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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策略混合C(015365)

关于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 
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一、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银策略混合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8年 4月 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等 
 
二、时间安排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理财需求、进一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本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 2022年 3月
16日起增加 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
管协议》”)。 
 
三、 新增 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按照收费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分为 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原有的基金
份额类别为 A类基金份额,新增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与 A类基金
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代码为 163805,新增 C 类基金份额代码为
【015365】;C类基金份额与 A 类基金份额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A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2、基金费率及申购、赎回规则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 中银策略混合 A 中银策略混合 C 管理费率(年费 率) 1.50%/年 1.50%/年 托管费率(年费 率) 0.25%/年 0.25%/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年费率) 0 0.40%/年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无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赎回费率(场外)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7 日 1.50% 7 日≤Y<1 年 0.50% 7 日≤Y<30 日 0.75% 1 年≤Y<2 年 0.25% Y≥30 日 0% Y≥2 年 0% 赎回费率(场内) Y<7 日 1.50%


无 Y≥7 日 0.50% 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 通过基金管理人 电子直销平台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其他销售机构 申购 通过直销网点的 柜台(场外)申 购 通过基金管理 人电子直销平 台或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其他 销售机构申购 通过直销网点的柜台 (场外)申购 10 元 在直销网点的柜 台(场外)每次 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 10 元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3、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共两类。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 理申购与赎回。 (2)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于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与 A类基金份额一致。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6)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5、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fund.eastmoney.com/ 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5)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号 6幢 221室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2555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8)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号平房 157 客户服务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9)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95017(拨通后转 1转 8) 公司网站:https://www.txfund.com/ 10)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公司网站:www.baiyingfund.com 1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12)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13)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14)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8980-618 公司网站:https://www.chtfund.com/ 15)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080-3388 公司网站:https://www.puyifund.com/ 16)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号院 1号楼 3层 306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158-5050 公司网站:www.TL50.com 17)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公司网站: www.xzsec.com 1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客户服务热线: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19)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号长阳创谷 2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20)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118-1188 公司网站:http://www.66liantai.com 21)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2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53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24)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客户服务热线:95532 或 400 600 8008 公司网站:www.ciccwm.com 2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551 或 4008888888 公司网站:chinastock.com.cn 26)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客户服务热线:953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2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公司网站:www.cmschina.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日常转换业务 6.1转换费率 (1)在本基金可办理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业务。 (2)基金间的转换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3)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的补差两部分 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 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当转 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 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4)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 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则 G=0;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净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 H=0; J 为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照转出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归入转出基金资产,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 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 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注: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 的销售。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并公告。 6.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办理时间 自 2022年 x 月 x 日起正式开通 C类基金份额转换业务。本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基金转换业务时除外),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 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 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相关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 (2)适用基金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与如下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000057 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120 中银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190 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 000305 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 000432 中银优秀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5852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C类 007100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类 008936 中银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 010083 中银欣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12236 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 012631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 014505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 014537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 015386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 163801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 163802 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A类 163803 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 163804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 163806 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807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 163808 中银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809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810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811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 163812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B类 163816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 163817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B类 163818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819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 163820 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B类 163822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 163823 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827 中银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 380005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 380006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 380009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类 基金管理人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业务并另 行公告。 (3)办理机构 上述转换业务办理机构适用于本基金的各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名单具体参见基金管 理人官网公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各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 各销售机构的实际业务开展为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基金转换的申请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与相关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 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 网点或网站进行成交查询。 (5)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0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如剩余份额低于 1000 份,应选择一次性全部转出,具体 数量限制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 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基金持有人办 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摘要》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原基金 合同涉 及修改 章节 原基金合同表述 修改后表述 第一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无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收费方 式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 C类两类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 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 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C 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 与赎回” 第一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无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二部 分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无 增加“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按照收费方式的不同将本基 金分为 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 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仅 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 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 数。相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 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 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收费方式或者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 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第五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无 增加“本基金合同生效后,A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 额只能通过场外方式对C类基金份额进 行申购与赎回。”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 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柜台(场外)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作为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在交易所(场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网点、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 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柜台(场外)办理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等业务,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作为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在交易 与赎回 场所 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 务。” 所(场内)办理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 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 担。”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 人承担。”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七、申购 份额与 赎回金 额的计 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 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 用)/T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其中: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 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费=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 以 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费=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 七、申购 份额与 赎回金 额的计 算 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 回份额-赎回费” 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赎回费”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七、申购 份额与 赎回金 额的计 算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七、申购 份额与 赎回金 额的计 算 “4、申购费用、申购份额、余额 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 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 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柜台(场外) 申购,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交易所(场内)申购, 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方式参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 回业务的有关规定。” “4、申购费用、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 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至小数点后 2 位。柜台(场外)申购, 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交易所(场内)申购,申购的有效份额 计算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放 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七、申购 份额与 赎回金 额的计 算 “5、赎回费、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费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 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至小数点后 2 位。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十一、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 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 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 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 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 公告。” (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十二、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 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 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第六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二、基金 托管人 额申购、赎回价格;” 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六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或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率;” 第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一、召开 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本基金的调整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本基金的调整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调低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率;” 第十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注册登 记 六、跨系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 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 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统转登 记 定办理。” 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六、基金 份额净 值的确 认和估 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及 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 偿。”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 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及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 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 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 权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六、基金 份额净 值的确 认和估 值错误 的处理 “3、差错处理程序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差错处理程序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用 无 增加“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及序号修改。 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 种类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用 与税收 二、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 付方式 无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 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 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 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用 与税收 二、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计提标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准和支 付方式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6、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六、基金 收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基金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信息 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合同》摘要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原合同摘要涉及 修改章节 原合同摘要表述 修改后表述 一、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二)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一、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义 务(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或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率;” 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本基金的调整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本基金的调整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调低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率;” 三、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执行方 式 (一)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5、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6、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四、与基金财产 管理、运用有关 费用的提取、支 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 无 增加“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及序号修改。 四、与基金财产 管理、运用有关 费用的提取、支 付方式与比例 (二)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无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 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 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 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与基金财产 管理、运作有关 费用的提取、支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付方式与比例 (二)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方法和 公告方式 (二)基金净值 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原托管协议要涉 及修改章节 原托管协议表述 修改后表述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七、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 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 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 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 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 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 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 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 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 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 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承担。”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 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 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三)估值差错 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 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 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 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 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九、基金收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 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 6、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 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 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十一、基金费用 (三)销售服务 费的计提比例和 计提方法 无 增加“(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 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 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 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及序号修改 十一、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 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 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 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 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 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个 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个 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 起 2个工作日内支付。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 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在本公司网站 (www.boci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 供投资者查阅,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敬请投资者关注。 2、《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以及更新的《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4、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 或登陆本 公司网站 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3月 16日