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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C(014085)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查看PDF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041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开放式混 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 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 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 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 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经理及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更新截止日为 2022年 3月 24日。其余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 2022年 2月 8日, 投资组合报告为 2021 年 4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年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12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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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目录 一、 绪言 ................................................................ 5 二、 释义 ................................................................ 6 三、 基金管理人 ......................................................... 11 四、 基金托管人 ......................................................... 22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 基金的募集 ......................................................... 55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56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57 九、 基金的投资 ......................................................... 68 十、 基金的财产 ......................................................... 85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 86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2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4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7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98 十六、 风险揭示 .......................................................... 105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0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3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二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15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7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32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133 附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34 附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50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 “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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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聚潮新思 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10.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 直销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浙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30. 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31.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8.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5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0. 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61.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号 18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号 10楼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日期:2010年 10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5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比例 25%,养生堂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5%。 联系人:郭梦珺 联系电话:021-60350819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肖风先生,董事长,1961年生,中共党员,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 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券办副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现 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万向信托股份公司董事长;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联数据 股份公司董事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独立董事;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众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众安银行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和 云锋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区块链实验室负责人; 上海分布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董事;通联支付网 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万向财务有限公司董事;万向租赁有限公司董事;矩 阵元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钜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布 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蓝象智联(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罗伯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特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创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HashKey Digital Asset Group Limited 董事。 葛旋先生,董事,1971年生,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职称。历任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成都营业部 副总经理等职务;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交易投资部总经理;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交易部总监;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华 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执行委员、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祖龙娱乐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现任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通惠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万向信 托股份公司董事、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董事。 王永刚先生,董事,1964年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浙江 省工行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一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广发银行杭州分行信 贷五部副总经理、广发银行杭州分行清泰支行副行长、广发银行杭州分行庆春支 行行长、广发银行杭州分行个人理财部总经理、广发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 理兼金融同业部总经理、广发银行总行信贷审查部总经理兼任贷审会主任及信贷 政策委员会秘书长;华润银行广州分行(筹)负责人(总行行长助理级)。现任 万向信托股份公司总裁。 熊文斌先生,董事,1983年生,武汉大学财务管理学士。历任万向精工有限 公司财务管理部会计核算;万向集团首席工作室主管;万向信托股份公司内审稽 核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组织资源部执行总经 理。现任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资源部执行总经理。 邱冠华先生,董事,1980年生,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等职务。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研究所 所长。 钟睒睒先生,董事,1954年生,大专。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董事、董事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养生堂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1973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历任浙 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 国上市公司论坛主席;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教授及博士生导师;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 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特聘专家;复旦大 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或研究员。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1958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大学经 济学院副院长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 大地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现任浙江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1963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 册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 综合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浙江同方会计师事 务所副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生,监事,1951年生,大专,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 长、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现任养生堂有 限公司顾问。 徐初斌先生,监事,1976年生,硕士。历任上海证券市场部业务主管;生 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精算部项目经理;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产品 开发部负责人;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精算师;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总精算师;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精算师兼首席风险官;民生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副首席财务官兼精算部总经理。现任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执行委员。 王峥先生,职工监事,1983年生,硕士。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海外 投资部投资助理,交易部交易员、高级交易员、交易主管;上海国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交易主管。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贾腾先生,职工监事,1988年生,硕士。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智能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王瑞华女士,副总经理,1976年生,南开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 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区域总经理。 郭乐琦女士,督察长,1980年生,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任北京中伦律师 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北京市柳沈律师事 务所律师、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平安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投 资管理中心、CIO 办公室 PE投资管理经理。 唐生林先生,首席信息官,1980年生,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 士。曾任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集成部系统工程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监。现任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斌先生,1986 年生,中国科学院信号与信息处理专业硕士。曾任安霸半 导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工程师。2018年 5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 前任智能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担任浙商科技创新一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陈鹏辉先生,1984年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丰田汽车技术有限公 司技术管理部职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未来资产益财投资咨 询(上海)有限公司研究部研员。2015年 6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 任公司智能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担任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智选家居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选食品饮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浙商智选经济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欧阳健先生,1980年生,硕士学历。历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率及衍 生品产品交易主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执行董事和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部门总经理。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向伟先生,1984 年生,香港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系博士。曾任百 度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上海桐昇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研究员。目前任智能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 AI 首席科学家、浙商智能行业优选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浙商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选领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享稳健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选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 兴稳健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金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陈鹏辉先生,1984年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丰田汽车技术有限公 司技术管理部职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未来资产益财投资咨 询(上海)有限公司研究部研员。2015年 6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 任公司智能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担任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智选家居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选食品饮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浙商智选经济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管宇先生,1981 年生,博士学历。历任高沃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信 用分析师;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研究员;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战略资产配置团队经理。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FOF及多元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 王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83 年生,简历同上。 贾腾先生,1988 年生,复旦大学国际商务硕士。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研究员。2015 年 8 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智能权益投资 部副总经理、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浙商全景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选 食品饮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选家居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智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周锦程先生,1983年生,复旦大学西方经济学硕士。曾任德邦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债券交易员、债券研究员和债券投资经理。2016年 11月加入浙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宝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兴稳 健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 商惠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浙商智多益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俊杰先生,1983年生,上海理工大学硕士。历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信用研究主管、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信用分 析经理、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2020 年 9 月加入浙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岗位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有效性原则:用科学合理的内控程序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5)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 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评估、市场开发等相关部 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通过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各种成本,提 高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 均有明确的层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并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反馈机制。 (1)监督系统 公司监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 机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 行为行使监督权。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 金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 行使职责。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决策和执行系统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选 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对公司事项 发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 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互为衔接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经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营运作必需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相应 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 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标准化。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 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日常运作的有 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 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上述不同层面的控制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前者的 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 提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 日常性的检查和评价,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 出改进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稽核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评估。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负 责落实相关事项。 5、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属 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管银 行之间、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成立独立 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关部 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形成第三道防线;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风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 年 2月 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 1996 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 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 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 年 12月 19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5 年 10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 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 H 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 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 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年 7月 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76 人,平均年龄 39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7%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 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 资产托管部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 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 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 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 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 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 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 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尤其继 2019年被《金融时报》评为年度唯一“最佳资产托管银行”之后,在 2020年度 再次被评为唯一“最具资产托管创新力银行”。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等共 318 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 11172.02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 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 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 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 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 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 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 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 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 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 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 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 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 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 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 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 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 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 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与合规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管理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 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 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 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 有力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与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 对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 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 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申购及赎回的价格、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机构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号 1801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号万向大厦 10楼 电话:021-60350857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郭梦珺 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 2. 代销机构








A类基金份额: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http://www.cmbc.com.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http://www.icbc.com.cn (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址:https://www.bosc.cn/zh/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http://www.spdb.com.cn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址:http://www.hxb.com.cn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http://www.abchina.com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95559.com.cn (8)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号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址:http://www.czbank.com (9)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1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服电话:4008918918(全国) 公司网址:http://www.shzq.com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http://www.ebscn.com (1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http://www.dfzq.com.cn (1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 公司网址:https://www.swhysc.com/swhysc/ (1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http://www.hazq.com (1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https://www.zts.com.cn/ (1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http://www.htsc.com.cn/ (1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http://www.stock.pingan.com (1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 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 41楼 联系人:丛中 客服电话:95335 公司网址:http://www.avicsec.com/ (20)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客服电话:95336 公司网址:http://www.ctsec.com (2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2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http://www.htsec.com (2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址:http://www.gtja.com (2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http://www.gf.com.cn (2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http://www.guosen.com.cn/gs (2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https://www.ijijin.com.cn/ (2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号院 1号楼 7至 18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号院 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s://www.longone.com.cn (29)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号 1幢 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址:http://www.ajzq.com (3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555 公司网址:http://www.txsec.com.cn (3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服电话:95376 公司网址:http://www.mszq.com (3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3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 1号楼东 5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3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院 6号楼 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院 6号楼 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https://www.5irich.com (3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http://www.csc108.com (3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公司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3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http://www.ghzq.com.cn (3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 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http://www.zlfund.cn 及 http://www.jjmmw.com (4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4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4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单元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4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45)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 号院 2号楼 17层 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号 1号楼 11层 B-11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46)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21、22、23 层 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21、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4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座 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https://lt.toutou.com.cn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48)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弄 107号 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弄 107号 201室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49)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号楼 10层 1001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张昱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https://www.prolinkfund.com


(5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5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号 6幢 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52)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号 10层 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号 10层 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https://www.hongdianfund.com/ (5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号 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5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合利天德广场 T1楼 1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www.gzs.com.cn (55)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座 21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cn (5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站:www.hgccpb.com/hg/contact (57)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客服联系方式:4008-909-998 网站网址:http://www.jnlc.com (58)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5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站网址:www.cmbchina.com (60)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号 3层 3E-265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391号国际商务中心 B座 20楼 法定代表人:林琼 客服电话:021-61265457 公司网址:www.youyufund.com (6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62)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6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号(写字楼)1号楼 4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 A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公司网址:https://kenterui.jd.com/kenTeRui.html (6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号 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号 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联系方式:400-0808-8208 网站网址:www.100bbx.com (6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18.cn (6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6、28、30号 2幢 14 层 法定代表人:CHEN ZHENG JAMES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www.xinlande.com.cn (67)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 21号楼 4层 A5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街道合生财富广场五楼 5L 法定代表人:曲阳 客服电话:400-803-1188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6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号 30层 3001单元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6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站:fund.sina.com.cn (7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7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1层 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电话:95055 公司网站:http://dxmpay.com


(7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 4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 4层 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http://www.hcfunds.com/#/Home (7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74)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站网址:www.zhixin-inv.com (75)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联系方式:4000-899-100 网站网址:www.yibaijin.com (76)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联系方式:025-66046166 转 849 网站网址:www.huilinbd.com (77)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联系方式:400-684-0500 网站网址:www.ifastps.com.cn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78)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号安联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李佳 客服电话:400-819-195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79)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区(东座)6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号生命人寿大厦 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慧琴 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站:www.msftec.com (80)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号院 1号昆泰国际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95510 公司网站:http://life.sinosig.com (8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在地图中查看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8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电话:(010)63631519 公司网站:https://www.e-chinalife.com/ (8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世纪商贸广场 45层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 网站网址:http://www.swhysc.com (8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网站:https://www.tenganxinxi.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 (8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号楼 7层 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站:https://www.harvestwm.cn (86)招商银行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站网址:www.cmbchina.com C类基金份额: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https://www.ijijin.com.cn/ (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 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http://www.zlfund.cn 及 http://www.jjmmw.com (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王珺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8)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座 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https://lt.toutou.com.cn (9)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弄 107号 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弄 107号 201室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10)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号楼 10层 1001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张昱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https://www.prolinkfund.com


(1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号 6幢 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号 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4)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联系方式:4008-909-998 网站网址:http://www.jnlc.com (15)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 室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1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1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号(写字楼)1号楼 4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 A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公司网址:https://kenterui.jd.com/kenTeRui.html (18)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号 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号 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联系方式:400-0808-8208 网站网址:www.100bbx.com (1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18.cn (2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6、28、30号 2幢 14 层 法定代表人:CHEN ZHENG JAMES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www.xinlande.com.cn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21)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 21号楼 4层 A5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街道合生财富广场五楼 5L 法定代表人:曲阳 客服电话:400-803-1188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2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号 30层 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2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站:fund.sina.com.cn (2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25)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1层 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电话:95505-4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公司网站:http://dxmpay.com


(2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 4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 4层 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http://www.hcfunds.com/#/Home (27)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站网址:www.zhixin-inv.com (28)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联系方式:4000-899-100 网站网址: www.yibaijin.com (2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合利天德广场 T1楼 1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www.gzs.com.cn (3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客服联系方式:400-684-0500 网站网址:www.ifastps.com.cn (31)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号安联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李佳 客服电话:400-819-195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32)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区(东座)6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号生命人寿大厦 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慧琴 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站:www.msftec.com (3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号院 1号昆泰国际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95510 公司网站:http://life.sinosig.com (3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网站:https://www.tenganxinxi.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 (3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号楼 7层 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站:https://www.harvestwm.cn (36)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联系方式:025-66046166 转 849 网站网址:www.huilinbd.com (3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号院 1号楼 7至 18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号院 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http://www.ebscn.com (3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4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 1号楼东 5层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4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院 6号楼 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院 6号楼 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https://www.5irich.com (4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http://www.csc108.com (4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在地图中查看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4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站:www.hgccpb.com/hg/contact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号投资广场 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联系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二号楼 25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叶凯韵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041号文核准,募集期自 2012年 2月 6日起至 2012年 3月 5日止。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784,601,312.72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316,557.07 份,两项合计共 784,917,869.79份基金份额。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年 3月 8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投 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5 月 7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基金投资者 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任一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 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 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 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持有的基金份 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不设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份时,剩余基金份 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依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M<100万 1.5% 0 100万≤M<200 万 1.2% 200万≤M<500 万 0.8% M≥500 万 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7 日 1.5% 7日≤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 年 0 A 类基金份额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30日 0.5% Y≥30 日 0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对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注:Y:持有时间,其中 1年为 365 日,2年为 730日)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1.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 T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30 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00 元、100 万元、200 万元和 1,0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 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10,000.00 1,000,000.00 2,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 1.2% 0.8% - 净 申 购 金 额 ( c=a/ (1+b)) 9,852.22 988,142.29 1,984,126.98 9,999,000.00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申购费(d=a-c) 147.78 11,857.71 15,873.02 1,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e) 1.230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额(=c/e) 8,009.93 803,367.72 1,613,111.37 8,129,268.29 3.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赎回持有期未满 1 年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 元,则其赎回费用和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11,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5%=55元 赎回金额=11,000-55=10,945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 10,000份基金,可得金额为 10,945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持有期未满 30日但大于 7日的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赎 回费用和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00=11,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5%=55.00元 赎回金额=11,000-55.00=10,945.00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可得金额为 10,945.00元。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7.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 份额赎回金额的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8.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并另行公告。 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人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基 金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 转换或转托管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予以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基金管理人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4、5、6、7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 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对于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30%以上的情形下除外)。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 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则办理。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在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还可办理除上述业 务以外的其他交易业务。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九、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挖掘运用经济发展新思维与社会发展新思维实现可持续发展的 上市公司的投资机会,在科学管理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持续稳 定增值。 (二) 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投资于以经济发展新思维与社会发展新思维来经营的上市公 司,既能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也能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投资决 策中,本基金主要关注体现绿色创新与民生和谐特点的行业与公司,以充分分 享中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成果。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其 中投资于受益于新思维理念的行业或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资 产、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20%-7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主要通过资产 配置策略与股票选择策略,优选运用新思维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上市公司股票,在 科学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构建投资组合,以充分分享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成果, 实现组合资产中长期持续稳定增值的投资目标。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1. 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 宏观经济的分析,包括国际经济和国内经济等,通过判断经济周期是否 处于衰退、复苏、过热和滞胀阶段,确定阶段性较优资产。 2) 政策环境的分析,主要考察财政、货币政策及资本市场政策。 3) 资金供求和估值水平的分析,主要考察国际、国内的资金供求变化及股 票市场、债券市场及资产配置估值水平指标。 4) 市场情绪的分析,主要从投资者交易行为、企业盈利预期变化与市场交 易特征三个方面判断短期市场波动,并辅以战术性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几个方面的情况,通过对各种因素的综合分析,增加 该阶段下市场表现优于其他资产类别的资产的配置,减少市场表现相对较差的资 产类别的配置,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2. 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关注的“新思维”,是指经济发展新思维与社会发展新思维,具体是 指绿色创新与民生和谐两大主题。 1) 主题鉴别 在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基于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对中国经济与社会中 长期发展趋势的把握,特别是对经济、行业转型与企业发展的深入研究,并参考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国家中长期政策与规划,围绕实现 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若干重要方面的目标确定新思维主题的投资逻辑。 绿色创新的主要鉴别标准包括: - 与掌握一批事关国家竞争力的装备制造业和信息产业核心技术,制造业 和信息产业技术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目标相关的,如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 - 与农业科技整体实力进入世界前列,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有 效保障国家食物安全目标相关的,如水利水电建设。 - 与能源开发、节能技术和清洁能源技术取得突破,促进能源结构优化, 主要工业产品单位能耗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目标相关的,如新能源汽车、 锂电池、太阳能发电。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民生和谐的主要鉴别标准包括: - 与增加公共产品供给,使得社会资源向低收入阶层倾斜相关的,如加大 农产品生产投入、保障房建设以及轨道交通等解决“衣”、“食”、“住”、“行”几 个方面矛盾带来的投资机会。 - 与提高行业运营效率和有序竞争相关的,主要体现为医疗体系和社会服 务体系的完善(如医疗保健支出的增加、新医院建设与医疗设备采购)、信息服 务及食品安全带来的行业整合等方面的投资机会。 2) 股票选择 关于股票选择策略,本基金以新思维投资理念为指导,通过定性与定量两 种分析方法,精选在经营理念、经营范围、经营实践与经营结果中具备绿色创 新、民生和谐两大特征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依据以下分析框架来分析: -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与服务:是否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商业创 新,如积极改进生产工艺与流程,为客户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环保与优质的产 品与服务,使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符合绿色、和谐的标准。 - 视员工作为重要财富加以经营:是否拥有良好的公司文化;是否拥有清 晰的公司战略与目标,能落实到位并为基层员工熟知;是否遵守国家各项劳动政 策法规与制度条例;是否具有完备的员工健康安全保障体系与良好的安全性表现 记录;是否拥有完备的培训制度与公平合理的晋升机制;是否建立起有效的绩效 考核制度与利益分享机制;是否拥有鼓励节能与激发创新的机制,培养员工的环 保意识、激发员工的创造力。 - 平等对待服务商、中下游厂商:是否给予公司的服务商、中下游厂商足 够的尊重;是否及时支付项目款项;是否保证其得到合理的利润。 - 具有反馈社会的意识,推动公司与社会和谐发展:是否拥有与绿色、创 新相关的经营项目与产品;是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施减少污染、节约资源的方 案;是否及时、如实履行纳税义务;是否积极解决就业;是否主动参与社会公益 事业,并有完善的计划与良好的表现。 - 给予股东良好的回报:是否定期分红,股利报酬率达到一定的水平;净 资产回报率是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是否拥有良好的品牌与商誉。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从财务指标与估值指标两个方面来分析。关于 财务指标,本基金主要考察毛利率指标,以判断该公司是否具有覆盖日益上涨的 原材料、人工成本及获取较高利润的能力。其次,考察公司每年是否有稳定的预 算经费用以研发创新产品。此外,还参考体现公司经营效率的应收账款周转率、 应付账款周转率等指标。 在估值方法的选择上,本基金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公司自身的特点选择相 应的估值方法,综合运用相对估值法、绝对估值法及资产价值法。在运用相对 估值法中的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率/盈利增长比率(PEG)等指 标估值时,不仅要求与国内可比公司进行比较,而且要求与国外可比公司进行 比较。同时结合伴生因素,如分析师评级的变动、股票价格走势与成交量、投 资者关注度等对目标企业做出合理的价值判断。绝对估值法主要运用现金流贴 现(DCF)或股利贴现(DDM)。资产价值法的指标主要有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 销前利润(EV/EBITDA)。在综合各种估值方法的前提下,本基金注意不同方法 结果之间的相互印证,以检验结果的可信性。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 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 存托 凭证进行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为降低基金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 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要适度积极操作,进行债券投资,以提高基金收 益。具体主要采取以下积极管理策略: 1) 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 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 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曲线随时间变化而变化,本基金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未 来可能的变化方向和方式,合理配置和调整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具体包括子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弹策略、哑铃策略、梯形策略以及骑乘策略等,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 格变化中获利。如预测收益率曲线平行移动或变平时,将采取哑铃型策略;预 测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取子弹型策略。 3) 确定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主要体现在对于不同类型债券的选择,实现债券组合收益的优 化。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 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 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中,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基金将加强对 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新品种的研究和投资。 4) 个债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上述配置原则基础上,通过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重 点考察各券种的收益率、流动性、信用等级,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本基 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 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在 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 的超额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 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依据股指期货定价模型,采用流动性较好、交易较活跃 的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策略的综合运用进行操作,实现对冲系 统性风险及规避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的目的。为此,基金管理人制定了股 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该制度对股指期货投资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等做了详细的规定。此外,建立了股指期货交易决策小组,授权相关 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 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如未来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 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此外,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新股申购、债券回购等投资, 以增加收益。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 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 略。 (五) 业绩比较基准 1.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债券投资部 分为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2. 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沪深 300 指数是反映沪深两市 A股综合表现的跨市场成份指数,由沪深两 市 300只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作为样本编制而成。它涵盖了沪深两市超过 六成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较强的市场影响力。上证国债指数样本 涵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的国债品种,交易所的国债交易市场具有参与主体 丰富、竞价交易连续的特性,能反映出市场利率的瞬息变化,使该指数能真实 的反映出利率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 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 品种。 (七) 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3. 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 股票、债券、衍生产品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八)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 投资管理部门的研究团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交有关宏观经 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等各类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 支持。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 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决策。 3. 基金经理依据分析报告和内外部研究成果,依据本基金产品的投资原则、 投资限制等要求,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研究、分析和判断,并遵守本公司对股 票选择的规定,定期制定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建议书,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 投资组合建议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 点,需陈述股票投资的行业分布、投资品种的选择理由、买卖数量和买卖时机等, 并提供相应的依据及风险揭示。 4. 基金经理在遵循公司的相关投资制度的基础上对各自所管理之投资组合 负责,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决策。 5. 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范围的投资,由基金经理拟定具体投资建议书,根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提交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6. 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根据每 周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辅以每日晨会对当日重大讯息和行业、公司调研动态进 行讨论,进行投资组合的维护。 7. 开放式基金经理制定投资计划时须对基金申购和赎回情况及其发展趋势、 计划投资品种的流动性进行综合考虑。 8. 基金经理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与维护。 9. 中央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负责在投资指令规定的时间、投资规 模和价格范围内执行交易指令,及时反馈指令执行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和 存档交易记录。中央交易室须按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交易执行情况,遇有异常情况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要及时向投资总监反映。 10. 金融工程小组的风险与绩效评估人员定期或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 效和风险评估,提供绩效评估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意见,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调 整风险控制策略和评估投资绩效的参考。 11.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监控。 12. 基金经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组合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的结果决定是否进 行组合调整。对需要进行调整的组合,基金经理应根据投资流程及时调整,对不 需要进行调整的组合持续跟踪。 13. 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 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九)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8、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 其中投资于受益于新思维理念的行业或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 资产、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20%-7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6、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 况等;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30%-80%; 18、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 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 13、18、19、20 项情况以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21年 10月 1日起至 12 月 31日止。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15,123,435.12 73.27 其中:股票


1,015,123,435.12 73.2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5,181,762.87 4.70 其中:债券


65,181,762.87 4.7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04,417,381.42 21.97 8 其他资产


769,783.11 0.06 9 合计





1,385,492,362.52





100.00 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31,457,479.22 60.3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12,004,713.80 0.87 F 批发和零售业 117,605.66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4,608.00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6,956,367.77 7.03 J 金融业 53,345,086.67 3.8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1,175,698.06 1.5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5,299.52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8,161.78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414.64 0.00 S 综合 - - 合计 1,015,123,435.12 73.6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327 中颖电子 1,323,105 89,838,829.50 6.52 2 603986 兆易创新 488,820 85,958,997.00 6.23 3 002236 大华股份 3,225,219 75,728,142.12 5.49 4 688099 晶晨股份 351,417 45,754,493.40 3.32 5 603816 顾家家居 574,700 44,343,852.00 3.22 6 603855 华荣股份 1,507,150 38,100,752.00 2.76 7 300687 赛意信息 1,209,812 35,302,314.16 2.56 8 300207 欣旺达 773,600 32,614,976.00 2.37 9 600399 抚顺特钢 1,254,900 31,083,873.00 2.25 10 300059 东方财富 763,201 28,322,389.11 2.05 4、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5,181,762.87 4.7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5,181,762.87 4.73 5、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23090 三诺转债 70,000 8,639,400.00 0.63 2 127018 本钢转债 70,000 8,272,180.00 0.60 3 128083 新北转债 59,467 6,988,086.10 0.51 4 128144 利民转债 47,960 6,771,904.04 0.49 5 110067 华安转债 50,000 5,831,000.00 0.42 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持仓 和损益明 细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卖) 合约市值 (元) 公允价值变动 (元) 风险说明 - - - - -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0.00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69,971.2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0,430.3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7,082.00 5 应收申购款 222,299.5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769,783.1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27018 本钢转债 8,272,180.00 0.60 2 128083 新北转债 6,988,086.10 0.51 3 128144 利民转债 6,771,904.04 0.49 4 110067 华安转债 5,831,000.00 0.42 5 128123 国光转债 5,298,497.66 0.38 6 110071 湖盐转债 5,201,200.00 0.38 7 123088 威唐转债 5,110,800.00 0.37 8 128136 立讯转债 5,048,775.07 0.37 9 110053 苏银转债 4,734,400.00 0.34 10 128042 凯中转债 3,285,520.00 0.24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11 123090 三诺转债 8,639,400.00 0.63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资产或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四)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21.1.1- 2021.12.31 33.76% 1.17% -0.66% 0.65% 34.42% 0.52% 2019.1.1- 2021.12.31 215.95% 1.26% 40.73% 0.71% 175.22% 0.55% 2017.1.1- 2021.12.31 168.67% 1.13% 38.25% 0.66% 130.42% 0.47% 自基金合同 生效- 2021.12.31 572.48% 1.25% 78.67% 0.78% 493.81% 0.47%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 益率×45%。 由于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再平衡来使资产 的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基准指数每日按照 55%、45%的比例采取再平 衡,再用每日连乘的计算方式得到基准指数的时间序列。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年 3月 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本报告期期 末,本基金生效时间已满一年。 2、本基金建仓期为 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十、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估值错误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估值错误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4. 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 分配利润的 10%;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3.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9. 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4. 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五)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两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通过本基金财产账 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 款申报缴纳。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4. 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 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无误导投资者、影响基金 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 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十六、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 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基金投资者风险 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 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 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 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8) 创业板较易出现的风险 这些风险包括:由于创业企业经营稳定性整体上低于主板上市公司,一些上 市公司经营可能大起大落甚至经营失败,因此退市的风险较大。相对于主板,创 业板上市公司流通市值一般相对较小,较大数量的股票买卖行为就有可能诱发股 价出现大幅波动,股价也有较易被操纵的风险。 9) 股指期货使用的风险 这些风险包括:采用历史数据统计套期保值头寸与未来市场变动后实际所需 头寸之间差异的风险,由于指令不清晰、交易人员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操 作风险等等。 10)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2. 管理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 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 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 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 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 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 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 效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基金投资者大额赎回时缺乏应 对手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特别是创业板市场 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 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 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5.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资产配置策略与股票选择策略,优选运用新思维实现包容性 增长的上市公司股票。基金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主要为:基金管理人能否通过经济 发展新思维与社会发展新思维的逻辑主线从而准确把握具备绿色创新与民生和 谐两个方面的投资主题;二是对符合此投资主题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研究是否准 确、深入,对股票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因此,投资主题把握、基本面 研究及上市公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投资品种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 的预期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 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6.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3) 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 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 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 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 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 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5)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6)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基金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 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 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适 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2.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二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 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 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 披露基金信息; 3. 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一般情况下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投资人提供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代销机构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 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和 业务规则另行公告。 (五) 资讯定制服务 1. 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 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们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2. 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开 信息。如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六) 客户服务中心项目 1. 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 2. 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公司网址:http://www.z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zsfund.com (七) 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服务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 件、短信、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 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名称 日期 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 2012 年上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12/6/30 2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半年度报告 2013/8/28 3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3/8/28 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招商地产(000024)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2013/9/11 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省广股份(002400)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2013/9/17 6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 2期) 2013/10/21 7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 2期)(摘要) 2013/10/21 8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第 3季度报告 2013/10/25 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长园集团(600525)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2013/10/30 1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3/12/30 11 浙商基金 2013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4/1/2 12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1/13 13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第 4季度报告 2014/1/21 1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2/25 15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年度报告 2014/3/28 16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 1期摘要 2014/4/16 17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 1期 2014/4/16 18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第 1季度报告 2014/4/19 19 关于新增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6/16 20 浙商基金 2014年度半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4/7/1 21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7/1 22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 2 季度报告 2014/7/21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23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半年度报告 2014/8/27 24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4/8/27 2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美盈森(002303)股票估值调整的公 告 2014/9/16 2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 更的公告 2014/9/30 27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 2期摘要 2014/10/23 28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 2期 2014/10/23 29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第 3季度报告 2014/10/25 3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物产中大(600704)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2014/11/28 3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信雅达(600571)股票估值调整的公 告 2014/11/29 3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持西 南证券(600369)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4/11/29 3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 “金融@家”电子银行申购开放式基金产品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12/12 3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广田股份(002482)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2014/12/16 35 浙商基金 2014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5/1/5 36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第 4季度报告 2015/1/20 3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持华 侨城 A(000069)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5/2/10 3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3/11 39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年度报告 2015/3/27 40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5/3/27 41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金融@家”电子银行申购 开放式基金产品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3/31 42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5/3/31 4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的公告 2015/3/31 4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 2015/4/4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更的公告 45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 1期摘要 2015/4/18 46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 1期 2015/4/18 47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第 1季度报告 2015/4/22 48 关于新增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5/6 49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城投控股(600649)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5/5/21 50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中国南车(601766)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5/5/22 51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中颖电子(300327)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5/5/22 52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中炬高新(600872)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5/5/23 53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西藏药业(600211)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5/5/26 54 浙商基金新增深圳宜投基金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5/29 5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维尔利(300190)股票估值调整的公 告 2015/6/3 5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长城汽车(601633)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2015/6/27 5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华东医药(000963)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2015/6/27 5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5/6/30 59 浙商基金 2015年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5/7/1 60 浙商基金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 2015/7/9 6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长江电力(600900)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2015/7/9 6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上海家化(600315)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2015/7/9 6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益生股份(002458)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2015/7/10 6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景峰医药(000908)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2015/7/15 6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大连圣亚(600593)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2015/7/18 66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第 2季度报告 2015/7/20 6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天龙集团(300063)股票估值调整的 2015/7/30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公告 6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5/8/5 69 浙商基金关于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5/8/18 7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5/8/25 7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五粮液(000858)股票估值调整的公 告 2015/8/26 72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5/8/26 73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半年度报告 2015/8/26 7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电广传媒(000917)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2015/8/28 7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国投电力(600886)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2015/8/28 76 浙商基金新增联讯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9/1 7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5/9/2 7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2015/9/10 7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天天基金销售平台申购金 额下限的公告 2015/9/10 8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雅本化学(300261)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2015/9/17 8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9/21 8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铜陵有色(000630)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2015/9/26 8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西藏药业(600211)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2015/10/16 84 浙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证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0/20 85 浙商基金新增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5/10/20 86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第 3季度报告 2015/10/23 87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 2期摘要 2015/10/23 88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 2期 2015/10/23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89 浙商基金新增积木基金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0/28 90 浙商基金旗下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 2015/11/7 9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好买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5/11/11 92 浙商基金新增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24 9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 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24 9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25 9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30 9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为 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14 9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14 9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利得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23 9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5/12/24 10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诺亚正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25 10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大期货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 告 2015/12/28 10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2015/12/28 10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商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31 10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31 10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31 10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2015/12/31 107 浙商基金 2015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6/1/1 10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 2016 年 1 月 4 日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整旗下部 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2016/1/4 10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场内基金在指数熔断期间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2016/1/6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的提示性公告 11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 2016 年 1 月 7 日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整旗下部 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2016/1/7 11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万科 A(000002)股票估值调整的公 告 2016/1/9 112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第 4季度报告 2016/1/22 11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泰格医药(300347)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2016/2/29 114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年度报告 2016/3/25 115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6/3/25 11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 展的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4/1 117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1期)(摘要) 2016/4/21 118 浙商聚潮新思维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1期) 2016/4/21 119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第 1季度报告 2016/4/21 120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第 2季度报告 2016/7/19 121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6/8/24 122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半年度报告 2016/8/24 123 浙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6/10/25 12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北京 钱景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1/23 12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费率优 惠公告


2016/11/29 12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12/9 12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更正公 告


2016/12/10 12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12 12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6/12/22 13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30 131 浙商基金 2016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7/1/3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132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第 4季度报告 2017/1/20 133 2016 年 12 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务 及领薪情况的公告 2017/2/17 13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7/2/17 13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2/23 136 浙商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在招商银行开通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2017/2/28 137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年度报告 2017/3/31 138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7/3/31 13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 展的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4/1 140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第 1季度报告 2017/4/21 141 浙商聚潮新思维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年第 1期) 2017/4/21 142 浙商聚潮新思维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1期) 2017/4/21 14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4/22 14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6/12 14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6/26 146 浙商基金关于机房改造暂停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7/6/30 14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执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非居 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7/6/30 148 浙商基金 2017年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7/7/1 14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手机银行渠道费率优惠公告 2017/7/3 15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银行费率优惠公告 2017/7/4 15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投 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25 15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2017/7/25 15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警惕冒用浙商基金名义进行销售的公告 2017/7/25 15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 2017/8/1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惠活动的公告 155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8/29 156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半年度报告 2017/8/29 15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 额业务及申购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9/20 158 浙商基金关于电信线路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7/9/22 15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名录 2017/9/25 16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风险等级评价说明 2017/9/25 161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期) 2017/10/21 162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年第 2期) 2017/10/21 163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第 3季度报告 2017/10/26 16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7/10/28 165 浙商基金关于机房改造暂停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7/11/10 166 浙商基金关于数据中心改造暂停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7/11/25 167 浙商基金关于设备升级暂停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7/12/22 16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12/27 16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影响告投资者通知书


2017/12/29 17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手机银行渠道费率优惠公告 2017/12/30 17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30 172 浙商基金 2017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8/1/2 173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1/12 17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债券投资、交易及相关工作人员信息的公告 2018/1/12 17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渠道调整的 公告 2018/1/15 176 浙商基金关于设备升级暂停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8/1/18 177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第 4季度报告 2018/1/19 17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 公司兼任职务及领薪情况的公告 2018/1/29 17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2/1 18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金正大(002470)股票估值方法调整 2018/2/5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的公告 18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 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2/7 18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汤臣倍健(300146)股票估值方法调 整的公告 2018/2/8 183 关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资格信息的公告 2018/3/15 18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3/16 185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3/23 186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8/3/29 187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8/3/29 188 关于根据流动性规定要求修改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3/29 189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年度报告 2018/3/30 19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 展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3/31 19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手机银行渠道费率优惠公告 2018/3/31 19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4/2 193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年第 1期) 2018/4/21 194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期) 2018/4/21 195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第 1季度报告 2018/4/23 196 浙商基金关于设备升级暂停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8/5/16 19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5/21 19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渠道调整的 公告 2018/5/29 19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完美世界(002624)股票估值方法调 整的公告 2018/6/16 200 关于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的公告 2018/6/20 20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万达电影(002739)股票估值方法调 整的公告


2018/6/21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202 浙商基金 2018年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8/6/29 203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6/29 20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7/2 20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海航控股(600221)股票估值方法调 整的公告 2018/7/5 206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第二季度报告 2018/7/19 207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7/20 208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8/10 209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站和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8/18 21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18/8/24 21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8/8/25 212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限制大额申购、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8/25 213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8/8/25 21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8/8/25 215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8/28 216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8/8/28 217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 2018/8/30 21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9/3 21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9/4 220 浙商基金关于设备升级暂停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8/9/5 22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9/7 22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 通定投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9/10 223 浙商基金网上交易暂停开户的公告 2018/9/14 22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 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9/29 22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众升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0/18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226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年第 2期) 2018/10/22 227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2期) 2018/10/22 228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第 3季度报告 2018/10/24 22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26 230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站和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12/7 231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限制大额申购、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12/14 232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8/12/15 23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 定投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26 23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转换 业务的公告


2018/12/26 235 浙商基金 2018年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9/1/2 236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9/1/11 23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18 238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第 4季度报告 2019/1/22 23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 资数量限制的公告 2019/3/15 240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年度报告 2019/3/28 241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度报告摘要 2019/3/28 242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 1季度报告 2019/4/18 243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期) 2019/4/19 244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1期) 2019/4/19 24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 换功能的公告 2019/4/25 24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资格信息的公告 2019/5/9 247 关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资格信息的公告 2019/5/9 24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5/15 24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5/16 250 浙商基金网上交易升级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9/5/17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25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5/27 25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ST 信威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9/5/30 25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6/3 254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限制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 业务的公告 2019/6/11 255 浙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2019/6/21 25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6/26 257 浙商基金 2019年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9/6/30 258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9/7/2 259 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相关人员信息 2019/7/8 26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7/17 261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二季度报告


2019/7/19 26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的公告(查晓磊) 2019/8/1 26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的公告(陈鹏辉) 2019/8/1 26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ST 信威” 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 公告


2019/8/8 26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ST 信威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9/8/15 26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19/8/22 267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9/8/23 26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 更的公告


2019/8/24 269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半年度报告 2019/8/26 270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9/8/26 27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平台关闭农行网银直连接口的公告 2019/8/29 27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功能的公告


2019/9/17 273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限制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 2019/10/22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业务的公告


274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 3季度报告 2019/10/24 27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10/24 27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 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12/3 277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9/12/13 278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12/13 27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 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9/12/13 280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9/12/14 281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12/14 282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9/12/23 28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2/31 284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0/1/7 285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及定投业务的更正公告 2020/1/8 286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 4季度报告 2020/1/18 287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2/28 288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20/2/28 28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20/3/13 29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基金新增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3/24 29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2020/3/26 292 关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换业务的公 告 2020/4/1 293 关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之间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0/4/8 294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年度报告 2020/4/21 295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1季度报告 2020/4/22 29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4/22 29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基金新增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0/4/29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29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基金新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0/5/25 299 关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公告 2020/6/13 300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0/7/21 30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暂停办理旗下基金销 售业务的公告 2020/7/24 302 关于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0/8/7 303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8/10 304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20/8/10 305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0/8/28 306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中期报告 2020/8/31 307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3季度报告 2020/10/28 30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0/11/6 309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0/11/6 310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0/11/6 311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11/11 312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11/11 313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4季度报告 2021/1/22 314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2/26 315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2/26 316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年度报告 2021/3/30 317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第 1季度报告 2021/4/21 318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第 2季度报告 2021/7/21 319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中期报告 2021/8/31 320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第 3季度报告 2021/10/27 32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解聘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22/1/6 322 浙商基金关于旗下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份额增加销售机构 的公告 2022/1/11 323 关于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 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 事项的公告 2022/1/11 324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1/11 325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2/1/11 326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2/1/11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327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1/11 32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份额 新增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1/14 32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份额 新增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1/17 330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第 4季度报告 2022/1/21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 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zsfund.com)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到存放 地点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附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6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 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7 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 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8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9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和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0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1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2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3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 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日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 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5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6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7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适用 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8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9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0 附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号 18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B 座 507室 邮政编码:310012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日期:2010 年 10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项目。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 2月 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1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 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其中投资于受益于新思维理念的行业或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20%-70%,其中基金持 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基金保 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2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8)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 其中投资于受益于新思维理念的行业或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 资产、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20%-7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3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6)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 况等;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30%-80%; (18)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 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4 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13)、(18)、(19)、(20)项情况以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5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6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于投资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有关书面资料,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 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7 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8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9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0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1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2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3 6)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 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4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5 6.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6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7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8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