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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安信合作创新主题
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4393,以下简
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
司”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17:00止(送达时间
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三)会议计票日:2022年7月19日
(四)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1、收件人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件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5层
联系人:江程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2、收件人名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七层
联系人:武军
联系电话:15601290108
请在信封表面标注:“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见附件一,以下简称“议案” )。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6月15日,即在2022年6月15日15:00后,在本基金登记机
构登记在册的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三或登
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essencefund.com)、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
//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下同),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
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
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
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
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
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
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
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
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
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2年6月16
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
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处,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安信合作
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五、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22年7月15日)
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
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错填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
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
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联系地
址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一)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以上(含1/2)时,表
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 会议有效召开;
在此基础上,《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 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通过方为有效。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以上(含1/2)方可举行。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5层
联系人:江程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传真:0755-827992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二)监督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联系人:朱彦奇
联系电话:010-66594904
(三)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七层
联系人:武军
联系电话:15601290108
邮政编码:100010
(四)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九、重要提示
(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
止时间前送达。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
何疑问,可致电客户服务热线400-808-8088咨询。
(三)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
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四)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10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 )变更为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调整基金名称、删除
“合作创新(PPP)” 主题界定和投资比例要求,调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范围增加深港通股
票、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新增可根据相关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并相应修改投资策略、投资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基金估值、基金信息披露等,并据此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同时,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
确本基金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及信息
披露等约定,并将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另
外,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约定。最后,
根据法律法规变动、因与上述修改相关及完善基金实际运作,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
同》修改的具体方案参见附件二《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事宜,并根据《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的有关内容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
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10日
附件二:
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
申请于2016年10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403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年3月29日正式生效。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为本基金
的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基于投资运
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安信合
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议以通讯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
过方为有效,故本次的议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的
备案及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基金合同》修改
要点及相关安排
(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三、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安
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 《基金法》、《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后续变
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六、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将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
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
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
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
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
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
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
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六、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
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
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
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
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
非必然投资港股。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如下内容: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
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
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
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一部分
前言
九、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
行。
九、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
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
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
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第二部分
释义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安信合作创新主
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安信企业价值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第二部分
释义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6、招募说明书:指《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删除如下内容,并调整后续序号: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合作创新主
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第二部分
释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
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
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后续序号:
10、《证券法》: 指经2019年12月28日经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议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
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
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
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
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部分
释义
17、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
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
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
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17、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
内地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建
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
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
第二部分
释义
18、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
券公司,经由相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8、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
地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二部分
释义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管理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
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
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第二部分
释义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第二部分
释义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第二部分
释义
26、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
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
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第二部分
释义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第二部分
释义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安信合
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第二部分
释义
删除如下内容,并调整后续序号: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部分
释义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
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标
的股票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
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
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删除如下内容,并调整后续序号: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第二部分
释义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48、基金资产总值: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
约、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第二部分
释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
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
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二部分
释义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关序号: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
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第二部分
释义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在本基金关
注的领域内精选股价相对于内在价值明显低估
的股票进行投资,注重安全边际,力争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实现长期稳定的回报。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基金资
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健增值。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删除如下内容,并调整后续序号: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执行。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
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
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
由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
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6]2403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
人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自2017年2月27日至2017年3月24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29日生效。
【】年【】月【】日至【】年【】月【】日,安信合作创
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审议内容包括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调整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估值方法等事项,修订《安信合作创新
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与《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相关条款,并将“安
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该持有人大会决
议,变更后的《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年【】月【】日起正式生效,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
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
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明或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
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
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
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
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
额、 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用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
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当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从
其规定。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并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措施。
……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
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
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模、 当日申购金额限制、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港股通每日额度不足。
……
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项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
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的,除未
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
赎回申请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内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
的赎回申请, 除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
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一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一个工作日, 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增加以下内容: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
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
务规则;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
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
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以及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
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
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
金清算;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
有权机关,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
除外;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
率;
……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
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
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