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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和《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的有关规定,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
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2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17:00止(送
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表决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联系人:楼羿南
联系电话:021-60350831
邮编:2001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专用” 。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
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
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6月13日,即在2022年6月13日下午交易时间结
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
二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zs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
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
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
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
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
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
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
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
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
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
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2年6
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
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联系人:楼羿南
联系电话:021-60350831
邮编:2001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专用” 。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
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
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
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
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
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
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
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
联系地址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
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3、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
本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将由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
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2年6月13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
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
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监督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
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
任何疑问,可致电客户服务热线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咨询。
3、 基金管理人在6月14日、6月15日,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3日
附件一:《关于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附件二:《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
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
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原则条款并相应
修订基金法律文件的事项。 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见附件四《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提议授权基
金管理人办理本次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3日
附件二:
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
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
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sfund.com)下载并打
印。 )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
通讯方式召开的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
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结束之日止。若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有新的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
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 ,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
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
写;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
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
意见。
附件四:
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
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浙商惠利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关于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须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因此存
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议案》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
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要点
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 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
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二)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
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修改后的《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就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842号文准
予注册,于2016年9月23日至2016年9月23日期间公开发售,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9月27日生效。
(二)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
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根据《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1、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本次修改收益分配原则条款,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故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因此,为实施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而对《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后,本基金在技术系统运
作上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基金并无明显差异,因此不存在技术运作上的障
碍。
四、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主要风险
(一)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设计修改《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方案之前,基金管
理人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则基金管理人可准备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如修
改基金合同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方案。
(二)修改基金合同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
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附件:
《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