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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保证金快线D(011258)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更新查看PDF公告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1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3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6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78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0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8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 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合同: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发售公告: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 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6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D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 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 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7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投资者的现金替代;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系统内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分设 A、B、D 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按照 不同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分别公布 A 类、B 类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8 金份额的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 销售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包括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场外代销机构包括 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场内代销 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 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 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 A 类、B 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 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指 D 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场外基金 份额的日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或每百份(份 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所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 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上市交易: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进行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买入和卖出操 作。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 会员单位: 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系统: 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 D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本系统;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 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0 场内: 场外: 流动性受限资产: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1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 ET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兼顾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折算后 A 类、 B 类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分为 A、B、D 三类基金份额,A 类、B 类基金份额为场内基金份额, D 类基金份额为场外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按照不同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用,并分别公布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A 类、B 类基金份额在 场内申购和赎回,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买卖时只使用一 个共同的基金代码。D 类基金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类别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2 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 A 类、B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 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余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介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中规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3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公开发售。基金投资者在募 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金 认购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金认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4 购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三、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披露。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5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D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办 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办理。 场内申购和赎回: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 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及具体的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最迟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具体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后,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 或依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相应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 A 类、B 类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 份额人民币 100.00 元(份额折算前为 1.00 元),D 类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 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7 2、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 赎回均以份额申请;D 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对价均为现金; 4、当日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卖出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如注册登记机构 以后对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的分红权益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5、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D 类基 金份额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 公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D 类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 D 类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8 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 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期间的利息损失由投资人 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 损害的前提下,对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 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9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通常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 2、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3、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以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 数量现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 A 类、B 类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 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足够的申购资金,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 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 基金份额的登记,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T 日申购的 A 类、B 类基金份额 T 日起可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0 以卖出或赎回,T 日买入的 A 类、B 类基金份额 T 日起可以卖出或赎回。如果 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介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场内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 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 行更改并及时公告。 如果一笔新的申购或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当日申购或赎回份额超过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份额上限或当日赎回份额上限时,将不接受该笔申购或 赎回申请。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 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 A 类、B 类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赎回对 价是指投资者赎回 A 类、B 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 A 类、B 类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 A 类、B 类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00 元(份额折算前为 1.00 元)。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1 六、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 时; (2)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场外和/或场内的申 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3、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申购、赎回清单出现重大错误; 6、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等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申购、赎回; 7、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些申购或赎回申请将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时; 9、当日申购、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申购、赎回份额上限; 10、为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可暂停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单笔申购 申请或单一账户累计申购申请;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2 施;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 停。 发生上述 1-7、11、12 条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及时 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 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 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当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 中,应将每一份 A类、B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D类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其中包括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3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 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4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注册登记机构下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B类基金份额和 D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相互转换。 十、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下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适当的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折算。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不做折算,面值为 1.00 元。A 类、B 类基金份额折算 方法如下: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100 折算后每份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 元。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100 折算后每份 B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 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及费用、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或终止上市交易,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D 类基金份额不 上市交易。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若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7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2]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6351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8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的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29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D 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0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1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2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3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4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5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B 类基金份额均与每 100 份 D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合同第十部分、第十一部分及基金合 同其他条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 意见的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 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 A 类、B 类基金份额均与每 100 份 D 类基金份 额代表同等权利。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型;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6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代销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交易、收益分配、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及每日申购、赎回上限; (10)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 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选择采取暂 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时;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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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7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8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9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 的时间(至少应在 40 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0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4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D 类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所持每份 A 类、B 类基金份额具有一百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1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4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5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 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 管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办理,D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基金管 理人应与注册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8 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兼顾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基金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市场状 况和资金供求地深入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 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短 期金融工具的组合操作,在保持本金的安全性与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 当期收益。 ?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的研究,确定组合平均剩余到期期限; ? 根据各期限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水平来确定组合资产配置; ? 根据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对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 调整; ? 在保证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利用现代金融分析方法和工具,寻找价值 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和无风险套利机会。 ? 合理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本基金的流动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50 1、本基金主要投资策略的制定将依据以下投资方法和技术 (1)收益率曲线研究 短期资金市场同债券市场紧密相关,连接两个市场的分析工具是收益率曲 线。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隐含的短期收益率和远期利率提供的 价值判断基础,为各种投资策略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2)短期资金市场的资金供给与需求研究 短期利率是短期资金成本的反映。短期货币资金供应与需求决定了短期利率 水平。短期资金市场资金供应量同以下几种因素相关: ? 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方向、强度、频率以及中标利率水平。短期利率是 央行货币政策调控的主要目标之一,央行向短期资金市场注入资金或者 从短期资金市场抽出资金,都对短期利率产生重大影响。 ? 回购市场的交易量、成交的利率水平分布。 ? 短期资金市场资金供给同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的关系。一般在股市转暖、 一级市场申购增多、新债交款日期附近资金面偏紧。 ? 货币供应量的季节性因素。一般资金在年末时较为紧张,而在年初时则 较为宽松。 通过对这些不同因素的综合考虑,本基金可以概算市场资金供给的充裕程 度,据此决定本基金的市场操作策略。 2、本基金具体操作策略 (1)根据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的利率走势,来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到期期限。具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 在预计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市场对利率的预期可以从市 场的交易变化和资金流向上反映出来,也可通过不同品种之间反映出的隐含远期 利率来评估市场未来利率的走势。 (2)根据自有的资产配置模型,结合各品种之间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 用风险情况,来确定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其前提条件是保证基金的高流动性、 低风险和稳定收益。 (3)根据当期和远期市场资金面充裕程度的分析,匹配各期限的回购与债 券品种的到期日,实现现金流的有效管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51 (4)目前短期资金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其中投 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短期利率在一 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 寻找最佳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5)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对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税收等因 素造成内在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本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 间的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6)积极参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一级市场投标,增加盈利空间。一 级市场发行的国债、金融债数量大且连续,提供了有效的品种建仓机会。本基金 管理人根据二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和市场资金面的状况,对一级市场进行准确的招 标预测,决定本基金的投标价位。在合理价格获得债券,满足组合配置需要。 五、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资管 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 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 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52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53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1)、(2)所述投资组合实 施如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54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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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5 - + - + ?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1)、(9)、(13)、(14)、(17)项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 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债券正回购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限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56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57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 A 类、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保持在人民币 100.00 元(份额折算前为 1.00 元),D 类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 民币 1.00 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该类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 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 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60 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 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 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或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 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签 章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者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61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62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64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 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 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的 D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 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65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本基金 D 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本基金每一份 A 类、B 类基金份额均与每 100 份 D 类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3、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根据每日基金收 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每日支付收益;此外,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 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月支付。投资者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收益每日支付,每日支付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方式。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累计未付收益将一并结算。若累计未付收 益为负,则投资者应补足,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进行追缴。若投资者在销户 时存在累计未付收益,则投资者销户后应到所在代理券商网点申请办理累计未付 收益的支付,具体办理方式请咨询所在代理券商; 6、通常情况下,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通常情况下,本基金 D 类基金 份额每日支付收益,并按日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此外,本基金 D 类基金份 额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月支付收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67 并按月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 完为止;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8、投资人卖出部分 A 类、B 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 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9、当日买入的 A 类、B 类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 A 类、B 类基 金份额的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及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 后第 2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份额折算前 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A 类、B 类基金份额 的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69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70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71 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 A 类、B 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折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每 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 益、节假日最后一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 放日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 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在开始办理 D 类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工 作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工作日的 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 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 D 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收益/前一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1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收益/前一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A类、B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ΣRi/7)×365)/10000]×100% D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3 6 5 / 77 i= 1 1 + 1 1 0 0 % 1 0 0 0 0 iR? ?? ??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个公历日(i=1,2……7)该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 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72 金净收益、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七日年化收 益率。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公告 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73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 过 0.5%的情形;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74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 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75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份额折 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三类基金份额 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7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77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B 类基金份额均与每 100 份 D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78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 成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而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79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8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81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