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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年第 2期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 重要提示 (一)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诺安鸿鑫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该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71号文核准公开募 集,该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年 5月 3日正式生效。该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自 2013年 5月 3日开始至 2016年 5 月 3日到期。第一个保本周期期满后,在 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该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该基 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自 2016年 6月 8日开始至 2019年 6月 10日到期。由于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根据《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定,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转型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该投资比例与修订后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中规定股票型基金需要将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规定 不符。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指导意见,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 经过慎重研究,并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为了使本 基金的转型符合相关的规定,决定在保持投资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在基金第二个 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诺安鸿鑫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年 6月 18日正 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转型的备案,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 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存托凭证。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2 (四)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风险说明书》、 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说明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 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系统性风险、上 市公司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 (五)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不保本,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存在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七)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投资者 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投资者应知晓并确认当个人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 资者分类和适当性匹配的,应及时主动进行更新。 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财务数据及净值表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管理 人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22年 6月 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年 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3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6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 6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9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9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11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3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8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159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 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 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安鸿鑫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6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7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原《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8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9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本基金合同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本基金依基金合同可投资 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0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设立日期:2003年 12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薛家萍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22年 6月 6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一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 衡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沪深 300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1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势行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理财宝货币市 场基金、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低碳经济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创新驱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利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益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精选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诺安改革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圆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鑫 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联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诺 安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浙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鼎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恒鑫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研究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等。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李强先生,董事长,博士。自 1995年 7月加入中化集团,曾先后在中国化 工进出口总公司经办室、企业发展部规划科、战略规划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 托投资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化管理学院、办公厅,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2 金融事业部,中化资本有限公司等多个公司及部门任职。现任中化资本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化资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 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文杰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高级 分析师、诺安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诺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诺安 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诺安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张一冰女士,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华大理工技术公司计财部职员,中国对 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综合业务部副科长、投资银行部总 经理、稽核法律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务。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王学明先生,董事,大专。历任宁波浙东集团、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财务部部长、宁波维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大恒新纪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裁、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北 京大恒普信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孙晓刚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北京诺安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摩士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上 海钟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 齐斌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干部学院团委书 记、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股份制处 主任科员、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商务参赞处一等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资部副 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等,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小青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处长,中国农业银 行市场开发部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司副 司长,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监管部副主任,内蒙古银监局、山西银监局局长,中 国银监会监管一部主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史其禄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处处长,中 国工商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工商银 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3 钱学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福建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部总 经理、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部首席代表、上海富成证券公司助理总裁、 英国渣打银行私人银行北京分行筹备组成员、《银行家》杂志社副社长、中国社 科院金融所助理研究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分析组主笔、中国社科院 陆家嘴研究基地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社科院上市 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 2. 监事会成员 秦江卫先生,监事,硕士。历任太原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质量管 理处干部。2004 年加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 易信托有限公司风险法规部总经理、副总法律顾问。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 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风控官,兼任风控合规总部总经理。 赵星明先生,监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 管理处副处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监事,本科。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 券公司部门主管,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交易师(总助级)兼交易中心 总经理。 梅律吾先生,监事,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 监、指数投资组副总监、指数组负责人,现任公司基金经理。 3. 经理层成员 齐斌先生,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干部学院团委 书记、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股份制 处主任科员、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商务参赞处一等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资部 副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等。2019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谷先生,副总经理,硕士,CFA。曾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 西北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2003 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 资部总监、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4 田冲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深圳市邮电局红荔储汇证券 营业部工程师、光大证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2004 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运营保障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公司总裁助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李学君女士,督察长,学士。曾任职于海关总署秦皇岛海关学校、北京海关、 海通证券(北京)投行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20年 7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 现任基金经理 李迪,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历任研究 员。自 2020年 12月起,任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历任基金经理 罗春蕾,曾于 2019年 6月至 2020年 5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宋德舜先生,曾于 2020年 5月至 2022年 4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分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债券类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量化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 QDII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具体如下: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担任,委员包括 杨谷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韩冬燕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 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首席策略师、基金经理)。 债券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张乐赛先生(首席投资官-固收业务、兼 固定收益事业部总经理)担任,委员包括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韩冬燕女士 (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量化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杨谷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担 任,委员包括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韩冬燕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 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孔宪政先生(量化与创新投资部副总经理)。 QDII 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韩冬燕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 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担任,委员包括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宋青先 生(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5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6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收益分配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7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8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流 动性风险规定》、《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 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保证公司规范经营、 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的 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 的组织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等,建立了 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具体来说,公司实行内部控制应达到以下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9 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促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6)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声誉; 7)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 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8)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有利于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公司 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9)规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实际控制人 直接或间接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各分支机 构、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 存在;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要 求所有员工严格遵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 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 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 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20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设立了以下内部控制机构及职能部门: 1)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 资管理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 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 见提交董事会。 2)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督察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3)公司经营管理层下设合规风控委员会,在督察长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 理制度和政策,对风险控制部提交的《风控月报》、监察稽核部提交的《合规月 报》作出相应反馈和指示,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4)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各 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 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5)公司设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部负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 制定各个风险领域(投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监督 其执行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模型,组织推动 建立、持续优化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新产品、新业务进行独立监测和评估,提 出风险防范和控制建议;定期向管理层和合规风控委员会提交风险监控报告。 (2)公司以各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自上而下,建立了包括公司治理结 构层、公司经营管理层、职能机构层、具体操作层在内的四级合规风险管理组织 体系: 第一层为公司治理结构层:由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合规管 理和风险控制的宏观领导,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21 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 第二层为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公司督察长领导下,公司下设公司合规风控委 员会进行中观管理。公司合规风控委员会每月召开例会,听取监察稽核部、风险 控制部汇报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情况,并作出相应反馈和指示。 第三层为合规风控职能机构层:公司在合规风险控制运作模式上采用双线独 立运作模式。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控制部,作为公司合规风控管理 的职能部门,开展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具体工作。 第四层为具体操作层: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负责具体合规风控管理职 责的执行和操作,对本部门合规风控管理的有效性承担直接责任和第一责任。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内容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 业务、员工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 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基金销售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内部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 易业务控制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研究部门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包括投 资策略、资产配置、投资组合、投资对象以及为公司的业务发展等)提供全方位 的支持;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根据各项研究业务的不同特点和需要, 明确岗位分工及职责,并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 业务交流、沟通制度,保持通畅的渠道,确保研究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建立 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实行投资决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22 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 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部 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 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制度, 建立交易执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预警和反 馈系统;对投资指令的合法合规及完整进行审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 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 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 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2)基金销售业务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完善的基金销售制度,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销售业务前台的 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相互分离,销售业务后台的信息处理和资金处理岗位相 互分离、互相制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建立科学的销售决 策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性质,对基金销售业务执行流程进 行控制;制定并完善了基金业务规则、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资金清算流 程、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对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和发放的控制;建立严格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建 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3)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 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程序进 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 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 性、可操作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件及软件 的设计、开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现了全面的业务电 子化;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23 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 统安全运行。 5)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立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7)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等 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2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2年 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4人,平均年龄 34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 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 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 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 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22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04只。自2003年以来, 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25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 媒体评选的8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 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 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 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 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 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 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 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26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 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 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 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 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 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 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 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 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27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 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 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 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 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 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 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 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 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 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 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 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28 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 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 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 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2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A类基金份额 1、直销机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祁冬灵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业务规则。 (2)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官网、微信公众号、APP)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业务规则。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基金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热线:95595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31 网址:www.cebbank.com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32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 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 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 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6至 23楼 法定代表人:翼光恒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5)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6)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33 网址:www.cbhb.com.cn (18)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19)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5537、95537 网址:www.hrbcb.com.cn (20)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21)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22)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34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23)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户服务电话:028-962711 、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24)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号财政大厦 法定表人:谭先国 客户服务电话:96636(省内)、40000-96636(境内) 网址:www.whccb.com (25)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商务外环路 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商务外环路 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诺金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2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世纪商贸广场 45层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35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号楼 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95514 网址:www.cgws.com (32)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36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3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热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34)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西海国际中心 1号楼 15层 法人代表:叶顺德 客户服务热线:95399 网址:www.xsdzq.cn (35)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央 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号山西世贸中心 A座 12、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3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户服务热线:95318


网址:www.hazq.com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37 (37)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9)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4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1-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1-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站:www.csco.com.cn (4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3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2)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全国)、95368(甘肃) 网址:www.hlzqgs.com (43)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天畅园 6号楼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4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4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 57层 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7层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39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户服务电话:95390、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48)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座-大连期货 大厦 38、39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座-大连期货 大厦 38、39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49)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 13号楼 A座 11-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座 18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5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40 (51)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号金砖大厦 8楼;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楼;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 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5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3)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号 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号 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5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层 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第 28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95323(全国)、4001099918(全国)、029-68918888(西 安) 网址:www.cfsc.com.cn (5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4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户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5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楼 2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5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号信托大厦 16-17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号信托大厦 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5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0)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42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16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xzsec.com/ (6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号大都会广场 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号大都会广场 5、7、10、18、19、35、 36、38、39-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62)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号莲富大厦 17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 2号中国长城资产大厦 12-16层 法定代表人:李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6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晧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43 天相投顾网-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65)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 1栋 20层 1.2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 1栋 20层 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客户服务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66) 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号院 1号楼 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室 法人代表:王兴吉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67)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座 3层 法人代表: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68)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44 (6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A座 16层 法人代表人:洪弘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money.jrj.com.cn (7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外大街 22号 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1)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第一广场 15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72) 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 389号 1002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 74号 法定代表人:金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025-962155 网址:www.tdtz888.com (73)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 18层 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 18层 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8718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45 网址:www.wacaijijin.com (74)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7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7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7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46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7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同花顺大楼 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8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邮电新闻大厦 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1003单元;上海浦 东新区峨山路 91弄 61号 10号楼 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3)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47 二期 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层 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84)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9号楼 15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soho现代城 C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8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6)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法人代表:乐贤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87)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 1号楼 12层 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建威大厦 12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010-67000988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48 网址:www.zcvc.com.cn (88)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弄 107号 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号楼 9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或 95193转 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89)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号 1幢 A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座 22层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90)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号 1号楼 11层 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号 1号楼 11层 B-11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91)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座六层 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92)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号 MSDC1-28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号鹏润大厦 B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49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93)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4)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号 8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95) 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区 4层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区 4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96)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9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号 30层 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A1502-A1503室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50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8)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黄浦区延安东路一号凯石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99)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号 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0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1)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02)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51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03)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个人业务)、 400-088-8816(企业业务) 网址:http://fund.jd.com (104)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融新科技中心 C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danjuanfunds.com (10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06)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号院 1号昆泰国际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107) 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52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楼神华国华投资大厦 7层 71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楼神华国华投资大厦 7层 711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客服电话:010-64068617 网址:www.fundsure.cn (10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e世界 A座 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109)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经济日报社 A座综合楼 7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经济日报社 A座综合楼 712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hcfunds.com (110)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8层 806 法定代表人:路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5818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11)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号楼 5 楼 503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53 法定代表人:王旋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1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13)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14)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号 40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号 402室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54 (116)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117)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1层 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18)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号 1栋 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座 12层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19)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号 SOHO嘉盛中心 30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二)C类基金份额 1、直销机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层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55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祁冬灵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业务规则。 (2)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官网、微信公众号、APP)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及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业务规则。 网址:www.lion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基金,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代销机构 (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 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 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号莲富大厦 17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 2号中国长城资产大厦 12-16层 法定代表人:李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56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号 30层 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A1502-A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骆睆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号 1栋 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座 12层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元茂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同花顺大楼 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57 网址:www.5ifund.com (8)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号 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9)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号 SOHO嘉盛中心 30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10)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经济日报社 A座综合楼 7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经济日报社 A座综合楼 712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1)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号 MSDC1-28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号鹏润大厦 B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2)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号楼 5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58 楼 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3)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个人业务)、400-088-8816(企业业务)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1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1层 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6)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座 3层 法人代表: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1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59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外大街 22号 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号 8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9)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s://fund.sina.com.cn (20)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21)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60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2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23)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融新科技中心 C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danjuanfunds.com (2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e世界 A座 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2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2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 53层 5312-15单元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6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层 12- 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7号光华长安大厦 2座 1908-191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虞荣方、滑丽蓉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高鹤 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鹤


黄拥璇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6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于 2013 年 2 月 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71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基金 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5 月 3 日。基金管理人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2013年 5 月 3日开始至 2016年 5 月 3日到期。该基金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期满后,在符合基 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该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该基金的第 二个保本周期自 2016年 6月 8日开始至 2019年 6 月 10日到期。 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根据《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约定,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转型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该投资比例与修订后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规定股票型基金需要将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 股票的规定不符。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指导意见,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我司”)经过慎重研究,并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为了使本基金的转型符合相关的规定,决定在保持投资比例不变的情况下, 在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诺 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 期日及之后 5个工作日(含第 5个工作日),即 2019年 6月 10日至 2019年 6 月 17日。自 2019年 6月 18日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诺 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生效。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6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6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 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年 6月 18日生效,于 2019年 6月 21日开始办理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65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66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购、 赎回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 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每个基金账户首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 2、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 额为 100份基金份额。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赎回上述基金,单笔赎回申请的 最低份额不作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 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渠道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 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67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1000元/每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二)赎回费用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30日 0.75% 30日≤T<1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注:1年指365天 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68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25%计入基金 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T < 7 日 1.5% 7 日≤ T < 30 日 0.5% T ≥ 30日 0 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于7日(不含7日)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7日但少于30日(不含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经与相关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并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五)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一)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69 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申购份额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 T 日 A 类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0 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0元、100万元、400万元和 10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 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1,000,000.00 4,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 1.0% 0.6% - 净申购金额( c=a/ (1+b)) 985.22 990,099.01 3,976,143.14 9,999,000.00 申购费(d=a-c) 14.78 9,900.99 23,856.86 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e) 1.4500 1.4500 1.4500 1.4500 申购份额(=c/e) 679.46 682,826.90 2,742,167.68 6,895,862.07 (2)C类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 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假定 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元。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 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110=90,090.09份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70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元,则其可得到 90,090.09份 C类基金份额。 (三)赎回金额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5日, 该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5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0×1.5%=172.50 元 净赎回金额=11,500.00-173.50=11,327.50 元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5 日,该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75%=93.7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93.75=12,406.25元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6个 月,该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3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350=13,500.00 元 赎回费用=13,500.00×0.5%=67.50 元 净赎回金额=13,500.00-67.50=13,432.50 元 例六: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 1年,该 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450=14,500.00 元 赎回费用=14,500.00×0.25%=36.25 元 净赎回金额=14,500.00-36.25=14,463.75 元 例七: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 3年,该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5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625=16,250.00 元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71 例八: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 3天,该 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2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132=11,320.00元 赎回费用=10,000×1.132×1.5%=169.8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132-169.80=11,150.20元 (四)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具体计算公式为: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 该类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72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某笔或某些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73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74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 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对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 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75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任一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 式基金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已开通转换 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 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人销售 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的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市场情况对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转换费率的设定等做出调整。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 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基金间的转换业务。本公司旗下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通情况 详见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临时公告。除特殊说明外,同一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一)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 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将收取申购费 补差,即“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 率”;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不收 取申购费补差。 (二)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B×C×(1-D)/(1+G)+F]/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申购费补差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 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体份额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76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50000份转换为诺安鸿鑫混合 A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 5 万份诺安优化收益债券,至 T 日其持 有期不少于 7日但未满 31个自然日,希望在 T日全部转换为诺安鸿鑫混合 A。 T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为 1.1000,赎回费率为 0.5%,适用申购费率 为 0;诺安鸿鑫混合A的净值为 1.2000,T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 1.5%。 则计算如下: 1.5%>0,收取申购费补差,申购费补差费率=1.5%-0=1.5% 根据公式: 转入诺安鸿鑫混合 A 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基金份额×T 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赎回费率)÷(1+申购 费补差费率)÷ T日诺安鸿鑫混合 A的净值=50000×1.1000×(1-0.5%)÷(1 +1.5%)÷1.2000=44930.21份 例 2:诺安鸿鑫混合 A 5万份转换为诺安货币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 5 万份诺安鸿鑫混合 A,至 T 日其持有 期不少于 7日但未满 30日,希望在 T日全部转换为诺安货币。 T日,诺安鸿鑫混合 A的净值为 1.2000,赎回费率为 0.75%,T日该代销机 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 1.5%。则计算如下: 因诺安货币的申购费率为 0,低于 1.5%,故本次转换不收取申购费补差(即 申购费补差费率为 0);而诺安货币的面值(即净值)为 1.0000。 根据公式: 转入诺安货币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鸿鑫混合 A 的基金份额×T 日诺安鸿 鑫混合 A的净值×(1-诺安鸿鑫混合 A的赎回费率)÷(1+申购费补差费率) ÷T 日诺安货币的净值=50000×1.20×(1-0.75%)÷(1+0)÷1=59550.00 份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77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78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7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企业基本面全面、深入的研究,持续挖掘具有长期发展潜力和 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及限制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存托凭证投资策 略、债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五个方面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贯彻“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国家经济 政策、证券市场流动性和大类资产相对收益特征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遵守大类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80 资产投资比例限制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对基金组合中股票、债券、短 期金融工具的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和优化,最优化投资组合的风险调整后收益。本 基金在进行资产配置时,将重点考察宏观经济状况、资金流动性、资产估值水平 和市场因素四个方面。 (1)宏观经济状况 重点关注反映国家经济增长情况及通胀水平的宏观经济指标、财政政策与货 币政策、工业企业经营情况等; (2)资金流动性 主要考察货币环境变化对利率、汇率等关键金融变量的影响,关注市场资金 在各个资产市场间的流动,包括货币供应量、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流动情况等。 (3)资产估值水平 通过对各类资产的相对估值和绝对估值指标的对比分析,寻找相对的估值洼 地。 (4)市场因素 主要分析反映投资者情绪和市场动量特征等方面的指标来判断未来市场的 变化趋势。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的股票选择策略,旨在依托本公司的研究平台,综合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深入调查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自下而上”的方式精选 出具备可持续的竞争优势、杰出的成长潜质、出色的经营管理能力,同时有合理 估值的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 在股票选择方面,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盈利能力和盈利质量、 公司治理水平和管理层分析、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 价值的上市公司。 具体而言,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核心竞争力 本基金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的考察主要分析公司的品牌优势、销售和其他网络 的可复制性、资源优势、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环境等因素。 1)品牌优势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81 分析公司是否在所属的行业已经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是否有良好的市场知 名度和较好的品牌效应,是否处于行业龙头地位。 2)销售和营销网络的可复制性 分析公司在销售渠道及营销网络等方面是否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 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 3)资源优势 分析公司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资源,是否在某些领域拥有独占性的优势。 4)技术创新能力 分析公司的产品自主创新情况、主要产品更新周期、专有技术和专利、对引 进技术的吸收和改进能力。 5)竞争环境 分析公司所在行业的内部竞争格局、公司议价能力、公司规模经济、替代品 的威胁和潜在竞争对手进入行业的壁垒等因素。 (2)盈利能力和盈利质量 1)盈利能力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公司背景,从财务结构、资产质量、 业务增长、利润水平、现金流特征等方面考察公司的盈利能力,专注于具有行业 领先优势、资产质量良好、盈利能力较强的上市公司。 2)盈利质量 本基金不仅关注公司的盈利能力,同时也关注公司盈利的质量,包括公司盈 利的构成、盈利的主要来源、盈利的可持续性和可预测性、公司的盈利模式和扩 张方式等方面。 (3)公司治理水平和管理层分析 1)公司治理水平分析 清晰、合理的公司治理是公司不断良性发展的基础。本基金主要从股权结构 的合理性、控股股东的背景和利益、董事会构成、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及时性、激 励机制的有效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是否协调和平 衡等方面,对公司治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 2)公司管理层分析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82 公司管理层的素质和能力是决定公司能否良性发展、不断创造领先优势的关 键因素。对公司管理团队进行评价,主要考察其过往业绩、诚信记录、经营战略 规划和商业计划执行能力等。 (4)估值分析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及业务模式,运用相对估值指标和绝对估值模型相 结合,并通过估值水平的历史纵向比较和与同行业、全市场横向比较,评估上市 公司的投资价值和安全边际,选择股价尚未反映内在价值或具有估值提升空间的 上市公司。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 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组合管理的策略应该是多元化的,其中心是在保持风险在相对低的情况 下从全方位的债券投资策略中选取最优的投资想法,其中包括利率方向性判断、 相对价值判断、信用利差分析的合理运用。主要包括: (1)买入持有策略 以简单、低成本为原则,挑选符合投资目标要求的债券买入持有,并在到期 后滚动投资于新发行的符合目标要求的债券。对执行买入持有策略的债券,应根 据评估持有期的总回报水平评估能否满足组合在货币市场投资上的长期期望收 益率。 (2)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 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 益。 (3)期限配置策略 根据对流动性的要求、市场收益率的波动情况决定采用子弹型策略(Bullet Strategy)、哑铃型策略(Barbell Strategy)或梯形策略(Stair Strategy),在各期限债券 间进行配置。 期限配置尽量选择在预期市场利率的高点或流动性需求较大的时点到期的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83 债券,以减少因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可能损失。 通过分析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绝对差额和相对差额,利用均值回归策略或 收益率差额预期策略选择合适期限品种投资。 (4)久期偏离策略 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 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 下降的风险。管理人对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动具有较高把握的预期的情况下,交易 头寸投资过程中可以主动采用久期偏离策略,使组合久期较为明显的偏离基准。 (5)信用利差策略 企业债与国债的利差曲线理论上受经济波动与企业生命周期影响,相同资信 等级的公司债在利差期限结构上服从凸性回归均衡的规律。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 信用等级的变动会造成相对利差的波动,另外在经济上升或下降的周期中企业债 利差将缩小或扩大。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 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交易策略。 (6)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组合或类属久期后,进一步确定同一债券发行者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 价值。确定采用哑铃型策略、梯形策略和子弹型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 券间进行配置,以从其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7)回购放大策略 该策略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是风险很低的投资策略。在基础组合的基础 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放大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同时选择 3 年以下的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取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率的利差。 (8)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收益率曲线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固定收益投资最为常用的策略, 实证分析表明,剩余期限 0-3 年往往是收益率曲线最为陡峭的部分,通过集中 持有(通常是放大持有)2-3 年的债券组合在 1 年后卖出可以获得较高的风险 调整后收益。骑乘策略单独使用时应保证交易头寸的整体久期近似于基准(基准 为据委托投资期结束的剩余期限)。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84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性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 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股指期货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1)对 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2)有效管理现金流量、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 冲击成本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60%- 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 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85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存托凭证、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1)、(12)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86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但应提前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整体状况的 指数。其选样方法是对样本空间股票在最近一年(新股为上市以来)的日均成交 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50%的股票,然后对剩余股票按照日均总市值由 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排名在前 300名的股票作为样本股。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 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 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87 券组成。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 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 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22年 3月 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0,263,409.43 66.49 其中:股票 60,263,409.43 66.4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88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900,000.00 10.92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14,580,295.27 16.09 8 其他资产 5,887,561.88 6.50 9 合计 90,631,266.58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607,892.00 3.52 B 采矿业 2,272,571.00 3.07 C 制造业 39,185,676.43 52.8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1,561,986.00 2.11 E 建筑业 4,517,970.00 6.1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18,104.00 1.3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8,201,778.00 11.0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97,432.00 1.2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0,263,409.43 81.34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058 赛轮轮胎 509,300 5,021,698.00 6.78 2 002984 森 麒 麟 129,400 3,891,058.00 5.25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89 3 603799 华友钴业 38,200 3,735,960.00 5.04 4 603067 振华股份 315,200 3,646,864.00 4.92 5 601155 新城控股 101,900 3,278,123.00 4.42 6 600383 金地集团 209,700 2,994,516.00 4.04 7 600309 万华化学 34,100 2,758,349.00 3.72 8 002126 银轮股份 278,400 2,561,280.00 3.46 9 002080 中材科技 94,131 2,285,500.68 3.08 10 000975 银泰黄金 244,100 2,272,571.00 3.07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90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没有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4,968.8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807,958.2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634.79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887,561.88 (十二)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十三)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四)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9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一、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各阶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 准收益率比较表 诺安鸿鑫混合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9.6.18~2019.12.31 10.94% 0.51% 10.32% 0.70% 0.62% -0.19% 2020.1.1~2020.12.31 33.67% 1.00% 22.48% 1.14% 11.19% -0.14% 2021.1.1~2021.12.31 30.85% 1.46% -2.86% 0.94% 33.71% 0.52% 2019.6.18~2022.3.31 66.40% 1.15% 16.06% 1.00% 50.34% 0.15% 注:①2019年 6月 18日(含当日)起,原“诺安鸿鑫保本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 金,转型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20%。 ②自 2021年 12月 22日起,本基金分设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截至 2022年 3月 31日,C类基金份额存续期间不满 6个月。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92 诺安鸿鑫混合 A 诺安鸿鑫混合 C 注:①2019 年 6 月 18 日(含当日)起,原“诺安鸿鑫保本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 ②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9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9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95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96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97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98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99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0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可对A类 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具体收益分配安排详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0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0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含审计费)、律师费和仲 裁费、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03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支付。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04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0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0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07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08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09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10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投资于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11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1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 对债券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 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13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 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 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按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综合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若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 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 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 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4、收取短期赎回费;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 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 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14 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导致投资 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 排带来不利影响。 6、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 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 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 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 外基础证券。投资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还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 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 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 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 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15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 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 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八)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股票选择上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个股投资决 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个股选择风险。 (九)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 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 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1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17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1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19 转换、转托管、收益分配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20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21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22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复核、审查基金清算报告,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23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2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与规则、调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25 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定期定额申购、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26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2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28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29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30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31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32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33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3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成立时间:2003年 12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35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 4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36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上述 2)、11)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37 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 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但应提前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38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的 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对此无监督义务。因基金管理 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39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40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 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41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42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 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 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43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44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45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46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47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48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 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 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 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49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月 30日、每年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月 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50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5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基金管理人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年度电子邮件和短信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基金账户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或短信年度对账单的投资者,须在开户成 功后与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 400-888-8998(免长途费),基金管理人在 核对投资者联系方式完整无误后,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 的基金账号及初始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 上交易平台都可以凭借客户基金账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实时查询了解 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基金风险 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基金投资收益情况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购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通过直销渠道修 改账户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等;通过代销渠道购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可通 过代销机构或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进行修改。 3、信息定制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52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购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所提供的信息,包括基金邮件服务、短信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按照需求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 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如果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接在线修改和 调整。代销渠道客户如需相关服务,可通过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定 制。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 (1)基金管理人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开始或结束办理的时间和规则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部分代销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通过代销机构办 理基金定投业务开始或结束办理的时间和规则以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为准。 五、投诉管理与建议受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与建议受理服务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投诉人可 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客服邮箱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邮箱:services@lionfund.com.cn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5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6 只 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并相应修改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21-12-20 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6 只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 表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12-20 3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12-20 4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12-20 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基煜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21-12-22 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6 只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21-12-22 7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12-22 8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2021年第 4期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12-22 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诺亚正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21-12-23 1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盈米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21-12-29 1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 资产管理产品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 计准则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2-1-1 1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长量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22-1-14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54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1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普益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2-1-21 1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同花顺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 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22-1-21 1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2-1-24 16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4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1-24 1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攀赢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2-1-28 1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中植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2-1-28 1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 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2-1-31 2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参加第一创业开展的基金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2-2-10 2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创金启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22-2-11 2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国美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22-2-18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55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和耕传承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2-2-25 2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肯特瑞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 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22-2-28 2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天天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22-3-1 2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度小满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 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22-3-4 2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参加西部证券开展的基金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22-3-10 2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宁波银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22-3-15 2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联泰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2-3-15 3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在华龙证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 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2-3-15 3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鸿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精度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2-3-16 3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成都 分公司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2-3-18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56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3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平安 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业务并开展 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2-3-22 3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和讯信息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2-3-30 3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2-3-31 36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3-31 3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 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本公 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2-4-1 3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万得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22-4-6 3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仓石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22-4-13 4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 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本公 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2-4-14 4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好买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22-4-18 4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2-4-22 43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4-22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57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年第 1季度报告 4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雪球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2-4-22 4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汇成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22-4-22 4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蚂蚁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22-4-22 47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 金经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2-4-23 4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 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本公司旗 下基金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2-4-29 4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嘉实财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2-5-18 5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长城国瑞证券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22-5-25 5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华龙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2-5-27 5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广发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2022-5-30 注:上述公告同时在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5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 2期 159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转型的有关公告 三、《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