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 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周期回报”或“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本次持有人大会” )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自2022年5月13日15:00起至2022年6月20日17:00止(以表决 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会议审议了《关于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2022年6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监督员的现场监督及公证员、律师的 现场公证、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9,857,414.48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9,348,174.84份的67.66%,符合法定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条件;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9,857,414.48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0,000元。本次持有人大 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2年6月21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 案,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根据《关于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已将《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泰信周期回 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并据此更新了《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修订和更新 后的《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于2022年6月21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进行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具体如下: 所属部分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订后条款 第四部分 基 金 备 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 送解决方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3000万元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前10大份 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第十六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3、封闭期间本基金每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基金该年度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开放期间在符 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 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第十九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3000 万元的; 5、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的;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况。 四、备查文件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