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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道卓远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7月1日在《证券时报》、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bdfund.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博
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公告》,并于2022年7月4日发布了《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道卓
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顺利召开, 根据《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的相关约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博道卓远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2年7月5日起至2022年8月2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纸面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郭宇晴
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
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7月5日,即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dfund.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
按附件二格式自制表决票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预留印鉴章或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其他印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预留印鉴章、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
他印章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
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
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
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章节第(三)条“授权方
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2年7月5日起
至2022年8月2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
以下地址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郭宇晴
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会议
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
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
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 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dfund.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
按附件三格式自制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
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
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
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
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
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
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
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
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
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
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
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
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
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2年7月5日以前或2022年8月2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
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或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或无法辨认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
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A.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
被撤回;
B.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C.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修改
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另行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若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
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联系人:郭宇晴
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
网址:www.bdfund.cn
2、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dfund.cn)、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证券时报》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400-085-2888)咨询相关信息。
3、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者未能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根据
《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
从基金资产列支。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附件一:
关于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随着沪港通、深港通互联互通机制的开通,公募基金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股市的范
围不断扩大,为更好地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提议在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标
的股票相关条款,相应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
征、基金资产估值以及基金的信息披露等事项,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动及基金实际运作等对《基
金合同》进行相应的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
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时间和方式,具体安排详
见《关于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及届时相关公
告;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关于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议案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对《基金合同》和《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进行修改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附件二:
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 、“反对” 或“弃权”意见的,在相应栏内划“√” ,同一议案只能
表示一项意见。如无特别说明,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3. 未填表决意见、 多填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弃权” 。
4.本表决票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dfund.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
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或按照本附件格式自制。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就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bdfund.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证券
时报》于2022年7月1日公布的《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道卓远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人
(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
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
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符合法律和本公告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如无特别说明,则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
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
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具体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请参见《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道
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正文。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则其授权无
效。
6.授权委托书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bdfund.cn)、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并打印等方式获取,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
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2018年11月7日成立并正式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
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
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
本次修改事项属对博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方可举行,且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议案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及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
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要点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简要对照表
本基金拟在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条款,相应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
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以及基金的信息披露等事项,并根
据法律法规的变动、基金实际运作需要等对《基金合同》进行了相应的更新。《基金合同》修
改前后要点对比如下:
章节(以变更后的章
节为准) 基金合同原条款 变更注册后基金合同的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如下内容:
八、若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允
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会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
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
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
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
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九、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经尽
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可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
给基金服务机构负责日常运营;基金管理人需定
期了解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
的专业能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
运作情况, 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如
本基金选定了基金服务机构或基金服务机构发
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
投资人不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
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若投资人自公告之日起10日后继续持有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
变更基金服务机构。
第二部分 释义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如遇非港股通交易日或港
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并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如下内容:
52、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
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或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或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非港股
通交易日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及其他业务,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分为
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
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包括该日)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
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
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分为
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
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包括该日)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
监会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
基金销售费用。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新增如下内容:
9、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
额度不足。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
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
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
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0%-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新增如下内容:
(3)港股通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将优选
基本面因素良好、估值水平合理的港股纳入本基
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60%-9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资产占股票资产的0%-50%);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
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
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指数收益率×25%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
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由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
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
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
性,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
体中获取。 沪深300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
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
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
关度, 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港股通综合
指数(人民币)收益率×5%+中债综合全价(总
值)指数收益率×25%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
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由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
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
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
性,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
体中获取。 沪深300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
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
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
关度, 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是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编制,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
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港
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二者的
结合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
基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新增如下内容: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
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
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
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
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
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
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 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
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
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
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
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
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
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
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
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四、估值方法
4、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新增如下内容: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
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
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
港币的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
进行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新增如下内容: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
理费用;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
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如下内容:
(十五)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
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关于在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条款的调整及基金实际运作需要修
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准则等陆续颁
布和实施,基金管理人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修订了《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对部
分条款进行了完善。
(二)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博
道卓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实施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同时基金
管理人在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确定本基金有
关修改《基金合同》正式实施的日期并公告。
变更后的《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自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正式实施日起生效。
三、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53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自2018年10月15日起向社
会公开募集,于2018年11月2日结束募集,经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于2018年11
月7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基金合同》修改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属于一般决议的事项,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
效。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合同》修改不存在技术障碍
《基金合同》 修改后在技术系统运作上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基金并无明显差
异,因而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
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将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留存的联系方式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投票。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
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
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三)《基金合同》修改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
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
网址:www.bdfund.cn
特此说明。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