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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货币B(000740)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12
日、2022年4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s.cn)发布
了《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及《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兴银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兴银货币市
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兴银货币”)的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事宜,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2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17:00止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疫情防控等实
际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日期,届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 
3、会议计票日:2022年5月16日 
4、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幢五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林娱庭 
2 
 
联系电话:40000-96326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之用(如“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修改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兴银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4月15日,即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
册的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为书面纸质表决的,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ffunds.cn/)下
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
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
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
3 
 
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
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
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
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
公告第五章节第(三)条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
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2
年 4月 16日起至 2022年 5月 13日 17:00以前(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
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幢五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林娱庭 
联系电话:40000-96326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之用(如“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电话投票方式(仅适用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2022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
17:00以前的工作日(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00-96326)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参与本次
持有人大会的投票。 
通话过程中将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由人
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持有人大会的投票。为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
不开通。 
4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使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次会议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
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
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
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
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
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ffunds.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
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
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
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
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
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
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
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
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
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
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
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6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的 2个工
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
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22年 5月 13日 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
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
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
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
“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
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
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
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A.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B.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
权表决票; 
C.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的条件 
7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
表决权。《关于修改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各自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
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如有)。 
 
九、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幢五层 
联系人:林娱庭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326 
8 
 
传真:021-68630069 
网址:www.hffunds.cn 
2、基金托管人、监督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7号4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 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hffunds.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
话 40000-96326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兴银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4月14日 
9 
 
附件一: 
关于修改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提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修改内容主要为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等。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兴银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修改基金合同,并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托管协议也将进行相应
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10 附件二: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 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 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签字/盖章部分填写 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 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兴银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 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 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兴银货币市场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s.cn)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 章后均为有效。)


11 附件三: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 票截止日为20【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 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兴银货币市场基金重新召 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日期: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 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 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 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兴银货币市场 基金所有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12 附件四: 关于兴银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一、重要提示 1、兴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4年 8月 27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事宜。 2、本次修改方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基金合同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 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 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第二部分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 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第二部分


释义 《暂行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 定》 《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12月17日颁布、2016年2月1日起实施的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 第二部分


释义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部分


释义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 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 第二部分


释义 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 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第二部分


释义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三)基 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14 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 资金额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 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 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在通常情况下不收 取赎回费用。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 本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 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出 现以下情形之一: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 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 的部分)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11、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 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 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 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1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对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可以自动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 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50%以上的部分可以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实 施前述延期办理的,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超过 5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处 理。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 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 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 券;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 据;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中 期票据; 9、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资 产支持证券;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 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 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 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6)流通受限证券; (7)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 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 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 17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天; (2)当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30%; (3)当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20%; (4)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 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金净值 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 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 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7)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8)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提 前公告。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 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 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 18 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天; (10)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 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 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


(9)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 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 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 资产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 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 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19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 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 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级或相当于 A- 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 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 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 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 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 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 度末净资产的 10%; (17)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除上述第(1)、(7)、(11)、(12)、(13)、(16)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 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1)、(4)、(12)、(17)、(18)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七、投资 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 和平均剩 余存续期 限的计算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 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 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 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 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 清算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 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 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 21 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 剩余期限为 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 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 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 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 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 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 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 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买断式回购产 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 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 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 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 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 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 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 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 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 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 22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 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 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 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 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 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 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 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投资 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 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 面价值进行调整。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 中,对于偏离程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 映基金资产价值,并应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 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 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 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由于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当变现所持有 的资产时,变现价格与摊余成本法估值价格的差 异将于变现当日集中反映,从而可能导致变现当 日本基金收益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具体而言, 当估值价格高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收益可能 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当估值价格低于变现价 格时,变现当日收益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上 涨。投资人应知晓并接受该风险。基金管理人不 对由于采用该估值方法而产生的后果及风险承担 责任。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 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 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 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2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 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等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基金 净值、各 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和7 日年化收 益率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 收益率予以公布。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 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二、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24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六)临 时报告 22、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2、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九)清 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六、信息 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25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第二十二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生效。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改基金合同。本 基金管理人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三、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 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审议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 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2、法律文件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26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议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电子邮件:hfservice@hffunds.cn 网址:www.hffund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