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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
《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约
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
定转换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模
式并修订托管协议。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 2022年 7月 7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
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修订前表述 修订后表述 
五、
基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营机构的固
有财产。 
……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资金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
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
立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
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
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
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
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
营机构负责。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的
交易由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
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
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七、
交易及
清算交
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
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代理证券买
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
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
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
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交易单元保证金由
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
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
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
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
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
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金托管人及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本基金
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就基金参与场
内证券交易、结算等具体事项进行约
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
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
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
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
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
理;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委托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根
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
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
券的清算交收,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场外交易划
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
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
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
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
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
行公告。我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我公司
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
关的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cbfund.cn 或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了解详情。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
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 7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