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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财通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 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7月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财通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简称 财通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LOF) 基金主代码 50108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07月1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财通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财通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2年7月11日 赎回起始日 2022年7月11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2年7月11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2年7月11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2年7月11日 注:(1)根据《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财通科创主 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封闭运作期将于2022年7月10日届满,自2022年7月11 日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财通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变更为“财通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LOF)”,扩位证券简称变更为“财通科创LOF”, 基金代码仍为501085,场内简称仍为“科创财通”。 (2)本基金自2022年7月11日起开通场内和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开通场外份额的转换和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 日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日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及转换业务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时除外)的交易时间(9:30-15:00)。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业务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 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场外申购限制: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 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场外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 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限制:投资者通过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对于场内申购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3.2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场内场外申购费率相同。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300万 0.7%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300万≤M<500万 0.2% M≥500万 每笔 1000元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含 APP 移动端、微信公众号、PC 版网上交易) 汇款方式申购(不含定期定额申购),基金申购费率按 0.1折优惠,即实收申购费率=原 申购费率×0.01,原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含 APP移动端、微信公众号及 PC版网上交易)非汇款方式 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最低可享受 5折优惠,但折扣后的实际执行费率不得低于 0.6%, 原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或低于 0.6%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如发生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 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 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对于场内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在扣除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后,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场内场外赎回费率相同。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90日 0.50% 90日≤Y<180日 0.50% Y≥180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对于投 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日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起连续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等于 30天少于 90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 于 90天少于 180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如发 生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本基金仅办理场外份额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 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 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 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赎回费=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当日转入基金份 额净值 各基金申购、赎回费率请参照相应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参照本公司优惠活动公告。 3、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举例 假设某持有人持有财通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LOF)份额 10,000份,持有期限超 过 30日但小于 90日,现欲转换为财通成长优选混合;假设财通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LOF)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元,转入财通成长优选混合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00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50%,申购补差费率为 0%,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10,000×1.100×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0.50%=55.00元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10,000×1.100- 55.00=10,945.00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10,945.00×0.3%/ (1+0.3%)=32.74元 转换费用=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5.00+32.74=87.74元 转入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当日转入基金份 额净值=(10,000×1.100-87.74)/1.200=9,093.55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 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全 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 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 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 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不开放相互转换业务。 (3)基金转换采用未知价法,即转出/转入基金的成交价格以申请当日转出/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依据,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时,须缴纳一定的转换费用。根据 中国证监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基金的转换按照转 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 ①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 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②免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上述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用为转入基金的申 购费。 具体的转换费用收取方式,参见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基金文件。 (4)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者转换份额进行合理限额规定,如单个投资者单笔最低 转换份额、转换后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等。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 明确载明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持有人实际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情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况调整转出/转入份额限制,但调整结果必须提前予以公告。 (5)基金账户冻结期间,基金转换申请无效。 (6)投资者在申请基金转换转出时,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转出, 在某一销售机构处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仅限于在该销售机构处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单只 基金设有不同的收费方式,如前/后端收费,则投资者在申请转换转出时,应指定转出份 额的收费方式归属,每种收费方式下可转出的份额仅限于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该收费 (前端收费或后端收费)方式下持有的基金份额。 (7)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采用“先进先出”原则确认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即先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转出。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 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 请单独计算。 (8)若基金转换申请日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基金转 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 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另行公告除外)。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投资者 T日提交的基金转换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T+1日进行确认,T+ 2日投资者可至销售机构处查询转入确认份额。对于某些特定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调 整上述确认日规则,但须在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基金文件中载明。 (10)基金转换以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资金的基 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11)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须满足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最低持有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份额的规定,如果某笔转换申请导致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出基 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个交易账户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 性全部赎回。 5.2.2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本公司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暂停接 受该基金转出申请。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重新恢复基金转换业务的,本公司按《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5.2.3 可办理转换业务的本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财通基金直销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仅办理场外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投资人通过财通基金直销办理本基金 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为 100元,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每期扣款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在办理本业务的同时,仍 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ec.ctfund.com 直销柜台: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邮编:200120 客服电话:400-820-9888(免长途话费) 直销联系人:何亚玲 直销专线:(021)2053-7888 直销传真:(021)2053-7999 客服邮箱:service@ctfund.com 公司网站:www.ctfund.com 7.1.2 非直销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代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3、本基金各销售机构可能因业务安排、系统设置等原因,在办理本基金申购、赎 回业务时,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时间和要求的资料、信息等有所区别,投资者在办理本 公告项下相关业务时,除应遵循本公告内容外,还应按照各销售机构的要求执行。 4、以上各销售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参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相关业务公告及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也可致电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7.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及转换业务等有关事项 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tfund.com)查阅《财通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和《财通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等资料。 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88垂询相关事宜。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 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 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 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 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 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 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 是账号和密码。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 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 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 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