产品与市场产品的情况。现有产品面向的是一个新兴市场还是一个已有
市场,公司的新产品面向的是新兴市场还是已有的成熟市场。同时,该上市公司有无
价格优势,有无能力提价并留住顾客,有没有细分目标市场,都是本产品重点关注的
方面。
(3)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本基金认为优秀公司应具备良好的内外部公司治理机制,有合理的股权结构、良
好的股东管理层沟通机制、并对员工、社会等相关利益者保持密切关怀等等。
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本基金除依据各种公开披露信息外,更注重通过对上市公
司实地调研获得最新、最为准确的经营动态,并实时跟踪和更新。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依照上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
49
证进行投资,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正股价值发现驱动的杠杆投资策略、组合套利
策略以及复制性组合投资策略等。
6、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在系统性分析研究的
基础上,通过对债券类属配置和目标久期的适时调整,适时合理地利用现有的企业债
券等投资工具,配合套利策略的积极运用,追求低风险下的稳健收益。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债券投资管理策略。制定具体投资策略时,自上而下考虑的因
素是:基础利率、债券收益率曲线、市场波动、个券的相对价值和套利可能性。本基
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无风险套利、杠杆策略和个券选择
策略等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这些投资策略是在遵守
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80%×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20%×中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未来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产品,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50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2、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遵从其规定;
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1
10、本基金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 5%;本基金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券发行
总量的 10%;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 6、7、13、15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七、投资决策程序
52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
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海外及国内宏观经济环境;
(3)海外及国内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海外及国内证券市场政策;
(5)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6)上市公司研究;
(7)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机制与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
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
或重大投资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
研究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宏观分析、市场分析、行业分
析、公司分析、个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提出本基金股票备选库的构建和
更新方案,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最终决定本基金股票备选库,为本基金的投资
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基金管理部、研究部的报告确定基金资产
配置的比例;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对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判断构建基金组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备案。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部协同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研究员应保持对个券和个股的定期跟
踪,并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个券和个股的最新信息,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应的调整。
53
(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交
易部。
(6)指令执行及反馈
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交易完成
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
(7)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风险管理部对
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赎回
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业绩评价
绩效评价人员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找出基金投资管理的长处和不
足,为日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
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年 3月 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54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
1
权益投资
3,718,777,107.03 88.48
其中:股票 3,718,777,107.03 88.4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97,311,170.32 7.07
其中:债券 297,311,170.32 7.0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5,621,720.59 3.46
8
其他资产
41,031,819.29 0.98
9
合计
4,202,741,817.2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52,221,601.24 6.07
B 采矿业 21,478,711.00 0.52
C
制造业
2,687,274,448.90 64.6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111,896,250.90 2.69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0,364,824.96 0.2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6,616,448.12 3.0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02,364,886.79 2.46
J
金融业
166,797,167.48 4.01
K 房地产业 88,779,335.30 2.1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8,881,163.00 1.9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3,006,006.00 0.7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29,638,122.00 0.71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9,458,141.34 0.2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55
S
综合
- -
合计 3,718,777,107.03 89.44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
1 300750 宁德时代 570,256292,142,148.80 7.03
2 002714
牧原股份
4,231,584240,607,866.24 5.79
3 002049 紫光国微 1,043,333213,403,331.82 5.13
4 002920
德赛西威
1,325,985167,896,220.70 4.04
5 688008 澜起科技 2,402,383161,680,375.90 3.89
6 300059 东方财富 5,065,522128,360,327.48 3.09
7 300769
德方纳米
183,969104,623,170.30 2.52
8 688223 晶科能源 7,857,946 96,338,417.96 2.32
9 600438
通威股份
1,993,562 85,105,161.78 2.05
10 002594 比亚迪 367,100 84,359,580.00 2.0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88,173,852.05 6.9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88,173,852.05 6.9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9,137,318.27 0.2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97,311,170.32 7.1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90207 19国开 07 2,800,000 288,173,852.05 6.93
56
2 110085
通
22
转债
66,230 8,463,914.56 0.20
3 113641
华友转债
5,590 673,403.71 0.0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并且未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57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87,342.4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7,185,129.2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959,347.5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031,819.2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年 8月 3日,基金业绩截止日 2022年 3月 31日。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第 1季度 -18.04% 1.75% -11.61% 1.17% -6.43% 0.58%
2021
年度
2.54% 1.70% -2.80% 0.94% 5.34% 0.76%
2020
年度
68.78% 1.80% 22.40% 1.14% 46.38% 0.66%
2019年度 62.42% 1.41% 29.44% 0.99% 32.98% 0.42%
58
2018年度
-18.58% 1.61% -19.20% 1.07% 0.62% 0.54%
2017
年度
26.73% 0.78% 5.61% 0.32% 21.12% 0.46%
2016
年度 3.80% 0.21% 2.84% 0.01% 0.96% 0.20%
2015年度 16.94% 0.77% 3.47% 0.01% 13.47% 0.76%
2014年度 13.42% 0.14% 4.37% 0.01% 9.05% 0.13%
2013
年度 6.57% 0.22% 4.40% 0.01% 2.17% 0.21%
2012
年度
3.87% 0.24% 4.79% 0.01% -0.92% 0.23%
自基金合同成立起至
2022年 3月 31日
257.06% 1.10% 44.12% 0.67% 212.94% 0.43%
注: 由于兴全保本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后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根据
《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2017
年
9
月
6
日起兴全保本
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59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
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60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成本估值。
5、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
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61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11、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62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63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
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64
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65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代理人处或者在同一销售代理人处不同交易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可以设定不同的分红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
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66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
E×1.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
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67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68
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69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0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71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72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73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
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74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5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
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
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
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
76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
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
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
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
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
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
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
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
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
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
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
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因为
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
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者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证券
77
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
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
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
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
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
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
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
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
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3)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
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
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 赎回款
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4)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及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
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等)、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
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
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
78
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
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
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
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
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
本基金严格控制开放期内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的投资品种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
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
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5)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a)暂停接受赎回申请;(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c)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6)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
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一、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和“(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
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
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一、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和“(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程序。
79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c)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d)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
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60%的股票投资比例,不
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
(2)本基金可以投资权证,权证是金融衍生品的一种,具有高杠杆、高风险、
高收益的特征,风险较大。
(3)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
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
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
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
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
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
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
80
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
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5、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
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
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
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
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②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万以
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
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③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
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④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
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⑤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
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⑥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
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81
6、本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北交所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
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
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
个股市场风险加大。北交所个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停限制,第二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
负3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上市公司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北交所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可能由于持
股分散度不足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
险。
(3)信用风险
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
北交所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北交所为新设交易所,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
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平移自新三板精选层,从历史来看整体估值受政策阶段性影响较
大,所以北交所个股估值相关性较高,政策空窗期或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
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北交所企业带来
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专精特新产业及北交所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7、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
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82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
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
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
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委托其他机构销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29楼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成立时间:2003年 9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3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 8月 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7.7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
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
84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
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5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86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87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8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89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
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
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90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91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92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
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93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94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95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96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97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
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98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成立时间:
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3
】
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7.7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
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99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及
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等)、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进行
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管人应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对于明显违规的投资,基金托
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
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
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
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
比例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等。
(2)监督的标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100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
性变化,在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范围内,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
具等投资品种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2)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遵从其规定;
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 5%;本基金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101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券发行
总量的 10%;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
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的投融资
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
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情况进行核查。对
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且不必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明知超过前述标准且继续进行相关投融资交易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
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融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102
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
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
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办理清算、交割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其更新。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
103
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进
行结算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并定期或不定
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明管理人提供
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
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交易
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按规
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
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104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
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基
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
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有关法律法
105
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行为,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进行监督和
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违约行为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上述约定内容,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或冲
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106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造成
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
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
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
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
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107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项,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9、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
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
金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
责任。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
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专户进行。
3、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
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
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
108
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托管人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
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基
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
资金结算业务。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
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及客户服务协议。
(六)基金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
金的其他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分开保管。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代保管库
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09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
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
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
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
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
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
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并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账款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110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成本估值。
(5)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
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111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1)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估值出现差错时的处理程序以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相关责任的界定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
(4)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基金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6)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112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7)差错处理原则
A、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B、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差错人追偿。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
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D、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差错责任方。
E、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F、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13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G.、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H、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I、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J、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8)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B、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D、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之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之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
114
基金份额的价值;
(2)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成
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如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结果对外予以
公告,并应在对外公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情况,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
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
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并由差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
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
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公章,各留
115
存一份。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
结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业务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季度报告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
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完成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5)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5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6)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成一致,按照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7)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8)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如果中国证监会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规则及编
116
制内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互
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登记、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持有人名
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执行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持有的基金份
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所
需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
文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基金托管人保存。为基金托管人履
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而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15年。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
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
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117
4、发生《基金法》、其他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118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清算小组成立后 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2)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
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通知服务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短信账单、电子对账单等服务。对于订制手机短
信对账单的客户,本公司将每月向账单期内有份额余额的客户发送,方便投资人快速
119
获得账户信息。对于订制电子对账单的客户,本基金管理人将每季度或每月通过
E-MAIL 向账单期内有交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客户发送上个月或季度基金交易对账单,
以方便投资者快速获得交易信息。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提供实时在线客服咨询服务。
三、网上交易(手机
APP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s://trade.xqfunds.com
及手机客户端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
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营销服务部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
1、营销服务部电话
客服热线:
400-678-0099
、
021-38824536
2、互联网站
公司网站:http://www.xqfunds.com
电子信息:
service@xqfunds.com
3
、在线客服:
通过官网“www.xqfunds.com”、官方APP“兴证全球基金”或微网站“m.xqfunds.com”
点击
“
在线客服
”
4、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号:xyfunds
五、信息定制服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服务。通过定制,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收到本公司发送的基金净值,并可通过电子邮件收到
基金净值、短信对账单、我司的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营销服务部电话,或通过本公司网站留言的投诉栏
目、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本公司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120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以公告。
以下为自 2021年 5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本基金刊登于《上海证券报》
和/或公司网站的基金公告。
序
号
事项名称 披露日期
1
关于增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告
2021-06-16
2
关于增加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
2021-06-17
3
关于调整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赎回转购、汇款交易优惠费率的公
告
2021-06-18
4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21-07-01
5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长江证券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的公
告
2021-07-23
6
关于放开我司转换补差费折扣及开展网上直销平台基金转换补
差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8-04
7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工商银行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21-08-30
8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21-09-13
9
关于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接受十万元以上申购(含
定投)、转换转入申请的公告
2021-10-14
10
关于增加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调整旗下基金在东方证券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11-24
11
关于调整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赎回转购、汇款交易优惠费率的公
告
2021-12-10
12 关于增加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1-12-13
13
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的风险提示性
公告
2021-12-24
14
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工作的公告
2022-01-05
15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低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2-01-06
121
16
关于副总经理离任的公告 2022-01-21
17
关于我司旗下基金参与腾安基金销售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1-26
18 关于使用固有资金自购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壹亿元的公告 2022-01-27
19 关于公司副总经理任职的公告 2022-01-28
20
关于增加华安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在部分销售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4-18
21 关于增加兴业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05-06
22
关于终止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旗下部分基金相关销售业
务的公告
2022-05-2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二、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三、《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二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6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