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 阅了有关资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2021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议案》、 《关于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议案》和《关于 聘请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2021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于2021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 的议案》时,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2021年度,公司董事均能够勤勉尽责,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 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的情形;董事的薪酬水平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绩效考核和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 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关于2021年度董事绩效考 核及薪酬情况的议案》,并向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报告。 二、《关于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于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及 薪酬情况的议案》时,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2021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勤勉履职,在工作 中展现了良好的综合素质与管理水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绩效考核和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 会拟定的《关于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议案》, 并向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报告。 三、《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业务资质 情况,我们认为拟续聘的普华永道中天事务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事务 所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三项议题。 独立董事:李军、陆肖马、丁伟、王宇、王娴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