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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内需成长混合E(006397)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12 五、基金的存续 ..............................................................................................................................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4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0 十、基金的托管 ..............................................................................................................................43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4 十二、基金的投资 ..........................................................................................................................46 十三、基金的财产 ..........................................................................................................................5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8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1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7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二十、违约责任 ..............................................................................................................................83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8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85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6 二十四、其他事项 ........................................................................................................................111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一、前言 (一)订立《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三)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 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 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 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 或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 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发售公告:指《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 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 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45、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6、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47、场外: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48、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符合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业务规则》: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6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6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62、A类基金份额、A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63、C类基金份额、C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64、E类基金份额、E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E类基金份额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68、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 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69、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7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且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力争在 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 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 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额,称为 E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C类和 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 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管理费和托管费除外)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或变更收费方式、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报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名而来。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年 3月 23日证监 许可【2011】439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1年 9月 5日至 2011年 10月 14日 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按照每份基 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含利息结转份额)355,399,768.3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7,868 户。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1年 10 月 20日正式成立,《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年 10 月 20日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经与旗下相关开放式基金的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015 年 8月 7日,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1年 1月 30日 0:00起至 2021年 2月 28日 17:00止长信内需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 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法律文件的议案》,内容包括长信内需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 方法、赎回费率、补充摆动定价条款等,并更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于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 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 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 日)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 T+2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 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 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 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单笔/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分为 A 类、C类和 E类三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本基金 A类、E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 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 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资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基金投资者申购 A类、E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类、E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 30日的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全部归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 份额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 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 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 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销售费率。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销售费率 和转换费率。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2、基金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 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基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2、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4、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 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 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第 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含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 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的规定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它行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 投资者,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在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注册登记机构负 责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基金份额从场外转至场内或从场内 转至场外的流程按照《开放式基金通过上交所场内交易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 定办理。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号 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号 9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刘元瑞 成立时间:2003年 5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托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8)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 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共同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同一 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 方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6)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召开的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下同);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日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并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 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备案并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 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修改、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基金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监管部门和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除外;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5、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有关公告规定为基金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且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力争在 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结构转型趋势将带来内需加速增长的投资机会。 成长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仍将是中国股市的投资主调。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 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对于受益于内需增长且 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依托基金管理人的投研团队及规范的投研流程,采用科学有效 的分析方法和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重点投资于内需增长背景下具备较好成长潜 力的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本基金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研 究,开展战略资产配置,之后通过战术资产配置再平衡基金资产组合,实现组合 内各类别资产的优化配置,并对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整。 本基金的资产的配置流程如下图所示: 资产配置决策 资产类别配置 股票资产 其他类别资产债券资产 行业配置 风格配置 图: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配置决策流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采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 策略,并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构建投资组合。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受益于内需成长相关行业的 股票。 传统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为国内投资、国内消费和外贸出口。一般 把对外国的出口看作外需,内需就是指相对的国内需求,包括国内消费需求和国 内投资需求。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本基金将具有内需增长背景的行业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是受益于国内消费增长的行业。主要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直接获益 于消费升级,为国内消费者提供终端消费品和服务的行业。具体来说,在申银万 国目前一级行业分类体系下,包括农林牧渔、交运设备、家用电器、食品饮料、 纺织服装、轻工制造、医药生物、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金融服务、商 业贸易、餐饮旅游和信息服务。 第二类是受益于国内投资需求增长的行业。主要指为受益于国内消费增长的 行业提供基础支持的行业,这些行业通常是上游行业。具体来说,在申银万国目 前一级行业分类体系下,包括采掘、化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建筑建材、机 械设备、电子元器件和信息设备。 具体来说,本基金将从收益和风险两个角度出发对内需相关行业的行业生命 周期、行业竞争结构、政府参与度、板块轮动、风险及相关性等因素进行分析, 深入挖掘内需增长带来的投资机会,使投资者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快速增长的 发展成果。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 A股市场及港股通标的股票中在内需行业具有较高 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在个股选择上,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系 统方法精选受益于内需增长、成长性较高且估值合理的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1)备选股票库的构建 本基金将对所有 A股上市公司及港股通标的股票进行品质评估分析、风险因 素分析和估值分析,形成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 ①品质评估分析 品质评估分析是本基金管理人基于企业的全面评估,对企业价值进行的有效 分析和判断。上市公司品质评估分析包括财务品质评估和经营品质评估。 ②风险因素分析 风险因素分析是对个股的风险暴露程度进行多因素分析,该分析主要从两个 角度进行,一个是利用个股本身特有的信息进行分析,包括竞争引致的主营业务 衰退风险、管理风险、关联交易、投资项目风险、股权变动、收购兼并等。另一 个是利用统计模型对风险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③估值分析 个股的估值是利用绝对估值和相对估值的方法,寻找估值合理和价值低估的 个股进行投资。这里我们主要利用股利折现模型、现金流折现模型、剩余收入折 现模型、P/E模型、EV/EBIT模型、Franchise P/E模型等估值模型针对不同类型 的产业和个股进行估值分析,另外在估值的过程中同时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对股票 估值的影响,排除通胀的影响因素。 2)个股精选 在备选股票库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对个股进行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筛选出 受益于内需增长且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个股。 在定量分析方面,首先,本基金将受益于内需成长的股票界定为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收入来源于国内部分占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总收入的 60%以上;其次,本基 金将成长性股票认定为,过去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高于其所在行业的平均 水平、或者过去两年的净利润增长率高于其所在行业的平均水平的股票。该增长 既可以是自然的,也可能是因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改变(如资产注入、更换股东、 产品创新、改变主营业务方向等)导致的。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电话会议、外部研究报告、公 司公告、经理人报告等方式精选个股。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 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4、港股通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在上述行业配置 和个股投资策略下,比较港股与 A股市场同类公司的质地及估值水平等要素,优 选具备质地优良、行业景气的公司进行重点配置。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资产的投资过程中,将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结合宏观经 济政策分析、经济周期分析、市场短期和中长期利率分析、供求变化等多种因素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分析来配置债券品种,在兼顾收益的同时,有效控制基金资产的整体风险。在个 券的选择上,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估值策略、久期管理策略、利率预期策略等多种 方法,结合债券的流动性、信用风险分析等多种因素,对个券进行积极的管理。 6、其他类型资产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 上适当参与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工具的投资。 (1)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本基金资产管理的需要运用个券选 择策略、交易策略等进行投资。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放机构、担保情况、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 率、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信用风险等级、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的分析, 形成对资产证券的风险和收益进行综合评估,同时依据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模型, 确定合适的投资对象。在资产支持证券的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建立违约波动模型、 测评可能的违约损失概率,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和测评,从而形成有效的风 险评估和控制。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 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3)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国债市场走势做出判断,以作为确 定国债期货的头寸方向和额度的依据。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压力浮 现,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本基金建立国债期货空单进行套期保值,以规避利率 风险,减少利率上升带来的亏损;反之,在经济增长趋于回落,通货膨胀率下降, 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本基金通过建立国债期货多单,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4) 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 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票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 合理的期权合约。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按照有关 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 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 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2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20% 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沪深 300指数是国内目前股票市场广受投资者关注的市场指数之一,指数本 身对国内股票市场的走势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广泛的影响力,可以较好地表征市场 平均收益水平。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债券 指数,是目前市场上专业、权威和稳定的,且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状况 的债券指数。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家上市 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 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中债综合指 数收益率、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和恒生指数收益率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 价标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股票、债券、衍生产品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对于受益于内需增长且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 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 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 2、9、11、1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期货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 金证券/期货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按成本估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 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3)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9、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不列 入基金费用项目;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 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 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一)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11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 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5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用


本基金 A类、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60%。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 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上述(一)中第 4到第 10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下 同)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至少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 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 投资的费用。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符合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12、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14、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1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 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 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 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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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 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 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 金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表共同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 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召开的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下同);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日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至少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个工作 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5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用 本基金A类、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3 费率为0.60%。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上述1中第(4)到第(10)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且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力争在 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 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对于受益于内需增长且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4 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对于受益于内需增长且具有较好成长潜力 的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5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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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06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2)、(9)、(11)、(1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7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8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9 2)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0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1 二十四、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页为《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