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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新经济混合A(001387)

关于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并与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协商一致,决定转换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证券交易模式并修改托管协议。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 2022年 5月 23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
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
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修订前表述 修订后表述 
一、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何如 
(二)基金托管人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
路 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五、基金
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
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
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行。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
有财产; 
…… 
(五)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
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
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
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纪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
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
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
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
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
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
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
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方式将
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不得
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基
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
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六、指令
的发送、
确认和执
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
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
展场内证券交易时,应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银证转账指令,由基金托管人通
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
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实现基金托
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
划转,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
展场外交易时,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场外交易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
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
子指令、纸质指令或双方认可的其他
形式。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
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
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
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
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将于被选中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的交易单元使用协议及时
(一)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
券、期货经纪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纪
商,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
券经纪商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
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
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
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
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佣金
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
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
申请接收结算数据。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
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
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
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
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
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
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
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
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
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
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
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
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
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
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
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
算使用。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
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商,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期货经纪商可就本基金参
与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
议。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
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
商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
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的
交易由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
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
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
责结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
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应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相关
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
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
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
认,不得延误。 
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
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
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
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
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
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
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实行场内 T+0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
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
程执行。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
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
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
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
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
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
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
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
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
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全部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办理。 
证券经纪商代理本基金财产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
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
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
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
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
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
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
金的损失。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
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
商解决。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
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经纪
公司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
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
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
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交收职责,基
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它
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
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收责任。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
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
议约定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和相关
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
措施,确保 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
头寸完成 T+1 日的场内投资交易
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2:00 前补足透支款
项,确保资金清算。根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
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
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
购交收违约,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
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
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
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
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
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
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
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场
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基金
托管专户事宜。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
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每个
工作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
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
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
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
保双方账目相符。 
对于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
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账账相符、账
实相符。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
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
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
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
记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
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
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
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
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
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
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
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
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
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
期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
理的基本规定 
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
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
有关数据。 
3、本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专户与“基金清算账
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
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基金托
管专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
来确定基金托管专户净应收额或净
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
在基金托管专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之前从基金清
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专户;当存在基
金托管专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基金
托管专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前
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
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
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
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
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
(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
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
一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
处理。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
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
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
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
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
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
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
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
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
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
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
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
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
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
的划款时间。 
 
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
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
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
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
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
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
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
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
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
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
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
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
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
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
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
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
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
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
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
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
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基金
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
差额来确定基金托管账户净应收
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
额。如当日托管账户为净应收额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
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
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当日托
管账户为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
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
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之前
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
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
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
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
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
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
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
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
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
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
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
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将资金划入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
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
时间。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
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
协议》。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
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
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
程序。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
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
在《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
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中
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融新
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
相关的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公司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 
五、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5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