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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广发汇瑞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 7月 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汇瑞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广发汇瑞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374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年 11月 2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广发汇瑞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广发汇瑞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2年 7月 7日
赎回起始日 2022年 7月 7日
注:本基金由原广发汇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8年 6月 13日变更而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本次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 2022年 7月 7日至 2022年 7月 8日。 开放期内,本
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 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封闭期。 自 2022年 7月 9日起至 2022年 10月 9日(含)为本基金的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
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起不少于
2个工作日、不超过 2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
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3.1.1、通过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元(含申购
费)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1.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1.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
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申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
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300万元 0.30%
300万元≤M<500万元 0.08%
M≥500万元 每笔 1000元
3.2.1、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2.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3.2.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2.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4.1.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份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
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
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1.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
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1.50%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费用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2.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2.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1)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本基金暂不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业务联系方式(仅限机构客户)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直销中心传真:020-89899069/89899070/89899126
直销中心邮箱:gfzxzx@gffunds.com.cn
(3)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楼
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89899131
(4)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号楼 11层 1101单元
(电梯楼层 12层 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号 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6)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进行本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的查询和投诉等。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
金销售机构名录。 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
程。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上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的
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中期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中期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本公告仅对广发汇瑞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等相关
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
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7.2、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
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期间并予以公告。
7.3、2022年 7月 7日至 2022年 7月 8日为本基金的本次开放期,即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接
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2022年 7月 8日 15:00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 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7.4、本基金目前大额申购限额为 10,000元(详见本公司 2019年 1月 15日发布的《关于广发汇瑞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具体措施如下:本次开放期
内暂停投资者单日单账户通过申购超过 10,000元(不含)的大额业务。 即如投资者单日单个基金账户
申购本基金的申请金额大于 10,000元,则 10,000元确认成功,超过 10,000元(不含)金额的部分将有
权确认失败。 在本基金暂停大额申购业务期间,其它业务正常办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销售。
7.5、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
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
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
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