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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类基金
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22年 7月 7日起对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此次修订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 C类基金份额 
自 2022年 7月 7日起,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类别后,将分设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原有的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新增的 C类基金份额不开放场内申购与赎回,不上市交易。C 类基金
份额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1、C类基金份额费率情况 
本基金新增的 C 类基金份额与原有的 A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新增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场外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率和赎回费率
标准如下: 
份额名称 年销售服务费 赎回费率 
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C类基金份额 
0.30% 
N<7日 1.50% 
N≥7日 0.00%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自 2022年 7月 7日起开始办理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与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业务规则均适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相应业务规则。 3、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目前仅包括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如新增销售机构,请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公示信息为准。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等事项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内容进行的修 订,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22年 7月 7日起生效,并于本公告发布 日在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披露;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 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 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 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 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 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7月 7日 附件: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部 分


释 义 5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A类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 金不支持C类基金份额进行跨系 统转托管 无 5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 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 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 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 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中具体列 示。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设置代码。A 类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 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 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 易);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 申购,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由 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 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申购各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 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或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开始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 金的 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所述 基金份额仅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第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 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 对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 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基金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C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基金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在法律法 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开通


C 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的场 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其中,场外申购的份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 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 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 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 户。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赎回金额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 及其用途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其中,场外申购 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保 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 资金账户。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赎回金额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其中对于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A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 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各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 C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 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 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 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 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 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 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 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 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 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 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包括 2周),暂停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包括 2周),暂停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第八部 分


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 冻结与 解冻 二、基金的登记、系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二、基金的登记、系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类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 金不支持C类基金份额进行跨系 统转托管。 第九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郎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谷澍 ……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 民币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1、(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依据法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一、召开事由 1、(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 服务费率,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 外; 2、(3)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 响下,调整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 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 费率的除外; 2、(3)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 响下,调整申购费率、变更收费 方式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赎回 费率; 第十六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某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七 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无


除管理费、托管费、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前述第一款约 定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本基 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 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 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 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 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 前述第一款约定的其他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基 金费用。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 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 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 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 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 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时发生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场内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费用,遵 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 相关规定。 第二十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且未上市交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后 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且未上市交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后 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六)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六)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 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改后内容 一、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郎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谷澍 ……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 民币 币 三、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四、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七、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排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 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 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 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 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 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 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 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 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 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 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 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 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 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 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 过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 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九、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 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 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 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 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 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场内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费用,遵 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 的相关规定。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 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十一、 基 金 费用 无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30%。销售服务费计提 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 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及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 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 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 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 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 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 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