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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泰鑫A(000201)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八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八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 4月 2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020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年 11月 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 和《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2年 4月 22日
赎回起始日 2022年 4月 22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A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0201 001964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业
务 是 是
注:本基金为一年定期开放基金,第八个开放期时间为 2022年 4月 22日至 2022年 5月 20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
购、赎回业务申请。 自 2022年 5月 21日起至一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2023年 5月 20日)为本基金的第九个封闭期,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申请。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
日设为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下午 3:00。 具体以销售网点的公告和安排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 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
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
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3.2.1 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开放期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200万元 0.3%
2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每笔 1000元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3.2.2 C类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
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00份基金份额。 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
系统赎回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不作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渠道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赎回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4.2.1 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在本基金开放日期间赎回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日的投资者,在开放日期间赎回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2.2 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在本基金开放日期间赎回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日的投资者,在开放日期间赎回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
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  A类份额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2)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
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
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
(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限公司、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奕
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
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
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
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等。
具体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5.1.2  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2)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5.2场内销售机构
无。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
期间。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申请。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内,本基金接
受申购、赎回业务申请。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份额折算日),本基金将进行份额折算,即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
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元,并将基金份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2、2022年 4月 22日至 2022年 5月 20日为本基金第八个开放期,即在 2022年 4月 22日至 2022年 5月 20日期间,本基
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并自 2022年 5月 21日起不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内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八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
细阅读《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4、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
准。
5、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
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
律文件及相关公告,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
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6、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
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7、本基金因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所需而拟变更之其他事宜,将另行公告。
8、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
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人。
(3)本基金前十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从其规定。
9、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8进行咨询;也可至本公司网站 www.lionfund.com.cn了解相关
情况。
10、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4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