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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信澳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 C类基金份额
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
者,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信澳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决定自 2022年 06月 01日起对信澳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
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后,将形成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
应的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代码:001105;C类基金份额代码:015608)。新
增的 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原有的
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本基金 A/C类基金份额不支持相互转换。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与本公司旗下
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转换参照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执行。本公司
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相互之间的转换规则以其相关公告为准。 
1、C类基金份额费率结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T(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率 
T<7 1.50% 
7≤T<30 0.50% 
30≤T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 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
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
人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万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万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
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前述限制,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2)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份基金份额,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
额不足 1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 10份,
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
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份的情况,不受此限 ,但再次赎回
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10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朱永强 
电话:0755-830770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刘华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63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新增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可通过本公司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 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信澳转型创新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信澳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此外,本公司对法律文件中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进行
了更新。本次修订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
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详
见附件《信澳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规定
媒介。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内容进行更新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2、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信达澳亚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 
信达澳亚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信澳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06月 01日


《信澳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 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 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第二部 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 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无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年 3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 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55、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 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 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 代码,并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 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 用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具体认购费率 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规定执行,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 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销 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 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相互转换。有关基金份额 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公告。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调整实 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详 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某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 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 6、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 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 社区科苑南路 2666号中国华润大 厦 L1001 法定代表人:朱永强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 式、或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 式、或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某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均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无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无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60%。本基金销售服 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 C 类基金份额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 润将有所不同;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 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