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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创业板ETF联接A(005390)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2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11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7】2077 号文注 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以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投资品种,为股票型 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 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 等相关的风险。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2月 2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4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8 九、基金的投资 ............................................................................................................................. 58 十、指数编制方法 ......................................................................................................................... 66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2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7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7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十八、侧袋机制 ............................................................................................................................. 86 十九、风险揭示 ............................................................................................................................. 8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9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0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0 附件一........................................................................................................................................... 101 附件二........................................................................................................................................... 115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一、绪 言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 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n指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38、《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目标 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 ETF), 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 本基金选择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43、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同一业绩比较基准的目标 ETF,紧密 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本基 金是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 ETF 的 ETF 联接基金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9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1990 年 7 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营业部和 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工银 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总裁。202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翀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21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黄敏女士(Min Huang),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亚太区代主管。黄敏女士毕业于麻 省理工学院,自 2006 年加入瑞士信贷集团,先后担任瑞士信贷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 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 官、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 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 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 A&M 大学经济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教授。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 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 2006 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 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 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会德丰集团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 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 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 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监事会成员 张晓辛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1986 年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任工行吉林分行计 划处副处长、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辽宁抚顺分行行长,辽宁分行副行长,吉林分行副行 长,黑龙江分行副行长、行长。2021 年被任命为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资 深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Hans Urs Buchmann,监事,法学博士,现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布 克曼先生自 1985 年加入瑞士信贷,先后任瑞信第一波士顿中国区业务主管、瑞信金融服务 部中国区主管、瑞信一银行机构中国区企业银行部主管、瑞信企业及机构客户管理委员会成 员、瑞信亚太区企业与机构客户部副主席。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 6 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入 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 年至 2005 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高翀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 年-1999 年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总部债券部经理;2000 年-2005 年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高级副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1997 年 7月至 2002 年 9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 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 年 10 月至 2003 年 5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 年 6 月至 2006 年 3 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 年 8月至 1993 年 5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 事国际业务;1993 年 6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 年 5月至 2005 年 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 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马成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持有人,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处长;工行河南新乡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执行 董事、副总经理。2017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栩先生,14 年证券从业经验;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2011 年 10 月 18 日至今,担任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2年 10月 9日至今,担任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10 月 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9日至 2020 年 7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月 9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8 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2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12 月 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上证 5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 2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上证 5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0 月 1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19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深证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2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 24 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黄金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 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 2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9 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 5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6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深证物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高翀先生,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20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资深投资总监、固收投资能力一中心负责人、基金经理。 2010 年 8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至 2017 年 2 月 6 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6 年 2 月 19 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月 26 日至 2018 年 2月 27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7月 4日至 2018 年 2月 23 日,担任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月19日至2021年7月2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26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5 日,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9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首席投资官、养老金投资中心总经理。 修世宇先生,15 年证券从业经验;清华大学会计学专业博士;先后在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在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分析师;2012 年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研究总监、基金经理(牵头权益投资部工作)。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1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 4.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9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 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资深投资总监、权益投资能力三中心负责人、基金经理。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 2019 年 2 月 13 日,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0 月 9 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2018 年 3 月 2 日,担任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月 24 日,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 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1年 7月 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2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 2015 年 2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2日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月 25 日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22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担任工银瑞信新 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4月 2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新 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任工银 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 2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 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4月 2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远 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月 1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袁芳女士,14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嘉实基金担任股票交易员;2011 年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权益投资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 3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 1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任工银瑞信新 生代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 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科 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圆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质量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 月 1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蓓女士,14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助理;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8 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3 日,担任工 银瑞信医药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2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科技创新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 25 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提前 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 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 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内控 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8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934 只, QDII 基金 4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00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联系人:张嘉卫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我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赎回本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官学清 电话:010-66105799 95588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侯燕鹏 电话:010-66592638 传真:010-66594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陈旭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繆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 0769-22866143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8)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45-8888 网址:http://www.lj-bank.com (9)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13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1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联系人:游丹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电话:025-88866645 传真:025-88866724 客户服务电话:025-96008 网址:http://www.zjrcbank.com (10)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号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6层-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白泽凡 电话:010-50925699 传真:010-50925690 网址:www.aibank.com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电话:010-86451810 传真:010-65186399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755-23835383 传真:010-6083 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citics.com/ (1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洁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18)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号高德置地广场 E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联系人:丁思 电话:020-83988334 传真:020-38286588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1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2938663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周静 电话:010-68585002 转 8061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2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96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2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天德广场 T1 楼 1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 501 房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020)95396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www.gzs.com.cn (24)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2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室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http://www.glsc.com.cn (26)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邮编:310020)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邮编:310020)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电话:0571-87902974 传真: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2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张同亮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址:http://www.cnht.com.cn/ (2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址:http://www.gszq.com/ (2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13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1)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古大观 A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32)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联系人:刘国能 电话:18202270814 传真:010-66500935 客户服务电话:18202270814 网址:http://www.hczq.com/ (3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321763 传真: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3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层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3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www.licaike.com/ (36)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环国际 1413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025-66046166 客户服务电话: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3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孙琦 电话:021-50810683 传真:021-5081067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87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网址:www.wacaijijin.com (38)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1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95055-4 客户服务电话:010-59403027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3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谭静怡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号 HALO 广场 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0755- 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4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4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常艳琴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4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 010-59601366-7167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郭丹妮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8)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 1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号中国中期大厦 A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务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49)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登云路 45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邓秀男 电话:0571-88337888 4000680058 传真:0571-56028179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5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 B 座(2# 楼)27 楼 271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0842306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5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座 712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王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6154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52)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028-86758820-803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om/ (5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9号楼 15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电话:025-66996699-882796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5)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400-066-8586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传真:010-85594745 客户服务电话:010-85932427 网址:www.igesafe.com (56)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号楼 10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座 9层 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5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8)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187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59)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 室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中心 30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张鼎 电话:010-56642640 传真:010-58845306 网址:chtfund.com (6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400-619-9059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80827 网址:www.hcjijin.com (61)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曲哲伦 电话:010-58170911 传真:4008188866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800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62)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号 1幢 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77-8032 传真: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网址:www.yilucaifu.com (63)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2 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64)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电话:010-85934903 传真: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65)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66)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400-808-1016 客户服务电话: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67)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 B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010-52798634 传真:400-623-60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20558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68)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号鹏润大厦 B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061 传真:400-111-0889 客户服务电话:010-59287825 网址:www.gomefund.com (69)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35374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7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58982465 传真: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71)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F座 12 层 B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400-066-9355 客户服务电话:010-65174782/65231189 网址:www.htfund.com (72)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 号楼 3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 号楼 3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400-673-7010 客户服务电话: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 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400-821-020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10161 网址:www.520fund.com.cn (7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400-166-6788 客户服务电话: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75)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400-0411-001 客户服务电话:0411-84396536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76)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期 C5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沈娟 电话:8621-34013996 客户服务电话:8621-34013999 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77)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层 34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342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400-188-5687 客户服务电话:010-51957430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7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268 传真:400-820-5369 客户服务电话: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4006433389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3339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0)深圳安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一道中州控股中心 B座 32K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联系人:陈鹏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电话:0755-8638200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81)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400-618-0707 客户服务电话:010-6595188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8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4008219031 客户服务电话: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83)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张缘 电话:021-20324154 4009282266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8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66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85)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号楼 6楼 602-603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号院国际电子城 b 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4000-555-671 客户服务电话:0371-85518397 网址:www.hgccpb.com (8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400-684-0500 客户服务电话: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87)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4008-909-998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86 网址:www.jnlc.com (8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陈龙鑫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010-89189566 网址:kenterui.jd.com (8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0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90)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号楼 2 单元 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91)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93895 传真: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9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幢 2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400-817-5666 客户服务电话:010-63136184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3)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01053 网址:http://www.xyinsure.com/kfit_xybx (94)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号 19层 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号 19层 A201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64068617 传真:400-106-0101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91380 网址:www.fundsure.com (9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陈慧(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秦泽伟(业务联络人) 电话:010-63631752(基金销售业务部门电话) 传真:66222276(基金销售业务部门传真)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9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21-6081 2919 传真:021-6081 9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9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11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电话:0755-86013388 转 65864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转 1 转 8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马剑英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马剑英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1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7】


2077 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ETF 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3月 21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目标 ETF 的规模限制、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对基金规模进行控制。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8 年 4 月 9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特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殊情况,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 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 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费。





2、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情形 费率 费率 申购费率 M<100 万 1.0% 0% 100 万≤M<300 万 0.8% 3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 所示。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情形 费率 情形 费率 赎回费率 Y< 7 天 1.5% Y< 7 天 1.5% 7 天≤Y<1 年 0.5% 7 天≤Y<30 天 0.125% 1 年≤Y<2 年 0.25% 30 天≤Y 0% 2 年≤Y


0% 注: Y 为持有期限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 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计入持有 期。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4.95 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 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00=47,147.5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147.57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5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500=4,760,952.3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60,952.38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 C 类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1)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如果投资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则赎 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 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 年,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2)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小于 7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1.5%=187.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87.50=12,312.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7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312.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该类别基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 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 A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 A 类基金份额余额。 T 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 C 类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标 ETF 净值计算和发布 时间发生变化,或实际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 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2、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二级市场交易停牌、达到或接近申购上限,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5、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5、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 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如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 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 本基金已于 2018 年 4 月 9日起开始办理转换投资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 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 2018 年 4 月 9日起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 相关公告。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本基金目标 ETF,采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 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主要资产将投资于目标 ETF 份额,该部分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90%,本基金不参与目标 ETF 的投资管理。根据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 备选成份股票,以及非成份股、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目的是为了使得本基金在应 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日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日收益率偏差 绝对值的年度平均值不超过 0.3%,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基金投资策略 (1)基金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对基金的投资仅限于其指定的目标ETF,现时目标ETF仅指工银瑞信创业板ETF。 (2)基金组合的构建方法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构建基金组合,使得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90%。 1)以标的指数成分股实物形式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目标 ETF; 2)在二级市场上买卖本基金的目标 ETF,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工银 瑞信创业板 ETF 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3)日常组合调整 在基金的日常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主要利用股票组合申购、赎回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 实现指数化投资。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亦可通过二级市场在在证券交易所买入、卖出目标 ETF 基金份额。两种投资方式主要根据交易成本、市场流动性以及价格的优势决定。 3、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为了本基金满足申购赎回需要,本基金可以直接投资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成份及备选股票, 该部分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 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在特殊情况 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情形:(1)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2)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3) 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可投资于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 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 内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通过考量宏观经济走势、支持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资产池结 构、提前偿还率、违约率、市场利率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 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6、股指期货和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发 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 口,投资策略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 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 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杆杠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 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四)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2)、(18)、(2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 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提前 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创业板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但下文“目标 ETF 的变更”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 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以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投资品种,为股票型基 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 为 ETF 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 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 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目标 ETF 的变更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 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 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基金 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的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未来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 标 ETF,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164,625,102.61 94.50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494,126.94 5.45 8 其他资产


91,668.46 0.05 9 合计


174,210,898.01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投资。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1.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金 类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创业板 ETF 工银 ETF 基 金 交易型 开放式 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64,625,102.61 94.88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2.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2.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575.5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207.46 5


应收申购款


80,885.44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91,668.46 1.12.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2.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指数编制方法 为了反映创业板市场的运行特征,提供表征中国创新创业企业的业绩基准与投资标的, 编制创业板指数。 (一)代码与名称 指数名称:创业板指数 指数简称:创业板指 英文名称:ChiNext Index


英文简称:ChiNext


指数代码:399006 指数名称:创业板全收益指数 指数简称:创业板 R


英文名称:ChiNext Total Return Index


英文简称:ChiNext TRI


指数代码:399606 (二)基日与基点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指数的基日为 2010 年 5月 31 日,基点为 1000。 (三)选样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 A 股: 1. 非 ST、*ST 股票;


2. 上市时间超过 6个月,A 股总市值排名位于深圳市场前 1%的股票除外;


3.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 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 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四)选样方法 创业板指数的初始样本股为发布日已纳入深证综合指数计算的全部创业板股票。 在创业板指数样本未满 100 只前,新上市创业板股票,在其上市后第十一个交易日纳入 指数计算。 当创业板指数样本数量满 100 只后,样本数量锁定不再增加,以后需要对入围的股票进 行排序选出样本股。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 A股日均总市值和 A 股日均成交金额;


其次,对入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 A 股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 10%的 股票;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 A股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 100 名股票构成指数样本股。 在排名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选取行业代表性强、盈利记录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样本 股。 (五)指数计算 创业板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依据下列公式逐日连锁实时计算: 样本股:指纳入指数计算范围的股票。 样本股权数:为样本股的自由流通量,分子项和分母项的权数相同。 自由流通量:上市公司实际可供交易的流通股数量,它是无限售条件股份剔除“持股比 例超过 5%的下列三类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后的流通股数量:① 国有(法人)股东;②战略投资者;③公司创建者、家族或公司高管人员。 自由流通市值:股票价格乘以自由流通量。 分子项:为样本股实时自由流通市值之和。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分母项:为样本股上一交易日收市自由流通市值之和。 股票价格选取:以样本股集合竞价的开市价计算开市指数,以样本股的实时成交价计算 实时指数,以样本股的收市价计算收市指数。样本股当日无成交的,取上一交易日收市价。 样本股暂停交易的,取最近成交价。 (六)样本股定期调整 1. 考察期


指数样本股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股考察期为半年,考察截止日为每年的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每年 5 月份审核样本股时,参考依据一般是上一年度 11 月 1 日至审核年度 4 月 30 日的交易数据及财务数据;每年 11 月份审核样本股时,参考依据一般是审核年度 5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的交易数据及财务数据。 2. 调整时间 样本股定期调整于每年 6 月和 12 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个交易日实施。样本股调整 方案通常在实施前两周公布。 3. 调整数量 每次样本股调整数量不超过样本总数的 10%。 4. 缓冲区规则 排名在样本数 70%范围之内的非原样本股按顺序入选,排名在样本数 130%范围之内的原 样本股按顺序优先保留。 5. 备选样本股 在确定新入选成份股后,在剩余股票中按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样本数量 5%的 股票作为备选样本股。 (七)样本股临时调整 1. 快速入选规则 在创业板指数样本未满 100 只前,新上市股票在其上市后第十一个交易日纳入指数计算。 在创业板指数样本满 100 只后,新上市股票若在上市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平均 A 股总市值排 名位于深圳市场前 10 名,则在上市 15 个交易日之后快速入选样本股,同时从指数中剔除平 均 A 股总市值排名最低的原样本股。 上市公司因并购重组等行为,平均 A 股总市值排名进入深圳市场前 10 名,参照新上市 股票快速入选规则处理。 2. 收购合并 样本股公司合并: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保留样本股资格,产生的样本股空缺由备选样本 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填补。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样本股公司合并非样本股公司: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保留样本股资格。 非样本股公司合并样本股公司:若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排名高于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 最靠前的股票,则新公司股票成为指数样本,否则,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作 为指数样本。 3. 分拆


样本股公司分拆为多家新公司,新公司能否入选指数样本根据其排名而定:


若新公司股票的排名高于原样本股中排名最低的股票,则该新公司股票入选指数样本股。 若入选数量超过 1 只,则剔除原样本股中排名最低的股票,保持指数样本股数量不变。 若新公司股票的排名全部低于原样本股中排名最低的股票,但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的排 名高于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则新公司股票中排名最高的股票入选指数样本 股。 若新公司股票的排名全部低于原样本中排名最低的股票,同时低于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 序最靠前的股票,则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入选指数样本股。 4. 暂停上市和退市 样本股暂停上市的,从暂停上市日起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选择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 序最靠前的股票补足。 样本股终止上市的,从进入退市整理期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选 择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补足。 样本股公司因重大违规行为(如财务报告造假),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交易的,经指数 专家委员会审议后,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选择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补足。 5. 实施风险警示 样本股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ST 或*ST)的,从实施风险警示次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 下一个交易日起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选择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补足。 (八)指数备选样本股 在指数定期样本审核时,设置备选样本股名单,用于指数样本股定期调整之间的临时调 整。 当指数出现样本股暂停上市、退市等事项需要临时更换样本时,依次选择指数备选股名 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作为样本股。 备选样本股数量一般为指数样本数量的 5%,备选名单随同定期调整名单向市场公布。 当备选样本股数量不足 50%时,将及时补充并公告备选样本股名单。 (九)指数的调整计算 1. 调整母项中某样本股的上一交易日收市价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对于全收益指数,当样本公司进行派息、送股、配股、转增或其他除权情形时,在除权 除息日将母项中该公司股票的股权登记日收市价更新为除权参考价。除权参考价以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为准。 对于价格指数,现金分红在除息日不作除权调整,其余处理方法同全收益指数。 2. 调整子项和母项中某样本股的权数(自由流通量)


(1)实时调整 样本股公司进行送股、转增等权益分配及配股时,在除权日对样本股的自由流通量进行 调整。 样本股公司进行增发、配股时,在其新增股份上市日对样本股的自由流通量进行调整。 样本股公司进行债转股、股份回购、权证行权时,在其公告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进行调整。 (2)集中调整 样本股公司因大股东增(减)持、限售股上市等非公司行为引起的自由流通量变化,在 每年 6 月、12 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个交易日,根据上市公司最新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中公布的股东持股数据进行集中调整。 (十)指数的发布与管理 1. 创业板指数的发布 指数行情通过如下渠道向国内外发布:


(1)通过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和行情互联网接入服务,实时发布指数行情;


(2)通过深证通、FTP 等数据传输通道每日对外发布;


(3)通过国证指数网(www.cnindex.com.cn)每日对外发布。 2. 创业板指数的管理 创业板指数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维护和管理。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指数事业部定期对样本股的代表性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结果审议是否更 换样本股。 创业板指数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未经深交所或深圳证券信息公司书面许可,任何 单位或个人不得跟踪、交易该指数,或以该指数为评价基准。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 年 3 月 21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工银创业板 ETF 联接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03.21-2018.12.31 -29.53% 1.51% -31.47% 1.67% 1.94% -0.16% 2019 年 40.97% 1.52% 41.45% 1.56% -0.48% -0.04% 2020 年 60.54% 1.83% 61.28% 1.86% -0.74% -0.03% 2021 年 10.94% 1.63% 11.60% 1.66% -0.66%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今 76.93% 1.64% 74.46% 1.70% 2.47% -0.06% 工银创业板 ETF 联接 C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03.21-2018.12.31 -29.98% 1.51% -31.47% 1.67% 1.49% -0.16% 2019 年 40.25% 1.52% 41.45% 1.56% -1.20% -0.04% 2020 年 59.97% 1.83% 61.28% 1.86% -1.31% -0.03% 2021 年 10.56% 1.63% 11.60% 1.66% -1.04%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今 73.68% 1.64% 74.46% 1.70% -0.78% -0.06%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8 年 3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03 月 21 日生效。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 期为 6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股票、固定收益证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目标 ETF 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按照 估值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 ETF 未公布净值,则按该日目标 ETF 的最 近公布的净值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基金份额净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造成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之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估值方法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交易所(含银行间市场)或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0%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 为负数,则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 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详 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分配权。 2、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规定。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临时报告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变更目标 ETF;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4)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 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规定。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 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 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 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 的 10%认定。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且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 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仍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主袋账户 的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仍按主袋账户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 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 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 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 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 操作风险、特有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 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 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4)跟踪误差风险 尽管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 度,但是,因法律法规的限制及其它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分股票;此外, 基金运作过程中会产生一些管理成本、交易成本以及其它费用,本基金的每日收益率将不可 避免的相对标的指数产生偏离,造成跟踪误差。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 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 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5、其他风险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由于投资人密码失密、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发生的可能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在投资人进行证券交易中他人做出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属于无效承 诺。 6、本基金特有风险 (1)ETF 联接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两者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本基金与其目标 ETF 基金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几点: 1)二者的业绩比较基准存在差异。 2)二者的投资组合限制存在差异。 3)联接基金在进行现金与股票转换的过程中的成本与收益受二级市场价格影响。 4)由于联接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在证券交易所买入、卖出目标 ETF 基金份额,因此目 标 ETF 二级市场的折溢价将影响联接基金的收益。 5)联接基金可以直接投资标的指数的成份及备选股,这部分股票投资组合与 ETF 的投 资组合可能存在差异。 (2)投资于 ETF 基金的特定风险 由于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所以本基金会面临诸如目标 ETF 的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目 标 ETF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目标 ETF 的技术风险等风险。 (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 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请投资者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 的各项风险。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 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 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 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 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6)存托凭证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 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 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 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7)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 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8)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 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9)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导致该股票的估值方法发生变更,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 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7、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目标 ETF 的流动性由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决定,创业板指数成份股过去三年平均日成交额为 800 多亿,其整体流动性 在中国股票市场中处于较高的水平,因此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较低。但在 特殊情况下,本基金仍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暂停基金估值;5)摆动定价;6)侧袋机制。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和无法及时获得基金的净 值数据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公司在获得基金 份额持有人准确的邮寄地址信息基础上提供,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 账户资料导致无法寄送的除外)。《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确认后 15 个 工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官方网站和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查询、下载或传真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官方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网上交易” 栏目,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 选择自助服务后,根据语音提示按指定键,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 真。 2、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邮件账单、短信账单、纸质账单等多种形式对账单 服务。 (1)电子邮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向其提 供份额及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 额余额、期末资产净值、期间交易明细等。公司向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且在对应期间内有交 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发送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对账单,发送时间为每 月、季、年度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 (2)手机短信对账单: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手机号码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额余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额、期末资产净值等。公司向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且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发 送季度手机短信账单,发送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 (3)纸质对账单:纸质对账单是通过纸质信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及交易对账 的一种书面化的账单形式。纸质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公司在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季度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 4 季度 结束后向定制季度纸质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寄 送年度对账单,同时公司向定制年度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 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寄出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个工作日内。 (4)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主动向通过工银瑞信直销系统持有 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本公司提供的对账单服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交易的对账单,不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 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 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3、温馨提示:(1)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 误、未及时变更等原因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 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 单,敬请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2)因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因基金 份额持有人个人原因导致无法送达或送达错误,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3)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由公司委托具有邮政业务服务资质的第三 方进行处理,公司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但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三)关于短信及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热线电话申请定制信息服务,基金 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内容包括:产 品信息、基金净值、市场资讯、公司最新公告等。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 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条件和方式。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有效 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投资者教育信息、节日问候、产 品推广及其他与产品、服务相关的通知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 可以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取消相关服务。 (四)关于资讯服务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产品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 值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相关资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公司官方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个人信息不定期 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网站、APP 等任一或多种方式或渠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 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购买本基金前请详阅工银瑞信基金官网服务介 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等人工服 务方式退订。 (五)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服务:4008119999(免长途电话费),服务传真:010-81042598。 (1)人工电话服务:我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天 24 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 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 APP、网上交易、微 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 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热 线电话自助查询基金交易、基金份额、基金净值等信息,以及进行自助传真对账单等操作。 (3)电话留言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 按 指定键)进行语音留言,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需求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2、网络在线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手机 APP 和微信服务平台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登录公司官方网站首页、手机 APP 或关注公司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 网络在线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咨询。 (1)人工服务:在线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 24 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 规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 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智能客服:公司提供每天 24 小时自助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在线客 服机器人对基金产品、业务规则等方面内容进行自助咨询。 3、电子信箱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发送 邮件,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需求 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六)关于电子化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 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 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 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 金 交 易 业 务 。 网 址 : https://etrade.icbccs.com.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手机 APP: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 APP 办理业务。 下载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 AppStore、华为应用 市场、腾讯应用宝、小米应用市场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或工银瑞信基金”微信公众号办 理基金交易业务。 有关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具体规则请参考公司官方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七)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产品信息、公告信息、基 金资讯等查询服务,以及基金申购/转换/定期定额查询理财工具、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客 户活动参与和交流等服务。 (八)关于微信服务 公司通过官方微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基金信息查询及投资 者教育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并关注“工银瑞信基金” (gyrx_20050621) 订阅 号、 “工银微财富” (gyrx_wcf)服务号、“工银瑞信投教研习社”(gyrxtjyxs-2020)投 教号,已开立工银瑞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户绑定后可通过微信“工银 瑞信基金”订阅号、“工银微财富”服务号查询基金份额等信息。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建议或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电子邮箱、信函传真 等渠道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1-03-31;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2021-07-08;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任职的公告,2021-07-24;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 公告,2021-09-01;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北交所上市股票的公告,2021-11-17;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2021-12-21;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2021-12-31; 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 公告,2022-01-01; 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的业务公告, 2022-01-15; 1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项的公告,2022-01-2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中证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 注册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七)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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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 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其他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融资等相关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 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 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 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 加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 (6)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 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决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 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2)和(18)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 前公告。 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第 (一)、(二)款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基金管 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 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交易所(含银行间市场)或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注: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 的内容为准。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