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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改革红利精选(005270)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I 重要提示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2017年5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626]号文注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 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 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 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 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预期风险 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 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其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尽管本基金将中小企业私募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II 债券的投资比例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仍提请投资者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存 在的上述风险及其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仔细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独立做出投资决策,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2022年3月26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I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1 第二部分 释


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1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 第一部分 绪


言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募集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 者。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太平改革 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太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 135号 5幢 1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7楼 法定代表人:焦艳军 设立日期:2013年 1月 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6.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宏 客户服务电话:021-61560999、4000288699 传真:021-38556751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6.31%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8.46% 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23%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焦艳军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具有证 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等。现任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稽核总监、审计责任人,中国太平保险 控股有限公司稽核总监,兼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本基 金管理人董事长。 范宇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太 平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 李宏先生,董事。金融学学士。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肇嘉浜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 投资总部总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助 理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等职。 吴璐瑶女士,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太平资本保险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曾任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 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总经理、监事会办公室总经 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 助理财务总监、财务高级总监、稽核部高级经理,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分公司财务经理,北京铁路通信公司成本核算组长等。 Thomas Adam Shippey 先生,董事。英国阿斯顿大学国际商务和德语学 士。现任安石集团战略发展总监兼安石集团财务总监。曾任普华永道会计师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瑞银集团任执行董事职务。 范碧华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东政 法学院(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主要从事公司、银行 与金融等方面的研究。 赵然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河南省社科院副研究员。曾任 职于跨国公司、投资银行等相关企业。 于春海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 长、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专聘研究员、中信改革发展研究院 资深研究员。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三研究院第三设计部任助理工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 程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沫先生,监事会主席。民革党员。现任太平金融科技服务(上海)有 限公司助理总经理。曾任职于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王立婷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现任太平资本保险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总经理。曾任太平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 理部总经理、投后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阳光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管理部信用评级组组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 用评级部高级经理,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信用评级部高级分析师,联合资 信评估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等。 罗鸣先生,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现任太 平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事业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太平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保监会等。 王伟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金融学博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 资格。现任本公司研究部副总监。曾任太平养老保险有限公司受托管理部室 经理;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投资管理部经理;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战略规划部助理总经理;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发展部资深研究员、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陈新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 业资格。现任本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曾任丹东电子研究设计院研究室主任; 丹东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IT工程师;华泰资管资深IT工程师; 永诚保险资管信息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赵霖先生,职工监事。FRM,工程及经济学双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 金从业资格。现任本公司稽核风控部(纪委办公室)总监。曾任职于上海亚 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 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曾任太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 焦艳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范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炯女士,督察长、首席信息官。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 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 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首席信息官。 史彦刚先生,助理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 从业资格。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信银行,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助理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梁鹏先生,中国科学院环境科学博士及法国奥尔良大学大气化学博士。 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2012年6月起历任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高级分 析师,新华联集团新活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等职。2016年2月加 入本公司,从事投资研究相关工作。2017年12月1日起任太平改革红利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1日起任太平价值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25日起担任太平智远三个月定期 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 下: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范宇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助理总经理史彦刚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 兼基金经理陈晓女士、基金经理林开盛先生、基金经理梁鹏先生、基金经理 常璐先生、研究部负责人陆玲玲女士、交易部负责人吴士彬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 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 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3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 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基金管理人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 或完善。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4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销售活动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 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 (2)信息披露控制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基金销售活动控制 公司从事基金销售活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 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 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靠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 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会计系统控制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及应用指南、《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 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5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制度体系分为四个层面: (1)公司章程; (2)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4)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 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等的具体说明,是公司根据部门职能开展相关业务 的相关制度,是依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的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6、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 据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 1992年 10月 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 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7 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 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 托管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 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 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 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 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 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 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 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 第七招标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 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 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 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 工作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潘卫东,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 司业务一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 处主任、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 构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 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8 副董事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 运处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济南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 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2年3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2197.42亿元,比去年末下降4.54%。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三百四十九支。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 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 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 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 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 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 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 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 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9 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 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 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 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 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 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 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 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焦艳军 联系人:武迪 直销电话:021-38556789 直销传真:021-38556751 客户服务电话:400-028-8699/021-61560999 公司网址:www.taiping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焦艳军 联系人:王瑞瑾 联系电话:021-3855665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2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15层 负责人:冯加庆 经办律师:张兰、梁丽金 联系人:张兰 联系电话:021-5877 3177 传真:021-5877 3268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25 楼 执行事务所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2212 2888 传真:(021)6288 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 联系人:张楠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5月2日证监许可2017[626]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募集期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28日止。经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募集期共募集 299,416,373.03份,有效认购户为945户。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7年 12月 1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及其联系方式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中的内容及其他相关公告。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2018年 1月 2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6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 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确认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即先确认的份额 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 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期货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 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7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不含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 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当某笔交易 类业务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份的,该基金份额余额必须一同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8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 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如下 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6%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持续持有期(P) 赎回费率 P<7日 1.5% 7日≤P<30日 0.75% 30日≤P<1年 0.5% 1年≤P<2年 0.25% P≥2年 0 注:1年指 365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9 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 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 的费率优惠活动。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 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0 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 9,383.07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40天,对应赎回费 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 = 606.5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40天,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1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临时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 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可能导致投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2 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临时停止交 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组合资产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 的可变现价值;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 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3 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4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 部分,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 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上文“(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约定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于 2018年 1月 2日开通转换业务。具体规则详见本基金管理人 于 2017年 12月 30日披露的《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公告》。 (十四)转托管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5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和转让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或转让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6 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届时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 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把握改革红利带来 的投资机会,力求获得长期资本增值和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 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扣除股指期货合约与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投资于改革红利相关主题证券 相关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确定组合中股票、债 券等资产类别的配置比例。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主要通过 对 GDP增速、工业增加值、物价水平、市场利率水平等宏观经济指标的分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8 析,判断实体经济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阶段;(2)市场估值与流动性,紧密 跟踪国内外市场整体估值变化,货币供应量增速变化及其对市场整体资金供 求的可能影响;(3)政策因素,密切关注宏观经济与产业经济层面相关政策 的政策导向及其变化对市场和相关产业的影响。


2.股票投资策略


(1)改革红利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改革红利”,是指在国家、经济、社会等多维度发展进 程中,通过机制变革和创新,释放出超过原有资源分配方式价值形态的各种 有利因素的总称。 改革领域正逐步延伸至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生态 等多方面,释放改革红利不仅是发展的需要,同时存在较大的潜力空间,本 基金将长期关注、动态跟踪受益于改革红利从而提升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行 业和企业。具体包括:国企改革、供给侧改革、金融市场改革、户籍制度改 革,文教体卫领域改革等内容,主要涉及具备国企改革预期的企业、金融、 文娱教育、医疗养老、节能环保、新能源等行业公司。未来随着技术进步、 业务创新、政策调整及其他市场因素等,改革红利概念的外延将会逐渐扩大, 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上述行业界定。 本基金将动态调整改革红利主题的范畴,如果未来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 适当的改革红利主题界定标准,基金管理人将在审慎研究的基础上,对改革 红利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 (2)行业配置 本基金重点关注因改革而受益的相关行业企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受益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企业。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助于 破除机制体制障碍,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增强持续增长动力,本基 金重点关注过剩产能出清顺利,中高端供给改善,从而带来竞争力和盈利能 力双提升的行业和公司。 2)受益于国企制度改革的企业。本基金重点关注通过兼并重组、引入 多元股权、实施股权激励、资产注入、整体上市、市场化管理等改革方式, 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的中央或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与控制的企业。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9 3)受益于户籍制度及生育养老政策改革的企业。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有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生育养老政策改革,带来医疗养老、教育 传媒等行业的需求升级。本基金重点关注户籍制度和生育养老政策改革过程 中的上述相关受益领域的企业。 4)受益于资源要素改革的企业。综合考虑社会体制、经济效益、环境 影响及战略定位等因素,对土地、原材料、能源等资源要素进行改革,有利 于提高和改善社会资源配置效率,通过生产要素效率的改进培植经济增长新 动力。本基金重点关注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新材料、新能源及设备、节能环 保等受益行业; 同时,本基金将对受益于改革红利的相关行业领域进行密切跟踪,随着 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的范围和受益行业领域也会做出动态调整。本基金将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调整改革红利相关行业领域的范畴。 (3)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依靠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精 选。基金经理将结合定量以及定性指标的基本结论选择具有竞争优势且估值 合理的标的,组件并动态调整本基金股票库。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决策程序, 权衡风险与收益,组建并动态调整组合。


定性分析主要基于企业的战略定位、市场布局、客户定位、研发实力、 销售渠道、治理状况、商业模式、核心竞争力等多项要素评判,分析企业的 核心价值和成长能力,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定量的方法主要基于考核其量化指标,包括:市盈率(P/E)、市净率 (P/B)、动态市盈率(PEG)、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并强调绝对估值方法(现金流贴现 模型(DCF)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与相对估值方法(P/B、P/E、PEG 等)的结合。通过估值水平分析,基金管理人力争发掘出价值被低估或估值 合理的股票。 3、债券投资策略 (1)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0 次进行投资管理。在类属配置层次,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 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 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 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实施积 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 式将增加债券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 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2)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 种进行筛选,确定投资决策。此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 投资,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投资,主要采 取分散化投资策略,控制个债持有比例。同时,紧密跟踪研究发债企业的基 本面情况变化,并据此调整投资组合,控制投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 略。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基金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 础上,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 险、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 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公司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 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 置。 5、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1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 货合约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 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2)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 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股票期权为本基金辅助投资工具。股票期权的投资原则为控制下跌风 险,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 6、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 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为了使大类资产配置方案得以顺利贯彻实施,并提升配置效率,本基金 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货币市场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 济因素分析。 2、决策程序 (1)投资研究团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 决策依据,包括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投资品种研究报告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公司所 管理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投资研究团队提交的研究报告,对宏观经济形 势和市场的走势做出分析判断,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2 定,制定投资策略、投资目标和总体计划,决定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等,对 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做出投资授权,对超出基金经理或投资总监权限的投资 项目做出决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3)投资总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组织安排投资工作,贯 彻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各项投资决策和投资计划,对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协 调、反馈、调整、评估,检查监督基金经理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和基金经理的日常投资运作; (4)基金经理遵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基金资产配置方案的意见, 确定基金投资的配置方案,寻求最佳的投资机会和选择最佳的投资对象,将 投资指令下达至交易部的交易员执行。 (5)交易部接到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后将准确及时地予以执行, 并及时反馈情况。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基金会计根据交易所回馈信息进 行基金清算。 (6)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稽核与风控部门监督和检查投资决策方案的制 定、实施和执行的整个投资运作流程,并提出基金业绩评估报告和风险控制 建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 个市场第一个统一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抗操 纵性强,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中证全债指数能够反映债券市 场总体走势,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 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 平和变动趋势。综合考虑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 用沪深 300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3 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 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改革红 利相关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扣除股指期货合约与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4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规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期权合约的,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 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5 (18)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2%;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9)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12)、(21)、(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6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 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 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7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2年 4月 1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 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94,937,382.99 89.83


其中:股票


194,937,382.99 89.8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936,058.81 10.11 8 其他资产


127,853.37 0.06 9 合计


217,001,295.17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8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5,379,660.00 7.1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1,423,532.90 46.8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4,002,830.00 1.85 E


建筑业


4,020,839.99 1.86 F


批发和零售业


51,612.15 0.0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6,347,640.00 7.56 H


住宿和餐饮业


4,608.00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4,164,910.25 1.93 J


金融业


7,491,749.68 3.4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190,000.00 3.7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6,332.33 0.0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1,992.19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0,374,731.78 9.4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3,406,943.72 6.20 S


综合


- -


合计


194,937,382.99 90.11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300206 理邦仪器 1,330,000 18,726,400.00 8.66 2 300143 盈康生命 1,130,000 15,955,600.00 7.38 3 002304 洋河股份 83,300 13,722,009.00 6.34 4 300144 宋城演艺 933,000 13,360,560.00 6.18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9 5 002714 牧原股份 233,000 12,432,880.00 5.75 6 000423 东阿阿胶 233,000 11,358,750.00 5.25 7 600009 上海机场 233,000 10,878,770.00 5.03 8 600329 中新药业 333,000 10,459,530.00 4.83 9 002241 歌尔股份 153,000 8,277,300.00 3.83 10 002027 分众传媒 1,000,000 8,190,000.00 3.79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0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出现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的情形。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3,968.5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262.74 5


应收申购款


10,622.0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7,853.37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 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12月1 日至2017年 12月31日 0.22% 0.01% 0.49% 0.51% -0.27% -0.50% 2018年1月1 日至2018年 12月31日 -21.54%


1.07%


-12.69%


0.80%


-8.85%


0.27%


2019年1月1 日至2019年 12月31日 30.45% 1.13% 23.23% 0.74% 7.22% 0.39% 2020年1月1 日至2020年 12月31日 64.31% 1.61% 17.68% 0.85% 46.63% 0.76% 2021年1月1 日至2021年 12月31日 -0.08% 1.06% -0.60% 0.70% 0.52% 0.36% 成立至今 68.40% 1.23% 26.46% 0.77% 41.94% 0.46% 注:本基金成立于 2017年 12月 1日。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4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5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6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共同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7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 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8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9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1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 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4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 日起开始执行。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5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6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在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 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7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8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9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股票期权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 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0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承受各种风险,因此在作出投资于本基金的决 定之前,应慎重考虑以下所示风险因素。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 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宏微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现周期性 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市场工具价格的相 关波动,将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又称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基金投资的证券类资产的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 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以及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发行人信用资质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2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 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 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 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 理措施: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摆动定价;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 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3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 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 值不同。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 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 同。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 延迟。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⑤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 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或被暂停,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⑥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4 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过往经验、研究能力及 投资管理水平会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 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5、操作或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的风险,如越权交易、内 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此外,基金还面临会计风险,其主要包括:基金数据维护风险、基金数 据接收风险、基金估值风险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在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 的风险,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因 此股市、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2)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之债务人如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 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5 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面临 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和保证金风险。具体为: ①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市场风 险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②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③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 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 价差风险。 ④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4)本基金将流动受限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中,流动受限证券的风险主 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指由于法律法规要求流动受限 证券需要持有一定期限,在解禁前不能变现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 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 流动受限证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 8、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产生的风险, 以及由此致使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不能按正常时限完成而产生的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6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其他销售机 构进行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 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8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0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1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2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其他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3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4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5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6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7 (7)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8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9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1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2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3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4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5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 135号 5幢 101室 法定代表人:焦艳军 成立时间: 2013年 1月 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2]1719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65000万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88746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 10月 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7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和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 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扣除股指期货合约与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基金投资于改革红利相关主题证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8 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改革红 利相关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扣除股指期货合约与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9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期权合约的,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 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 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8)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2%;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 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0 19)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 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12)、(21)、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转融通。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1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真实、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名单 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2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 对手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 新和调整,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 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 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 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3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 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 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 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 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 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 之前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4 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 证监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 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 限于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 2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 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 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 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5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 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 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6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财产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 除外)。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7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 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 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 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 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 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 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 户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8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 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 案《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 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办理。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9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 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 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 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 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 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 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管理人在取得有价凭证的后五个 工作日内移交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 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0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 署后 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 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每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1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2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 值。 (7)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 净值计算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 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3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 在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 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 金额等),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仍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4 3.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月 30日、 12月 31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 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5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 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注册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 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 配备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 收等服务。 (二)资料递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后,相 关基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后, 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通常情况,基金管理人自年度结束之日起 30个交易日 内,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递送年度对账单。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另有需求, 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调整对账单的递送频率。 4、其他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不定期递送基金管理 人介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需纸质资料,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对于纸质资料的递送,基金管理人 不对资料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 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7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 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00人工热线咨询服 务。投资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400-028-8699/021-61560999)享 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递送、资料修改等专 项服务。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客户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aipingfund.com.cn), 或拨打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 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账户余额、基金信息、 产品净值、交易确认、公司活动、理财刊物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 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五)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 话、书信、电子邮件(services@taipingfund.com.cn)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 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名称 披露媒介 披露日期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定投转换 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0-03-31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0-04-27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0-04-27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大连 网金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0-05-11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直销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0-06-11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0-07-10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0-07-10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部分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0-07-10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0-08-31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北京 植信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0-09-18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宁波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0-12-17 关于终止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 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0-12-23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0-12-26 关于暂停客服电话自动语音服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0-12-30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变更公告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0-12-31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9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1-01-25 关于太平基金网上直销开展认购、申购、定投、 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1-03-15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1-04-14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1-06-22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1-09-02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1-09-10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爱建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1-10-12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1-10-16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通华 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 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1-11-03 关于暂停本公司网上直销服务的通知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1-11-18 关于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分红公告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1-12-22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2-01-21 关于旗下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2-01-21 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股权变更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2-01-2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2-03-15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北京分公司的 公告 指定报刊、基 金管理人网站 2022-03-19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 准。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和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文件 2、《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备查文件;也可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本基金备查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