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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年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 7月 13日证监许可【2016】1593号文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其他风
险。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
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
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年 5月 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22年 3月 31日,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16 六、基金的募集 ....................................................................................................................................18 七、基金的备案 ....................................................................................................................................1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0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28 十、 基金的投资 ..................................................................................................................................31 十一、基金的业绩 ................................................................................................................................45 十二、基金的财产 ................................................................................................................................46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47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5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55 十八、风险揭示 ....................................................................................................................................6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6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8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0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1 二十五、备查文件 ..............................................................................................................................10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2016年 9月 7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 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3、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品种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总经理:向辉(副总经理,代为履职) 成立日期:2003年 3月 7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29%的股份,中方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20%的 股份。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信息 朱永红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战略研究室主任、财务总监兼计 划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宝武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总会计师兼董事会秘书,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 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魏臻先生,董事。曾任麦肯锡(上海)咨询公司分析师,摩根斯坦利亚洲公司分析师, 香港人人媒体总监。现任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神州租车控股公司董事、九月教育集团董 事、中通快递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 港)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 中国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 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 团常务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现 任上海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董事。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 所合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亚太地区首席执行官。





2、监事会信息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国 华平集团执行董事。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 织部、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 效率总监、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产业金融党工 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沈燕女士,监事,本科。曾任宝钢集团审计部主任审计师,宝钢欧洲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 监,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高级内审 主管。





丁科先生,监事,硕士。曾任招银金融租赁业务研发部客户经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企划 部经营分析经理,华宝投资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华宝基金战略规划部战略规划主管。现任华 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机构销售部高级销售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朱永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部任职。2002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 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 4月 18日 起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责。 刘欣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本科。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经理, 美林(亚太)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亚洲企业融资部副总裁/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亚投顾问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等 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 会,曾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 T.A. Consultanted LTD.从事开发及技术管理工 作。2002年参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后历任信息技术部资深系统工程师、部门 副总经理,营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昊,大学学士。2006年 5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渠道经理、交易 员、高级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2017年 3月起任华宝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2017年 12月至 2018年 12月任华宝新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2月至 2018年 6月任华宝新动力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2月至 2018年 7月任华宝新回报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8月至 2021年 3月任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9年 11月起任华宝宝惠纯债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0年 7月起任华宝宝利纯债 8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9 月起任华宝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6月起任华宝安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8月起任华宝安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9月起任华宝安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固收投决会信息 周晶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昕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栋梁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混合资产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6、 权益投决会信息 蔡目荣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闫旭女士,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衡风格投资总监、可持续发展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 钟奇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创新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基金经理。 夏林锋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贺喆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 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规范和促使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员工 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 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自有资产、各项受托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 行。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 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未公开信息或涉及多部门信息的人 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 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 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修改或完善。 实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应当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 化、流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 度。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 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合规和法务管理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审计稽核 控制,及反洗钱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 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 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 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 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 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 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 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 2月 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 1996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 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年 12月 19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 市。2005年 10月 26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 的商业银行。2009年 11月 26日,中国民生银行 H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 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 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年 7月 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 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 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 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79人,平均年龄 39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5%以上员 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依 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 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 2018年 2月 6日发布了“爱 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 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 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 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 2010年至今, 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 “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 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尤其继 2019年被《金融时报》评为年度唯一“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之后,在 2020年度再次被评为唯一“最具资产托管创新力银行”。 截至 2022年 3月 31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趋 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339只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托管规模 11396.57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控制 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到位 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有利于 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下 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 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总行 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 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 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 险应急预案。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 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都 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源 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 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与合规管理中心是资 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 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 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 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 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 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 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 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 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 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 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 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中 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 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资 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与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 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 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及赎回的价格、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号宝钢大厦 905室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 e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 e网金系统、移动客户端(工薪宝 APP、微信平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华宝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二)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张亚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593号《关于准予华宝新活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16年 8月 29日起,至 2016年 9 月 5日止,共募集 593,079,676.11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568户。 七、基金的备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年 9月 7日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 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6年 9月 19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 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 e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通过直销柜台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 1元人民币。已有认购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 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日 1.5% 大于等于 7日,小于 30日 0.50% 大于等于 30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份额计算结果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假定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元,某投资者当日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该投资者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1.086=92081.03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元,可得到 92081.03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50=115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0 元 赎回金额=11500-0=11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5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时,若存在单个赎回申请人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 20%(“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普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 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 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至迟于重新开放日依法公 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本公 司管理的基金。 (二)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一致。 (三)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转换费用由二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入基金 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其中 25%归转出基金基金财产,其 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 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四)基金转换公式 1、基金转换公式为: 转出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总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净转出金额=转出总金额-转出费用 净转入金额=净转出金额/(1+补差费率) (当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补差费率=转入基 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当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 金的申购费率,补差费率=0) 转换补差费用=净转出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余额对应的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 的公式适用前 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不同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影响投资者的持有基金时间的计算。 (六)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 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 T+1工作日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 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 交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 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 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七)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另一只基金,本基金 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 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因为转换等非赎回原因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最低保留份额数量限制的,登记机构不作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 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八)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转换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 请: (1)不可抗力; (2)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 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暂停期结束,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和转份额的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 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 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的情况。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通过大类资产间的灵活配置和多样的投资策略,力争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和货币市场工具(包括质押及 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宏观策略研究,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国家财政 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因素,对相关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进行动 态跟踪,决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股票选择策略,将“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股票 精选策略相结合,根据对宏观经济和市场风险特征变化的判断,进行投资组合的动态优化,实 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1)行业配置 各个行业由于所处的商业周期不同,面临的上下游市场环境也各不相同,因此不同行业表 现也并非完全同步。本基金将综合考虑经济周期、国家政策、社会经济结构、行业特性以及市 场短期事件等方面因素,在不同行业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将主要以“自下而上”的精选策略,精选个股,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进行个股投 资时,主要通过深入分析企业的基本面和发展前景,并以定量的指标为参考,精选优质公司。 优质公司需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公司所处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产品具有竞争优 势、公司治理健全规范、公司具有较强的营销能力、公司具有垄断优势或稀缺性资源、有正面 事件驱动。 本基金的定量分析方法主要包括分析相关的财务指标和市场指标,选择财务健康、成长性 好、估值合理的股票。具体分析的指标为: 1)成长指标:预测未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复合增长率等; 2)盈利指标: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3)价值指标:PE、PB、PEG、PS等。 3、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以有效利用 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首先,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率 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 其次,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与调整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需综合评价个券收益率、波动 性、到期期限、票息、赋税条件、流动性、信用等级以及债券持有人结构等决定债券价值的影 响因素。同时,本基金将运用系统化的定量分析技术和严格的投资管理制度等方法管理风险, 通过久期、平均信用等级、个券集中度等指标,将组合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在此基础 上,通过各种积极投资策略的实施,追求组合较高的回报。主要运用的策略有: (1)利率预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的 分析,确定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相反,如果预测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赚取利 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2)估值策略 通过比较债券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而做出投资决策。当内在价值高于市场价格时,买入 债券;当内在价值低于市场价格时,卖出债券。 (3)利差策略 基于不同债券市场板块间利差而在组合中分配资产的方法。收益率利差包括信用利差、可 提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回证券之间的利差等表现形式。信用利差存在于不同债券市场,如国债 和企业债利差、国债与金融债利差、金融债和企业债利差等;可提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回证券 之间的利差形成的原因是基于利率预期的变动。 (4)互换策略 为加强对投资组合的管理,在卖出组合中部分债券的同时买入相似债券。该策略可以用来 达到提高当期收益率或到期收益率、提高组合质量、减少税收等目的。 (5)信用分析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 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 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依据法律法规并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市 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 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主要的投资策略有: (1)Alpha套利 利用多因子模型和事件驱动模型等,精选预期未来相对股指期货标的指数有超额收益的个 股,结合行业配置模型,构建投资组合,利用股指期货完全对冲,获取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2)期现套利 股指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的基差会随着市场环境变化而波动,当基差上升到一定程度 以后,可以做空股指期货,做多现货,待基差收窄后平仓。 (3)跨期套利 在正向市场(Contango)里,远期升水,可以买入近月合约,卖出远月合约;在反向市场 (Backwardation)里,远期贴水,可以卖出近月合约,买入远月合约。另外股指期货不同合 约之间的价差因市场环境、投资者预期、成分股分红等的影响而波动,当价差扩大到不合理的 区间时,可以开仓买入低估的合约、卖出高估的合约,待价差收窄后平仓,获取价差收窄部分 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控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 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8、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监管机构的 规定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制定与本基金相适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四)投资管理 1、决策依据 本基金主要依据下列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2)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3)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机制 公司的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由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授权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工作。投资总监负责监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公司投资决 策机制为分级授权机制,即: 第一级,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组合配置提案和重点投资;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频率每月不少于 一次)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 第二级,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确定投资组合配置提案。 研究部、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会议频率双周一次或更多)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 议,研究、交流投资信息,探讨、解决投资业务的有关问题。双周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就研究 部提交的全市场模拟组合与配置、宏观及行业策略,以及研究员提交的各行业模拟组合、三级 股票池、重点投资品种等进行充分讨论。基金经理根据联席会议的成果及自身判断确定投资组 合配置提案。 第三级,基金经理。在各自的权限内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 (2)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就基金重大战略、资产配置做出决策。 2)研究部负责投资研究和分析 宏观研究人员通过研究其他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报告,通过走访政府决策部门和研 究部门,研究经济形势、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区域政策、产业政策等)、重大技 术服务创新等,撰写宏观研究报告,就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比例提出建议。 行业研究人员考察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竞争力、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结构等,预测上市公 司未来 2-3年的经营情况,选择重点上市公司进行调研,撰写行业和子行业研究报告及上市 公司调研报告,对个股买卖提出具体建议。 3)基金经理小组负责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提出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建议,同时结合股 票排序和研究员的报告,形成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具体实施投资计划。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总经理审核的投资组合方案后,基金经理向交易部下达具体的投资指 令,交易员根据投资决定书执行指令。 4)绩效评估 主要包括四项核心功能:风格检验、风险评估、投资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由绩效 评估人员利用相关工具评估。 5)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内控制度的制定,并检查执行情 况。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 沪深 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编制,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反映 中国 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具有市场认可度高、代表性强、编制透明等特点。 上证国债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 为样本,按照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代表性。 作为混合型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 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 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年 3月 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25,109,578.97 15.06 其中:股票 125,109,578.97 15.0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05,450,679.05 72.87 其中:债券 605,450,679.05 72.8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5,005,454.96 6.6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2,035,855.04 5.06 8 其他资产 3,231,654.60 0.39 9 合计 830,833,222.6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590,787.00 0.34 B 采矿业 9,296,563.00 1.23 C 制造业 64,864,222.05 8.5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709,050.00 0.49 E 建筑业 3,439,885.12 0.45 F 批发和零售业 750,792.02 0.1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580,825.00 0.4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65,477.68 0.21 J 金融业 27,742,711.80 3.66 K 房地产业 4,289,504.00 0.5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72,099.00 0.0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891,910.20 0.3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5,752.10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5,109,578.97 16.49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4,700 8,079,300.00 1.07 2 002142 宁波银行 167,880 6,277,033.20 0.83 3 300750 宁德时代 7,700 3,944,710.00 0.52 4 000333 美的集团 57,800 3,294,600.00 0.43 5 000568 泸州老窖 14,800 2,751,024.00 0.36 6 300059 东方财富 106,640 2,702,257.60 0.36 7 601318 中国平安 51,700 2,504,865.00 0.33 8 601398 工商银行 506,400 2,415,528.00 0.32 9 601328 交通银行 466,500 2,383,815.00 0.31 10 601166 兴业银行 89,600 1,852,032.00 0.2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种类 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51,709,606.02 59.5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206,324,687.67 27.2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53,632,059.17 20.2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09,013.86 0.0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05,450,679.05 79.8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0321 13进出 21 500,000 52,983,561.64 6.98 2 160310 16进出 10 500,000 51,456,082.19 6.78 3 220201 22国开 01 500,000 50,168,315.07 6.61 4 190208 19国开 08 300,000 31,313,391.78 4.13 5 2128020 21招商银行小微债 02 300,000 30,995,105.75 4.0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卖)合约市值(元)公允价值变动(元) 风险说明 IF2204IF2204 -1 -1,266,240.00 -22,980.00 - IF2206IF2206 -5 -6,276,600.00 628,020.00 - IF2209IF2209 -13 -16,086,720.00 -700,680.00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95,64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3,187,398.06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35,820.00 持仓量和合约市值的负数代表产品投资的期货为空头。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主要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或仓位调节操作。当进行空头套期保值时,基 金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通过空头套 期保值,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当进行多头仓位调节时,基金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通过持有股指期货多头合约对股 票资产进行替代,可以提高投资效率,赚取或有的基差收益和实现更好的头寸管理。截止 报告期末,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新活力混合基金截至 2022年 3月 31日持仓前十名证券中的 21招商银行小微债 02(2128020)的发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年 5月 21日公告,因公司存在以下 违规行为:一、为同业投资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部分 未按规定计提风险加权资产;二、违规协助无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发行结构性衍 生产品;三、理财产品之间风险隔离不到位;四、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不 准确,实际余额超监管标准;五、同业投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六、理财资金 池化运作;七、利用理财产品准备金调节收益;八、高净值客户认定不审慎;九、并表管 理不到位,通过关联非银机构的内部交易,违规变相降低理财产品销售门槛;十、投资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理财产品未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十一、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人数超 限;十二、面向不合格个人投资者销售投资高风险资产或权益性资产的理财产品;十三、 信贷资产非真实转让;十四、全权委托业务不规范;十五、未按要求向监管机构报告理财 投资合作机构,被监管否决后仍未及时停办业务;十六、通过关联机构引入非合格投资 者,受让以本行信用卡债权设立的信托次级受益权;十七、“智能投资受托计划业务”通 过其他方式规避整改,扩大业务规模,且业务数据和材料缺失;十八、票据转贴现假卖断 屡查屡犯;十九、贷款、理财或同业投资资金违规投向土地储备项目;二十、理财资金违 规提供棚改项目资本金融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并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二十一、同 业投资、理财资金等违规投向地价款或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二十二、理财资金认购商 业银行增发的股票;二十三、违规为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提供搭桥融资,并用理财产品投 资本行主承债券以承接表内类信贷资产;二十四、为定制公募基金提供投资顾问;二十 五、为本行承销债券兑付提供资金支持;二十六、协助发行人以非市场化的价格发行债 券;二十七、瞒报案件信息;于 2021年 5月 17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 7170万元的处罚。


新活力混合基金截至 2022年 3月 31日持仓前十名证券中的 20交通银行 02(2028047)的发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以下行为:一、理财业务和同业业务 制度不健全二、理财业务数据与事实不符三、部分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导向不符四、理财 业务风险隔离不到位,利用本行表内自有资金为本行表外理财产品提供融资五、理财资金 违规投向土地储备项目六、理财产品相互交易调节收益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 产品投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八、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超限额九、理财资金违规投向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十、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比照贷款管理不到位十一、私募理财产 品销售文件未约定冷静期十二、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资产配置未达到流流动性管理监管比 例要求十三、理财产品信息登记不及时十四、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十五、同业业务交 易对手名单调整不及时十六、将同业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核算十七、同业账户管理不规范 十八、违规增加政府性债务,且同业投资抵质押物风险管理有效性不足十九、结构性存款 产品衍生品交易无真实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二十、未严格审查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二十一、 违规向委托贷款借款人收取手续费二十二、利用理财资金与他行互投不良资产收益权,实 现不良资产虚假出表二十三、监管检查发现问题屡查屡犯;于 2021年 7月 13日收到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 4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活力混合基金截至 2022年 3月 31日持仓前十名证券中的 20兴业银行小微债 05(2028030)的发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 理规定,于 2021年 8月 13日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处罚款 5万元的行政处罚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上述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上述处分不会对公 司的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报 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七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53,748.3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77,906.2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31,654.6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 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和《关于进一 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等相关规定, 自 2022年 1月 1日起,本公司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 会计准则。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2年 3月 31日,所列数据未经审计。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9/07-2016/12/31 -1.07% 0.12% -0.28% 0.36% -0.79% -0.24% 2017/01/01-2017/12/31 31.38% 0.51% 10.86% 0.32% 20.52% 0.19% 2018/01/01-2018/12/31 -16.65% 0.90% -10.68% 0.67% -5.97% 0.23% 2019/01/01-2019/12/31 23.52% 0.56% 19.73%


0.62% 3.79% -0.06% 2020/01/01-2020/12/31 17.94% 0.31% 15.58%


0.71% 2.36% -0.40% 2021/01/01-2021/12/31 5.97% 0.19% -0.18% 0.59% 6.15% -0.40% 2022/01/01-2022/03/31 -1.74% 0.18% -6.97% 0.73% 5.23% -0.55% 2016/09/07-2022/03/31 64.32% 0.53% 26.90% 0.59% 37.42% -0.06%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挂牌转 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品种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 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 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 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值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 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2、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不断变化的申购和 赎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趋势,本基金也要进 行股票买卖。然而,市场的流动性是变化的,不同时间段、不同的股票,其流动性都各不相同。 一般来说,股市上涨期,市场流动性较高;股市下跌期,市场流动性低;大盘蓝筹股流动性高, 小盘垃圾股流动性较低。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股票,或者必 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股票,这样,就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股票,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被动地发生变 化,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本基金的最终投资业绩;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必须以较高的 代价卖出股票,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 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 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 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标的资产大部分为股票资产,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严格控 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 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市场情况动态调整基金中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并通 过组合管理、分散投资对各类标的资产进行合理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 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 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充分评估基金 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 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基金管理人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 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 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 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有 以下潜在影响: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者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投资者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 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投资者 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等。 3、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管 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 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在股票选择上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个股选择风险。 (2)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投资于金融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 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 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投资股指期货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 波动。 2)基差风险:在利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系统风险时,基金资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 的指数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时, 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3)股指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需要进行展期操作,平仓持 有的股指期货合约,换成其它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当股指期货市场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时, 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交易成本增加,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4)期货盯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账户实 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资金管理要求高。当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 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出预期的 损失。 5)到期日风险: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 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6)对手方风险:资产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 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7)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 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 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8)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 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 基金资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是指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是指受 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 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从而存在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可能因资产支持证券的债务人违 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 (4)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 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4、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科创板股票具有下列投资风险,敬请附件一所列基金的投资者注意: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 风险、政策风险等。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 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 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个股波动 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②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上才可参与, 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 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③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 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 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 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 风险更大。 ④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 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⑤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 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⑥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 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 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认 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 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 7、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 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 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 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 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者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 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0、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 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 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在决议生效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 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以下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 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在决议生效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 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成立时间: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02月0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17年02月18日);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品种和货币市场工 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 购、银行存款)、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 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事 宜另行具体协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事 宜另行具体协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 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流 通受限证券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 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 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 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信息披露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 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 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 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 本协议的约定为准。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中期票据投资签订风 险控制补充协议。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 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 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基金 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 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7.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 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首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11.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 后第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品种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通知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 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 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但若自一方书 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者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华宝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邮编和电子邮箱地址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 资者的需要寄送以下资料: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月度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 打我公司客服电话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按“0”转 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 核对信息无误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以说明或电子形式向投资人寄送基金其他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其 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定义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 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投资者在办理本业务的同时,仍然可 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办理时间 本业务申请受理时间为开放式基金法定开放日 9:30-15:00 3、办理场所 目前,我公司直销 e网金、部分代销机构已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公司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时,将另行公告。 4、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业务的投资者,须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 具体开户程序应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已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请到销售机构的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此项 业务,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5、扣款日期 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该扣款日期视为 申购申请日(T日);若遇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期为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 为实际扣款日(T日)。 6、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就申请开办本业务约定每月固定扣款(申购)金额,具体最低扣款金 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 e网金办理本业务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 不少于人民币 1元。 7、扣款方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 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如因投资者提交变更、解约等申请而使扣款信息与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的约定信息不符或基金管理人发布暂停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等情况,则此次扣款不成 功。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如投资者账户余额不 足的,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处理。 8、交易确认 以每月实际扣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确认日为 T+1 日,投资者可在 T+2日到销售机构各销售网点查询基金申购确认情况。 9、本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者变更每月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信息,须到原销售网点申请办理 业务变更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终止本业务,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资料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 理业务终止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本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网上 资讯服务。 (六)资讯服务 1、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份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该电话可 转人工座席。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2、互联网站 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 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 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指定媒介刊登的公告如下: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2022/04/22 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年第 1季度报告 2022/03/31 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年度报告 2022/01/24 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第 4季度报告 2021/12/23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1/12/13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招商银行招赢通为销售平台并参加招商银行 招赢通平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11/16 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含定投及转换转 入)业务的公告 2021/10/27 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第 3季度报告 2021/09/10 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投及转换转 入)业务的公告 2021/08/27 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中期报告 2021/08/18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利得基金为代销机构及 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07/21 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第 2季度报告 2021/06/25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招商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1/06/23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鼎信汇金(北京)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06/17 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直销机构恢复大额申购(含定投 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1/06/08 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06/08 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者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 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6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